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刘铭
以人为本,是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刑事司法活
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惩罚犯罪。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
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
的重要体现。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通过近几年的一系列改革,犯罪嫌疑人的各
种诉讼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法制进步的表现。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司法制度在更加
注重赋予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各种诉讼权利的同时,刑事被害人的权
利保障也日益受到了关注和重视。只有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合法权
益的保障达到均衡,才能有效地实现程序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
通常来讲,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迫切要求获得的
权益有两方面,一是犯罪人是否能得到公正的处罚;二是因犯罪人
.
的行为而遭受到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及时赔偿。
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案件都有着直接的
利益关系,其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愿望及对其实施侵害人的犯罪
受到法律上的谴责和制裁的要求自然是极其强烈的。在现行的刑事
司法制度之下,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如何
呢?
(一)刑事被害人在侦查环节的诉讼权利过小,合法权益面临
侵犯的风险较大,并易引发警矛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有在
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是
无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更无权介入侦查活动。侦查阶段是
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承担着寻犯罪证据,拘捕犯罪嫌疑人等任
务,客观上需要被害人的配合和协助,同时,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
特别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在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方面受到严重侵犯,处于弱者的地
位,对于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手足无措,却又急切地盼望追究侵害
人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无助又急切的心情交织之下,不少被害人对
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既充满祈盼又会存有一些疑虑与担忧,特别是
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如果因某些客观因素而达不到他所想得到的结
果,或者因其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会有一些不同的想法,却无法
.
通过合法的途径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就达不
到通过惩治犯罪人抚慰被害人的目的,相反会激化矛盾,甚至引发
警矛盾。同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因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与
与能力、职业道德与操守以及是否依法办案、是否有徇私枉法行为
而面临多种被侵犯的风险。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
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在审查批捕、
起诉环节,以及根据人民众的反映、控告而介入调查,监督难以
面面俱到,加之监督的对象的特殊性,违法证据很难直接取得。比
如,刑事案件有些证据时效性非常强,有些证据变数大,不及时收
集导致证据消失或证明力减弱,这些行为是因为客观因素还是侦查
人员的主观因素,取证难度很大。由于法律赋予刑事被害人在侦查
阶段的诉讼权利过小,单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难以全面、
切实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单纯打击了犯罪,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却不尽人意,甚至
导致成为新的弱势体。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
济损失。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人不仅应给予刑事处罚,同时
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是单纯打
击了犯罪,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却不尽人意。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
.
是犯罪人无力赔偿,有些是竭尽全力但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发生
在边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大部交通肇事案件,由于经济相
对落后,肇事车辆在案发前,除购买车辆强制险外,往往没有给乘
客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人的家庭哪怕倾其所有,也
承担不下被害人的赔偿,而对于所有的两抢案件被害人来说,几乎
无从谈及赔偿问题,从获得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到案件判决后,
很多刑事被害人的感触是“有什么用?”二是犯罪人恶意不予赔偿,
因为国民素质不一,有些犯罪人及其家属认为,如果赔了钱就不应
再坐牢,要坐牢那就不赔钱,如果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犯罪人及
其家属一旦了解到即使作出赔偿,量刑的档次可能也达不到他希望
达到的,于是恶意不予赔偿;有些则宁愿坐牢,不愿赔偿。三是法
院的赔偿判决执行难度大,刑事被害人通过法院判决执行实现赔偿
概率很低。由于法律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
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获得救助的
权利,不少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或死或伤或残,或生产生活资料被
严重破坏,在得不到赔偿与有效救助的情况下,生活质量急剧下降,
成为新的弱势体。
(三)漠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被害人在精神上得不到抚慰,
社会对立得不到消除。
对大多数公诉案件而言,办案单位的重点都是放在被告人身上,
.
对于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不强,从而漠视了被害人被赋予叙
说因犯罪所受到的痛苦及接受被告人道歉的权利,被害人在物质上
得不到赔偿,精神上又得不到抚慰,社会对立得不到消除,甚至引
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意义
1、有利于彰显司法文明和公平正义,体现了对弱势体的关怀。
刑事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受损、精神受挫,是
社会亟待帮助的弱势体。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减轻被害人的痛
苦和损失是社会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社会帮助无端被犯罪侵害的
人是正义的要求。因此,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刑事
被害人实施救助,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被告人与被
害人权利保护的平衡发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
2、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发生。社会
稳定的前提是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
利,无辜遭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当然也不例外。切实保障刑事被
害人的合法权益,既缓解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和仇恨,又可避
免引起由此对犯罪及社会的极大不满而产生的报复行为,进而得以
保持社会秩序的。同时,犯罪后必然要承担经济赔偿,对犯罪
人来讲也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犯罪后的政治、人身、经济方面的
成本较高,可以有效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我国的刑事诉讼资源,
如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羁押的人力、物力、财力都相当有限。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注重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轻刑案件实
用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和解不仅能达到被害人谅解的程度,
又为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提供了实现的可能,减轻犯罪造成的社会
危害。对犯轻罪的人来说,则可以对照相关政策,予以不捕、不诉,
既减轻了监狱的压力,又节约了审判资源,更有利于执法人员集中
精力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为一条提高办案效率、缩短诉讼
周期、节约诉讼成本的良策。同时,如果漠视刑事被害人的存在,
疏于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追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势必失
去刑事被害人的配合,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办理。
三、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一)、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
1、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刑事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通过诉讼代理人对侦查活动的介入与监督,
一方面可以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帮助被害
人正确认识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协调好被害人与侦查人员的关系。
2、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公诉案件刑事被害人适当的求刑权,
作为公权力的补充。公诉案件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人直接侵害的对
.
象,必然有要求实现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愿,即希望审判机关对刑
事案件的判决能体现自己的要求,即求刑权。赋予公诉案件刑事被
害人适当的求刑权,作为公权力的补充,实现被害人、社会共同对
司法权的参与,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实现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及时的物
质上的赔偿。
1、加大调解力度,尽最大可能促使被告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保障被害人获得应用的赔偿。调解工作应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及
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调解时间跨度可贯穿各个诉讼环节,特别
在法院环节,调解尽可能在庭前进行。通过调解可以促使被告人自
觉履行赔偿义务,减少法院执行压力,从而保障被害人物质赔偿及
时到位。
2、扩大财产保全职能,对公安、检察机关赋予财产保全职能,
涉及到有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案件,一经立案,
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全部财产,待最终结案后方予以解
除,从而防止被告人或其家属有机会转移、隐匿财产,确保法院对
赔偿判决的顺利执行。
3、完善对无法获得赔偿且损失达到一定程度的部分刑事被害
人以国家补偿为主的救助机制。当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人的行为遭受
了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或者生产生活资料遭到重大损害,无法
.
从被告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直接影响了正常生活时,国家应当
根据其生活来源状况,给予适当补偿,并完善相应的其他社会救助
机制。
(三)、注重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抚慰,以减轻犯罪造成的伤
害。
1、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在追诉犯罪的同时,应注重对刑事
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充分听取被害人的倾诉和意见,赋予被害人接
受犯罪人道歉的权利。
2、扩大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范围,支持精神赔偿请
求。刑事被害人大都不仅在物质上受到侵害,而且精神上所遭受的
伤害更为严重,支持精神赔偿请求无疑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3、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为特殊刑事被害人提供社会援助。针
对特殊刑事案件中,部分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的侵害,逐步脱离
社会,自我封闭甚至精神失常的状况。建立相应的被害人服务机构,
如“被害人医疗中心”、“被害人心理咨询中心”等,为被害人提供
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尤其对性犯罪的被害人、老年被害人、少年
被害人,应成立专门机构为其提供细致的人文关怀和精神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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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22: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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