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洞穴奇案”浅析法律适用的困境
作者:赵舒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6期
摘要“洞穴奇案”是美国法理学家富勒提出的假想公案。就此公案,他及萨伯提出了14个
观点,可谓是法哲学的思想盛宴。虽然“洞穴奇案”是虚构的案件,但是其中法理与情理、秩序
与正义、法律与道德间的强烈碰撞同样体现在中国当今的司法活动中。这些碰撞往往会使法律
适用陷入困境,法官难以作出两全其美的裁决。本文从“洞穴奇案”的案件事实出发,依照法律
条文的规定,并结合秩序与正义的关系,以求作出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个人论断。
关键词紧急避险秩序正义良法之治
作者简介:赵舒,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1009-0592.2017.12.247
一、案情回溯
两千多年前,纽卡斯国五名探险员遇到石崩。山洞内缺乏供给,五位探险者很有可能在山
洞打通前饿死。威特莫尔向医生询问:若吃掉其中一人,可否使大家存活?医生犹豫地给出了
肯定的回答。其后威特莫尔提议以掷骰子的方式决定谁先被吃掉,但后来在掷骰子之前,他又
撤回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其余的人仍然坚持。一位探险人员代替他投掷,并要求他对投掷的公
平性表态,威特莫尔并未表示抗议,最后根据投掷结果,他被吃掉。走出洞穴之后,生还者
以谋杀罪被起诉。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是:他们是否应该被判有罪?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一)紧急避险是否适用
1.从“食人”方法是否是唯一方法角度
构成紧急避险,必须要求行为人出于迫不得已。除此之外,不能有其他方法来保全合法权
益。伯纳姆大法官认为此时采用“食人”方法不是最佳选择。他表示:“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代
替杀人选择:(一)等待最虚弱人自然死亡;(二)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三)尝试重
新恢复无线电联络;(四)再等几天;虽然伯纳姆法官提出的四种方法最终可能并不会改变
探险者们被困山洞的局面,但是与直接生吃活人相比,似乎更加理性。就此,生还者的行为违
背了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不能够构成紧急避险。
2.从生命权是否可以衡量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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