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6 04:59: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丽水房屋出租)

一,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

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传统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且国家只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不当行

为承担。但是,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在主体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扩

大。在主体方面,除了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民族解放运动也在某些程度和范围内作

为国际责任的主体。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惩罚战争罪犯的实践还在特定范围内将国际

责任追究至个人。在客体方面,国际法主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须对其合法但致其他国家损

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点

1,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支配之下。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

要制度。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各国“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规定之义务,相

应地就必须使违反国际义务的主体承担一定的后果”。其他所以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既体现

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这些基本原则的保证。如“国际合作原则”,“和平

解决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都离不开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保障。国际法律责任

制度以习惯法为主,软弱性较为明显。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产生于近代国家兴起以后,在很长

时期内都由西方的法律观念于偏见主导了包括国际法律责任在内的国际法发展。而在二战后

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兴起,并要求改变国际法中的一些维护西方殖

民扩张和经济侵略需要的国际法规则,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新主张。例如在当地救济

和外交保护问题上西方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产生种种分歧,致使国际社会尚无法缔结一项有

关国际法律责任的多边条约。至今,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支配之下。

2,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任何国际法主体对于他们所为的

每一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都应承担国际责任,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国际不法行为是

指一切国际法主体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它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致使违背

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而违背……则构成国际罪行。因此,任何国际

法主体的行为自由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即必须具备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才能引

起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仅要求具备违法行为的实施这一因素,而且违法行为还要造

成损害后果。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国家违法行为造成的,即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那也不存在国际法律责任问题。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传统国际法律责

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1,行为归因于国家:①国家机关的行为。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③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股支配的机关的行为。⑤叛乱运

动机关的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

行为。⑥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

责任。⑦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2,违背国际义务:①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一国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

合对其有效的国家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

的其他渊源。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一般分为国际义务的违背和对于保护国际社

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前者成为国际不法行为,后者成为国际罪行。因此,国

家不当行为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②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国家违背国际义

务的行为构成国家不当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国家行为表面尚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但根据国际法,其不当行可以被排除,从而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根据国际实践,排除行为

不当行主要有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为难或紧急状态。

(四)承当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

国家不当行为一旦构成,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国际实践中,行为国承担的国际

责任依其不当行为的程度和其他具体情况,一般包括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二,国际损害责任

(一)国际损害责任含义

关于损害责任的性质,国内仍存有争论,但在主流上也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损害责任并

非独立于国家责任之外,而是根据其责任的特殊性将其与国家责任并列于国际法律责任之

中,其与国家责任的内容相辅相成,互不对立。可见损害责任与国家责任是紧密联系的。但

同时,损害责任的特殊性又使其并行于传统的国家责任。同时,国际损害责任区别于一般的

国家责任制度,它主要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所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

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主要存在于国际环保和外空行为等领域。有关公约包

括《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动力船舶

经营人公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公约》等。

(二)国际损害责任法理基础

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目前理论界存在集中颇有影响的解释。“危险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后果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从理论上看,虽然实施国际不加禁止

行为的国际法主体并没有违法国际法,甚至是为了或者有益于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但是,

这些活动危害了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为了达到行为者与受害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效益与

危害的统一,以促使行为者尽量减少损害,有必要使行为者承担赔偿受害者的国际法律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律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

款》,为避免或减少国际损害行为的发生,国际法主体必须尽到以下勤勉的义务:①适当注

意的义务,②善意合作的义务,③通知与信息公开义务,④当地救济的义务。

(三)国际损害责任的特点

国际损害则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调整和平衡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的利益关系关系,是

那些可能产生域外损害的活动能够按照国际法接受的方式进行。国际损害责任与国际不当行

为的法律责任一样,都旨在于确定国际法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着不同于一般国际不法责任的以下特点:①合法性。合法性

即行为国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本身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甚至是当前的法律制度所鼓励

的,但由于此类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实施或结果,因而导致了国际责任的产生。②跨界性。国

际损害责任是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因造成的域外损害的事实和结果

所引起的责任。③物质损害性。对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不仅要求造成损害的行为存在,更过

强调该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④损害责任的主观要素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行为者是否

有过失,只要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行为国即承担责任;而且有关行为造成损害的实施,即

只有在潜在的危险变为实质性损害时,受害者才可以主张行为的责任。⑤风险性。风险性即

行为的危害性较大,行为者无法预见有关行为的损害后果。如果行为者一进了解到或者预测

到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则属于国际不当行为。⑥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赔偿。货

币赔偿是行为者承担责任的唯一形式,不会出现道歉或限制主权的情况。

(四)国际损害责任类型

目前,从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看,现行的国际损害责任主要有三类:①国家责任制度。

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

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过的损害承担责任。②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运营

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和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

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

定的限额进行赔偿。③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

有限赔偿责任。

(五)国际损害责任的免责

由于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损害行为是不能免责的,即

只要行为人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行为者就应当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但有关

国际损害的一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仍可以免责的条

件。如《国际法公约》中规定,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设施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

产生的废物倒是的污染,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非商务目的的国家公务船只和飞机的活动如符

合公约规定而造成污染,可以免责。另外《核能方面第三者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都有相关免责的规定。而《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

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也规定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为国责任的条件。

注:参考书目——

①《国际公法原理》(第三版)「英」蒂莫西*希利尔TimothyHillier著曲波译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

②《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朱文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

③《国际法问题新论》高智华著众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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