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7 02:35: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丢身份证)

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

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

如今,家庭暴力已然成为一个跨越了意识形态、国界、阶

级、种族的全球性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在国外的许

多国家,防治家庭暴力已经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理论和制度,并在

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专

项立法,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制度和社会实践都尚不完善,这些

成熟的制度经验无疑对推动我国家庭暴力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

义。一、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在美国,启动民事保护令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

时最常使用的保护途径之一。所谓民事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特

定人,使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发布的强制性的禁止家庭暴力

加害人为某些特定行为的命令或判决。民事保护令具体从以下几

个方面对家暴受害人进行救济:一是禁止保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

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和家族成员实施暴力或威胁实施暴力;二是

禁止被申请人采用电话、跟踪、骚扰及其他一切可以和申请人通

讯的手段与申请人接触;三是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四

是被申请人不得接近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学

校、工作场所以及他们其他一切常去的地方;五是司法官员得帮

助申请人恢复对汽车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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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转移财产;六是允许申请人为未成年受害人实施暂时监

护。

民事保护令制度,包括“暂时保护令”和“保护令”等。这

种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它准许妇女可先不提出离婚

请求,而单独向法院申请民事保令。家暴受害妇女可通过两个途

径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警察,丈夫违反保护

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

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二是丈夫严重违反保护令的,妇女可

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同时,美

国的许多州的州法律也赋予了申请人向原授权法院申请撤销已申

请的民事保护令的权利。二、确定强制司法干预制度

以往加拿大警方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不太愿

意介入家庭争端。但自1981年以来,加拿大政府开始给积极给警

察和法官提供指导性文件,鼓励警方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许多省

份甚至作出硬性规定,必须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反应,并要求警

官无论是否得到受害者的合作,都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查,

提交报告,必要时还要作出指控。如今在加拿大许多省颁布的

《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态下保护令》都规定,妇女在受到暴

力威胁时,随时可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即使未获得当事人允许,

警察也可以破门而入并带走施暴者,限定施暴者一段时间内不得

回家,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暴力行为严重的,将被

提起刑事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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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挪威,随着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

开,其确立了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根据挪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

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

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

起诉讼,以最大化地保护受害者。三、引入“受虐妇女综合

症”

“受虐妇女综合症”从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转化为一个法

律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

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女性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

如今该理论已被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

国家的司法领域广泛采纳。“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已如同指纹

鉴定、DA鉴定等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运用,成为受虐杀夫或受丈

夫胁迫犯罪而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证据,不少被迫杀夫的受

虐妇女因此得以无罪释放、减轻或从轻处罚。

而美国在司法领域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后,更于2002年

在加利福尼亚州率先推出《受虐妇女综合症法》。该法律规定,

对那些曾经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生命的女犯人,可以以“受

虐妇女综合症”为由,申请一次听证会,出示以前遭受毒打证

据,谋求自我辩护,以重新确定法院当年对其量刑是否合理。

四、成立家庭暴力专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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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庭暴力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近年来专门

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在美国各州法院逐渐设立,以便更

有效地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暴力专审法庭主要审理民事案

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家庭暴力专审法庭的

法官们都经过专门训练,具备教育学、心理学

等知识,能够深入了解家庭暴力双方的心理及他们的意愿,

更好地审理家庭暴力事件。同时,法官们的职责也并不局限于法

庭,他们还经常到学校讲演,对公众进行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教

育,并积极与律师、医生、教育工作者、心理专家、牧师、记者

等建立治理家庭暴力的协作性社会系统,为受虐妇女和儿童提供

公开的避护场所。五、设立家庭暴力注册薄

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往往有着循环性,司法的干预有时只能

治标不治本。而英国政府管理家庭暴力有一个“奇招”,就是设

立“家庭暴力注册簿”。他们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

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配偶核实、查阅其过去的劣迹。根据英国政

府规定,因家庭暴力被处以6个月监禁者将被登记在“家庭暴力

登记簿”上7年,而被处以两年半或以上监禁者,将被终生注册

在案。“家庭暴力登记簿”一式多份,分别发送到警察局、社会

服务行业以及一些社会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手中。一些要求雇

员诚信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比如警察局或社区服务

部门,将被获准查阅“家庭暴力登记簿”。这个“家庭暴力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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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为后来的追求者和家暴者自身都提供了警示作用。六、建

立受暴妇女临时庇护机构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仅仅有司法途径是不够的。建立妇女庇

护所是国际上通用的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伤害的有效手段。

70年代初,英国妇女救助联合会在伦敦首创了“妇女庇护所”,

为在家中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安全的食宿、精神的支持以及法律

和福利权益的帮助,并开展妇女援助全国帮助热线。1985年,香

港社会福利会成立了一个妇女避难所性质的“和谐之家”,专门

为受虐待的妇女提供庇护服务。

在美国,受虐妇女庇护所更是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美国的

“妇女庇护所”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服务组织,为受虐妇女提供

吃、穿、用、看病等各项帮助,受虐妇女甚至可以将未成年的孩

子带来一起生活。受虐妇女在庇护所一般可以暂时居住6到8

周。在美国,许多法学院还设有“法律诊所”,免费代理贫困妇

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在这些诊所里,除了法学院一些

自愿参与的老师和学生,还有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

女的情感交流进行支持,并传授反家暴技巧、开展心理健康教

育、代理法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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