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外国人管理制度
外国人来华和在华居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现象,古代中国很早就
开始了以法律形式管理外国人的入境和居留问题。在历朝历代的涉外
法规和做法中,既有古老中国开阔胸襟的体现,也更蕴含着古代朝廷
“制驭外夷”的大智慧。
01古代外国人来华的几个主要目的
外国人来华最早大概是发生在周朝,东晋人王嘉在《拾遗记》中
说燃丘国向周天子献比翼鸟,其国使者的样貌是“拳头尖鼻,衣云霞
之布”,后人推测这些外国人可能是欧洲白人,从那之后中外之间的
交流便日益趋向于频繁。
“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外国商人
和使节是最常见的来华外国人。汉武帝时大宛之战后,深受震动的西
域诸国“皆使其子弟从军入献,见天子,因以为资”,出使汉朝成为
外国人积攒资历的途径。除此之外,中国也是古代外国留学生、僧人、
教士以及流亡避难者的主要目的地。
外国人到中国留学兴盛于隋唐,隋朝是中国古代开始批量接收外
国留学生的朝代,日本人小野妹子曾两次以遣隋使身份带留学生入隋
求学。到了唐朝时,“四夷若高丽、百济、新罗、高昌、吐蕃,相继
遣弟子入学,遂至八千余人”,日本至少派遣过19批遣唐使送来大量
留学生入唐求学。自此之后,四夷之人来华留学历经宋元明清绵延不
息。
外国僧人入华始于东汉,例如天竺僧人摄摩腾、竺法兰,安息僧
人安世高、安玄,大月氏僧人支谶、支曜,康居国僧人康孟详、康巨,
来华主要目的是传法和译经。随后在唐宋时期来华的日本僧人,则是
以学习佛法为主要目的,所以他们又被称为“留学僧”,唐朝时著名
留学僧有最澄、空海、圆仁等,宋朝时著名留学僧有裔然、寂昭、俊
芿等。
古代西方教士入华也多始于唐朝。比如,景教是在唐朝贞观九年
传入中国,唐太宗曾在诏令中称“波斯僧阿罗本,远将经教来献上京”。
回教也是在唐朝从阿拉伯传入泉州、广州等地,明朝何乔远的《闽书》
记载“(穆罕默德)有门徒大贤四人,唐武德中来朝,遂传教中国。
一贤传教广州,二贤传教扬州,三贤、四贤传教泉州”。
此外,古代中国王朝也是外国人流亡避难的主要去所。比如,唐
朝时西亚萨珊波斯灭亡后,其末代君主伊嗣侯之子卑路斯流亡而来,
被唐皇册封为波斯王。这种情况在历代都比较常见,外国的亡国贵族、
避罪的官员来华避难屡见于史载。
02古代对来华外国人的入境管理与惩罚
随着外国人大量来华,古代对外国人的入境管理从汉代开始就已
经重视起来,并初步形成了“用传出入”、“持节前往”等以传、节为
代表的出入境凭证制度。
唐朝的做法是向西域诸国发放铜鱼符作为入境凭证,外交使节到
达唐朝边境需查验铜鱼后才能通行。使节之外的人入境则需要持有公
文,这种类似通行证的公文被称为“过所”,在京城由刑部司门郎中
和员外郎负责颁发,在地方由都督府或州的户曹参军和谘议参军负责
颁发。无公文越境将受到惩罚,《唐律疏议》规定“无公文,私从关
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
除此之外,唐朝还严格规定了外国人入境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蕃
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
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外国人在进入长安之前,不准与国内官民
百姓私自交流,如果“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
知情容止者,并绞”,泄露和传递国家重要信息将处以死刑。
宋朝发给外国来华贡使的入境凭证分为诏书和公据,宋廷有时会
以分发空名诏书的方式招徕外国朝贡,因而外国贡使可以持空名诏书
作为身份和入境的凭证,公据则是各地市舶司发给贡使的身份和入境
凭证。
贡使以外无法预先获取入境凭证的外国人,比如蕃商等体则需
要在达到宋朝口岸后申请入境,获得地方官府的准许后才能入境。例
如,《宋会要》记载“自来海外诸国蕃客将宝货渡海赴广州市舶务抽
解,举民间交易,听其往还,许其居止”,显示了宋廷对于市舶贸易
的管理相对宽松。但这种宽松绝非是放任,绕过朝廷私自越境者同样
面临严惩,《宋刑统》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未入者,
减三等。”
03古代对外国人在华居留的法律约束
古代设置“夷馆”、“蕃坊”作为外国侨民的聚集区和居留地,以
这种集中居住的方式避免华夷杂处,由此而形成的“华夷分居”做法
一直延续到清朝。
《洛阳伽蓝记》记载了北魏时期印度人、日耳曼系人杂居内地的
情形,这些来自于东起帕米尔高原、西至罗马的“附化之民,万有余
家”,他们在洛阳聚居于燕然、扶桑、崦嵫、归德、慕化等八处蕃坊
中。
隋唐时期在华居留的外国人数量大增,“胡客留长安久者,或四
十余年,皆有妻子”,公元787年唐朝曾核查外国人在长安置办田宅
的情况,结果发现共有四千家胡客在长安置有田宅产业,近代著名史
学家向达据此推测当时长安胡人应在5万以上,甚至可能超过10万
人。相比于陆上丝路起点的长安,作为海上丝路起点的广州,则居住
着更多的外国人。
近代著名史学家张星烺估测居留在唐代广州的外国人有10余万
人的规模,其中包括大食、波斯、天竺、狮子国(斯里兰卡)、真腊
(柬埔寨)、诃陵(爪哇)以及非洲人和犹太人等体。在中世纪阿
拉伯商人苏莱曼所写《中国印度见闻录》的记载中,唐末黄巢起义军
在公元878年攻入广州时,城内被杀的外国人中仅教徒人数就达12
万人。
而到了宋代,居住蕃坊中的外国人越来越多。据当时阿拉伯历史
学家的统计,生活在宋代蕃坊的外国人中仅宗教人士就有20万人。
当时的广州“富人多蓄鬼奴”,所谓“鬼奴”就是非洲来华的黑人,
他们“黑如墨,唇红齿白,发鬈而黄”,广州、泉州这些海路口岸
城市的外国人非常普遍和常见。
自有外国人入华起,对他们在华居留的管理问题便为历代所重视。
特别是唐宋以来外国人在华居留数量的大增,历代便逐渐在律令中制
定专门约束外国人的法律条文。
汉朝对居留中国的外国人一概按照已有的法律进行管理,任何来
华的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汉朝法令。《汉书·西域传》记载了一件楼兰
王子在汉朝犯法的事情,“楼兰王死,国人来请质子在汉者,欲立之。
质子常坐汉法,下蚕室宫刑,故不遣”,虽然贵为楼兰王之嗣子,但
触犯汉律不仅不准回国,而且还被按律处以阉刑。
到了唐朝,对外国人犯罪问题开始有所区分,《唐律疏议》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如果犯罪事件发生在同类外国人之间,比如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新罗
人,那么就按新罗国法律处理。而如果涉事的是百济人和新罗人,那
么就按唐朝法律处理。宋朝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基本与唐朝相同。
但在明清时期就不再做这样的区分,《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
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在华犯事的外国人一概以大明法律制裁。清
朝的做法与明朝相同,《大清律例》规定“化外人既来归附,即为王
民,罪并依律断,所以示无外也”,同样是入我国土就要尊我法律。
除此之外,历代对在华居留的外国人也不乏一些特殊规定,比如
城市居住权、通婚权、财产权、教育权等等。
古代朝廷基本上都限制在华外国人入城居住。比如,唐朝规定“化
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在土地较为宽松的地方安置外国人居住,而
城市显然不是土地宽松的地方。宋朝法律则明确规定“化外人,法不
当城居”,不允许任何来华外国人进入城市居住。而在清朝,不仅不
准外国人在城内居住,甚至连短暂进城都不允许,乾隆时期专门制定
《防范外夷规条》用以加强管理,“夷人到省,向在城外夷楼聚处,
国有典章,二百年从无夷入入城之事”。
对于蕃汉通婚问题,古代朝廷大多数时间是允许的,但也制定了
一些限制条件。唐朝规定“诸蕃使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妾者,并不得将
还蕃”,在华外国人可以娶汉女,但不准将所娶汉女带回国。宋朝对
此的限制比唐朝更多一些,宋朝规定“诸蕃商娶中国人为妻及雇为人
力女使,将入蕃者徒一年,将国中所生子孙入蕃者减一等”,不仅不
准外国人将汉女带回国,就连她们所生育的子孙也不准带走。
对于在华外国人的财产,古代朝廷基本都给予了保护。唐朝规定
“海商死者,官籍其赀,满三月无妻子诣府,则没入”,官府会在外
商死后为其保全财产,若三个月内他没有妻子亲眷到府认领,则收为
朝廷所有。五代时后周的规定与唐朝稍有差别,“其蕃人、波斯身死
财物,如灼然有同居亲的骨肉在中国者,并可给付;其在本土者,虽
来识认,不在给付”,不承认在华外国人的本土亲眷的继承权。宋朝
规定“诸州郡应有波斯及诸蕃人身死,若无父母、嫡妻、男及亲兄弟
元相随,其钱物等便请勘责官收”,也只承认外国人的在华亲眷的继
承权。
相比之下,古代朝廷对在华外国人的教育权是相当开放的,准许
在华外侨接受教育、参加科举乃至是入朝做官。比如,唐宋时期不仅
国子监、太学中有大量外国留学生,在广州、泉州等地还专门设立“蕃
学”,方便外侨子弟接受中华教育。宋朝时的广州“大修学校,日引
诸生讲解,负岌而来者相踵,诸蕃子弟皆愿入学”。在华留学后参加
科举和做官的外国人,更是历代皆有。比如,波斯人安吐根在北齐官
至仪同三司,日本人阿部仲麻吕在唐朝历任左散骑常侍、镇南都护。
古代中国无论是开放还是封闭的时期,对待来华外国人总体上是
比较礼待的。但这种礼待是以讲原则和讲主权为前提的,总体上是既
有温情也有冷面。比如,唐朝会向来华的蕃国使节提供长达数月的口
粮,会遣医人为患病的蕃客赠送汤药,但在华夷分居、蕃汉通婚等方
面的限制却绝少会松口。
诸如外国人来华可以,入城不行;娶汉女可以,带走不行等管理
在华外国人的原则性思路,在唐代以后的历代都得到了严格的继承和
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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