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问题法律完善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4: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业务员提成)

环境污染问题法律完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

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最先在美国实行。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

污染责任保险较为成熟,都已成为加强环保监管的一大利器。我国尚

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由于我国经济发

展水平、风险意识、保险公司的规模与实力等因素的制约。近年来,

我国大型污染事故频发,在排污企业无力承担污染赔付和污染修复资

金时,政府用财政资金给与及时的弥补,这种做法给财政带来了无法

预测的巨大压力。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最新数据,仅2005年一

年,国家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企

业转嫁风险的需求与政府要减轻压力的要求迫使我国建立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初步实践显现的问题

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在内地,污染责任保险整体上还

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

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随后沈阳、长春、吉林

等城市也相继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初步实践暴露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许多主要问题:我国要

建立一种保险制度来满足企业与政府的需要,而这种保险制度就是环

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第1页共7页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在赔付率很低的情况下,坚持高保险费率不

做调整,使企业丧失了投保的积极性。如大连市l卯1一1995年的

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一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

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和国外70%一80%的赔付率。而我国

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

为8.0%,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过窄,险种较少,经营的风

险的减小,使其赔付率相应也就过低。目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

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民事赔

偿的还有累积性污染事故。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的险种较少,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泰财险等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

除”一项中规定不负责赔偿由于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所引

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我国实行的自愿保险方式,不能增强企业的投

保意识,致使投保企业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在开展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仅限于少数几个城市,这些城市中的保险规模小,只有几个或

十几个企业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趋势。企业缺少保险意识,投保率就

低,保险费就少,赔付率低,引起投保企业少,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二、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67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中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6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

人中毒(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5亿多元。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的频繁发生,充分说明我国在环境方面问题颇多,同时也标志着我国

第2页共7页

已经进人环境风险的高发期,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

度。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必要性的主要方面:

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环境保护及救济机制

中,缺乏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与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单个污染企

业承担责任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

不到应有的赔偿。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离了环境污染侵权主体

与赔偿义务主体,由企业投保,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形式减

少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较容易

及时获得足额赔偿。

降低企业因环境侵权而破产的风险大多数企业对于整个社会经

济体系属于“弱势个体”,其风险承受能力差。环境侵权采取无过错

责任的归责原则使企业承担了极高的风险,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对废弃物不可能“零排放”。环境责任保险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有

利于分散企业的损害赔偿风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投

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

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其赔偿责任分摊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使得

投保人的经济责任得以减轻,避免了作为投保人的企业因意外的污染

事故而遭受有可能导致破产的巨额赔偿,保证了企业持续、健康地发

展。

为我国保险业带来发展的契机及新的增长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法律制度适用严格责任的最显著后果之一就是大大增加了行为人行

为的风险。而行为人为了减小其行为的风险,必然想将风险责任转嫁

第3页共7页

出去,这正好与保险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相适应,为保险

业的发展提供契机。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人占非寿险保费收人的

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而在我国,其份额还不足5%。

我国已经进人环境风险的高发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

必然趋势,这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保险产品的创

新,开发出一块新的保险业务增长点。

三、我国在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险方式我国普遍实行的自愿保险使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依然得

不到或得到很少的赔偿金。强制保险可以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最大程度

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还可以减轻污染企业的负担。我国应建

立强制责任保险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

度,在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还很薄弱、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要在各行各业全部实行强制保险还不具

备条件,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更为适宜。

我们可以将强制保险的重点地区选择在太湖、淮河、黄河、松花

江、长江下游等流域,重点行业选择在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

运输、储存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以及危险废物处

置企业等领域。对污染较轻的地区及其他行业,政府给予积极引导,

促使企业自愿认购。

承保范围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的承保范围仅限于突发性环境责任

风险,并且不包括与水、气或者固体废物相关的突发性污染。笔者认

为,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可以仅

第4页共7页

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但应将与水、气或者固体废物相关的突发性污

染中的一种或几种列人承保范围,可以采取限额赔偿制。随着我国社

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发展成熟的时候,保

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不应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于

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例如,

德国从1965年起,保险责任范围逐渐扩大,保险人开始保险水体逐

渐污染损失赔偿责任;1978年后,保险人又同意对大气和水污染造成

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承保。

索赔时效由于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具有间接性、潜伏性、累积性、

不确定性等特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持续性的,对环境的损

害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后才显现出来。如果索赔时效太短,部分

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就难以实现,如果建立终身制索赔,则不利于我国

刚刚起步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保险人为限制其责任,

经常在保险单中使用‘旧落条款”。所谓日落条款(SunsetClause),

是指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多少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

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我国也可以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中使

用“日落条款”,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规定为30年。

承保机构各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主要有3种

模式:(l)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2)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3)英国

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1988年,美国成立了一个专门为对付污染风

险承包危险的新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

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1989年,法国保险业组建了

第5页共7页

高风险污染保险集团,将污染风险列为单独承保险,并使大量工矿企

业将这类风险集中到ASSSURPOL高风险污染集团,使这个由50个保

险人和巧个再保险人组成的、承保能力高达3270万美元的保险“航

母”在抑制污染、保护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1990年,意大利

保险界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开始承保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可以借鉴意大利

的经验,选择联保集团的形式。这是因为,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

一家保险公司有单独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实力。我国可以选择实力

雄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为承保公司组成保险人集团联合承保,这既

有助于保护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也有利于增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能力。

保险费率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过高,对投保企业没

有吸引力,致使投保企业较少。但是,对某种范围之保险人可以提高

保险费率,依法规或契约之规定,更可使保险公司对于故意(或重大

过失)肇事损失者,有求偿权。因此,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应遵循“高

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由于不

同企业造成的污染损失额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要

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按照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除了可以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性环境污染事故发

生概率计算以外,还应根据企业保单责任限额的高低、企业的设施、

工艺、产品对环境的潜在危险性、厂址地形地貌对事故扩散的影响程

度、污染责任事故对企业自身和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进行

调整。

第6页共7页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

出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已经成为各国通过

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是环境侵权救济

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现阶段,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仍

然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该尽快确

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样对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稳定社

会经济秩序,防治环境污染具有深远意义。

第7页共7页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33: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468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