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意外伤害的防范和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7 23:53: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双实线)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的防范和法律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读书心得

总口中学陈新好

学生伤害事故,包括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是学校教育教学实

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法律问题,因为相关法律知识缺乏,造成有

些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胆战心惊,如履薄冰,不知所措,甚

至有的因噎废食,取消了一些必要的而他们认为存在风险的教

育教学活动。这些问题已大的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

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正常开展。作为一个学校的管理者,有必要对

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些法律问题弄清楚,并用来指导教育教学工

作。学习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后,我了解了许多,

工作思路也更清晰了,如遇到这类问题时,处理也有了理论支撑。

这里的学生主体范围包括未成年的学生,究其原因,学生伤

害事故之所以成为一种民事法律上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其特

殊点关键在于对这种事故中学生行为能力受限,他们对自己的

行为的意义和后果缺乏正确判断,同时他们又处在脱离监护人监

护的状态,因此在他们身上较容易发生人身损害的侵权结果,

应当是侵权行为法着重保护的对象.故学生的主体只能限定为未

成年学生,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概括

地说指未满18周岁的学生。

学校是指承担上述学生教育任务的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

学校是多种学校主体中的一种。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在学校内,也可能在校园外,学生伤害事

故是学校替代学生家长履行教育、监督和保护义务时发生的事

故,只要是发生在这个范围内的学生伤害,学校就有可能承担

责任,其有可能发生在学校的地域范围之外,如学校组织的参

观、春游、校外活动等,既有可能在课内,也有可能在课外,学校

对住宿生晚上就寝,承担管理、保护的职责.因此学校对住宿生

管理十分严格,十分重视。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按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弄事责任、民事责任

和行政责任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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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伤害事故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

应当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受害人没有要求追究,也是

不能免责的。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当学生伤害事故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应当对受害学

生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

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必要的

营养费予以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还规定,学校对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赔偿,但不承

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经济损失无

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因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向有

关责任人追偿。

行政责任是指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责任形式主要有撤职、降职、

开除、记过、警告等。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归责原则,按现行法律规定,学校在

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

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才能运

用于学生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即学校根据自己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失大小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学校的过错是伤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学校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学校的过错是发生伤害的部分原因

则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没有任何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教职

工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后果,并希望造成这种结果的发

生。过失是指教职工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学生伤害的

结果,但因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而导致发生伤害结果。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根

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具体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

地、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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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

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

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

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

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能参加某

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但未予以必要的注

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

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规定的;(10)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

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

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

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

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学校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由对于引发学生

伤害负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或学生监护人自行承担。

无过错责任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有三种情形,第一是

学校进行高危作业所致的学生伤害,二是学校原因产生环境污染

导致学生伤害,三是学校饲养动物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以上情形

中,即使学校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是学

生故意或不可抗力所致。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损害却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

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达到救助受伤害学生的目的,如

案例中学生体育课跳远受伤,学校、学生双方均无过错,这时公

平责任原则可使学生受到救助而解困,值得一提的是,公平责任

原则不是损失双方均摊,而是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受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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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能力等来确定.

为了有效减少和避免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

采取多种途径进行学生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活动,强化教育效

果,加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处理事件能力的培养.定期

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设施、设备运行安全。另外,

保险也是使受害人得到保障,减轻学校压力的有效办法,保险

有两种,一种是校方责任险,当学生伤害发生时,由于校方的

责任需要赔偿的由校方责任险理赔,有效地减轻了学校的经济

压力;另一种是学校组织学生购买的学生人身平安保险,当学生

发生意外伤害后,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样有效地减轻了受害人的

经济压力,再加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学生的保障程度

就更高了.

我们努力地学习法律法规,我们不希望出现校园学生伤害

事故,我们通过教育和防范,力争减少和避免校园安全事故的

发生,让我们的孩子们在安全、和谐的校园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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