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公民遭遇海外诉讼
【√】在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解决纠纷方法,除少部分涉及政治
和外交外,对于刑事案件大都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中国公民海外诉
讼,渐成为一种常态
3月31日,太平洋岛国帕劳称在其领海发现有中国渔民涉嫌非
法越境捕鱼,冲突中1名中国渔民被误杀,25人被抓扣。该事件,
最终以帕劳检方与中国渔民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暂告一段落。
无独有偶,4月19日,韩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坚持对中国渔船
“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所谓涉嫌曾多次进入韩国经济水域捕鱼并
刺伤致死韩国海警进行审判,程大伟被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判处三十年
监禁,并处2000万韩元(合11万元人民币)。
4月14日美国21岁的中国留学生唐鹏(音译)被控以租房为借口
女房主。他的父母赶赴美国后试图贿赂受害人让其改变口供,也
被警方起诉……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开始走向海
外,这使得我国公民与国际社会的直接交往不可避免,交往的日益频
繁也意味着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强。而这些连续发生的事件表明,中
国公民在海外诉讼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被重视的法律命题。
中国公民在海外打官司
据中国外交部不完全统计,2010年中国在海外人员(含出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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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留学人员、定居人员)总数超过6700万人,保守估计,这
个数字将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预计2015年超过1亿人次,2025年
达到两亿人次;此外,目前中国在外设立企业逾1.7万家,资产总额
超过1万亿美元;海外承包项目约4000个。
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也在2012年“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中提
到,自2007年至今,外交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受理和处置了近16
万起领事保护案件,涉及近百万人。特别是去年上半年发生的埃及、
利比亚、日本等几次大规模人员撤离活动,也表明中国公民海外权益
保护方面面临的巨大挑战。
有学者将中国公民在海外面临的安全问题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
风险程度最高的,直接威胁生命安全;第二类风险程度稍次,对生命
安全有威胁,但威胁不如第一类那样大,主要是导致巨大经济损失;
第三类风险程度最次,只是造成经济损失,并未威胁生命安全。
其中最常见的是偷渡和非法移民、警察执法不当、船只被扣押。
在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解决纠纷方法,除少部分涉及政治和外交
外,对于刑事案件大都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所以,中国公民的海外
诉讼,渐成为一种常态。
在哪里打官司
为何中国渔船“鲁文渔”号的船长程大伟要在韩国接受刑事审
判,为何帕劳检方与中国渔民仅仅用十五天的时间就达成了庭外和解
协议,并顺利回到祖国?
这涉及一个古老而基本的基本国际法原则,即属地管辖原则。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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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原则从维护国家主权出发,主张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
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中国公民的犯罪,中国法院有属人
管辖权。“但就国际惯例而言,属地管辖权通常优先于属人管辖权,
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在外国从事犯罪行为,优先由外国法院管辖。如
果外国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外国愿意放弃管辖权的,才由中国管辖。”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李居迁说。
基于此,如果我国公民在他国领土上涉嫌被刑事侵犯或者侵犯他
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需要接受所在国的法院审理。我国在帕劳被扣
押的渔民的确进入了帕劳的专属经济区,所以中国渔民在认罪的前提
下,与帕劳检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顺利回国。
在李居迁看来,中国之所以不承认韩国的判决根本原因在于韩国
法院的管辖权有瑕疵。“鲁文渔”号事件的事发地其实是在中韩双方
的争议海域。双方的专属经济区有重叠,但双方对这重叠部分的海域
划分并未达成协议,韩方以争议海域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为由管辖此
案,本身是有瑕疵的,这种瑕疵即导致其适用的韩国“专属经济区法”
在法律适用上有瑕疵,因此其判决存在问题,外交部的“不接受”是
正确的。
“中国公民在外国被外国的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首要的选择
还是在当地寻求司法帮助。中国公民在外国打刑事官司,必须要请一
个所在国的律师进行辩护才行,因为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
程序都只接纳本国的律师参与诉讼,毕竟这涉及一国的司法主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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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李居迁告诉《方圆》记者。
对此,律师刘明俊补充道,如果中国公民已经回国,再被外国提
起刑事诉讼,或者相关证据、事实在国内,这时候,还要寻求中国律
师的协助才行。
保护性的属人管辖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
使也并非绝对的,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
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即便涉及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确实发生在他国领土之上,国际法
上依然有属人管辖原则,也就是说进入一国领土的外国人仍然受他们
本国的保护,根据这一普遍承认的国际法的习惯规则,每一个国家
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享有保护的权利。
国家依据属人管辖权可以对处于国外的本国公民进行领事保护
和外交保护,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标准。我国的宪法和刑事法律
中都明确规定了对我国公民在海外权利的保障。例如宪法第50条明
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
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际公约的保护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不同国家之间公民的交往日益频繁,为
了协调不同国家之间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相继有各种国际公约出现。
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66年12月联合
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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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被告知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任何受
到刑事指控的人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的一项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措
施。1990年4月10日,韩国亦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第二十六条更明确规定,所有人不分种族、民族或社会
本源、出生或其他身份,在法律面前,悉属平等,且有权接受法律上
的平等保障。《公约》不仅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在刑事司法方面的一
项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而且没有对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作
出国籍限制,从而可以认为它并不排除外国人可以根据该公约的规定
成为缔约国的法律援助对象。
虽然,它对于《公约》成员国的法制建设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国
际法上的约束力,但所有签署并批准《公约》的国家都负有建立法律
援助制度的国际义务,并且接受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监督和定期
审议检查。任何参加该《公约》的国家都有国际法上的强制义务为在
本国接受审判的任何人提供公平受到审判的机会,诸如提供法律服务
和援助,提供翻译,以及及时通知当事人国籍国的使领馆人员等等。
联合国为了具体化这种人权保护的措施,不断拟定更为具体的刑
事方面的公约。诸如1988年联合国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
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第五条规定,本原则应适用于在任何一国
领土内所有的人,不因其人种、肤、性别、语言、宗教或宗教信仰、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种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
有任何区别。明确指出遭受任何形式拘留和监禁的人享受该公约保护
时不受国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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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重申各国
政府应确保向其境内并接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提供平等有效地获得
律师协助的迅速有效的程序或者机制。
除了国际公约之外,还有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
诸如中国和许多国家建立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根据双边互惠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所能提供的法律措施,我国公民在他国进
行刑事诉讼也同样可以获得相关的法律帮助。我国双边或者多边有关
司法方面的条约签订得越多,我国公民在海外的保护力度也会越大。
中国的努力
面临着中国公民在海外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中国政府一直在进
行各种努力,但这些努力却难以满足现实的挑战。
事实上,中国外交部早于2004年7月1日就设立了涉外安全事
务司,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2006年4月,外交部在领事司内
设立了领事保护处。这是中国首次设立一个部门,专门处理和协调海
外中国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2007年8月,外交部领事
保护处正式升格成为领事保护中心,处理海外公民及机构的安全事务。
2011年11月,该中心制定的《中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指南》中明
确规定了中国公民遭遇刑事诉讼时可以向使领馆需求的帮助事项:
“当您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或涉
及刑事案件,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应您的请求推荐律师、翻译和医
生,帮助您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可以在您被拘留、逮捕或
服刑时,根据您的请求进行探视。”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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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甚至还列出了中国公民在各国的“应急电话”,促进领事保护的实
现。
中国国务院总理2010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要“有效维护
中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2012年,“中国海外权益保
护”话题更首次写入中国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提出,近年来,外交部已经初步建立起“境
外中国公民和机构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和中央、地方、
企业和使领馆“四位一体”的联动保护机制,实实在在地提升了我们
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正当权益的能力。而且中国政府也在切实地
为中国在海外的公民提供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提供的最新数据,2011年有关部门处理各类
领事保护案件约3万起,而在5年之前,这一数据还不足1万。这既
表明了领事保护具有很大的实际作用,又表明了中国公民在海外对领
事保护的需求日渐增大。
现实的窘境
尽管官方在诸多方面,对于中国公民海外诉讼权益保护作出了努
力。但就现状而言,仍然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首先外交和领事保护范围和力量不足。我国使领馆只能在国际法,
特别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提供各类协
助。使领馆不能代替驻在国政府、警方或者法院,只能敦促他们依法
处理,公正处理。此外,我国使领馆为领事保护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
从而影响到为海外中国公民提供帮助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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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我驻外使领馆中做领事保护工作的仅有600多人,按
2010年出境6000万人次计算,每名领事官员一年要面向10万人提
供可能需要的领事保护,而美国的比例是15000,日本大约112000。
其次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完善,并没有给律师提供足够的权
利去帮助中国公民进行海外诉讼。在中国“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涉
嫌杀人罪的案件中,《方圆》记者采访当事人的妻子时获知,在进行
证据保全公证时无法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
度除了支持对日索赔的律师援助之外,并未有专门的针对中国公民在
海外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法律援助规定。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律师在为“浙台渔运”号事件的当事人提
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困难也说明我国在这方面制度上的缺乏。而在帕
劳遭受击死亡的渔民无疑足够幸运地得到了官方外事部门的公职
律师的帮助。
亟待制定《中国公民海外保护法》
中国公民海外权益保障和实现,离不开完备的立法,构建符合国
际规范的公民保护立法体系是当务之急。
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制定《中国公民海外保护法》,确立体系化和
制度化的海外公民权利保护制度,这将有助于强化我国公民保护
机制的法律支撑。
诸如借鉴日本的海外国民登记电子档案、美国的网络领事数据库
系统、英国的领事服务集中化模式等,创立中国公民保护专项基
金和完善中国侨民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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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要通过立法的方式鼓励和支持中国律师积极参与到跨国刑
事诉讼中,为中国公民在海外大规模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提供法律服
务和援助。
在历史上,美国以护侨为名曾发动十次军事干预,以列为追杀
暗杀本国运动员的凶手,追踪九年。这种坚决维护本国公民权利的精
神值得我国政府效仿,让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和安全地行走在地球每一
个角落。
【√】遭遇海外诉讼怎么办
外交部发布的《领事保护指南》(2011年版)详细规定了中国驻
外国使领馆在所在国中国公民权益受到侵犯时所能给予的帮助。
《领事保护指南》第三部分规定了公民可以寻求使领馆帮助的事
项:
当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或涉及
刑事案件,中国公民可以请求中国使领馆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帮
助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
在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中国公民可以请求使领馆咨询并
提供必要协助以撤离危险地区。
中国公民在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可以向使领馆请求进行探视。
中国公民遭遇意外时,使领馆可以应请求协助将事故或损伤情况
通知国内亲属。
中国公民在国外遇到生计困难时,可以请求当地使领馆协助与国
内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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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规定了不能请求的事情:
不可以请求使领馆干预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
不可以请求使领馆参与仲裁或解决中国公民与他人的经济、劳资
和其他民事纠纷。
不可以请求使领馆替中国公民提出法律诉讼。
不可以请求使领馆帮助中国公民在、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
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不可以请求使领馆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船、
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不可以留宿在使领馆内或请求使领馆帮忙保管行李物品。
【√】英国海外公民权益保护:官方与民间的双重助力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英国对其海外公民的保护曾备受其国内
舆论指责。于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英国展开了一系列领事保护
机制改革,英国外交部重视通过各种形式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领事
协助工作。
例如,其每个财政年度都为“囚犯在国外(PrisonersAbroad)”
组织提供活动资金,以便该组织为在海外服刑的英国公民提供协助。
“囚犯在国外”组织在1978年成立,1980年4月24日注册成为慈
善机构。该组织的宗旨为:保障在国外被拘禁的英国公民的福利和基
本人权,并在他们回到英国后帮助他们重新开始生活。它不仅为在国
外被关押的英国公民及其家人服务,也为从海外监狱释放回国的英国
公民服务。该组织不对其客户做道德判断,不管他们是否有罪,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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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只根据需要帮助他们。目前,该组织在全球80多个国家为
1000多名英国囚犯服务。
另一个英国慈善机构“团聚(Reunite)”专门为那些被诱拐出
国的儿童的父母亲们提供帮助。多年来,英国外交部一直与该机构合
作处理此类领事保护案件。
除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活动资金外,领事司派专人指导非政府组
织的工作。领事司就有一位特别的负责人权和死刑方面事务的人权协
调员每星期去“囚犯在国外”组织上半天班,为该组织处理涉及海
外英国囚犯的事宜提供法律指导。
除了与国内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外,英国驻外使领馆也非常重视与
当地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例如,英国驻葡萄牙大使馆与当地为犯罪受
害人提供协助的非政府组织建立了非正式的工作联系,请他们帮助处
理涉及英国公民受到犯罪活动侵害的领事保护案件。
除以上几种合作形式外,英国外交部还邀请非政府组织参与领事
培训;召集一些为儿童服务的慈善机构开会,交流处理国际儿童
案件的经验;与少数族裔社区组织合作处理涉及少数族裔公民的领事
协助案件;倡议成立公益律师小组,专门为领事保护案件的当事人提
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等等。
英国领事保护机制改革也体现出全球化背景下外交发展的一些
新特点,表明国际关系中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一面日益成为外交部工
作的前沿。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外交实践中,个人的作用越来越明
显,这一点在公共外交和领事关系中格外突出。对于各国外交部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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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这影响到外交部在国内
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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