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特及对中国的启示

更新时间:2024-11-06 20:29: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盐涨价)

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特及对中国的启

作者:柴晓宇

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3期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和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个人信息的合

理利用在便利人们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滥用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并

衍生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滥用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日益多发,比较典型的有:2008年深圳孕产妇个人信息泄露案,2010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员工涉嫌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等[1]。个人信息滥用的严峻现实不得不引起我们对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深刻反思和检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

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介绍和研究,可以为我国个人

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一、我国滥用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及立法保护现状

在我国,滥用从合法或非法途径获得的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多样,危害严重。(1)个人

信息买卖交易。将手头掌握的个人信息拿来买卖交易而牟取非法利益,由此形成买卖个人信息

的“地下产业”。(2)对采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为细分市场、制定

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而实施对重点人或重点客户的定向强制推销,严重侵犯个人安宁生活

的权利。(3)擅自公开、传播、散布个人信息,实施造谣中伤、添加不实的损害性评论等侵

权行为以及诽谤、侮辱他人人格的犯罪行为。(4)盗用他人个人信息实施等违法犯罪活

动,造成个人信息主体财产损失,危及个人信息主体生命安全。(5)势力通过对特定人

个人信息的非法采集,以此刺探科技情报和经济情报,严重威胁我国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主要以人格权、隐私权等形式

来加以保护。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刑事法律、诉讼法律、行政法律法

规或规章之中。具体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公民一般人格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

定;刑法对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犯罪,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犯罪,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作出了规定;律师法和公证法

就保守当事人个人隐私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

别就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妇女人格权和消费者人格权保护作出了规定;居民身份证法、护照

法、统计法、社会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反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传染病防治法、执

业医师法、邮政法等法律就个人信息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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