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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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3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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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人

41.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

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A.罪行受害者

1.“受害者”一词系指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

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这种伤害是由于触犯会员国现行刑事法

律、包括那些禁止非法滥用权力的法律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2.在本宣言中一个人可被视为受害者,而不论加害于他的犯罪者是否被指

认、逮捕、起诉或判罪,亦不论犯罪者与受害者的家庭关系如何。“受害者”

一词视情况也包括直接受害者的直系亲属或其受养人以及出面干预以援助

遭难的受害者或防止受害情况而蒙受损害的人。

3.本宣言所载规定应适用于所有人,而无种族、肤、性别、年龄、语言、

宗教、国籍、政治或其他见解、文化信仰或实践、财产、出生或家世地位、

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以及伤残等任何种类的区别。

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

4.对待罪行受害者时应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他们有权向司法机构

申诉并为其所受损害迅速获得国家法律规定的补救。

5.必要时应设立和加强司法和行政机构,使受害者能够通过迅速、公平、

省钱、方便的正规或非正规程序获得补救。应告知受害者他们通过这些机构

寻求补救的权利。

6.应通过下述方法,便利司法和行政程序来满足受害者的需要:

(a)让受害者了解它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度和对他们案

件的处理情况,在涉及严重罪行和他们要求此种资料时尤其如此;

__________________

*大会第40/34号决议,附件。

237

238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b)让受害者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申诉其观点和关切事

项以供考虑,而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

(c)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

(d)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时保护其隐私,

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证人的安全而不受威吓和报复;

(e)在处置案件和执行给予受害者赔偿的命令时,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7.应当斟酌情况尽可能利用非正规的解决争端办法,包括调解、仲裁、常

理公道或地方惯例,以协助调解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赔偿

8.罪犯或应对其行为负责的第三方应视情况向受害者、他们的家属或受养

人作出公平的赔偿。这种赔偿应包括归还财产、赔偿伤害或损失、偿还因受

害情况产生的费用、提供服务和恢复权利。

9.各国政府应审查它们的惯例、规章和法律,以保证除其他刑事处分外,

还应将赔偿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可能判刑。

10.在严重破坏环境的案件中,如经裁定要提出赔偿,则应尽可能包括环境

的复原、基础设施的重建、社区设备的更换,在这种破坏导致一个社区的迁

移时,还包括偿还重新安置的费用。

11.在政府官员或其他以官方和半官方身分行事的代理人违反了国家刑事

法律时,受害者应从其官员或代理人造成伤害的国家取得赔偿。在致害行为

或不行为发生时的政府已不复存在时,则继承该国的国家或政府应向受害者

作出赔偿。

补偿

12.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

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a)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

(b)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

养人。

第三部分第二章被害人239

13.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在适当

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伤

害提供补偿的情况。

援助

14.受害者应从政府、自愿机构、社区方面及地方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

疗、心理及社会援助。

15.应使受害者知道可供使用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的援助,并且能

够利用这些服务和援助。

16.应对警察、司法、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他

们认识到受害者的需要,并使他们对准则有所认识以确保适当和迅速的援

助。

17.向受害者提供服务和援助时,应注意那些由于受伤害的性质,或由于上

面第3段所提及的种种因素,而具有特殊需要的受害者。

B.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

18.“受害者”一词系指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

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这种伤害是由于尚未构成触犯国家刑事

法律但违反有关人权的国际公认规范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19.各国应考虑将禁止滥用权力并为这类滥用权力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的

规定纳入国家法律准则。这类补救措施应特别包括赔偿和(或)补偿以及必要

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和支持。

20.各国应考虑就有关第18段所界定的受害者谈判国际多边条约。

21.各国应定期审查现行法律和惯例,以确保其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如有

必要,应颁布和实施法律,禁止构成严重滥用政治或经济权利的行为,并应

提倡预防这类行为的政策和做法,还应为这类行为的受害者制订并提供适当

权利和补救办法。

240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42.实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

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铭记大会在其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中通过了决议附件内

载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宣言》

1业经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批准,

忆及曾请会员国采取必要步骤实施《宣言》的规定以保证罪行和滥用权

力行为受害者应有的权利,

考虑到其1986年5月21日第1986/10号决议第三节,其中理事会建议

不断注意《宣言》实施情况,以便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发展各国政府、

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在为受害者取得公理和为受害者促进整体行

动方面的合作,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实施《宣言》所采取措施的第一次报告2指出了一些

需要予以进一步注意的方面,

满意地注意到欧洲委员会1983年11月24日通过了《暴力罪行受害者

赔偿问题欧洲公约》和欧洲委员会1987年9月17日通过了《关于援助受害

者和防止受害的建议》以及某些会员国设立了蓄意犯罪和非蓄意犯罪受害者

赔偿国家基金,

认识到《宣言》中关于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方面的规定的有效实施有时

受到管辖权问题和这种滥用权力行为特别由于其跨国性质而不易予以确定

和制止等困难所阻碍,

赞赏地注意到自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以来为实施《宣

言》和采取后续行动所作的重大努力,包括意大利锡拉库扎国际犯罪学高等

研究所特设专家委员会于1986年5月编写并经1987年11和12月于意大利

米兰举行的积极参与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和罪犯和受害者待遇方面工作的各

主要非政府组织的一次学术讨论会所修订的报告,

1.建议秘书长考虑为刑事司法工作者和其他从事类似工作的人员编

__________________

*

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9/57号决议。

见《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米兰:

秘书处编写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1),第一章,C节。

2E/AC.57/1988/3。

第三部分第二章被害人241

制、出版和散发一本关于实施《宣言》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就此问题已进行

的工作,但要取决于是否有预算外资金,并须经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审议;

2.并建议会员国采取必要措施,通过以下方面实施《为罪行和滥用权

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载规定:

(a)根据其宪法程序和本国惯例,在其国家司法制度中采用和实施《宣

言》所载规定;

(b)制订立法,以简化受害者诉诸司法系统获得补偿和赔偿的程序;

(c)研究援助受害者的方法,包括对实际造成的伤害或损害给予适当补

救、查明局限性和探讨克服这种局限性的方法,以确保它们切实满足受害者

的需要;

(d)拟定措施使受害者不在与罪行有关的任何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过

程中或因这种诉讼而遭受虐待、诽谤或威胁,包括如果发生上述的情况,提

供有效的补救;

3.还建议会员国与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合作,努力:

(a)鼓励向罪行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助服务,并适当顾及不同的社会、

文化和法律制度,同时考虑到不同的提供服务的方式方法的经验,目前对受

害情况的了解程度,包括其感情上的影响,以及服务性组织向受害者提供援

助的当然必要性;

(b)对向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使他们培养技能和

了解需要帮助受害者克服罪行对感情上的影响和克服可能存在的偏见,并且

提供实际资料;

(c)在所有参与解决受害者问题的方面建立有效的交流渠道,举行讲习

班和会议并传播资料,使他们能够由于该制度工作的成果而防止进一步的受

害;

(d)确保受害者了解他们可从罪犯、第三方或国家得到赔偿的权利和机

会,并了解有关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和可能参与的任何机会;

(e)如果存在有或新建立了解决争端的非正式机制,应在可能和适当顾

及公认的法律原则的情况下,确保充分考虑受害者的愿望和感情,而且其结

果对受害者来说至少应与利用正式体制一样有益;

(f)建立一个监测和调查研究方案,不断对受害者的需求和向他们提供

服务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这种方案可以包括召开由刑事司法系统有关部门以

及与受害者的需求有关的其他机关的代表参加的会议,以检查现有法律、惯

242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例和对受害者的服务适应受害者需求和愿望的程度;

(g)开展对未报案罪行的研究,以查明这种罪行受害者的需要,并向他

们提供适当的服务;

4.建议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开展刑事事项方面

的国际合作,特别确保在另一个国家受害的人能在罪行发生后不久和在他们

返回其居住国或原籍国后得到有效的帮助,以保护其利益,并视需要获得充

分补偿或赔偿和支助服务;

5.认识到有必要使《宣言》的B部分更加具体化,制定国际措施来

防止滥用权力行为,在国家补救措施不充分的情况下为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

供国际补救,并建议为此目的采取适当措施;

6.请秘书长召开专家会议,但须视是否有预算外资金而定,会议目的

是制定具体的建议来执行大会第40/34号决议和《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

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有关适用于滥用权力的部分,以使这些建议

能及时提交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并提交第八届联合国预防

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

43.执行《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

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的行动计划*

一.能力建设

1.请秘书长、1会员国以及在援助和补偿受害者领域活跃的政府间组织和

非政府组织2进一步将援助受害者的内容纳入技术合作方案,并通过培训班、

研讨会、参观考察、研究金和咨询服务援助有关会员国实施《关于执行〈为

3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的决策人员指南》

及《关于使用和实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

言〉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手册》4,以便协助解决在执行宣言中出现的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

*

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8/21号决议。

本行动计划所提及的秘书长,应理解为主要是指秘书处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办事

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各研究所。

2

3

4

凡请秘书长执行的活动,应在现有资源或预算外资金范围内执行。

E/C.15/1998/CRP.4。

E/C.15/1998/CRP.4/Add.1。

第三部分第二章被害人243

2.请秘书长在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为选择技术合作项

目制定标准,以便设立和进一步发展为受害者提供的服务。

3.请会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

案网各研究所协助秘书长按适当间隔增订指南和手册,特别注意与有组织犯

罪、恐怖主义、经济和环境犯罪、或偏见或仇恨犯罪受害者与证人以及对妇

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受害者等特定受害者体有关的国家实际经验、立法资

料和判例法。

4.请秘书长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

方案网各研究所一起协助有关会员国制定对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行

为受害者的赔偿政策和康复政策,作为其国家复兴与民族和解的一部分,并

协助其伸张正义和促进法治。

二.收集资料、交换资料和研究

5.请秘书长与有关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支持关于各国和各区域在这一

领域提供技术援助的实际经验以及关于文献和立法资料包括与本领域有关

的判例法的国际数据库。

6.请会员国和非政府组织为这种数据库提供证明行之有效而且可以作为

在其他地方进行此种开发的模式的项目、新方案、判例法和法规的资料,并

协助物可以应请求协助其他会员国执行这些项目、方案和法规的专家。

7.请会员国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考虑进一步开发和使用收集受

害情况数据的方法,例如标准化的受害情况调查,包括把这种调查扩大到有

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经济和环境犯罪、或偏见或仇恨犯罪受害者和证人以

及针对妇女、儿童和移徙者的暴力行为受害者等受害者体。

8.请会员国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促进评价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

不同形式的效能,评价刑事司法过程考虑到受害者的合法需要和关注的程

度,并评价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和补偿的不同形式。

三.防止受害

9.请秘书长与各协作研究所和组织一道,研究用何种方式根据请求向会员

国提供技术援助,对付大规模受害案、恐怖主义案以及因刑事过失行为而造

成的人为灾难,从而确保提供必要的紧急援助,必要时利用跨学科国际危机

反应工作队协助对付此种局面,对受害者的需要或权利作出响应。

244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10.鼓励会员国考虑必要时设立和加强监察员和民事审查机构的工作或其

他防止并调查可能的滥用权力情形的申诉机制和手段。

11.鼓励会员国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以期防止并减少受害和

再受害。这种活动应当包括以社会各阶层为目标的一般性活动,以及针对某

些已知很容易受害和再受害的体的特别活动。

12.鼓励会员国与传播媒介的代表密切合作,制订并有效地实施旨在保护受

害者和减少再次受害的传播媒介准则。

四.区域和国际两级的行动

13.请秘书长与会员国和各区域委员会合作,探讨建立监测受害情况并向受

害者提供追索和(或)补偿的区域机制的可能性。

14.请秘书长与国际专业和学术界合作,协助会员国查明国际刑法、人道

主义法及人权法中在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与权利方面的缺漏,以便予以弥

补。

五.有关倡议的协调

15.请秘书长协助会员国加强协调安排和程序,促进与受害者有关的各项活

动的联合规划和实施。

16.请秘书长确保按适当划分的职责在联合国各实体及其他有关实体之间

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促进宣言的执行。

17.请秘书长应请求协助会员国制订联合战略并为援助受害者动员民众的

支持,包括促使公民更广泛参与和发扬恢复公理原则。

44.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

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

一.目标

1.本准则涉及为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取得公理,提出了当代知识体系

和相关的国际及区域规范、标准和原则所共同确认的良好做法。

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第三部分第二章被害人245

2.准则应当依照相关的国家法规和司法程序加以实施,并应当考虑到法

律、社会、经济、文化和地理方面的条件。但是,各国应当不断努力克服在

适用准则方面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3.准则为实现下述目标提供了实际框架:

(a)协助审查国内法律、程序和做法,以便使它们能够确保充分尊重罪

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权利并促进《儿童权利公约》1缔约方对公约的实

施;

(b)协助政府、国际组织、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以及其他

有关方面设计和执行各种处理与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有关的关键问题

的法规、政策、方案和做法;

(c)指导专业人员并在适当情况下指导致力于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

工作的自愿人员本着《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

言》,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成年和少年司法程序中进行日常工作;2

(d)协助和支持那些关爱儿童的人以敏感的态度与罪行的儿童被害人

和证人接触。

4.在执行准则时,考虑到受害情形对不同类型儿童的影响不同,例如对儿

童,特别是对女孩的性侵犯,每一法域都应确保为保护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

证人并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而提供适当的培训,采取的适当挑选办法和实行

适当的程序。

5.准则所涉及的领域是一个正在不断积累和改进知识和做法的领域。准则

既非面面俱到,也不是要限制进一步的发展,关键是这种发展应与准则的基

本目标和原则相辅相成。

6.准则还可适用于诸如恢复性司法等非正规和习惯司法系统中的程序和

非刑法领域中的程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监护、离婚、收养、儿童保护、心

理健康、入籍、移民和难民等方面的法律。

二.特别考虑

7.准则的制订顾及到以下诸方面:

(a)认识到全世界千百万儿童因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而受到伤害,儿童

__________________

1

2

大会第44/25号决议,附件。

大会第40/34号决议,附件。

246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的权利尚未得到充分承认,他们在协助司法过程时还可能遭受更多痛苦;

(b)认识到儿童易受损害,需要得到与其年龄、成熟程度和个人特殊需

要相当的特别保护;

(c)认识到女孩特别易受损害,有可能在司法系统的各个阶段受到歧

视;

(d)重申必须作出一切努力防止儿童受害,主要办法包括执行《预防犯

罪准则》;3

(e)认识到事实上是被害人和证人的儿童如果被错误地当成违法者就

有可能遭受更多的痛苦;

(f)回顾《儿童权利公约》阐明了争取儿童权利得到有效承认的要求和

原则,《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阐明了为

被害人提供了解情况、参与、受保护、获得赔偿和援助的权利的原则;

(g)回顾为落实《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

宣》中的各项原则而发起的国际和区域举措,其中包括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

防犯罪办事处1999年印发的《为被害人争取公理手册》和《关于基本原则

宣言的决策人员指南》;

(h)承认儿童权利国际事务局在为编写为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争

取公理的准则奠定基础方面所作的努力;

(i)认为改进对待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做法可使儿童及其家庭

更乐于披露受害情形和更加支持司法过程;

(j)回顾必须保证为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取得公理,同时保障被指

控者和被定罪者的权利;

(k)考虑到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多样性,应注意到犯罪日趋具有跨国

性质,因此需要确保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在所有国家受到同等的保护。

三.原则

8.如国际文书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所指出并且如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工

作所体现的那样,为了确保为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取得公理,专业人员

和其他负责这些儿童福祉的人必须尊重以下普遍原则:

__________________

3第2002/13号决议,附件。

第三部分第二章被害人247

(a)尊严。每个儿童都是一个独特和宝贵的人,因此其个人尊严、特殊

需要、利益和隐私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b)不歧视。每个儿童都有权得到公平和平等的对待,而不因其父母或

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

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c)儿童的最大利益。虽然应保障被控告的和已定罪的罪犯的权利,但

每个儿童都有权要求对其最大利益给予首要考虑。这包括得到保护的权利和

有机会和谐发展的权利:

㈠受到保护。每个儿童都享有生命权和生存权,而且享有免受

任何形式的苦难、虐待或忽视,包括身心、精神和情感虐待

和忽视的权利;

㈡和谐发展。每个儿童都享有获得和谐发展机会的权利,而且

享有获得足以保证身心、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

条件。对于受过创伤的儿童,应当采取一切步骤使其能够享

受健康的发展;

(d)参与权。在不违反本国程序法的情况下,每个儿童都有权用自己的

语言自由表达其看法、意见和信念,有权特别对影响其生活的决定,包括在

任何司法程序中作出的决定发表意见,并有权要求按其能力、年龄、智力成

熟程度和不断变化的行为能力将这些意见考虑进去。

四.定义

9.本准则通篇适用以下定义:

(a)“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指18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他们是犯罪

的被害人或罪行的证人,而不论其他们在犯罪或者在对被指控的罪犯或罪犯

团伙的起诉中所起的作用;

(b)“专业人员”指在其工作范围内与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接触的

人或负责考虑对其适用本准则的司法系统中的儿童的需要的人。这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各种人:儿童被害人的维护人和支持人;儿童保护服务机构从业人

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检察官并酌情包括辩护律师;外交人员和领事

人员;家庭暴力行为方案工作人员;法官;法院工作人员;执法官员;医疗

和精神保健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

(c)“司法过程”包括侦破犯罪、提出申诉、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和审

判后程序,而不论案件是在针对成年或少年的国内、国际或区域刑事司法系

248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统中还是在习惯或非正式司法系统中处理;

(d)“儿童敏感性”指兼顾儿童受保护的权利,同时又考虑到儿童个人

需要和意见的做法。

五.受到有尊严和有同情心的对待的权利

10.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应当以关爱和敏感的态度对待儿童被害人和证人,考

虑到他们的个人处境和紧迫需要、年龄、性别、伤残情况和成熟程度,并充

分尊重他们的身体、精神和道德的完整性。

11.每个儿童都应当被当作是有个人需要、意愿和情感的个人来对待。

12.在为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和公正结果而必须保持证据收集工作高标准

的同时,应当将对儿童私生活的干涉限制到最低必要程度。

13.为了避免给儿童造成更多的痛苦,应当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以敏感

的、尊重人的和周密的方式进行面谈、检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

14.本准则中所说明的所有互动均应在考虑到儿童特殊需要的适当环境中

根据儿童的能力、年龄、智力成熟程度和不断变化的行为能力以具有儿童敏

感性的方式进行。它们还应当以一种儿童能够使用并且理解的语言进行。

六.免受歧视的权利

15.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应当享有利用司法过程的权利,使其受到保护,不遭

受基于儿童的、父母的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性别、语言、宗教、政

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歧

视。

16.向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及其家庭提供的司法过程和支助服务应当以敏感

的态度对待儿童的年龄、愿望、理解、性别、性趋向、种族、文化、宗教、

语言和社会背景、种姓、社会经济条件以及移民或难民地位,同时还应以敏

感的态度注意到儿童特殊需要,包括健康、能力和行为能力。专业人员应当

接受有关这些差别的培训和教育。

17.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提供考虑到性别和某些针对儿童的犯罪(例如涉

及儿童的性侵犯)的不同性质的特别服务和保护。

18.年龄不应当是儿童有权充分参与司法过程的障碍。每个儿童都应当被当

作有行为能力的证人,但须经过检查,而且只要其年龄和成熟程度使其能够

无论是否获得辅助交流的手段和其他援助都能提供让人明白而可信的证词,

第三部分第二章被害人249

即不得仅以儿童的年龄为由而推定其证词为无效和不可信。

七.获知权

19.儿童被害人和证人、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和法律代表从第一次与司法过

程打交道而且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都应当被迅速而充分地告知以下方面的情

况,但以可行和恰当为限:

(a)是否提供健康、心理、社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服务以及利用这些服

务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得法律或其他咨询或代理、赔偿和紧急资助的途径;

(b)成年和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包括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作用,提供证

据的重要性、时机和方式,以及在侦查和审判期间进行“诘问”的方式;

(c)为儿童提出申诉和参与侦查和法院程序而提供的现有支助机制;

(d)庭审和其他相关步骤的具体地点和时间;

(e)是否提供保护措施;

(f)对影响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判决进行复审的现有机制;

(g)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

的基本原则宣言》儿童被害人和证人享有的相关权利。

20.此外,儿童被害人、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和法律代表应当被迅速而充分

地告知以下方面情况,但以可行和恰当为限:

(a)具体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理情况,包括被指控人的逮捕和拘押情况

以及此种情况即将发生的任何变化、检察机关的决定和审判后的有关变化发

展以及案件的结果;

(b)通过司法过程、通过替代的民事诉讼程序或通过其他渠道从罪犯或

从国家获得赔偿的现有机会。

八.表达意见和关切的权利

21.专业人员应当尽一切努力使儿童被害人和证人能够就其参与司法过程

有关的问题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关切,其办法包括:

(a)确保就上文第19段中提出的事项听取儿童被害人并在适当情况下

听取证人的意见;

(b)确保儿童被害人和证人能够自由地并以其自己的方式就其参与司

250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法过程、他们对涉及被告的安全问题的关切、他们愿意提供证词的方式以及

他们对司法过程结论的感受表达其看法和关切;

(c)适当考虑到儿童的看法和关切,如果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者无法满

足这些关切,应向儿童解释原因。

九.获得有效援助的权利

22.儿童被害人和证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他们的家庭成员应当有权利用按

下文第40至42段所述接受过相关培训的专业人员提供的援助。这种援助可

以包括各方面的援助和支助服务,例如资金、法律、咨询、健康、社会和教

育方面的服务,生理和心理恢复服务以及儿童重返社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所有这些援助都应考虑到儿童的需要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参与司法过程的各

个阶段。

23.在协助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时,专业人员应当尽一切努力协调各种支助服

务,以使儿童不受到过多的干预。

24.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应当从儿童被害人/证人专家等支助人员那里接受援

助,这种援助应从最初报案时开始并一直延续不再需要此种服务为止。

25.专业人员应当制定并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儿童更易于提供证词或提供证

据,从而加强审判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沟通和理解。这些措施可以包括:

(a)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方面的专家考虑儿童的特殊需要;

(b)包括专家在内的支助人员和适当的家庭成员在儿童出庭作证期间

陪伴儿童;

(c)必要时指定监护人保护儿童的法律权益。

十.隐私权

26.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隐私应当作为首要事项得到保护。

27.对儿童参与司法过程的情况应当加以保护。为此可以采取的做法包括保

密和限制披露某些可能导致在司法过程中认出成为被害人和证人的儿童的

情况。

28.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儿童,以免发生将其不恰当地暴露给公众的情况,例

如,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限制公众和媒体在儿童出庭作证期间进入法

庭。

第三部分第二章被害人251

十一.在司法过程中免受痛苦的权利

29.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侦破、侦查和起诉过程中造成痛苦,以

便确保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最大利益和尊严得到尊重。

30.专业人员应当以敏感的态度对待儿童被害人和证人,以便:

(a)为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提供支助,包括在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情况

下在儿童参与司法过程的整个期间陪伴儿童;

(b)就司法过程提供确切性,包括以尽量确切的方式使儿童被害人和证

人清楚地了解司法过程中预期发生的事情。儿童参与庭审和审判,应当提前

安排,并应尽力确保儿童与同其打交道的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在整个过程中

具有连续性;

(c)确保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审判,除非延误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对涉及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犯罪的侦查也应从速进行,而且应当订有关于从

速处理涉及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案件的程序、法律或法院规则;

(d)使用注意儿童敏感性的程序,包括专门为儿童设计的面谈室、在同

一地点为儿童被害人配备的多学科综合服务、照顾儿童证人需要而重新配置

的法院环境、儿童出庭作证期间休庭、在白天适合儿童年龄和成熟程度的时

间安排庭审、确保儿童只在必要时出庭的适当的通知制度以及其他有利于儿

童出庭作证的适当措施。

31.专业人员还应采取措施:

(a)限制面谈次数:应当采用特别程序向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取证,以减

少面谈、陈述、庭审、特别是与司法过程的不必要接触的次数,采取的办法

包括使用事先录制的录相;

(b)在与法律制度不抵触并且适当尊重辩护权的情况下,确保儿童被害

人和证人不受到被指控的加害人的盘问:如有必要,应当在被指控的加害人

看不到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情况下对儿童被害人和证人进行面谈和法庭诘

问,并应提供单独的法院等候室和专用面谈区;

(c)确保对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诘问以注意儿童敏感性的方式进行,同

时允许法官行使监督权,便利作证并减少可能的恐吓,为此采取的办法包括

使用取证辅助手段或指定心理学专家。

十二.安全受保护的权利

32.如果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安全可能有危险,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将

252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这些安全风险报告给有关当局,并在司法过程之前、期间和之后保护儿童免

遭此种风险。

33.与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接触的专业人员,如果怀疑被害人或证人已经、正

在或可能受到伤害,必须立即向有关当局报告。

34.应当对专业人员进行察觉和防止对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恐吓、威胁和伤

害的培训。如果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有可能成为恐吓、威胁或伤害的目标,即

应提供适当条件确保儿童的安全。这种保障措施可以包括:

(a)在司法过程的任何期间避免儿童被害人和证人与被指控的加害人

直接接触;

(b)使用法院下达的限制令并辅之以登记制度;

(c)下令对被告实行审前拘留并规定“不许接触”的特别保释条件;

(d)对被告实行软禁;

(e)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警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对儿童被害人和证人

提供保护,并确保其行踪不被泄露。

十三.获得赔偿的权利

35.只要有可能,儿童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以便实现充分补救、重返社会

和恢复。获得和强制执行赔偿的程序应当通俗易懂并注意儿童敏感性。

36.在有关程序注意儿童敏感性和尊重本准则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刑事诉讼

程序与赔偿程序两者相结合的做法,同时配合恢复性司法等非正规和社区司

法程序。

37.赔偿金可以包括刑事法院命令罪犯给予的补偿金、由国家管理的被害人

赔偿方案提供的资助以及民事诉讼程序下令偿付的赔偿金。如有可能,应当

考虑到重返社会和学校、、精神保健和法律服务方面的费用。还应当建

立程序,确保强制执行赔偿令和在支付罚金之前支付赔偿金。

十四.要求采取特别防范措施的权利

38.除了为所有儿童制定的防范措施之外,还应为特别容易被再次加害或侵

犯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制定特别战略。

39.对于存在着儿童被害人可能再次被害的风险的情形,专业人员应当制定

和实施有具体针对性的综合战略和干预措施。这些战略和干预措施应当考虑

第三部分第二章被害人253

到受害情形的性质,包括与家庭中的虐待行为、性剥削行为、机构环境下的

虐待行为和贩运有关的受害情形。这些战略可以考虑到基于政府、街道和市

民倡议的战略。

十五.执行

40.应当向与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接触的专业人员提供适当培训、教育和信

息,以期改进和持久地采用专门的方法、做法和态度,有效而敏感地保护和

应对儿童被害人和证人。

41.专业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包括在专门机构和服务部门接受培训,以便有

效地保护和满足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需要。

42.这种培训应当包括下述方面:

(a)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有关人权规范、准则和原则;

(b)专业人员职务的准则和道德职责;

(c)发现针对儿童犯罪的迹象和征兆;

(d)危机评价技能和方法,包括转诊方法,侧重于保密需要;

(e)针对儿童的犯罪所造成的影响、后果(包括生理和心理方面的不利

影响)和创伤;

(f)旨在协助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参与司法过程的特别措施和方法;

(g)跨文化和年龄相关的语言、宗教、社会和性别问题;

(h)成年人与儿童沟通的有关技巧;

(i)可尽量减少对儿童的任何创伤,同时又可尽量提高儿童提供的情况

的质量的面谈和评价方法;

(j)以富有敏感性、通情达理、有建设性和令人感到宽慰的方式与儿童

被害人和证人打交道的技巧;

(k)保护和出示证据以及诘问儿童证人的方法;

(l)与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打交道的专业人员的作用和所使用的方法。

43.专业人员应当尽力采取一种多学科和协作办法,协助儿童熟悉各种可利

用的服务,例如被害人支助、维护、经济资助、咨询、教育、健康、法律和

社会服务等。这种办法可以包括为司法过程的不同阶段制定的规程,以鼓励

向儿童被害人和证人提供服务的各种实体之间开展合作,并进行有在同一地

254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

点工作的警察、检察官、医疗、社会服务人员以及心理学人员参加的其他形

式的多学科工作。

44.应当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加强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以及社会不同部门之

间的合作,包括为便利收集和交换信息以及为侦破、侦查和起诉涉及儿童被

害人和证人的跨国犯罪而相互提供援助。

45.专业人员应当考虑以本准则为依据制订旨在协助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参

与司法过程的法律和书面政策、标准和程序。

46.应当允许专业人员与司法过程中的其他机构一道定期审查和评价其对

确保保护儿童权利和有效执行本准则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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