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
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2.11.21
•【文号】司发通[2002]123号
•【施行日期】2002.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
助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2〕123号2002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总工会: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作
用,进一步加强并规范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
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组织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
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和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
律服务”。困难职工是特殊的困难体,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
益,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的共同任务,是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重要内
容,也是当前维护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从讲政
治、抓维护、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落
到实处。
二、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
效措施,使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事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对重大劳动争议案
件,要及时立案援助;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
映,提出解决意见。各级工会组织要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工会法》为契机,加强
职工法律援助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依法维权力度。要拨出
专项经费,设立职工法律援助资金,确保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发展。
三、各级工会组织要遵循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据修改后的《工会
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建
设。工会职工法律援助要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工作重点,以合法权益
受到侵犯的困难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基层工会组织为主要对象,通过法律咨询、代
书、非诉讼调解、仲裁代理和诉讼代理等手段,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
益。各级地方工会要加强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会开展职工法律援助
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确保规范化运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在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加强
协调,密切配合。工会作为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社会力量,在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
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积极支持。要组织经常性的
培训、交流和研讨,不断提高工会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在制度上互相衔
接,职能上优势互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评选表彰先进,推动职工法律援助
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主动通报情况,提供
需求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共同促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的健康发展。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紧密结合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劳动法》、《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
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工会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促进他们自觉遵纪守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
益,不断优化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制环境。
各地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和全国总工会。
附件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2年6月26日至27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召
开座谈会,双方就近几年工会开展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工会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
援助的关系,以及拟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的通知”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一、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建设和人员情况。近年来,各级工会加大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力
度,相继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据不完全统
计,全国13个省市(辽宁、青海正在筹建)已建立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475
个。其中98%的机构由工会自行设立,名称为××省市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
心;2%作为分支机构挂靠司法行政部门,名称为××省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工作
部、站(联络站、站),接受相应的指导和监督。部分省市工会法律援助和服务机
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工会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共配备专兼职工作
人员2298名(专职368名,兼职1930名)。其中,取得律师资格和法律工作者证
书的196人(律师资格138人,法律工作者58人),占总数的8.5%。专职人员
主要为外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兼职人员主要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取得工会法律
工作者证书的工会干部。
(二)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目前,全国15个省市工会已通过拨出专
款、社会募集等形式筹款近300万元,并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为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的困难职工实现仲裁或诉讼的权利提供物质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出律师
代理费和办案费、仲裁和诉讼案件受理及处理费、其他人员办案费用及办案补贴
等,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三)业务开展情况。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各级工会法律援助和服务机
构免费解答法律咨询17.8万人次,提供代书和非诉讼代理1.4万余件,代理劳
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案件4168件,受援案件总数19.6万余件,受援职工达
21.8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工会法律援助不同于政府法律援助,具有
自己的鲜明特,即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重点,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的困难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基层工会组织为服务对象,通过法律援助手段维护其合
法权益。
(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全国13个省市工会先后制定了《工会(职
工)法律援助办法》等,对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人员组成、经费来源以及法
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江苏、四川、福建等省
级工会还积极参与地方法律援助条例的制定,使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得到地方立
法的确认。
二、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加,呈
历史高发期。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且极易酿成体性突发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
作,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维护
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
能,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第六条);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
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会法》第二十九条)。尉健行同志在
2001年11月20日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当前要特别注意抓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建设,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众组织,还要建立健全对职工特别是生
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的机制。努力从源头上、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更好
地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和
中央领导的要求,工会开展法律援助,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工会等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关系
工会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各地工会依据《工会法》的规
定,遵循“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职工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工会法律援助接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以保证法律
援助制度高效运行,健康发展,并形成政府主管部门与工会组织相互配合、优势互
补的良好局面。但目前这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实际运作困难不少,需要不断
探索和完善。
座谈中,双方就拟联合下发“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的通知”(讨论稿)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工会开
展法律援助应遵循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社会团体设
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业务上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
指导和监督,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原则。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对司法部法
律援助中心要求在“通知”中明确“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必须经过司法行政机关
审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业务指导”更符
合《工会法》的规定。双方讨论后一致认为,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工会等社会团
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尚无明确规定,为使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正常开展,“通
知”中可明确工会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支
持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工会法律
援助为无偿性法律服务。其他问题待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再依据《条
例》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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