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百度文库
中国的网络言论自由与限制
【摘要】中国网络言语自由在何处,与美国对比如何。中国言论限制在何处,与美国对比如
何。视角从美国从230年前立国开始的自由游行,南北战争一直到网络信息化上的自由革命
谈起,直至中国网络言论现状及未来发展。
【关键词】言论限制;言论自由
【正文】
2009年11月16日正在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的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上海与中国青年对话,
虽然这项前所未有的议程得到中国政府已经各界的高度重视,谈话青年的500人也严格筛
选;许多人都是共青团员。但奥巴马总统还是在看似自由的“自由”谈话中,针对美国大使馆
挑选的一个提问使得奥巴马有机会接触到一个更具争议性的话题。在被问及对“中国的巨大
防火墙”——一种清除网络上不同政见的审查程序——有何看法时,奥巴马表示,他是“公开
主义的坚定信仰者。”
他说“作为美国总统,老实说有时候我希望信息不要太自由流通。那样我就不用老是听
到别人对我的批评。”他接着说“因为在美国信息是自由的。我在美国有很多批评者,他们可
以谈论关于我的各种事情。我确信这其实使我们的民主更强大,也能让我成为一个更好的领
导者。因为它能迫使我听到我不想听到的意见。”此话间接表明他呼吁接触网络
监管和限制。
奥巴马的首次访华,以及这番谈话,不禁让我将美国这种走在民意自由表达最前列的国
家与拥有3亿网民的中国,两国的言论自由放在这里进行比对和借鉴。试论隐私权保护与网
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互联网是科学技术的一个最重要的进步。与人类历史上许多其他发明不同,互联网对于
人类社会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或仅仅只是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而且还将影响到人
们对于自身的认识,对于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制度的深层次思考,而这是信息产业与传统
工业产业的不同之处。我国网民数量已居于世界首位,这说明互联网正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发生密切的关系。现在用户贡献内容成为了互联网的主旋律,而正是用户对于互联网内容的
贡献,造就了互联网社会的一道道难解的法律课题。
网络为中国培养了3亿“作家”,人人可以用键盘写作;而博客更是让博客主人变成了“报
纸的主编”。好似最近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开会时的照片被网友上传至各大论坛,
网友们关注的不是周久耕本人,而是他手上拿着的一盒烟。网友进行一番后发现,
周久耕所抽的烟是南京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牌系列"九五之尊"香烟,每条售价1500元至1800
元之间。此事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惊动了纪检监察部门。经查,周久耕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07.12万元、港币11万元,最终周久耕从抽“天
价烟“到沦为阶下囚。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
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艾滋女”事件终于真相大白。经过公安机关的调
查,所谓“艾滋女闫德利通过恶意传播艾滋病”的说法完全是捏造的,是闫德利的前男友
杨某为了报复故意在博客上编造的谎言。如今,杨某被抓获,可互联网上疯狂传播的闫德利
隐私照片和铺天盖地的辱骂对闫德利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却已无法挽回。
互联网可以成为民意的代表,揭露贪污腐败,同样也可以成为少数人语言暴力的工具。
既然真假难辨,难免鱼龙混杂。一些心存恶意者当然会积极地利用互联网达到自己的目的,
钻有关网络言论空白的法律空子。而网络监督是把双刃剑,对事物认识敏锐但往往不能做到
全面客观,是非分明但不够成熟。网络监督如果能够更成熟一点,对于反腐败和网络自身的
良性发展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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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两面性,但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因此对其不应采取过于严厉的堵塞措施;但网
络要想获得并保持公信力,也应当遵守应有的伦理道德。如果网络成为一个纯粹的发泄甚至
不负责任的传谣之所,那终究会被民众所抛弃。
对于网络这个虚拟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我们没有做到,互联网使用较早的国家也
没有做到,这是一个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不断探索加以解决。针对网络的虚拟性,还可以从
技术或其他方面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由于一名演员的自杀,韩国率先在其国内推行网络实
名制,虽然对此质疑声不断,但不失为对网络进行管理的有效方法。对此,我们可以加以借
鉴。在技术措施的基础之上,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完善我们的立法。有些国家有个人信
息保护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对于泄露个人信息或隐私的行为给予处罚。这方面我们国家
的规定尚不完善,可以先从这些方面入手。此外,还可以就网络监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明确网络运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这样就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就拿美国为例,虽然言论自由,但美国宪法上也有不保障的十八种言论自由。摘录其中几条: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
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逐
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
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
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
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3、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
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
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
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
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综上所述: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
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
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
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在建立良好的网络伦理的基础上,法律的态度应该是:第一,对于政府的公共事务,
应当可以自由评价,绝不应动辄以“诽谤”追究。第二,对于公众人物,凡是与其公职、案情
相关的事情,应当可以自由披露和评价,不存在诽谤的问题。但如果与此无关,没有社会公
共利益的因素,而仍然去泄露他人的隐私等,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
对于一般的所谓传播谣言,不应动辄追究,必须证明其有恶意,是故意传播,旨在造成社会
混乱和民众恐慌。
互联网有时确实能够引领舆论,有时甚至影响到司法的过程。任何社会的司法都不
可能一点不受民意的影响,这里的关键是司法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和违背法治的原则,被民
意牵着鼻子走,也就是说在法治的框架内可以而且应当吸纳民意的某些合理内容,认真对待
民意。
司法裁判之所以受网络舆论影响,是因为司法自身的定力不够。不但老百姓对司法有不
信任的情绪,就是有些法院的法官似乎也缺少法官应有的自信,就更不用说司法的权威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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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了。法庭是人们要求社会公断的地方,是实现人们正义诉求的场所,是公平正义的发祥
地。
法官承载着人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寄托,是依照法律给予人们公断、带给人们正义
的人民公仆。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作为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
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
参考文献:
【1】唐诚:《网络中言论自由和名誉保护的冲突与平衡——由恒升笔记本电脑案引发的
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2002年6月。
【2】杨立新:《公民隐私:极待保护的权利》,《人民检查》,1998年5月。
【3】黄莺:《隐私权保护,你准备好了吗?——写给网站经营者》,《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2年年5月。
【4】马秋枫:《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
【5】《言论自由的反讽》作者:(美)费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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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0 21:32: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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