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利益受损人权利救济的思考
作者:朱里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朱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员。
【摘要】由于他人非法经营证券的犯罪行为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
人身份,在诉讼过程中仅享有证人的权利,不应享有属于被害人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权
利。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对于此类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定存在不明确和易误解之
处,应重新解读并加以完善。同时,在刑事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案件中赃款赃物的处理,应秉
持责令退赔受损人优先、罚没退居其次的方法。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利益受损人;被害人;赃款
在近期的案件处理和接访中,有这样一批为数不少、身份特殊的人进行检察机关的视
野。由于其诉讼地位的争议,暂且将其称为“非法经营罪中的利益受损人”[1],主要是指以赚取
投资回报为目的,在非法经营者的夸大不实宣传下,以投资人、委托人的身份参与非法证券活
动,最终因多种原因遭受投资损失的人。此类人员多因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以及购买未上市发行的股票等成为非法经营罪中的利益受损人。对于此类人员是否具有“刑事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损失如何得到弥补等问题在司法界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同时,此
类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体事件。因此,对
其诉讼地位及权益保护现状的困境进行破解理应成为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不可回避的问题之
一。
一、刑事被害人的界定
“被害人”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Victima。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使用了“被害人”一
词,但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并无对被害人的定义。各种教科书对被害人一词的概
念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如“广义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
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的被害人
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2]。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3]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
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4]
从以上几种对被害人的定义可以看出,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对被害人的解释有几点基本
达成一致:第一、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第二、是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三、侵害
是直接而非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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