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9.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台州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7日台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台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治理结构,规范律协
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台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在律协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在《台州市律师协会章
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
第三条律协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立除本规则外其他相应委员会。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纪律维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维护律协会员依法执业的权益;
(二)负责制订律师申请维权的具体受理程序;
(三)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四)负责对律师违纪问题调查研究,必要时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维权案
件进行讨论研究;
(五)负责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对律师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六)负责为执业权益受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支持;
(七)负责总结维权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
(八)负责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培训;
(九)负责调处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的
执业纠纷;
(十)负责调查研究预防和减少执业纠纷的措施和方法;
(十一)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对被投诉人的立案、专案调查、讨论并提出处分建议;
(十三)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行业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律师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对应性研究;
(二)负责起草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起草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研究行业重大业务问题;
(五)负责组织指导律师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工作开展的指导和研究成果、执业经验的推
广;
(七)负责律师业务研讨会、论坛等专题交流的计划、组织实施;并对会员业
务成果和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八)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财务工作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律协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二)负责向理事会、代表大会拟定律协年度或每届财务工作情况报告;
(三)拟定或安排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财务费用预算;
(四)监督律协资产和会费收支情况;
(五)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未成年保护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活动,建立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志愿者保护网
络;
(二)负责做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活动;
(三)制定青年律师可持续发展规划,促进律师业可持续发展;
(四)听取青年律师意见,开展青年律师生存发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解决青
年律师生存发展的措施、计划;
(五)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文体宣传和代表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律师对外组团考察、对外联络等相关协调工作;
(二)负责律师协会文体队伍和文体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律师福利的管理
工作;
(三)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宣传台州律师业发展情况;
(四)负责《台州市律师协会网站》的管理和运作工作;
(五)负责与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
(六)负责做好会员管理和会费收缴工作;
(七)负责做好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八)负责加强与会员、代表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及时听取会员、代表的意见
和建议;
(九)负责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中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建立律师
中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库;为律师中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
供智力支持和物质保障;
(十)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责任感,关心律
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
专门委员会由律协会长、副会长分管。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原则上由律协联席会议在常务理事
中选聘提名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
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门委员会提名,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办理当年度会员登记手续的。
第十四条委员一年内多次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
委员资格,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领导、制定本委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工作任务;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会议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
议。
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对每次会议情况做好记录。所议事项应
形成纪要,由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名后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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