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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得工资?实得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
问题的提出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是计算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是否要扣除“五险一金”的
缴纳?
正文
在1994年开始生效《劳动法》中,曾经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法定五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经济补偿的范围有所扩
大,除保留旧版《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事由”,又增加了五种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作为经济补偿赖以计算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所选取的“月工资”都是实发工资。
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是计算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是否要扣除“五险一
金”的缴纳?
笔者认为不能扣除,应当按照应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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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完成周期性劳动(一般以月份为单位),由用人单位核算的劳
动报酬;而根据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从工资中代
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事项的法定义务,扣除后的数额是为“实发工资”。
笔者认为,在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及其差额之间形成如下基层法律关系:
首先,应发工资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在劳动者先行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后,由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的体现;
其次,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是劳动者与职权行政事业机关之间形成的法定权
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有义务依法缴纳规费,并在法定条件成就时享受相关待遇,如养老待遇、住房
公积金贷款等;而职权行政事业机关则享有代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收取规费的职权,并在法定条件
成就时向缴费人提供待遇服务的义务。也就是说,虽然相关规费是由用人单位扣除,但这种扣除行
为仅仅是(法定)代理行为,真正实行的主体是职权行政事业机关,这些权利义务与用人单位均无直
接关系,亦与“因用人单位怠于履行缴费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
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定权利与,该类法定义务是用
人单位对于或者应当对于劳动者在以往一段时间向其提供的劳动的价值承认,据此应当以用人单位
应向劳动者发放的劳动报酬为计算依据,不应剔除劳动者向国家缴纳并与用人单位不具备任何直接
利害关系的规费,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经济补偿的支付而故意混淆二者的法律关系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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