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
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8.07.11
•【文号】国办发[1998]104号
•【施行日期】1998.07.1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
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8]104号1998年7月11日)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已经国务
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
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
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精神,特
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学习和培训,是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
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举
措。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这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
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需施教。做到组织
安排与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提高素质与社会经济发
展需要相结合。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和培训方式,满足分流人员的不同要求,
使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的人员都处于不同形式的培训之中。力争用2-3年时间,全
面完成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二、学习和培训形式
(一)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的主要形式是,由人事部、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
培训、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研究生学历教育。培训时间为2-2
年半。培训容量13000人左右。
定向专业培训。由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会计、金融、税
务、法律、外语、工商管理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
具有高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培训合格者可获
得专业培训证书。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工商管理硕士、法
律硕士、教育硕士及有关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培训。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一般要有学士学位),2年以上工龄,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开设文、史、哲、经、
法、理、工等多学科100多个专业的研究生课程。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培训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
书。其中,具有学士学位者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
位。
研究生学历教育。在1999年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中,全国所有
招生单位、专业均对分流人员开放,国家为分流人员单列计划,目前暂按Z000人
左右落实学校和专业。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学历并两年工龄、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
力的分流人员都可按有关条件报名,参加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
(二)自行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除统一安排的培训外,各部门可根据今后2-3年内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管理及
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分流人员进行本科学历教育、附件所列之外专业的研究生教育
以及岗位和职业技能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三、实施步骤
(一)“三定”规定印发后,各部门要抓紧进行定编定岗工作,同时确定需要
参加培训的分流人员。
(二)参加定向专业培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分流人员,由各部门组织报名
并于8月10日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和专业报送人事部。人事部审核汇总后及
时向教育部提供。教育部根据报名的专业和人数情况组织高等院校于9月初开班上
课。
(三)参加攻读硕士学位的分流人员,由各部门组织报名,于8月10日前将
名单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汇总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审核后通知各
部门。报考者持通知到学校报名,10月底参加入学考试,考试合格者1999年春季
入学。
(四)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于11月4-14日到北京市高校招生办
公室为分流人员单独设立的报名点报名,1999年1月30日至2月1日参加入学考
试。考试合格者,1999年秋季入学。
(五)考虑到各部门的人员分流工作已经启动,按照高等院校的培训计划和培
训能力,有些培训项目1999年才能实施,为了使分流人员及时得到不同形式的培
训,允许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培训的分流人员同时报考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研究
生学历教育。如考取,届时可转换学习和培训方式。
(六)根据需要,各部门也可提出附件所列学校专业之外的培训需求,报人事
部、教育部汇总协调后纳入统一规划。
(七)部门自行组织培训需依托高等院校进行的,由各部门和有关高校协商确
定。实施方案报人事部、教育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对分流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分流人员的关心爱
护。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人员多、时间长、
任务重。各部门要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尤其要深入细致地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报名工作。要尊重分流人员的意愿,制订可行的培训计
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搞好衔接。
(二)对学习和培训费用,中办发[1998]12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凡是纳入
统一规划的培训,包括统一安排的和自行组织的,费用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各高
校应本着勤俭办学、为国务院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培训积极作出贡献的精神,编制合
理的经费计划。由教育部进行统筹,届时按有关高校、培训机构实际承担任务量核
拨。
(三)加强对学习和培训的管理。承担学习、培训任务的高校和培训机构,要
按有关规定对学习和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分流人员的思想
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培训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将分流人员的考
试、考核成绩与培训结束后的推荐安排工作结合起来。
(四)注重实效。要针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
专业的要求,选择培训教材,设置专业课程,确保学习、培训质量和效果。学习和
培训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发给相应的结业或毕业证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承认相应学历或授予相应的学位。
附件: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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