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
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根据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
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痊愈后,
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
长的时间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丧失根据其表现程度一般伤残鉴定可
分为四种: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存在严
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需有特殊的医疗依赖,需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离开这种特殊的环境,受害者就会发生死亡或无法生活。例如,植物状态、高位截瘫、重症
肌无力等。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或疾病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使受损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需
一般性医疗依赖及有时需要他人帮助,脱离这种环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瘫、中等程度
的智力低下、频发性的癫痛等。
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
生活能够自理,能参加一般性劳动,对医疗等无必须的依赖性。例如一眼缺失、关节功能严
重障碍等。
(二)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轻度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
碍或无功能障碍,无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能参加大多数劳动,对某种专长劳
动对功能有一定影响。例如一指缺失、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一耳听力下降、一眼低视力等。
就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来看,主要分为了两种,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而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还包括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同
的劳动能力的丧失,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赔偿的项目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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