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害人
41.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
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A.罪行受害者
1.“受害者”一词系指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
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这种伤害是由于触犯会员国现行刑事法
律、包括那些禁止非法滥用权力的法律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2.在本宣言中一个人可被视为受害者,而不论加害于他的犯罪者是否被指
认、逮捕、起诉或判罪,亦不论犯罪者与受害者的家庭关系如何。“受害者”
一词视情况也包括直接受害者的直系亲属或其受养人以及出面干预以援助
遭难的受害者或防止受害情况而蒙受损害的人。
3.本宣言所载规定应适用于所有人,而无种族、肤、性别、年龄、语言、
宗教、国籍、政治或其他见解、文化信仰或实践、财产、出生或家世地位、
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以及伤残等任何种类的区别。
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
4.对待罪行受害者时应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他们有权向司法机构
申诉并为其所受损害迅速获得国家法律规定的补救。
5.必要时应设立和加强司法和行政机构,使受害者能够通过迅速、公平、
省钱、方便的正规或非正规程序获得补救。应告知受害者他们通过这些机构
寻求补救的权利。
6.应通过下述方法,便利司法和行政程序来满足受害者的需要:
(a)让受害者了解它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度和对他们案
件的处理情况,在涉及严重罪行和他们要求此种资料时尤其如此;
__________________
*大会第40/34号决议,附件。
237
238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b)让受害者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申诉其观点和关切事
项以供考虑,而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
(c)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
(d)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时保护其隐私,
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证人的安全而不受威吓和报复;
(e)在处置案件和执行给予受害者赔偿的命令时,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7.应当斟酌情况尽可能利用非正规的解决争端办法,包括调解、仲裁、常
理公道或地方惯例,以协助调解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赔偿
8.罪犯或应对其行为负责的第三方应视情况向受害者、他们的家属或受养
人作出公平的赔偿。这种赔偿应包括归还财产、赔偿伤害或损失、偿还因受
害情况产生的费用、提供服务和恢复权利。
9.各国政府应审查它们的惯例、规章和法律,以保证除其他刑事处分外,
还应将赔偿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可能判刑。
10.在严重破坏环境的案件中,如经裁定要提出赔偿,则应尽可能包括环境
的复原、基础设施的重建、社区设备的更换,在这种破坏导致一个社区的迁
移时,还包括偿还重新安置的费用。
11.在政府官员或其他以官方和半官方身分行事的代理人违反了国家刑事
法律时,受害者应从其官员或代理人造成伤害的国家取得赔偿。在致害行为
或不行为发生时的政府已不复存在时,则继承该国的国家或政府应向受害者
作出赔偿。
补偿
12.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
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a)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
(b)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
养人。
第三部分第二章被害人239
13.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在适当
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伤
害提供补偿的情况。
援助
14.受害者应从政府、自愿机构、社区方面及地方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
疗、心理及社会援助。
15.应使受害者知道可供使用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的援助,并且能
够利用这些服务和援助。
16.应对警察、司法、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他
们认识到受害者的需要,并使他们对准则有所认识以确保适当和迅速的援
助。
17.向受害者提供服务和援助时,应注意那些由于受伤害的性质,或由于上
面第3段所提及的种种因素,而具有特殊需要的受害者。
B.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
18.“受害者”一词系指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
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这种伤害是由于尚未构成触犯国家刑事
法律但违反有关人权的国际公认规范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19.各国应考虑将禁止滥用权力并为这类滥用权力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的
规定纳入国家法律准则。这类补救措施应特别包括赔偿和(或)补偿以及必要
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和支持。
20.各国应考虑就有关第18段所界定的受害者谈判国际多边条约。
21.各国应定期审查现行法律和惯例,以确保其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如有
必要,应颁布和实施法律,禁止构成严重滥用政治或经济权利的行为,并应
提倡预防这类行为的政策和做法,还应为这类行为的受害者制订并提供适当
权利和补救办法。
240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42.实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
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铭记大会在其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中通过了决议附件内
载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宣言》
1业经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批准,
忆及曾请会员国采取必要步骤实施《宣言》的规定以保证罪行和滥用权
力行为受害者应有的权利,
考虑到其1986年5月21日第1986/10号决议第三节,其中理事会建议
不断注意《宣言》实施情况,以便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发展各国政府、
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在为受害者取得公理和为受害者促进整体行
动方面的合作,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实施《宣言》所采取措施的第一次报告2指出了一些
需要予以进一步注意的方面,
满意地注意到欧洲委员会1983年11月24日通过了《暴力罪行受害者
赔偿问题欧洲公约》和欧洲委员会1987年9月17日通过了《关于援助受害
者和防止受害的建议》以及某些会员国设立了蓄意犯罪和非蓄意犯罪受害者
赔偿国家基金,
认识到《宣言》中关于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方面的规定的有效实施有时
受到管辖权问题和这种滥用权力行为特别由于其跨国性质而不易予以确定
和制止等困难所阻碍,
赞赏地注意到自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以来为实施《宣
言》和采取后续行动所作的重大努力,包括意大利锡拉库扎国际犯罪学高等
研究所特设专家委员会于1986年5月编写并经1987年11和12月于意大利
米兰举行的积极参与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和罪犯和受害者待遇方面工作的各
主要非政府组织的一次学术讨论会所修订的报告,
1.建议秘书长考虑为刑事司法工作者和其他从事类似工作的人员编
__________________
*
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9/57号决议。
见《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米兰:
秘书处编写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1),第一章,C节。
2E/AC.57/1988/3。
第三部分第二章被害人241
制、出版和散发一本关于实施《宣言》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就此问题已进行
的工作,但要取决于是否有预算外资金,并须经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审议;
2.并建议会员国采取必要措施,通过以下方面实施《为罪行和滥用权
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载规定:
(a)根据其宪法程序和本国惯例,在其国家司法制度中采用和实施《宣
言》所载规定;
(b)制订立法,以简化受害者诉诸司法系统获得补偿和赔偿的程序;
(c)研究援助受害者的方法,包括对实际造成的伤害或损害给予适当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