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体性事件法律依据及证据要求[1]

更新时间:2024-11-01 11:42: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北京市人事局)

处置体性事件法律依据及证据要求

一、处置企业、单位的体性事件法律依据关法律依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

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处置堵门事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

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3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

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第

四项: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

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劳动教养: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

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

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年满十六

周岁,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

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

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

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

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未依照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或者未

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

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

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体性事件是指由一定人数组成的集体,在公共

场所集结,并进行对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有较大影响的行

为,如实施冲撞、围堵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单位

院内起哄、围攻、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抢占办公室、

营业场所,非法游行示威,造成交通堵塞、众围观等行

为,致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医疗、

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等事件。

体性事件中的行为人,往往是怀着个人目的,

为解决个人问题或小集体利益公开无理取闹,企图通过这

种活动,制造事端,扩大影响给社会或国家机关等单位施

加压力,表现为闹事体和矛盾所指方的对抗,在警方介

入后,转化为体与警方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由于

以上特点,造成此类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上难度较

大。

对体性事件如何收集证据时,务必要认真分析

案件的性质,根据行为人触犯的具体法律条款分析构成触

犯该条款的要件,收集能够证明该行为构成要件的证据。

正确的把握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件,对于

证据的收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

的规定,证据应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

听资料等。具体到体性闹事事件,收集的证据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1、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嫌疑人作为案件的当事

人,对案情十分了解,他既可以说明自己有无违法行为,

也可以证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但由于嫌疑人与案件有着

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供述中会推卸自己的责任,避重就轻,

难免掺杂一些不真实的成分,因此,对于嫌疑人的供述和

辩解要进行分析、判断。

2、被侵害单位人员的陈述。主要是指被扰乱秩序

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陈述,他们是

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一般来说他们

的陈述是真实可靠的,但是不排除出于对嫌疑人的愤怒而

有意或无意的夸大事实,因此,对被侵害单位人员的陈述

也要进行分析。

3、证人证言。证人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

情况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的人,例如途径现场的众,

或到被侵害单位办事的非被侵害单位的人员等。通常情况

下,这部分人因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能够比较

真实、客观的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证人证言应是

证据收集的重点之一。在收集证人证言时,一是要了解清

楚证人是如何知道案情的,防止道听途说;二是分析判断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三是注意证人提供证言时

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4、参与现场处置民警的证言。在实际工作中,参

与现场处置的民警因在处置现场时,能够直接看到案件现

场的情况,因此,参与现场处置的民警也可以作为证人出

具证言。

5、物证、书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的物品和痕迹。如在闹事中使用的工具、被哄抢的物品、

闹事现场遗留的物品和痕迹、闹事造成的财产损坏等现场

情况等。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情况、形状、特性等外部特

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收集的物证应注明与案

件的关系;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文字材料。如因拆迁、占地、生活待遇等问题引发的体

性案件,需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政府的批文、补偿发放的

有关证明材料等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来证

明案件情况的。在对书证进行收集时要注意应注明书证的

来源,并由书证的持有人签字确认。

6、现场勘验笔录。主要是指公安人员对体性闹

事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进行拍照后制作的笔录,它是保

全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记载嫌疑人现场活动过程

中最好的证据材料。作为体性闹事案件现场勘验主要应

搞清闹事的的地点和范围,闹事时是否实施了故意毁坏公

私财物、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

7、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

计算机等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

料。视听资料在体性闹事案件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它可

以及时迅速的收集证据,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真实、直

观的效果,容易直截了当的反映每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

为,比其它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收

集证据必须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及时,注重证据之间

的一致性和互证性等规律,为此,应当特别注意:

一是对发现的体性闹事苗头,要提前入手,做

好体性事件萌芽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如因占地、拆迁

等问题引起的事件,要先行对企业、单位负责人取证,问

明事件的起因,收集与事件相关的文件、批复等证明材料,

搞好证据材料的积累,要充分利用“治保积极分子”和“灰

耳目”的作用,安插“耳目”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为

下一步的证据收集作准备。

二是必须主动、及时地收集证据。作为公安人员,

要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坚决杜绝主观臆断。体性闹事

案件的体性决定了民警到达并控制现场后,要注意区分

闹事的组织者、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者,分清各自的责任,

重点收集认定组织者和首要分子实施组织、指挥事实的证

据;在对现场进行处置时,可以收集到的证据要尽可能的

收集,有条件的,可以在事发过程中在人中安插便衣,

进行秘密录音、录像,同时也可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

方式,对现场进行录音、录像,以掌握查处案件的主动权,

为案件的处理打下基础。

三是要注意收集每个嫌疑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证

据。主要是每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实施了

哪些行为以及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清各自的责任,必要时

可采取让有关证人对收集到的录像资料进行辨认的形式,

对主要嫌疑人进行辨认,并问明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

为等方式。

四是要注意排除证据与证据、证据与嫌疑人供述

之间的矛盾。使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协调一致,彼此间做

到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相互说明,每个事实环节均有足

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共同证明案件真相,环环相扣,形成

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五是要注意行为的后果。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要求行为人聚众以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后果必须具备

“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

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条件,因此,收集证据是要有针对

性,重点收集该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

作秩序造成的影响和由此产生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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