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惠民服务的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4.05.21
•【字号】浙司[2014]53号
•【施行日期】201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惠民服务的意见
(浙司〔2014〕53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示精
神,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惠民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
系中的职能优势,帮助更多的普通众打得起官司,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法律援助惠民服务的重要意义
让普通众打得起官司,是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使“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也是法治社会保障公民依法表达诉
求的题中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示中先后
指出:决不允许让普通众打不起官司,法律援助工作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
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这既是对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的新希望、新要
求,也为法律援助工作今后发展指明了方向。深化法律援助惠民服务,是认真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保障
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以习总书记指示精神
为指针,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法律援助惠民服务的积极意义,进一步牢固树立服
务意识,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以实际行动践行政法工作
的核心价值追求,在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帮助解决普通众打官司
难问题上发挥应有作用。
二、积极探索和深化法律援助惠民服务各项措施
(一)在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上下功夫。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普通
众受惠于法律援助制度。一是着力降低法律援助服务门槛。充分运用《浙江省法律
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济困难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的规定,积极推动当地政府根据社会经济
发展状况,适时提高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将低收入众纳入法律援助范
畴。二是进一步扩大免审查范围。逐步将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主张
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和环境污染造成种
植、养殖业损害请求损害赔偿等类型案件纳入免经济困难审查范围。三是不断简化
经济困难认定方式。将城市下岗职工失业证、城市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五保供
养证”、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接受政
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等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
(二)在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上下功夫。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将与
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一是将因交通、医疗、产
品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中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请求赔
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等一系列案件逐步
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针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生态补偿
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可能产生法律援助新需求的领域和内容,积极开展
相关业务研究和服务,积极探索为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
押、担保权能和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等产生的法律援助需求提供服务。三是认真实
施新刑事诉讼法和省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做好申请类、商请类刑事法律援助
工作,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法律援助服务。四是积极开展司法鉴定和
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使困难众享受到更加广泛和丰富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在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上下功夫。积极创造条件,不断畅通和
丰富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一是结合省厅正在开展的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
作,聘任承担“一村一顾问”或“律师进社区”工作的律师为法律援助联络员,开
展受理、初审和转递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二是继续开展和推进“远程法律援助进
农家”工作,使山区、海岛交通不便的农、渔民借助网络视频获得更加便捷的法律
援助服务。三是进一步在有条件的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法律援
助受理点,扩大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覆盖面。四是着力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平台、网络
平台建设,建立网上、“掌上”法律援助办事大厅,开展网络化法律援助服务。
(四)在进一步丰富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上下功夫。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让更多
够不上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经济状况又相对较差的众获得法律服务。一是开
展法律维权辅导服务。对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和相关知识的来访众,法律援助接待
窗口可以通过条文适用讲解、维权路径指引、主张分析梳理、证据取得指导、诉讼
(仲裁)程序告知等方式,“培训”和辅导当事人自行完成维权工作。二是探索费
用分担法律服务。建立相关制度,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由法律援助机构联系
志愿律师事务所或志愿律师,通过减收服务费用的方式帮助他们获得相关法律服
务。三是鼓励法律援助前置、延伸性服务。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种种因素无
法自行取得申请所需相关材料的当事人,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帮助他们取得
材料完成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地方财政支持下建立“法律援助周
转金”,向由于经济原因导致维权无法正常进行的困难众提供帮助。四是利用中
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定向资助开展的法律援助门槛较低、范围较广的特点,鼓励和指
导热心公益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扩大相关地方
的法律援助范围。五是尽可能运用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诉讼方式开展法律援助和法
律服务。倡导和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开展公
益性法律服务,为普通众打官司提供帮助。
(五)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
线。离开了质量,法律援助将流于形式,对受援众毫无意义。一是要全面实施案
件质量标准化机制。认真执行《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在对
现行管理和办案工作总结梳理的基础上,做到案件流程、案件材料、案件归档和监
督管理规范、统一。二是要逐步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设区市的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和案件办理中
存在的问题,奖优罚劣,严格要求。有条件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开展这项工
作,不断推动提高办案质量。三是要创新和完善案件指派机制。全面推行法律援助
案件“点援制”,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实行办案“签约制”。
也可以择优建立志愿律师队伍,由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签订协议,作为办理法律援
助案件的主要力量。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监管机制。全面实施法律援助案件
听庭制和当事人回访制,不断提高听庭、回访比例。改革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卡制
度,着力在避免监督卡流于形式、提高监督效力上下功夫。对重大、重要案件办理
情况实行全程跟踪。认真做好有关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和信访投诉事项办理工作,畅
通申请人救济渠道。
三、力求新形势下法律援助惠民服务取得新成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
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要把
深化法律援助惠民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
作用摆上议事日程,集思广益、策力,在保障众依法维权上发挥更大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解决公共
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和及时处理法律援助
案件办理或向众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出现相关部门配合、支持不够的现象,为工
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措施、完善机制,积极
探索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帮助更多的普通众打得起官司,
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为更多普通众提供更多、更好的
法律服务。着力营造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法律援助中心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主办、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惠民服务新格局。
各地在工作开展中创造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浙江省司法厅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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