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更新时间:2024-11-08 05:44: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国际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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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

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

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

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

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

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

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

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

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

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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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

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

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

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

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

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

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

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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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

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

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

多的国家接受。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

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

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

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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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

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

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

骗政府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

程序设计,为人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

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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