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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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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9期
论我国刑法的公正价值
OnTheJusticeBenefitsOfChina'sCriminalLaw
张绍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439)
内容摘要:
公正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要起到定纷止争、安邦治国的作用,就必须要坚持并实现公正价值的要求。
公正包含正义和公平两项主要内容,具体要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三个环节来实现。我国在实现刑法公正
方面已经取得一定进步,特别是刑事立法已经较好地体现了公正价值的要求,但是在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方面还存在较
多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尽早加以解决。
关键词:
刑法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C41-1233/D(2011)09-02-03
存在,其基本根据就在于社会中存在着损害正义的各类丑恶
现象,不但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正当利益,也损害了人们追求
正义的基本道德情感,因此,必须对之加以制裁。如果说在
原始社会这种制裁主要表现为个人、氏族、部落之间的复仇、
那么在国家形态的社会中,这种制裁的主要方式就表现为以
国家的名义实施的刑事制裁。借助这种严厉制裁给侵犯者造
成较大的利益损失和痛苦,借以彰显合法权益的价值和不可
侵犯性,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秩序,平复被害人和社会成
员的仇恨情绪,最终实现社会正义价值。这正是黑格尔对刑
罚与犯罪之间存在的否定之否定关系的理解。无论是中国古
代社会中根深缔固的“杀人偿命”观念,还是《汉谟拉比法典》
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制度,无不体
现了人们追求正义的意愿。尽管随着科学刑罚观的出现,人
们对于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越加关注,刑法的报应彩相对
减弱,但是无论如何,这种预防功能也不能突破正义价值的
限制,不能以损害正义为代价。以教育、矫正为主要目的的
刑事实证学派理论之所以在现代社会无法动摇以刑事典型学
派理论为指导而建立的现代刑法根基,其主要原因也正在于
这种理论忽视了刑法应有的维护、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功能。
如果国家一味强调对未来危害行为的预防,而无视对已然危
害行为的惩治,那么这种法律就会因丧失正义性质而违背社
会成员的合理期待,因而疏远自身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感情距
离,最终失去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正当性,这样的刑法不但
起不到定纷止争、社会的作用,甚至会瓦解社会。1992
年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白人警察殴打黑人一案无罪判决所引
发的恶性骚乱事件就是典型的例证。可以说,刑法为正义而
生,刑法为正义而存,没有正义也就没有刑法,失去正义的
刑法就是恶法,势必为社会大众所唾弃。无论古今中外,莫
不如此。
一、刑法应当具备公正价值
公正,就是指公平和正义,这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诉求,
是历代社会人们不断奋斗,孜孜以求的制度目标,同时它也
是构成人类社会秩序的最基本原则。新中国是在打碎不公正
的旧制度基础之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的一切职能
都是为了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为
广大人民众谋求最大的福祉,这也是历届政府致力奋斗的
目标。进入新时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更将建立公平正义
社会作为国家的重大任务反复强调。2010年9月16日,胡
锦涛总书记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部长级会议上提
出: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2011年2月19日,在省
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发表的重要
讲话中,他又明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把维护
人民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作为
一项重要任务”。201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总书记再次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国家主要领导人如此反复强调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
无疑表明国家已经将其作为当下乃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重
要任务来完成。作为治国安邦、定纷止争的重要工具,我国
新时期的刑法也必须维护社会公正的价值。
二、正义与刑法公正
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综称。因此,维护公正,首先就
必须坚持正义。尽管人们对于正义的定义仁者见仁,但“给
每个人所应得”是公认的正义核心内涵。查士丁尼《民法大
全》中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
变的意志”①。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是各个时期不同国
家、民族,人们对于正义内涵最通俗的共同阐释。维护正义
是刑法的首要价值,更是刑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人类社会
之所以会出现刑法,在各个类型的国家中刑法之所以能持续
收稿日期:
2011-07-29
,男,河南宜阳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简介:
张绍谦(1956-)
①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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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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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9期
刑法维护社会正义,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有罪必罚,
无罪不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实现刑法正义价值,首先
要求立法机关科学制订刑法规范,根据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
将需要用刑罚制裁的一切严重不正义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规定
于刑法之中,法网严密,不漏掉任何一种应罚的危害行为;
同时还要准确、科学地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并针
对各类犯罪行为及不同的危害情节,规定与之相对应的轻重
不同的刑罚方法,给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办案标准。不需要
用刑罚制裁的行为则绝对不能拉入刑法之中,特别是对于没
有实施危害行为的人,不能为了达到威慑效果而实行刑罚的
“株连”。其次,在刑事司法上,要通过合理配备并充分运用
一切司法资源,确保对所有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都能够及
时缉拿归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论上说,只要有一个罪
犯漏网,刑法的公正价值就受到了损害,漏网的罪犯越多,
对刑法的公正价值的损害也就越大。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无
辜者,则绝对不能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地定罪,避免冤
假错案,杜绝法外用刑。同时,对于已经被认定有罪的犯罪
分子,还须判处与其罪行轻重相适应的刑罚,防止量刑畸轻
畸重。此外,司法正义还要求对犯罪行为尽可能及时地进行
惩罚,对无辜者尽快地给予平反和补偿,迟来的正义不是正
义。第三,在行刑上,刑法正义要求对所有被判刑者都必须
依法行刑,让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事责任落到实处,杜绝判
而不罚或者随意行刑现象的发生。立法正义,司法正义和执
法正义,这三者可以称之为刑法正义实现的三个阶段,缺一
不可,共同构成了刑法正义的全部内容。
应该说,经过30年的刑法制定和不断修正,我国现行
刑事立法在维护社会正义价值方面已经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相对科学的刑法
制度的构建,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行为要件的明确规定和对
法定刑的合理设置,原有罪名中构成要件的不断调整与完善,
新罪名的不断增设,都使得我国刑法的法网不断严密,罪刑
更加相当,罪与刑的规定基本上都更加符合我国现在社会现
实的需要。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增加限制减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