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舆论与司法审判

更新时间:2024-11-02 01:28: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检验报告有效期)

论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案件一:张金柱案件

摘要: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

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

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

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正文:张金柱为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以及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

安分局政委。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张金柱驾驶一辆牌号为豫

A54010的皇冠2.0白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

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

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

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

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事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

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

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

关键词:张金柱媒体舆论司法判决

一:张金柱事件如何传播

1、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

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

白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

2、国内多家媒体对此案件进行转发报道,其中包括《北京青年报》、《新闻人物

报》等多家知名报社,并在社会上掀起一股舆论风潮;

3、《南方周末》于1997年12月12日对张金柱事件进行了报道,名为《郑州

惊天大血案开审》;

4、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于10月13日播出了对此案件的调查,激起全

国人民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

5、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

二:张金柱事件中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审判

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

在案件报道过程中,媒体大肆宣扬“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其中《大

河报》就张金柱案发出全国首篇报道,在标题中就将肇事者肇事行为界定为“狂

逃”,并在行文中使用了“令人发指”等多种带有个人情感彩的词语,这些词

语给报道加上了个人的主观情感彩,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使读者在阅读本

篇报道时对张金柱产生了强烈的感情偏差。

但在当天的报道中,并未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写到“此人身份待核实”直

至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即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的公众身份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而在大众心理作用下,官民的冲突则更为激烈,舆论倒向受害者一方。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

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公众

人物的表态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到了重要作用,使舆论与民意更加激烈的指责张金

柱一方。

在之后媒体以及司法机关对于张金柱的提问中可知,事发当时,他“感觉震

了一下”、“想往右拐”等。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

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

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最终,张金柱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

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金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张金柱得知审判结果后,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

在1997年1月12日下午,马云龙即写就一份内参,认为张金柱“罪不容

赦”,但“罪不当诛”,送往河南省高院等司法及权力高层。1月14日,新华社

河南分社也发了相同立意的内参,对死刑判决提出疑问。

在张金柱被判死刑后,也有许多人惊呼张金柱罪不该死,交通肇事罪不至于

判处死刑,而是舆论引发的民愤影响了审判独立。时至今日,关于此案,仍有许

多人认为媒体的审判作用对于当时的案件判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新浪微博

上网友评论则更偏向于指责媒体一方,甚至出现了质疑媒体公信力的看法。

回顾当时的情况,在对此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时,许多媒体的措辞戴上了明显

的感情彩。而此种感情彩,在对于受众的影响这一方面则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作为具有公信力的主流媒体,个人情感的加成使公众偏向受害者一方,而舆论的

压力,给司法的判决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新闻报道应以客观公正为主,诚然,

某些传媒的言词确属失当,应以此为鉴。

摘自:1、张金柱事件百度百科

2、《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3、《试论我国“媒介审判”的形成及其存在意义》

4、中国论文网《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张金柱案再审思》

5、网友评论

案件二:药家鑫事件

摘要: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将行人张妙撞倒后并连刺数

刀致受害人死亡。

正文:药家鑫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

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

行人,逃逸时被附近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

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

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

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关键词:药家鑫舆论司法判决法律

一:药家鑫事件如何传播

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发生于2010年10月20日。随后,媒体向外发布了这一

消息.由于药家鑫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和事件本身的恶劣性质,以及受害人张妙在社

会转型期贫富差距日益悬殊背景下的弱势体身份,这一事件极为符合网络舆论

的性对象的特征,随即在新浪微博上广泛激起网民反应,被新浪微博列入热

点话题排行榜。各大新闻媒体分分发表文章表明看法。

1、2010年11月29日《重庆商报》发表了一篇“天之骄子咋又变冷血屠夫?”

的评论;

2、2010年12月11日《新京报》发表了一篇“谁该为药家鑫冷血的狼性负责”

的报道;

3、2011年4月12日人民网时评《关于药家鑫案件中的“破窗效应”》;

在传播过程中也存在两名意见领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和北京大学

的孔庆东教授。李玫瑾教授从犯罪心理学层面进行的动机分析,最终在传播中“信

息失真”,她认为连刺动作是一种潜意识重复钢琴的机械动作。而孔庆东教授则

认为“不杀不足平民愤”。

二:药家鑫事件中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审判

开着轿车的男大学生与骑着自行车刚下班的农村妇女,药家鑫被冠以“军二

代”“富二代”的头衔,在贫富差距日益分化的今天,显然网友的舆论呈现出一

边倒态势。

某资深网评论说“2010年10月20日深夜,两个阶层的人有了交集,他们

的人生道路从此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注意是深夜,药家鑫是去看女朋友的路上,

他悠闲的开车,张妙则是在劳累了一天之后,骑个小电瓶车要回家去,家里还有

嗷嗷待哺的婴孩。后面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张妙被车撞成轻伤,又被灭绝人性

的插了8刀,还有防卫伤,证明她并不想死,对生命的渴望,对丈夫的热爱,对

孩子的牵挂,对家人的责任,支持着她,她不甘心呀,但是,被撞个半死,受伤

倒地的劳累的一天的女人,怎能挡住一个手持利刃,健康状况良好的男青年的攻

击呢?”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评论称“朋友问我怎么看药家鑫案?我说即便他活着出来,

也会被当街撞死,没死干净也会被补几刀。人类全部的历史告诉我们:有法有天

时人民奉公守法,无法无天时人民替天行道。至于有人能一手遮天,那纯属杞人

忧天。另外鉴于西安音乐学院学生集体支持药家鑫,今后音乐界将不接受他们,

生命都漠视的人会爱音乐吗?”由此可见,药家鑫的上诉理由被否决,最终被判

以死刑,与网友们的压倒性评论不无关系。

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张显在博客中写到500名村民签名要求判处药家

鑫死刑等。许多人也是通过张显的微博了解到:药家鑫曾花巨资美容,是“官二

代”“富二代”,药家有四套房产,药父有背景等。这些对药家鑫及其家庭进行描

述的文章,最后被证实都是虚假信息。我们无法从这些虚假信息中去估量这些信

息对药家鑫案件审理产生了多大影响。事实上,这些言论的发表,无疑误导了许

多不清楚案件的人,信以为真的人开始起哄,讨伐药家鑫。通过媒体网络发表各

自对药家鑫愤恨的言论,进而难免不影响到案件公正独立的审理。通过药家鑫案,

司法机关在认真听取回应民意的同时,当然也需要考虑如何正确回应。对民意的

回应绝不是简单的依从,而需要有更高的说理技巧,司法智慧,在限行法律框架

下,依据制度和程序来有效回应,这才是真正符合现代法制的根本要求,亦是司

法对药案的应取之道。

摘自:1、《从传播学角度浅谈药家鑫杀人事件》孙东

2、《公共事件的微博传播特点分析——以药家鑫事件在新浪微博上的传

播为例》韩阳

3、《从药家鑫案看司法与民意》

案件三:胡斌案件

摘要:杭州飙车案,是指发生于2009年5月7日,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车牌:浙A608Z0)因超速驾驶撞死人的事件。事

发后引起舆论哗然,事件先后经历了车速鉴定之争,替身门风波后,后于

2009年5月20,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受害者谭卓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谭卓父母获赔113万元。7

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

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正文: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

的改装三菱LancerEvolutionIX跑车撞飞,后送120后不治。同日,肇

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

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

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关键词:欺实马飙车富二代

一:杭州飙车案事件如何传播

二、大众传播并不是直接“流”向一般受众的,而是要经过“大众传播→意

见领袖→一般受众”。

1、5月7日21:20本地论坛首发帖曝光事件,指明富家子飙车致人死亡;

2、5月8日03:34新浪新闻中心转都市快报的以《年轻男子驾三菱跑车飙车

撞死路人(组图)》为题详细报道了事件经过。同日凌晨肇事者同伴回帖嚣

张;中午网友发布肇事者信息;下午杭州市新闻发布会中提到“车速七十码“,

引发网友不满。众多网友“车速70码”引质疑同时,浙大论坛发出一封给

杭州市市长的公开信《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

3、5月10日,谭卓追悼会召开。数千网友在网上祭奠谭卓。同日晚间,杭州市

民及浙江大学学生自发走上街头为谭卓举行追思会。人民网,网易新闻,京

华时报等主流媒体纷纷报道。5月10日凌晨,网上出现各种计算车速方法

的帖子;上午“70码”成网络流行语;下午适用哪条罪成焦点;

4、5月13日,cctv2的《今日观察》节目开始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分析,并成

为这一事件中舆论的意见领袖。但5月8日至5月13日之间,对当事双方的

在持续扩大;

5、5月14日,杭州飙车案事故鉴定完成,专家称“车速肯定不是70码(注:

实际应为‘公里/小时’)”。杭州市公安局当日向媒体发布交通肇事案鉴定报

告,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间,且

肇事车辆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

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6、5月15日,杭州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并认定本次事故由

胡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杭州警方也就早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

7、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

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宣判后,网络突现《受审胡斌竟是替身》多篇文章,

再次引爆舆论,指公检法包庇。

8、腾讯网第972期(2009-7-31)《胡斌有替身的可能性不大》,《南方都市报》

的《西湖检察院:胡斌无替身》文章,搜狐新闻及凤凰网资讯《胡斌替身争

议亟需一个了断》专题等主流媒体纷纷出来澄清事实。最终搜狐新闻的《警

方拘留“胡斌替身”造谣者称其误导公众舆论》一文披露了:“7月21日,

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在网上造谣称受审的“胡斌”是替身。7月

23日至8月2日,熊忠俊持续炒作替身谣言,捏造各种“证据”。日前,熊

忠俊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二:事件中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判断

“法院审理杭州“5•7”交通肇事案坚持依法办事,不受任何人包括舆论的

压力。”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在与网友交流时称,判处

胡斌有期徒刑3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已是重判,主要是此案影响恶劣、危险性

大。“我没有参加案件审理,法官互相也不打听他人审理的案件。

但我个人认为,这(胡斌案)是法院处理得比较好的一个案件,坚持依法办

事,不受任何人包括舆论的压力。”丁卫强说,当时网上有些人非常情绪化,有

的网民说杀人要抵命。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制社会不能以情绪代替法律。判3

年已是现在法律框架内重判了,虽然赔偿好,还是判到顶。

他认为,通过“5•7”交通肇事案的审理,法院提高了应对舆情的能力和依

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能力,也提高了公信力。这个评价是中肯的。胡斌案的审理

过程中,舆论的声音不可谓不小。

案件初始,报道就用“富家子”,“飙车”等贬义词形容案情,更有不断扩大

的,曝光大量不实的胡斌家庭内幕,舆论大片导向谭良。又有七十码变

欺实马的闹剧,最后还来了一个胡斌替身的荒谬谣言,这些都是这件案子中所承

受的舆论压力。但是重压之下,本次案件从审理到判决,依然坚持舆论不能凌驾

于法律之上的准则,并没有重复第二次的张金柱案,而是以三年有期徒刑处以判

决,这是中国司法的进步。尽管司法界对于传媒界以舆论施压的行为有诸多不满,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界应当学会如何在舆论压力下保持清醒的判断,不迫于舆

论的声音。在当下,新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其意义显得更为突出。传媒界,应

当正引导民意,不盲从。

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摘自:1、百度百科杭州飙车案

2、《东方早报》浙江高院法官:胡斌案不受任何人包括舆论压力

3、《警方拘留“胡斌替身”造谣者称其误导公众舆论》

4、《鉴定之殇——七十码事件始末》何法医博客

5、网友观点

6、《"飙车案"鉴定结果:肇事车辆被改装时速逾84码》

关于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判决的评价与总结:

首先,我们应明确何为“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

进行评论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

败诉等结论。而媒介审判的存在,是利弊共存的现象。

首先,媒介审判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传媒与司法虽然在工作方式上有所不

同,但其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将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都是以维护社会公平

和正义为根本追求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媒介审判”有可能是完全客

观公正的评价,这将使司法公正得以更充分的彰显。张金柱案是“媒介审判”促

进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其次,媒介审判可促进司法完善。公共媒体在传播方面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而这种影响力,会引导受众作出客观的判断,于是便会出现干预司法的“媒介审

判”现象。但同时,这种影响力却在某一方面为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提供了援助。

使他们站在大众的视野中,被社会所关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法律

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健全与进步。

但媒介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确实不可忽略的。在张金柱这一案件中,由于媒

体在对其进行采访时他所透露的,关于当时案发场景的描述,并在之后的系列报

道中运用了大量带有个人感情彩的措辞,最终张金柱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

刑。其中,在舆论媒体的压力下,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

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

此类公众人物发布的言论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大众的看法。

因此我们小组认为:

舆论是防止和纠正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以黄静案为例,这本是一

个意外离奇事件,确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腐败的怀疑,如果没有网民与各大媒体

的持续关注,我们很难在看到司法公正的曙光。清末的杨月楼案也是如此,如果

没有市民与《申报》的持续报道与关注,杨月楼很难洗脱罪名并且很有可能惨死

狱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舆论在一定意义上能够防止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能够作为一种正义力量存在。

舆论也有其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司法公正。舆论在于表达自我,表

达情绪,表达社会愿望,带有严重的感性彩,当感性彩取代理性分析判断,

势必会影响司法公正。

以药家鑫案为例,开着轿车的大学生撞了骑着电动车的农村妇女,人们下意

识的把药家鑫冠以富二代的称呼,于是人们开始脑补各种自己臆想的情节,随机

网上一片要求药家鑫被判处死刑的呼声,但事实呢?药家鑫真的是富二代吗?父

母都出生于农村,父亲是退伍军人,母亲是下岗工人,因为儿子总是在晚上做兼

职为了儿子安全,借钱给儿子买了车。显然,药家鑫并不是富二代。药家鑫最后

被处以死刑的判决是否与网上的压倒性舆论有关?如果没有舆论的影响,对于药

家鑫案的判决又会不会是另一种情况?

综上,我们小组认为舆督社会,阻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应避免舆论对

于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防止压倒性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感性判断。

摘自:1、《试论我国“媒介审判”的形成及其存在意义》

2、《传媒与司法的较量-媒介审判》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10:33: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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