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特点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4-11-05 13:47: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账户性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中,违反国家经济法律,

商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国家实

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以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直呈波浪式上升

趋势,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起来以后,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化,市场主体的

多元化,经济活动的频繁化,经济关系的复杂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数量、

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性也在升级。尤其是市场经济热点部门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

罪现象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气焰嚣张,重大和恶性案件增多,并向集

团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走私犯罪十分猖獗,单位走私泛滥,内外勾结走私、护私盛行;

骗汇、逃汇犯罪急剧上升,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手段恶劣,并且出现骗汇与骗税、走私、行

贿等犯罪相融合的综合性犯罪;金融犯罪居高不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集资案件多发,

利用信用卡和信用证的案件不断增多;证券、期货犯罪呈上升势头,给我国刚起步的证

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带来十分严重的危害。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特点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

罪行为的复杂性首先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开辟出一个又一个新的经济领域,新兴经济市场使各种新型的复杂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并

由此决定了应运而生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带有较复杂的专业性特征。其次是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结构的复杂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违法结构是

多层次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首先违犯的是这些复杂的、具有一定专业性的非

刑事法律法规,进而延伸和发展为触犯刑事法律,因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引

起的法律责任就不仅仅是单一的刑事责任,往往还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再次是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事实的复杂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往往是非常巧妙地

利用经济活动中法律所允许的活动方式,精心设计而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

方法手段又普遍带有智能性的特点而变幻多端,狡猾隐蔽不容易被人识破,在客观上使得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比其他刑事犯罪更加复杂。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主体的特殊性一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不像传统犯罪主体那样一般为自然人,

而是有相当数量的法人。由法人成员自觉地、有分工、有计划、有组织、有配合地实施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因此以法人为主体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具有

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一般具有丰富的

专业知识,较高的智能和老练的工商经济活动经验。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追诉

的困难性首先,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隐蔽性、智能性较强,使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检举、搜查、起诉比通常犯罪更困难,负责追诉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

必须仔细研究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和各种法律关系之后,才能发现和查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犯罪行为,否则很可能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混同于经济纠纷案件。

其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复杂性,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

比传统犯罪更加困难。疑难案件往往是经济纠纷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交织在一

起,经济违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刑事责任交织在一

起,因而增大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追诉的难度。再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犯罪被害人的不正常心理和反常态度增加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追诉的难度。

他们往往担心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会使财产损失无法挽回,

通过“私了”解决问题,致使一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追究。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危害的深远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社会所造成

的危害是十分深远的。首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被害者,包括潜在的或间接

的受害者数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其

次,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安全来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

非物质方面的损害往往比物质方面的损害更为严重和久远。再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犯罪不仅会利用腐败,还会加剧腐败,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风气。他们与国家机关中的一

些腐败分子内外勾结,由此衍生出腐败犯罪。二、防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法

律措施1、当前我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与现阶段我国经济领

域中的法制不完善很有关系。九七刑法的实施,对经济领域各类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由于刑法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定罪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构成犯罪的数

额标准难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办案人员抱着“宁漏勿错”的心态,往往放纵

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因此两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数额给出明确的定罪标准,

就显得尤为必要。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而言,数额表现为一定财产的价值,

具有可计量性这一点是相同的,具有共性,但每种犯罪的数额又有自己的特点,在具体反映

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上具有不同的特点。由于引起并对其发生影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犯罪行为是错综复杂的,与之相适应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数额也是一

个多层次的概念,实践中的犯罪数额形形,多种多样,即使是同一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也会因行为的实行程度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数额标志。对于犯罪数额的分类

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是依照不同标准将数额分为犯罪指向数额和犯罪所得数额;直接损

失数额和间接损失数额;挥霍的数额和追缴退赔的数额;犯罪总额、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和

平均数额等;二是将数额分为罪行所及数额,犯罪所及数额和非法营利数额。对犯罪数额进

行分类的意义在于全面了解犯罪数额的种类,准确把握每一类犯罪数额的特点,以及在犯罪

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和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提供依据。本着这一指导思想,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对犯罪数额的

分类应能涵盖刑法中对所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数额的规定。二、刑法中规定的

林林总总的犯罪数额能够涵盖于对犯罪数额所作的每一个分类中。三、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

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即具有作为一类犯罪数额存在的特殊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和司

法实践以及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不同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具体情

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出不同犯罪的数额标准,

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2、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应加大财产刑的适用范

围和幅度,完善罚金刑制度,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罚金刑的完善应遵循下列思

路。(1)、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一

定的手段和方式谋取钱财,因而对他们适用罚金刑更具有对症下药的特点,也更能便罚金刑

具有刑罚威慑力和刑罚预防功能。单位犯罪无法适用自由刑和生命刑,罚金刑便成为可供处

罚的主要方法。因此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就成为必然的结论。(2)、完善罚金刑的处罚原则及

其数额规定。在刑法的架构中,应当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判处罚金,应当依据犯罪事实、

情节,并酌情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及其缴纳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在刑法分则中,对各种

具体犯罪应明确规定罚金数额。(3)、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所有贪利性犯罪一律增设罚

金刑,而且采用强制并科法,促使司法机关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判处自由刑

时必须并处罚金刑。(4)、完善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增设罚金延期缴纳和罚金刑易科制度,在

犯罪人不能按期缴纳罚金,根据犯罪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缴纳或易科为不剥夺

自由的为社会提供强制性的社区服务,劳动一日可折抵罚金若干,这样更有利于罚金刑的执

行。3、为了更好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

罪,有必要对我国的资格刑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资格刑与其他刑种相比较有其优越性:第一,

它对犯罪的惩罚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性,但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影响被惩罚人的间接物质利

益。第二,剥夺资格刑既有溯及即往的作用,而且还有后及作用。第三,资格刑的执行环境

宽松,罪犯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符合刑罚民主化,开放性趋势与要求。充实资格刑的内容,

可进行相应的充实调整。(1)、增加剥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或从事某种职业资格内容,

主要是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利性、贪婪性及其顽固性的特点而设定的。这

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防止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的一种有效措施。(2)、对剥夺政治权

利的内容进行调整。将剥夺政治权利更名为剥夺公权。剥夺公权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担任社会公共团体职务的资格。(3)、适当扩大剥夺政治荣誉的

范围。剥夺的内容可以扩大到国家授予的具有法定性质或者法定意义的其他荣誉称号,如全

国劳动模范称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等等。(4)、与充实资格刑的内容相联系,应当扩大资

格刑的适用范围,可以说,充实资格刑内容必然要求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这些范围应当

包括:国家公务人员、社会公共团体的领导人员、普通公民从事特定职业者等。三、防治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制度措施1、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运

行机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快速增长,究其根源,大多数是体制问题。体制的

问题,只能通过体制的转变来解决。只有加快我国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经济,才能为扼制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创造物质条件,使人们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影响的能力,

使在经济体制转轨中所形成的漏洞为各种防范机制所堵塞,从而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犯罪的机遇。为此,应特别注意:(1)、加强人事管理。防范一些有劣迹,有犯罪前科的

投机钻营分子摇身一变,充当单位“能人”,埋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隐患。(2)、

加强财务管理。签字报销审核应严格把关,会计出纳应相互制约,不能一身兼任,不能私设

“小金库”,私吞国有资产等。(3)、加强财务管理,帐目要清,管理要有序,使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浑水摸鱼不能得逞。(4)、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将国企完

全推向市场,政府只起宏观调控作用,实现党政机关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原机关完全脱

钩,将机关办的企、事业单位也推入市场,清除权力与创收的直接联系。(5)、煞住机关、单

位风、公款送礼风、公款后门风,不给犯罪分子行贿之便。(6)、要勤政,即提高机

关办事效率,克服拖拉作风,避免一些人利用我们工作效率低,工作拖拉的弱点去从事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改革司法体制我国的司法制度是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立和发

展起来的,由于各种因素,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还受制于地方政府,由此导致了司

法权的地方化;又由于司法机构与地方存在着一种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便得司法机构在执法

时,不得不将法律以外的经济因素加进去,影响执法公正,并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现行司法

管理体制,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司法责任制,解决司法人员法律专业素质低下等等问题,因

此,应进行司法改革。(1)、应坚持司法真正独立,而这又首先是司法经济独立。应当由国家

财政列出司法专项拨款,并逐年有一定幅度提高,但不允许司法部门从其它渠道筹集办案经

费。同时,要保持司法人事独立。司法机关主要领导的任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2)、要

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目前司法队伍的问题,直接导致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打击不力。应改变守株等兔、坐等众举报的办案方式;改变怕碰硬、怕碰有权势的犯罪分

子的思维方式。(3)、改革司法领导体制。将国家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改为由最高司法机关垂

直领导为主、地方人大监督为辅的领导体制,避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机关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国库开支,实现财政单列。在全国范围内建

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4)、建立错案追究制度,

严打司法腐败。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是最后的也是最具权威的裁判,在客

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如果司法腐败,社会公平和正义必然沦丧,导致严重的法制

破坏。3、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准则,要坚持“法律至上”,

就必须对权力进行约束。在当前,为使掌权者避免或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必须解决以下问题:(1)、要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完善选举制度,使人民众真正拥有选举、选

择官员的权利。由于历史等方面原因,许多地区官员的产生所体现的主要是上级官员的旨意,

正因如此,造成一些公职人员为了获得或保官位,不是通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去取得众

信任、支持,而是通过种种腐败行为去取得上司赏识、任命,而这种人一旦达到目的后,则

会在官位上继续着他的腐败犯罪。(2)、要让人民众对党政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当前尤其

应注意发挥两种形式的众监督:一是社会舆论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揭露公职人员在廉政建

设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进工作、纠正错误,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起着不可低估

的作用。二是众举报监督。广大众遍布城乡每一角落,熟悉身边的人和事,因而众举

报能有力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3)、应建立、健全、完善

监督机构。可以将党的内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隶属检察院的

法律监督机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合并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权威的廉政机构,专门负责

反腐案件的侦办及其廉政事宜。当今世界各个廉政工作做得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廉政机构

的设置均是这一模式。继毛同志提出用民主新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之后四十年,邓同志又

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江同志进一步强调要依法治国。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

用民主、更用法治的今天,一定能把国人最为关注,也是最难对付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犯罪加以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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