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妇女权益保护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6: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二胎上户口)

论妇女权益保护

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今天已不能

再予以漠视,综观历史沿革和我国的人权发展趋势,如何解决女

性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不仅成为社会学、历史学的课题,更是法学

应当直面的课题,因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

问题,侵害本身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的保障是真正实

现妇女地位平等和公平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使事物合乎正义

(公正),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

衡。不仅如此,以法律作为公平的权衡是人们能够也愿意接受的,

因为谁都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

当的判断。无论从法治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加强对妇女权益保

护的研究以使制定妇女平等权益法律制度更为完善具有紧迫的

现实意义。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在1992年4月3日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认为妇女

权益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中还包括了妇女的特殊权益。

该条明确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与方向,是我国针对女性歧视、

虐待现象所概括形成的。

目前,我国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Family/DomesticViolence,简写FV/DV)

1998年某省妇联开始关注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状况,通过

信访统计显示,1998年家庭暴力案件401件,占信访总数的

0.7%;1999年家庭暴力案件607件,占信访总数的11.1%;20XX年

家庭暴力案件1069件,占信访总数的18.8%;20XX年家庭暴力案

件1053件,占信访总数的15.7%;20XX年家庭暴力案件917件,

占信访总数的13.3%。从数据中可以发现,在各地发生的家庭暴

力案件中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占了主要位置,不仅给妇女带来了

极大的身心伤害,而且也成为了社会不因素之一。

在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

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

做了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

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

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中,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有着

严格的界定,认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

和性暴力三类。但是,对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不作为、相对隐私

的行为却并没有明文规定。

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较低、家中处强势

地位的成员身上,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青壮年对老人等。

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男尊女卑思

想的严重影响。二、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距。三、压力的增加。

四、社会环境的影响。

2、离婚过程中妇女权益的严重得不到保护

关于离婚问题,《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以条文形

式明确予以了规定,并对特殊情况下的妇女权益予以保护,如《婚

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都有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等。总的而言,我国在离婚上的规定是相

对完善的。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如此,因为社会发展的快速和

对一些问题考虑不周到,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开始体现,尤其是在

财产的分割与虚构夫妻感情破裂的方式上,规避法律更加隐蔽和

巧妙,造成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后果加重。

3、妇女就业歧视增加

妇女就业歧视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严重的侵犯,在《劳动法》

中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婚姻法》角度,笔者认为这也是一个

值得研究的课题,并将它放在了这里,因为在婚姻问题上,妇女

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妇女经济上对男方存在严重的

经济依赖,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导致离婚时妇女财产权

益受侵害的原因,也是妇女屈服的原因。妇女要获得真正意义上、

全方位的解放,要取得和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关键在于要拥

有获得独立经济收入的途径。而就业是妇女经济独立的基本保障,

所以它在本文中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一个尤为重要的方面。

三、现行的法律观点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法律给予了大力支持,无论是《宪法》,

还是《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部

门法中都予以了规定,具体的法条就不必一一阐述。在现在的法

理界,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观点主要有:

1、提出对家庭暴力规定的具体完善。其中包括了将重在制

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转变为对家庭暴力的有效预防、增加

对多发性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对冷暴力予

以明确界定,并建立有效的事后处理机制和法律救助机制。

2、针对现代社会的特点对离婚妇女予以更人性化的保障。

最重要的包括对包二奶、同居等第三者插足给于明确禁止和处罚;

对因为生育女孩而离婚的给予严处;人性化的保障离婚妇女的财

产权益的取得;构建有效率、系统、全面的妇女救助机构,尤其是

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

3、禁止女性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在家庭、社会的经济独立

不受侵犯的权利。

4、借鉴国外法律经验。在国际社会,各国对妇女权益保护

的研究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并在法律规范上逐渐完善,中国

的法制建设相对迟缓,并由于经验等方面的不足限制了法制建设

的进程,借鉴国外经验,有利于扬长避短,是法制建设的完善的

有效途径。

四、笔者观点

中国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经历了数十年的过程,

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时间较晚,法律思想、法制体系、辅助体系

等都不完善,法制建设存在不足,且在改革开发过程中逐渐暴露

出来。为以雄狮之姿屹立世界,更好的发展经济,融入国际社会,

中国不断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是必须的途径。

结合国内外的一些经验和法律法规,提出一些解决的措施:

1、针对家庭暴力的不足

在现今的救助体系中,尤其是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个巨

大的不足在于:其规定只是在宏观上予以立法,而并不能治本,

往往具有的是事后处理性,而根本不存在预防效果。举例而言,

在《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是短短的禁止家庭暴力几个字,

而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也只是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

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条文,不仅对家庭暴力的范围没有

明确的界定,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其中冷暴力就是法律规定中一个很明显的不足。以非暴力不

合作为内容的精神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

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较为冷淡、轻视、放任

和疏远,是隐性暴力中比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

笔者认为:

(1)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有效的法律救助机构,充分发挥政府、

国家的指导功能,从法律、行政、社会方面着手。在立法上应该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性

质等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对冷暴力的确定,增加法律救助程序、

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分工明确、执

法明确,使受害者投诉有门。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制定专门的《反

家庭暴力法》。

(2)加强舆论作用,增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应将家庭暴

力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从舆论、道德、家庭、法律、社区、

单位几方面组建反家庭暴力网,使家庭暴力无漏洞可钻。

(3)加强对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正确婚姻观念,尤其是农村

地区的妇女。提高妇女的素质,在生活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

暴抗暴意识,在受到暴力侵犯时可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

己。

(4)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建

立家庭防暴救助站、妇女庇护所等

(5)加强全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从思想上消除封建残余思

想的腐蚀。

(6)借鉴国外经验,并将国外的好的法律移植到中国,使之本

土化,从而可以克服本国在立法方面的不足,达到效率和资源的

有效结合。

2、针对离婚问题的不足

对于离婚问题上的不足,主要从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单从离婚来看,在不少乡村,妇女离婚的自由权就得

不到有效的保障。由于观念的沉旧,法制宣传的不到位,旧观念

影响等原因,一旦农村妇女提出离婚,就会面对很多的困难,包

括了:一、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正常生活没有保障。三、

易受暴力袭击。四、女方家庭的不支持。

其次,离婚判决造成一部分离婚妇女不平衡。在离婚问题上,

多数妇女都是受害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都会通过诉讼方式。在

离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财产特别是住房分割。诉讼过程

是需要有证据的,但平时家庭生活正常时要保留证据是一件很难

做到的事情。

最后,在离婚问题上,存在最多的是包二奶、同居等第三者

插足导致婚姻破裂问题。在这类现象有明显上升的今天,法律没

有明确禁止规定,又缺乏处罚条款,导致了社会恶习的日益猖獗。

上述几点,法律有的没有给以明确的规定,有的没有做到完

善的法律救助措施,有的是给以了漠视或纵容。

笔者认为:

(1)完善法律体系中对妇女离婚过程中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

明显弱势的女性和特别情况下的女性的权益保护。

(2)提高妇女对自我的保护意识,在婚姻存续期间注意对财产、

住房等重要问题上的参与。在婚姻破裂后,要勇敢的对自己的合

法权益予以维

(3)通过舆论、社会团体、妇联等社会机制宣传妇女的寻求自

我独立,最重要的是在经济上的独立,抛弃旧有的依赖思想,做

自己的主人。

3、针对就业歧视上的不足

就业歧视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其中的弊端是有目共睹的,鉴

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法律,为维护女性的就业权利提供依据。我国保护妇

女平等就业权利的条款在《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

中都有,但是有些法规条例中存在与宪法不符的情况,特别是存

在的执行主体不清、违法责任不明等情况。

(2)加强维权机构的建立,切实保护妇女权益。

(3)发挥妇联优势,鼓励妇女创业。如创办家庭服务中心、建

立农村保姆协会、嫂子队伍等等

(4)国家提供资金帮助,鼓励妇女创业。这尤其针对下岗女职

工、就业女工,他们都拥有一定的技能,再加上政府、社会的帮

助,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妇女从新投

入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新的财富。

五、思考

作为一项宪法性的权利,如何保障妇女的地位平等和消除妇

女歧视、虐待将是一个长期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深远的、

漫长的讨论、研究的问题,在此,仅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相信

随着时代发展的步伐,对这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将会出现新的局面,

这不是一个思考的结束,而是一个思考的开始!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58: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4691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