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名词解释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2 21:25: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监督权)

劳动法名词解释汇总

1、劳动法狭义:一样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一定的颁布的全国性、综

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

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紧密联系的

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要紧对象。

5、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的概括

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差不多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

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差不多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

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全然准则。它是劳动

法的核心和灵魂。

8、劳动者的差不多劳动义务是指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

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差不多劳动义务。其内容包括:完成劳

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

上的劳动权益和劳动义务关系。

1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按照劳动法

律规范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

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

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11、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能力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能够

享有有劳动的权益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

有劳动权益能力。也确实是讲。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的资格。

12、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

行使劳动权益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

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

有劳动权益能力。也确实是讲。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的资格。

1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

权益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差不多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

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4、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益义务共

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益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

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在我国,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17、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法律

规范,变更起原先确定的权益义务内容。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18、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

终止其相互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

19、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某

种有一定劳动酬劳或经营收入的社会活动。

20、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

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21、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

门机构。其设置条件为:有名缺的业务范畴、机构章程和治理制度;有开

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

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就业或者为雇主在中

国境内聘请中国公民到就业提供将服务。

23、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

体讲,确实是通过市场这种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

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形式择业自主权。

24、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

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

的行为。

25、集体合同,亦称集体劳动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6、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

业技能开发,它是按照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

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升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

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7、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按照社会经济进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

治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不和一定的划分

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28、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

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29、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

和能力的差不多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

30、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

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

行客观公平、科学规范的评判和鉴定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

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32、工资总额,也称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刻内直截

了当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

33、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额从宏观调控

上进行调剂和操纵,确保工资总额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进展相和谐。

34、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刻工作时刻内提供了正常劳

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酬劳。

35、最低工资标准,亦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刻的最低工

资数额。

36、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

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37、工作时刻,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

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刻。

38、休息时刻,广义上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

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刻,是劳动者在工作时刻之外的所有休息时刻的总

和,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时刻、工作日间的休息时刻、工作周之间的休息

时刻、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刻、探亲假休息时刻和年休假休息时刻等。狭

义的休息时刻仅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刻、工作日间的休息时刻和工作周之

间的休息时刻。

39、标准工作时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时刻,分

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40、非标准工作时刻是指在专门情形下使用的不同与标准工作时

刻的工作时刻。

41、缩短工作时刻是指法定专门条件或专门情形下许多于标准工

作时刻的长度的工作时刻。

(包括:从事夜班工作、未成年劳动者、哺乳期12个月内)

42、不定时工作时刻,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

专门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刻,是使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

专门需要或职责范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刻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

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刻安排。(包括:高级治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装卸工)

43、综合运算工作时刻,也成为综合运算工作制,是指分不一周、

月、季、年等为周期,总和运算工作时刻,但其平均日工作时刻和平均周

工作时刻应于法定标准时刻差不多相同。

(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地质及资源勘

探、建筑、制盐、制糖、旅行)

44、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是指直截了当爱护劳动

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和躯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45、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

的伤亡事故,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

种法律规范。

46、劳动卫生法(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

爱护劳动者这在劳动过程中的躯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

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7、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

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

评估并确认或条件的制度。

48、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

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49、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

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

度。

50、劳动安全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

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禁止和处罚制度。

5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52、劳动纪律(职业纪律)(执业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所应遵循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53、职业道德,是指所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

则,是一定职业范畴内专门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

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

54、社会保证,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

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关心的社会保证法律制度。

55、养老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

力而退出劳动岗位欧,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关心的一种社会保险

制度。

5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按照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

规定的实施政策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57、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

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58、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临时中止生活来源的清况下,

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关心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9、疾病保险(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给的

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关心的一种社会

保险制度。

60、医疗保险,通常把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的物质

关心成为“医疗保险”

61、工伤保险(职业损害保险)(职业损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

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损害或换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

生活保证、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关心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62、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为怀孕、分娩而临时中断劳动

时,获得生活保证或者物质关心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63、职工福利(职业福利)(集体福利)(职工生活福利),指行业

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

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64、职工民主参与(职工民主治理、劳动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

参与企业的治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的治理信息有知情权。

66、劳动监察员,是指具体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67、劳动监察检查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依法对用

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形进行检查的权益。

68、劳动监察建议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

的情形经行检查、调查后,就监督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咨询题,向用人单

位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权益。

69、劳动监察处分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权益。

71、众监督,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

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它是监督检

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72、一样性监督检查,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并未发觉用人单位有任

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对其进行的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

73、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

权益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75、利益争议(经济争议)是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

的争议

76、个人的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为3人以下的于用人单

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77、集体的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在3人或三人以上,同

时具有共同理由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78、个不争议,是指发生在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

议。

79、团体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指代表和爱护全体职工共同利

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80、合同争议,是指因约定权益而发生的争议,即因讲明和履行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81、法律争议,是指因法定权益而产生的,即在执行国家关于工

资、工时、劳动爱护、社会保险、奖励、惩处、辞退的规定是发生的争议。

83、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机构。

8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置的,负

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

86、劳动争议仲裁员,是指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聘任

的具体行使仲裁权的人员。

87、专职仲裁员,是指经仲裁委员会聘任,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

件仲裁工作的人员。

88、兼职仲裁员,是指差不多取得仲裁员资格,又经仲裁委员会

聘任,兼职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人员。

89、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

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法。

91、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

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一种处理争议的方法。

92、违反劳动法责任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

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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