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堂笔记

更新时间:2024-11-07 15:35: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宾馆玩小)

国际私法课堂笔记

1、国际私法研究方法: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实证法。

2、学习时贯穿的思想主线:涉外性质的考量:采用对受害人最有利的原则;掌握好冲

突规范这一法律适用的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国际经济民事纠纷。

3、法律援引:我国涉外法律(合同法、民法通则、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等

4、学习方法:多做笔记、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名词概念,并进行强行记忆。

5、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新司法解释、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80(80公约)

6、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所要具备的条件:

①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产生的发展是前提

②法律条件:涉案当事国之间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

7、国际私法的性质:涉外性、国际性、广泛性。

8、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①间接调整: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称之“冲突规范”,属于

国际私法特有规范,如“动产及不动产,以物之所在地法”。它是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②直接调整: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substantiverules)。

9、内国法:针对的是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无国籍人适用当事国法律的统称。如某人

有A国国籍,其人在B国时优先适用了B国法律,B国法律称之为内国法.

10、当发生了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的选择适用时,优先适用后者。

11、域外效力:即属人效力,通常采用国籍标准来判定。是指一国法律适用于所有具有

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

12、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②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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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际私法性质学说以及代表人物

①国际法学派:德国的萨维尼、意大利的孟西尼。

②国内法学派:法国的巴丹、德国的康恩、英国的戴赛、戚希尔、莫里斯、施米托夫,

美国的比尔、库克里斯、苏联的隆茨等。

③二元论。

中国采用国内法学派的观点,并且受隆茨的学说影响深远。

14、国际私法的名称之争

巴鲁托斯的法则区别说、斯托雷的《冲突法评论》讲述的私国际法、荷兰罗登伯格的冲

突法。

15、本书对于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16、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①分散立法式②专篇专章式③单行立法式

17、现代国际私法的内容已经扩展到了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

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

18、弹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广泛适用。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采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补充性连结因素的采用,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19、1971年,里斯作为报告员出版了美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确定了最密切联系

原则。

20、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重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为冲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

织。通过了40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扶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等方面的国际公约。

21、在冲突法方面,我国缔结的公约目前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2、具有普遍性的冲突法原则:人的身份和能力依当事人属人法;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

所在地法,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场所支配行为),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

治原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3、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区别:①制定部门,前者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后者是非政

府……②效力:正式的国际法律文件,对缔约国产生拘束力;后者无拘束力。③后者取

决于国家的允许和当事人的选用,并且不影响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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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则区别说时代:

代表人物(国家)巴托鲁斯(意)杜摩兰/达特让莱(法)胡伯(荷)

学说

25、近代国际私法:

代表人物(国家)萨维尼(德)

学说

孟西尼(意)戴赛(英)斯托雷(美)

既得权说属地说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说

26、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萨维尼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者,提出行为方式均以行为地为本

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适用的例外情形:(1)适用的法律违背内国具有绝对

强制性法律。(2)对于内国不承认的外国制度,诸如奴隶制度。

27、当代国际私法:

代表人物(国家)库克(美)卡弗(美)柯里(英)莱弗拉尔艾伦茨威里斯(美)

(美)

学说

格(美)

本地法说优先选择政府利益影响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

原则分析说选择的五说

点考虑

系说

28、苏联的国际私法学家隆茨教授所著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教程》对新中国产

生广泛影响。1951年,人民大学最先设立国际法教研室。

29、1987年7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

30、我国学者关于国籍的定义: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

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3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①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

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②如果都是外国国籍,以取得在先或者在后的国籍优先;③

以当事人惯常居所地或住所所在地的国籍国优先。④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

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说依他的“实际国籍”决定其属人法。

32、国籍的消极冲突:我国做法,无国籍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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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33、原始住所(domicileoforigin):自然人出生时取的住所,公认以父和母之住所为原

始住所。选择住所:(…ofchoice):自然人出生后依久住意思和居住事实选择取得的住

所。法定住所:依法律规定取得的住所。(如军队、监狱等)

34、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地,居所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35、惯常居所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用的术语,表述为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通常还有久居的意思。

36、住所地的消极冲突:通常采用居所地代替。

37、法人的国籍主要有五种主张:成员国籍主义(也成资本控制主义)、设立地主义(登

记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制主义。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38、法人的住所存在三种主张:管理中心所在地说、营业中心所在地、法人住所依其章

程之规定说。我国民法通则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采取

管理中心说”;民通意见强调:“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

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39、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认可的问题上,我国采取了特别认可程序,必须提出申请,

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40、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后者指对国家所有

的财产不能在别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即使国家通过明示或暗示的

方式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也并不意味着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即国家参与诉

讼,并非放弃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

41、我国国家豁免的立场:(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2)坚持绝对豁免轮(3)对

外贸易中,开始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后者有独立

法律人格和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5)赞成通过协议解决分歧。(6)在外国法院主

张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42、国际组织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表现在:

(1)以自身名义开展,以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成员国之间对其债务不负连

带责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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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其特权来

自成员国的授权。

(4)不同的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地位差异较大。

43、国际组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主要有: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文

档案不受侵犯;国际组织的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

44、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国民待遇(ational~)、最惠国待遇

(Most-Favored-ation~)、优惠待遇(preferential~)、普遍优惠待遇(~ofgeneralized

systemofpreference)、不歧视待遇(on-discriminate~)。

45、国民待遇(ationalTreatment)

1.概念:又称平等待遇。所在国应给于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义务。

2.当今国民待遇原则的三个特点:

1)已成为不言而喻的全球性制度。以互惠为基础,但不一定以条约或法律上的规定为

要件。各国为防止本国公民在外国境内受到歧视待遇,多采取对等原则,

2)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同内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各国从自

身利益出发,总要对外国人的权利给于一定的限制,如:不能拥有内国土地所有权、不

能担任内国国家公务员、船长等职务。

3)国民待遇原则除适用于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如今还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适用

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46、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ationTreatment)

1.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给惠国:又称优惠授予国,承诺给予他国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给予者。

受惠国:已经或将来要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有优惠待遇的国

家。

最惠国待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

法人的优惠同样的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2)作用:保证一国之内的各外国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平等,排除和防止对某一

国公民赋予的权利低于第三国公民的权利。

它已成为GATT和WTO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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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点:

①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

待遇。

②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授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自

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③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2.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1)根据受惠的边数,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两种。

①互惠的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②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缔约一方根据条约义务单独给予缔约另一方最惠国待遇

2)根据受惠的条件,分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①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最惠国条款中规定,只有缔约对方能像第三国那样,向它提

供同等的报偿,才把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给予第三方。

②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凡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给予第三国时,也自动而且无报偿给予

缔约他方。

3.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把给予第三方的待遇给予缔约对方: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和优惠;

3)有特殊历史、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如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特权和优

惠。

47、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歧视待遇(DiscriminationTreatment):又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给予本国或

其他外国自然人、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非歧视待遇(on-DiscriminationTreatment):又称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

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

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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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互惠待遇(ReciprocalTreament)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

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WTO坚持这一原则。

49、优惠待遇(preferentialTreament)

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一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1)与国民待遇区别的是,优惠待遇是条约或国内立法规定的几个国有限领域给予外

国或外国人的优惠;待遇水平上优惠待遇可以高于或者低于本国人享有的待遇;

(2)与最惠国待遇区别的是,前者是通过内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

国人直接享有,后者必须借助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有享受最惠国待遇。

50、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

待遇。有三个特点:①普遍的,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时给予普遍

的优惠待遇;②非歧视的,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即发达

国家单方面给予特别的关税减让,不要求对等。

51、补充:中国在处理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时的态度:

《民法通则》第8条: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同样适用于在中国

领域内的外国人。

《民事诉讼法》第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重点掌握:国民待遇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对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名词解释)及特点以及两种不同的分类,还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多项选择题、简答

题或者案例题)。

52、法律冲突:通常称为法律选择问题(choiceoflaw),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冲突法解决办法、实体法调整办法。

53、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是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

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其特征:①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②

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③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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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的明确性和预见性。④结构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54、范围又称连结对象(objectofconnection)、起作用的事实(operativefact)、问题的

分类(classificationofissue),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

题。作用在于解决判断该规范属于哪一类民商事关系。

55、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结构通常是“……适用……法

律”或“……依……法律”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56、冲突规范类型:单边(只有一个连接点,通常以国名为标志)、双边(一个连接点,

以抽象的地点为标志)、重叠适用(连接点≥2,连结不同国家的实体法要求同时使用)、

选择适用冲突规范(连接点≥2,无主次之分时,任意选择;有主次之分时,适用意思

自治原则或者最密切联系原则)。

57、冲突规范辨别:

①合营企业合同工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②合同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

③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④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婚姻各方的属人法。

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8、连结点(pointofcontact)又称连结因素(connectingfactor),也有称之为连结根

据(connectingground),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

据。例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中的“不动产所在地”就是作为

适用法律的根据。冲突规范之所以是间接规范,就是因为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而只是通过连结点去指引某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9、从实质上看,连结点作为一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地域的法律

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约

束。连结因素是由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

60、惯常居所(habitualresidence)在法律规范中最早出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

国际条约中,其目的是为了协调大陆法国家的“国籍主张”和英美法国家的“住所”主

张。英国法院的判例中,确定“惯常居所”必须有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的居住

(residence),二是主观上有定居意图(settledintention)。一个人只有一个惯常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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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取得。

61、系属公式(formulaofattribution),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之成为

国际法上公认的或者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常见系属公式有:属人法【本国法

和住所地法两大派;法人属人法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成立、解散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方面的问题】、物之所在地法【解决有关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行为地法【派生出合同

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解

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地法(lexfori)、旗国法【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

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最密切联系地法(lawoftheplaceofthemost

significantrelationship)【起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62、一国法律体系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

63、准据法(applicablelaw,lexcausae)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

规范所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64、准据法特点:①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②必须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

③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④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

法律文件。

65、国际条约也可以成为准据法。适用情形:①非条约缔约国的公民或法人选择某一国

际条约作为调整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②如果冲突规范援用某一缔约国的国内实

体法为准据法,而该国国内实体法无响应的规定或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可以将

缔约国参加的某一条约视同国内法作为准据法来适用。80公约中规定:如果国际私法

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该公约。但中国对此提出了保留。

66、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首先将其分为实体问题(substance)和程序问题(procedure)。

实体问题采用法律冲突所指向的实体法为准据法,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67、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

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成为

“本问题”或者“主要问题”,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成为“先决问题”。(案例见

课本p119最下四行)。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①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②需要先行解

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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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可供援用,而不论该冲突规范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是否相

同;③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处理先决问题上有所不同。

68、区际冲突法与准据法的确定:我国《民通意见》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

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外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

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地区的法律。

69、识别: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

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

程。

70、识别产生的原因:①不同的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为可能援引不

同的冲突规范。如未达年龄青年结婚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法国识别成婚姻能力问

题,英国识别成婚姻形式问题,分别援引了当事人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②不同国家

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如时效问题的实体法和程序

法之争。③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如蜂房有动产和不动

产之说。④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

71、识别问题的处理原则:应有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保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处理的目的出发,来确定识别标准。需要依据法院地法

以外识别的情形:①法院地法没有关于某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时,按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

②有关冲突规范由条约规定,应依据条约作为识别依据。③特殊或者专门的国际民商事

关系,如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识别,应根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定。④如果一个

案件依据冲突规范发生了反致或转致,该法律关系就应根据被反致国或被转致国的法律

规定识别。

72、反致制度:①狭义反致(一级反致),AB

②转致(二级反致)ABC③间接反致ABC

73、④双重反致:以英国为例,若外国不承认反致,则英国法(冲突法)外国

法(实体法),若外国承认反致,则英国法(冲突法)外国法(冲突法)英

国法(冲突法)外国法(包括冲突法、实体法的全部法律,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

都只能有一次反致)。结论:承认反致的国家指向对方适用的包括冲突法、实体法的全

部法律。②不承认反致的国家指向对方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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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反致问题产生的条件:①对审理案件的法院而言,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应包括实

体法和冲突法的全部法律。②相关国家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③致送关系

没有中断。

75、法律规避(evasionoflaw),又称僭窃法律或欺诈设立,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

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

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76、法律规避构成要件:①由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②主观上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

造成。③规避对象上,被规避的法律是具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④行为方式上,通过

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的构成要素达到目的。⑤客观上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即将

能适用或者已经适用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效力:我国规定,规避我国强制性、禁止

性法律,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77、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

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

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78、我国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采取直接限制的方式、采取“结果标准”,不仅

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考虑的内容还包括: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国家统

一和民族团结、主权和安全、部门法的基本准则、缔结的条约和承担国际义务、国际法

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

79、外国法的查明(ascertainmentofforeignlaw),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

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

的规定的问题。查明方法: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法官

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具体的查明方法:(1)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承认

确认。(2)法院的司法认知(3)通过外国政府批准的法律文件。(4)专家证据。(5)

通过法院之友证明。

80、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①直接适用国内法。多数国家采用。②类推适用国

内法。英国法院推定适用英国法。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和美国采用。

④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如一战后无法得到《厄瓜多尔民法典》

但以《智力民法典》为蓝本进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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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名称

意大利法则区

代表人物时代国家主要内容承继关系

意大利从法则本身性质入手,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属地)、“人的法则”

巴托鲁斯14世纪

北部(属人)和“混合法则”。在此基础上还提出许多冲突法规则。

1法则分为人法(从人)、物法(从物)、行为法三类;

别说

“国际私法之父”

法国南

杜摩兰

法国法则区别

达让特莱

16世纪

代表新兴商人阶级利益

2提出“意思自治”原则。

法国北1反对推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2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

方是例外;3混合原则适用属地法。

1《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反映封建势力要求

荷兰法则区别

说(国际礼让

说)

胡伯17世纪荷兰2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

3但是,此学说自身包含着不可克服的矛盾性。

1适用法律只应是各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

律。

法律关系本座

萨维尼

3国私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4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1对属地主义路线作进一步发展。提出类似胡伯的自己理论三原则。

美国学派斯托

斯托雷

19世纪美国

2抛弃了法则区别说的传统做法,而根据每类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法

律适用的原则。

3建立在美国洲际冲突的丰富判例基础上,形成独特的判例分析法。

继承了荷兰的礼让说。

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

19世纪德国

国际私法界的“哥白尼革

2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认定各本座。

命”

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

但有开放、进步的发展。

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

既得权理论戴赛1896年英国

坚决加以维护。法官不适用、承认,而只是保护。

以严格属地性为出发点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总要适用自己国内法。案中根据外国法产生

彻底批判了“既得权说”

本地法说库克1942年美国的权利可以转化为国内法予以承认,“并入”。对外国法采取一改否认的

态度。

(但过分夸大属地性)

1解决法律冲突最好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认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

政府利益分析

柯里

2区分法律冲突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

1963年美国

即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否定冲突法的存在必要,

动摇了几百年的国际私

法体系。

1933年

结果选择说卡弗斯

1965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

1971

美国

改变“管辖权选择”的传统,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

《法律选择程序》一书提出七项解决法律冲突案件的“优先选择原则”。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折中态度,提出“最密切联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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