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
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彩,即具有伦
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
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
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
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
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
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
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
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
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在法学研究中,“法的
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
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
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例如,人权、
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
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
价值评价标准。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
评价的标准问题。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
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
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
当具有的优良品质。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
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
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此种意义上的法
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
“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
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换一句话说,假如
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
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二、法的目的价值体系
1.法与秩序。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
规律性现象。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意指在自然
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
定性”[1]。秩序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抽象
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
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秩序在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为
其他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没有秩序的存在,
很难有法的其他价值。
法律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在阶级社会中,对立阶级之
间的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需要强有力的控制手段将
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法律将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
级的控制合法化、制度化、具体化,凭借统治阶级手中的国
家暴力机器对统治秩序的稳定起到了良好的维护作用。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对
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大,而且极有可能损害统治阶级
的根本利益。法律在此过程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从历
史的趋势看,这种重要性不断增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各
国法律几乎一致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
但权力的实际运行只能由统治阶级中的少数人来完成。法律
可以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
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排,对国家权力进行规
制。
(3)维护经济秩序。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为使经
济活动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主要通
过保护财产所有权,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调控经
济活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获得实现。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主要通过确定权利
义务界限,避免纠纷,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对社会基本
安全加以特殊维护等手段获得实现的。
另外,法还具有建立和维护政治意识形态秩序、国际经
济和国际政治秩序的价值。
2.法与自由。在法学上自由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
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能力或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自
由并不意味着不受拘束地放纵自己,随心所欲地生活,而是
指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追求善的生活。孟德斯鸠认为,自
由,特别是政治自由,只有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才能存在。黑
格尔也从法律的角度谈到自由的含义,他认为自由就是法律
的本质,并给法下了“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的定义。
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没有自由,人就不是主体;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自由也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是人们奋进的动力和目标之一。既然自由对于人类如此重要,
因此法律必须对自由予以确认与保障:
(1)为解决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张力和冲突提供法律准
则。自由与秩序、安全、平等、正义等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
它们之间难免存在张力或冲突。法律为不同的价值准则设定
不同的法律地位,甚至不同的实现方式和过程,使各种价值
准则各得其所,这样就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减少部分价值冲突。
(2)法律解决自由之间的冲突,确保自由的共同实现。
自由中的此种自由与彼种自由之间也可能因彼此冲突而难
以实现。如公民的游行示威自由与公民的正常生活自由之间
就会产生冲突。于是法律就要规制游行示威自由,使其与公
民正常生活的自由之间得以协调。
(3)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
方法。比如游行示威法不仅要规定公民的游行示威自由,而
且要具体规定游行示威的具体方式方法,包括如何申请、如
何进行等。
(4)法律以防止自由被滥用的方式来保障自由的存在
和实现。自由一旦被某个或某些主体滥用,其他主体的自由
就会受到伤害。自由主体应当、而且必须对自己的出于自由
意志和自由选择、妨害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起来,以防止自由的滥用。
(5)法律防止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以保障自由。
法律主要通过约束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不当使
用以及对各种破坏和妨碍自由的违法犯罪予以制裁达到保
障自由的作用。
3.法与效率。效率,也称“效益”,作为经济学上的概
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以最少
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效果。随着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
日益加深,效益观念也逐渐导入法学的领域中。一个社会如
果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
出更多的财富和价值就是一个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配
置(效率最大化)的社会。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可以使人类生
活得更加美好。法律能够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
务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
者的积极性;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确认和保护产权
关系;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承认和
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实施制度创新,减少
交易费用。
4.法与正义。“正义”既是人们所不懈追求的价值评判
目标,但同时也是一个变幻不定、歧义丛生的哲学、法学概
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2]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
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实现正义
的手段,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体现为:
(1)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
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
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
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
(2)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这是法律实现正义的一个
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
与预防两方面。报应,也就是通过惩罚罪恶表达正义观念、
恢复社会心理秩序。
(3)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如果说惩罚罪恶是基于道
义的正义要求,那么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
律在正义实现方面除了对罪恶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
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31: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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