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管辖
权的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管辖问题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进入
法律救济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劳动争议案
件井喷的今天,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探讨,
有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减少劳动争议的发
生。
一,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
案例:A是注册地在上海的一家劳务派遣,B
是总部在北京的一家集团,其在全国各地均有办事
处或者分。周某与A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
同,后被派遣至B,实际地点在北京。周某与A签
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由A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应当由A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周某与A、
B产生劳动争议,周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起申请,A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就争议管辖作出约定,本案应由
上海管辖。
以上案例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管
辖权的争议,该案的特点在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
动争议管辖地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不一致,那
么这时劳动争议管辖能否以约定管辖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
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
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劳动争
议案件能否由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呢笔
者认为不能。
第一,从本质属性考虑。劳动关系不是普通的
民事关系,在普通的民事关系中,民事当事人具有
平等的地位,可以自主、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愿,
但是劳动关系还具有从属性和人身性,劳动者一般
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决定了劳动关系并不能简单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第二,从法律规定考虑。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
管辖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审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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