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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13・10(中)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 藤则
曾庆金
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常遭人们的质疑,为什么无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深刻理解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原因与归责基础,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有助于民众化解疑惑。当然,无过错责任
的法律规定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产生原因 归责基础表述方式重大意义
文章编号:l009 592(2Ol3)lO-0O8_o2
作者简介:曾庆金,嘉应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 行为人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秩序。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表述方式的选择
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上称为严格责任,德国法律称为危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 险责任,葡萄牙法律称为风险责任。
定。”人们将此规定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学术界一直存在着
《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监护人责 争议。
任、产品缺陷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
责任等。
有的人认为使用“危险责任”的提法比较好,它可以揭示归责
基础;有的人认为使用“严格责任”的提法比较好,因为这种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的事实。
2.有损害的行为(行为不一定违法,如监护人责任)。
3.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比过错责任更为严格;比较而言,使用“无过错责任”的提法比较
好。“无过错责任”的提法虽然没有揭示归责基础,但是它涵盖了
过错责任以外的所有归责形式,通俗易懂,司法上便于操作。考
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法律用语也会有所不同。法律用语固然重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
(一)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举证责任的减轻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由
4.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即法律列举的特殊侵权 要,但准确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才是最重要的。
行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原因与归责基础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原因
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l9世纪社会的工业化过程。工业化
为社会带来巨大财富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很多危险,突出表现 受害人承担。由前所述,由于危险大多是由于行为人从事特殊的
为工业事故频发、索赔案件增多。最初,这些索赔案件的处理沿 生产活动所造成的,受害人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的成本往往非
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是,由于工业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加上 常大,有时候甚至无法证明,受害人只好自己承担损失。
受害人与行为人的信息不对称,受害人举证极为困难,行为人总 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例如,飞机在
是出种种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最终的结果是很多受害人得不到 空中发生爆炸,伤亡乘客(家属)要求赔偿损失,不用举证证明经
赔偿,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运行。为解决这个 营者是否有过错,经营者如果要否定受害人主张则要承担举证责
严重的社会问题,l9世纪末2O世纪初,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 任。
家通过立法逐渐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2.由法律明确规定免责的情形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行为人可以直接根据法定免责
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消灭或减少了许多风险,另一 事由(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方面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风险(如高速火车),这些风险影响的范围 等)进行抗辩,请求免除责任。
更广,发生事故时所造成的损害也更为严重。因此,无过错责任
在现代社会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基础
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受到严格
的限制,也就是说,必须有具体法律条文的特别规定才能免除责
任。如上例,《侵权责任法》第7l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
由上可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引发事故的 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
危险(风险)活动。这些有危险的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 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里注意:免责事由仅
因此法律允许其存在。但是,法律许可人们从事规定领域的危险 为受害人故意,上述其他原因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活动是有条件的:如果发生损害后果,行为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如制造产品.污染了环境,飞机运输-鸟撞坠机),以平衡受害人与
(二)促使行为人强化预防措施,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
由于受害人不用举证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更多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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