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更新时间:2024-11-02 21:32: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上犹二手房)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

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

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

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

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

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

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

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

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

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

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

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

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

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

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

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

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

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

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

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

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

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

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

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

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

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

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

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

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

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

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

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进

而确立法治的绝对统治地位方面,就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但由于除其

坚持“价值中立”而出现“恶法亦法”的难题外,还会导致在法治的名义下多数

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正是这些方面,才导致二战后实证分析法学的反思和自然法

学的复兴.

回到本案,如果对一个信仰自然法理论的人来说,肯定会认为人的生命价值

高于维护法律权威的这一社会价值,因此在这起野生羚牛伤人案件中,当地有关

部门就应撇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毫不迟疑地击毙羚牛,以保护受害人夫妇

的生命安全。而如果一个坚持实证分析法学法律观的人,他的做法与先前叙述的

当地相关部门的实际做法会大同小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

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即使会付出受害人夫妇受伤甚至死亡这样惨痛的

代价。这仍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两难选择。

法治的现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两难,归根到底在于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理

想,而且是一个运行过程。人类制定法律,实现法治,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

义,保障个人权利。只是因为人们在何为公平与正义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因此退而求其次,将法律确定的秩序本身当作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遵守法律、尊

重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当现行法律的执行结果与其基本

价值冲突时,选择往往是要求人们遵守现行法律,当然,这种遵守也开始被附上越

来越多的条件。

随着法治观念地深入人心,只有人们对法治目的的理解、对社会公平与正义

的内涵越来越趋向共识的时候;只有人们都能够认识到保护人的生命的崇高价

值、牺牲法律的权威而不被认为是践踏法治的时候,再面临法律权威与个人生命

这样的两难时,选择起来或许才并不困难。人们会舍弃形式上法的确定性而追求

和维护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毫不犹豫地保护个人的生命.因为人们都理解这

种选择正是遵循了法治的真谛。当然要达到这个境界,我们还要跨越法治的漫漫

历史长廊,还要时时面临“法律还是正义"这一法治中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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