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的正式文件,用以证明大使
或公使的身份。
草签是指条约在正式签署前,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的约文已认证,但
不表明接受条约拘束的签字。岛水域是指岛基线内的水域。
先占又称占领,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
为。
地方化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的某一部分的债务,
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的总体。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完全或主要
地由宗主国行使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
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
国所享受的待遇。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它包括一国
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与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或简称“国
际人格者”,它是指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
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
难民是指因种族、XX、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
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
或受该保护的人。所谓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在公海
.
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
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反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不履行国家责任条款
规定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以促使责任国履行其国际义务。
平时封锁是指在和平时期,一国或数国以军事力量阻止船舶进出他国
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满足封锁国有关争端解决的要求。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
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
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
追赶的权利。
所谓“停止不法行为”是指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在实施一项持续
性的不法行为时,有义务立即停止该行为。停止不法行为是消除不法
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国际法上所讲的国际争端或国际纠纷,是指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
主体之间,由于政治、经济、法律的原因或者事实、历史的因素而产
生的争执。
国际强行法(简称“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
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
规则才能更改。
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它
包括内水和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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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
领事馆,执行诸如侨民、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
系。
补偿是指责任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没有或无法以恢复
原状的方式给予补偿时,对受害国实际遭受的损失予以货币补偿。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也称“外交解决方法”或“非司法方法”,
是指法律方法以外的由争端当事国直接解决或由争端双方以外的第
三方介入解决的方法。普遍性管辖权(或称“普遍管辖权”、“普
遍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
全与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
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
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
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
抵偿是指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在无法以恢复原状或补偿弥补所
造成的损害时,有义务采取正式道歉、表示遗憾、承认不法行为或其
他恰当的方式对受害国作出赔偿。
斡旋是指第三方不直接参与争端谈判,而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
端当事国进行谈判以解决争端,在斡旋中,第三方可以由国家、国际
组织或个人进行。国家豁免另称“国家管辖豁免”、“主权豁免”(因
国家豁免是以国家主权为根据的,故此得名)或“国家主权豁免”,
它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
.
而言,一国对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以与外国的国家
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它们享有管辖豁免权。在飞行
中的航空器中的任何人,如果用武力、武力威胁或者任何其他恐吓方
式,劫持或意图劫持、控制该航空器,即构成空中劫持罪。
条约的适用是指有效成立的条约的实施。条约的适用涉与条约适用的
时间范围、空间范围以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适用等问题。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组织的内部和
外部活动以与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解决国际争
端的法律方法是指采用仲裁或司法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
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一方面国家行为。
国际地役也称国家地役,是指根据条约对一个国家的属地最高权所加
的特殊限制,根据这种限制,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
必须永远地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条约的冲突(抵触)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所参加的条约的内容发
生冲突时,应适用于哪个条约的问题。
加权表决制度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
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一种表决制度。
国际仲裁是指两个主权国家自愿将争端提交给它们自行选任的仲裁
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裁决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法。
政府承认是指既存国家承认另一既存国家的新政府,即承认某一新政
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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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相当
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种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
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正确含义进行揭示和说明的行为,它包括对
条约的整体、对条约的某一具体条款、对具体条款的术语或词句、适
用条件等的正确含义所作的揭示和说明。
保证不重犯指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在必要情况下,有义务提供不重
复该不法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
司法解决,即国际司法解决程序,是指争端当事国将它们之间的争端
提交国际性的司法机构进行解决,简而言之,司法解决即是通过国际
诉讼解决争端。
国籍就是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边界又称国家边界或
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
情势变迁指的是缔约方在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定,即以缔约时所能
预见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倘若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缔
约方有权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
区域性国际组织(简称“区域性组织”)是指在同一地域内的国家或
者虽不在同一的地域内,但以维护该区域利益为目的的国家所组成的
国际组织与集团。
战争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为推行国家政策而大规模使
用武力,并由此形成的法律状态。
界河指邻国之间作为领土分界线的河流(或划分邻国间领土界线的河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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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地役指国家之间依据条约一国将其领土的特定部分交由另一国
为条约规定的目的而使用,如过境或修筑过境铁路等.国际地役是国
际法承认的对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根据该公约的规定,
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上的二元论是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上,认为国际法与
国内法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的一种理论。德国学者特里佩尔
和英国学者奥本海等持这种理论。
血统原则是指一个人根据血统关系而取得国籍,即以父母的国籍来确
定一个人的国籍。根据这一原则,凡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在
国内还是国外,当然具有本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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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0 10:31: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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