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长效法律防治机制
作者:蔡青
来源:《高教探索》2021年第11期
摘要:高校教师性骚扰并非少数、突发的个人行为,而是在缺乏监督和公正处理的制度
环境助长下,来自职权在握者的侵犯、威胁、噤声、长期影响和二次伤害。高校教师性骚扰学
生行为产生的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缺乏对性骚扰事件的防患意识和专门维权处理机制;缺失
有关性骚扰防治的教育培训课程;评价体系的绩效主义与声誉利益的“权”“利”共谋弱化执纪问责;
传统耻感文化和舆论暴力迫使受害者沉默哑忍;专门法律规范缺位、法律概念缺失、责任界定
模糊、权利救济不及时;师生恋关系使得性骚扰的判定变得扑朔迷离。深入落实防治高校教师
性骚扰学生的长效法律机制,需完善法律规范和学校文化治理体制,重构以权益保障为核心,
预防与救济措施并重的规范宗旨,强健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地生
花。
关键词:性骚扰;高校教师性骚扰;教育治理;法律规制;防治机制
近年来,我国曝光的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事件呈现增长态势,成为了受高度关注的社会
问题,社会各界对完善法律法规,防止、惩戒性骚扰行为的呼声进一步高涨。仅在近两年多
里,就已有多至50所高校被曝出性骚扰事件,但仍未引起高校的普遍重视。2014年,教育部
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首次列明了高校教师禁行行为“红线”,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严禁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对于什么是
“不正当关系”、教师对于预防性骚扰的义务等等,并没有明确规定。2019年一年教育部先后发
布了四次通告,其中12月5日通报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件中,有3起涉及
校园性骚扰,其中两起是高校性骚扰。教育部不仅处理了涉事教师,还处理了涉事学校的党政
负责人和高校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高校教师性骚扰行为既容易对学生的学习态度、人生观、
价值观和世界观造成持久的困扰,也易导致学生对教师体和高校的社会声誉偏见。因此,国
内数百名高校教师曾联名呼吁尽快建立高校性骚扰防范机制。[1]所谓“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
阿”。由于高校教师性骚扰的高度隐蔽性与持久危害性以及肇因的复杂性,亟需构建体系化、
系统性的规制高校教师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制度与防治机制。而防治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长效
法律机制正是新时代我国高校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应有之义,是谓
“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
一、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的概念界定与类型透析
(一)性骚扰的概念与法律法规框架
性骚扰案件的判断标准与尺度界定是长期以来的难题。随着风起云涌的女权运动,“性骚
扰”(sexualharassment)一词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校园。凯瑟琳·麦金侬则是这一
概念的首创者,她认为性骚扰就是他人凭借其所享有的职权、优势地位等,在公共(学习、生
活、工作等)场所通过威胁、恐吓、欺凌等方式对女性作出不受欢迎的牵涉性的言语、举止或
要求的行为。1976年,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威廉姆案使性骚扰首次以判例形式得到了司法认
定。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建议、美国加州大学发布的《关于
性暴力和性骚扰的规定》以及哥伦比亚大学发布的《针对学生性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均对
性骚扰进行了明确界定。而在我国,关于性骚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立法,涉及防治性侵①的
条款散见于其他法律、地方性法规、政策之中(见表1),仅有六部全国性法律法规对性骚扰
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因缺少对其内涵、范畴及具体法律后果等作出系统性的限制说
明,造成其缺乏可操作性与实践性。概言之,过去几十年里,我国对性骚扰的定义、构成要件
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尚无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的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在立法层面主要
存在缺失针对性骚扰的专项立法、未对性骚扰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规制主体的法
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在司法方面主要存在未根据性骚扰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证据制度、
未明确合法证据的范畴[2][3]、缺乏对接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举证责任机制的问
题。学术界在性骚扰领域的研究侧重于民事法,且关于性骚扰行为的边界为何与表现形式划分
尚无统一界定。这也导致对性骚扰案件判断标准与尺度的界定难度增加。而这些问题同样存在
于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现象的法律法规领域中。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人格权一编中首次明确界定了性骚扰,以及明确了性骚
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其中第1款规定了性骚扰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2款
规定了学校负有防范和处理性骚扰的义务。该义务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和细化了
高校防范性骚扰的具体措施(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二是突出强调高校防治性骚扰
的关键是规避各类以职权、从属关系等施行的权力型性骚扰(也称交换型或交易型性骚扰)。
[4]此外,《民法典》还首次明确将男性纳入性骚扰的受害对象范畴。这对于建立健全防治高
校教师性骚扰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释义和规范性要素
高校性骚扰具有高发性和高隐秘性的表征,而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现象直接与教师的师
德师风、学术威望以及学生的性决策和性行为能力有关。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具有一定程
度的界定模糊性、主体对象不对等性、行为事件的突发性、实施环境隐蔽性、实施手段多元
性、实施条件便利性、社会危害广泛性等特征,从媒体和公众的称谓来看,高校教师的性骚扰
行为尚处于无以名之的状态,往往以“XX大学XX事件”或“XX门”称之。[5]李军将高校教师性
骚扰学生的行为定性为“学术性骚扰”,认为“学术性骚扰是在性欲和性的认同方面滥用权力,
导致妨碍和损害学生充分享有教育的福祉、氛围和机会。[6]这种行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法益
和公共法益,前者包括对人格权和受教育权的侵犯,后者包括对教育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侵
犯。
本文通过分析研究认为,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是指发生于高校身份场域中,教师单次
或重复性地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接近学生,侵犯其人格
权,并强迫其配合的一切言语、非言语或身体接触的侵权及暴力行为。一方面是主体范畴上的
狭义性骚扰,强调被性骚扰的主体或受害者是大学生,性骚扰实施者或侵犯者是高校教职工;
另一方面是广义的性别范畴上的性骚扰,强调性骚扰并非囿于异性间,且受侵对象应包括男
性。由于所涉权益与情境的不同,導致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更具规范性和独特性,其包含
身份主体、主体间关系、行为构成、性别、行为内容或方式、类型、特殊情形等规范性要素
(见表2)。
高校师生间关系中嵌入的特殊权力或权力结构问题,是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问题的“潘多
拉魔盒”。对于学生来说,如果高校教师直接或间接要求或胁迫学生服从与性相关的行为,则
常会发生交换利益型性骚扰或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两类常见的教师性骚扰行为。交换利益型
性骚扰带有明显的权力—利益关系特点,具体包括职务型性骚扰和学术型性骚扰。学生为了参
加大学的课程、项目计划或活动“羊入虎口”,或将这种交易作为教育决策的基础,例如一个好
的分数或推荐。而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带有明显的威胁性特点,受害人没有必要说“不”,因
为受害人可能会为免受到某种伤害而屈服。教师这种性骚扰会严重限制学生参与教育活动和计
划或从中受益的能力,学生接受或拒绝此类行为被用作其个人学术决策或评估的依据,并造成
恐吓、敌对或攻击性的不良教育环境。此外,颇具争议性的师生恋类型性骚扰亦是值得关注的
一种特殊情形,一些国家在教育领域治理性骚扰实践中均竭力禁止师生恋。[8]根据权力—利
益的角度,杨军将之区分为一般的非纯爱型师生恋和纯爱型师生恋。前者指师生双方在具有直
接指导关系或教学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暧昧关系,涉嫌衍生交易型性骚扰或敌意工作环境型性
骚扰;后者指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交叉,行为主体的权力不会带给受害主体任何的优
势权利,不带有性骚扰的嫌疑。[9]
二、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现象的现状
近年来,高校教师性骚扰案件频发,高校校园作为学生们纯洁的学习之地,正在受到性骚
扰的侵蚀。2014年,全国妇联在“高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研讨会”上报告了一项关于北京、
南京等地15所高校学生的调查结果,数据显示经历过性骚扰的女学生总数占比高达57%。
2017年,广州某调研机构对我国当年在校和毕业的4542名大学生抽样调研发现,遭遇过各类
性骚扰的学生比例高达68.7%,其中女性占75%。蒋梅对1200名女大学生的调研发现,44.3%
的学生遭受过性骚扰,其中经历两次以上性骚扰的学生不在少数,选择“情况严重”和“情况非
常严重”的女大学生占比分别达到了60.4%和23%。[10]王献蜜以1631名大学生为调查对象,
研究发现有6.6%的学生承认曾在学校遭受过性骚扰,其中超过一半是来自教职工的性骚扰。
[11]李佳源通过调查表明,仅有近7%的女研究生承认自己曾遭受性骚扰,而有32.56%的学生
认为在其周围的或在其他高校读研的同学遭遇过性骚扰,这两种具身性认知差距悬殊。原因在
于高校教师性骚扰行为的高度隐蔽性,研究者需要通过迂回投射的发问方式才能更多地还原真
相。[12]
“反对性骚扰”在中国进阶为另一种主流话语肇始于20世纪末,人们对性骚扰的判定标准
亦被该主流话语与自身日常生活经验之间的互构、参照系、行为逻辑、运行和调节机制共同改
造。相对未被“启蒙”的人,被“性骚扰”话语深度介入的人,更有可能获知、接受和认同这一话
语,也更有能力运用这一话语来判定自身在生活中遇到的类似情况究竟属不属于“性骚扰”。黄
盈盈和潘绥铭通过三次全国性人口随机抽样调研分析发现,一般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更易辨
别和披露其所遭遇过的性骚扰。从数据来看,学历背景为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体,仅
5.5%的人表示自己受到过性骚扰,而在初中、高中、大专及本科以上的学历背景体中,该占
比分别升至11.1%、12.5%、14.9%和16.9%(p=.000)。此外,该研究还总结了在文化程度方
面上受到性骚扰的可能性或概率差异分布,即与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相比,初中和高中
的人數增加44%-48%,大专和本科及以上者则增加73%-74%。[13]
三、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何以产生
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不仅妨害了学生的身心发展,败坏了教师体和高校教育系统
的声誉,更破坏了师德红线,背离立德树人的教育初衷。诘究本末,主要缘于高校防范、应对
和处理性骚扰事件的意识能力不足、法律体制机制不健全、培训课程缺失、绩效主义评价体系
盛行、耻感文化与舆论暴力规训、师生恋关系加剧复杂性等因素。
(一)不拘禁忌:高校缺乏对性骚扰事件的防患意识和专门维权处理机制
首先,存在的观念问题是高校对于教师性骚扰问题的普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于涉及
性的议题尽量回避,耻于公开讨论。2014年教育部下发《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
意见》后,全国40余所知名高校纷纷响应,发布校内师德规范,对师生关系进行规范约束。
然而,复旦大学、厦门大学等10所高校,虽制定了师德规范文件,却并未针对性骚扰问题在
相应的规范中做出说明。有研究表明,在2019年教育部公布的首批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
校的42所高校中,仅有6所高校公布了教师师德师风的投诉、举报渠道,有8所高校未
专门出台师德方面的文件。[14]此外,有网络自媒体通过电话成功访谈到了原“211”高校中55
所高校的招生办,咨询学校是否有性骚扰的防治机制,结果发现没有一所高校明确表示有反性
骚扰培训教育、申诉渠道或调查处理机制,大多答复内容是“我们学校师德好,没有性骚
扰”“这个主要靠学生自我保护”“校内安保措施做得好,很安全”等,并且许多工作人员也不认
为学校有承担反性骚扰的责任。
其次,性骚扰等师源侵害行为的发生,根源在于教师权力的不拘禁忌,高校缺乏预防与监
管、举报与受理、调查与处置性骚扰的强健机制。2019年,教育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
二次会议第8950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教建议字〔2019〕102号),明确要
求各高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完善受理与调查处
理机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明确具体处理程序。但当前,各高校仍缺失针对教师性骚扰问题
的专门工作制度、处理机构及举报渠道。
(二)居安不思危:高校缺失有关性骚扰防治的教育培训课程
对于防治性骚扰,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治理经验,其中最关
键的基础共识是将高校性骚扰治理职责的主体明确为教育部门和学校。目前,我国内地大部分
高校在学生手册、教师条例、入职协议等相关文件中均缺乏禁止性骚扰的相关内容,在大学生
通识教育中缺乏开设有关“性”方面的课程或培训讲座[15],而专门的针对性骚扰预防的培训课
程更是尚付阙如。诸如如何防范性欺凌、性骚扰等内容很难在高校课程中得以寻觅,更甚者亦
缺失性健康教育课程,导致诸多女生对性骚扰缺乏明确的认知。一些女生也许亲历或目睹过性
骚扰,但对于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和真正内涵却缺乏明辨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高校事关
“性”问题的舆论环境缺乏理性的观照与人文的关怀。
高校师生间关系中嵌入的特殊权力或权力结构问题,是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问题的“潘多
拉魔盒”。对于学生来说,如果高校教师直接或间接要求或胁迫学生服从与性相关的行为,则
常会发生交换利益型性骚扰或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两类常见的教师性骚扰行为。交换利益型
性骚扰带有明显的权力—利益关系特点,具体包括职务型性骚扰和学术型性骚扰。学生为了参
加大学的课程、项目计划或活动“羊入虎口”,或将这种交易作为教育决策的基础,例如一个好
的分数或推荐。而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带有明顯的威胁性特点,受害人没有必要说“不”,因
为受害人可能会为免受到某种伤害而屈服。教师这种性骚扰会严重限制学生参与教育活动和计
划或从中受益的能力,学生接受或拒绝此类行为被用作其个人学术决策或评估的依据,并造成
恐吓、敌对或攻击性的不良教育环境。此外,颇具争议性的师生恋类型性骚扰亦是值得关注的
一种特殊情形,一些国家在教育领域治理性骚扰实践中均竭力禁止师生恋。[8]根据权力—利
益的角度,杨军将之区分为一般的非纯爱型师生恋和纯爱型师生恋。前者指师生双方在具有直
接指导关系或教学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暧昧关系,涉嫌衍生交易型性骚扰或敌意工作环境型性
骚扰;后者指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交叉,行为主体的权力不会带给受害主体任何的优
势权利,不带有性骚扰的嫌疑。[9]
二、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现象的现状
近年来,高校教师性骚扰案件频发,高校校园作为学生们纯洁的学习之地,正在受到性骚
扰的侵蚀。2014年,全国妇联在“高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研讨会”上报告了一项关于北京、
南京等地15所高校学生的调查结果,数据显示经历过性骚扰的女学生总数占比高达57%。
2017年,广州某调研机构对我国当年在校和毕业的4542名大学生抽样调研发现,遭遇过各类
性骚扰的学生比例高达68.7%,其中女性占75%。蒋梅对1200名女大学生的调研发现,44.3%
的学生遭受过性骚扰,其中经历两次以上性骚扰的学生不在少数,选择“情况严重”和“情况非
常严重”的女大学生占比分别达到了60.4%和23%。[10]王献蜜以1631名大学生为调查对象,
研究发现有6.6%的学生承认曾在学校遭受过性骚扰,其中超过一半是来自教职工的性骚扰。
[11]李佳源通过调查表明,仅有近7%的女研究生承认自己曾遭受性骚扰,而有32.56%的学生
认为在其周围的或在其他高校读研的同学遭遇过性骚扰,这两种具身性认知差距悬殊。原因在
于高校教师性骚扰行为的高度隐蔽性,研究者需要通过迂回投射的发问方式才能更多地还原真
相。[12]
“反对性骚扰”在中国进阶为另一种主流话语肇始于20世纪末,人们对性骚扰的判定标准
亦被该主流话语与自身日常生活经验之间的互构、参照系、行为逻辑、运行和调节机制共同改
造。相对未被“启蒙”的人,被“性骚扰”话语深度介入的人,更有可能获知、接受和认同这一话
语,也更有能力运用这一话语来判定自身在生活中遇到的类似情况究竟属不属于“性骚扰”。黄
盈盈和潘绥铭通过三次全国性人口随机抽样调研分析发现,一般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更易辨
别和披露其所遭遇过的性骚扰。从数据来看,学历背景为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体,仅
5.5%的人表示自己受到过性骚扰,而在初中、高中、大专及本科以上的学历背景体中,该占
比分别升至11.1%、12.5%、14.9%和16.9%(p=.000)。此外,该研究还总结了在文化程度方
面上受到性骚扰的可能性或概率差异分布,即与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相比,初中和高中
的人数增加44%-48%,大专和本科及以上者则增加73%-74%。[13]
三、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何以产生
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不仅妨害了学生的身心发展,败坏了教师体和高校教育系统
的声誉,更破坏了师德红线,背离立德树人的教育初衷。诘究本末,主要缘于高校防范、应对
和处理性骚扰事件的意识能力不足、法律体制机制不健全、培训课程缺失、绩效主义评价体系
盛行、耻感文化与舆论暴力规训、师生恋关系加剧复杂性等因素。
(一)不拘禁忌:高校缺乏对性骚扰事件的防患意识和专门维权处理机制
首先,存在的观念问题是高校对于教师性骚扰问题的普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于涉及
性的议题尽量回避,耻于公开讨论。2014年教育部下发《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
意见》后,全国40余所知名高校纷纷响应,发布校内师德规范,对师生关系进行规范约束。
然而,复旦大学、厦门大学等10所高校,虽制定了师德规范文件,却并未针对性骚扰问题在
相应的规范中做出说明。有研究表明,在2019年教育部公布的首批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
校的42所高校中,仅有6所高校公布了教师师德师风的投诉、举报渠道,有8所高校未
专门出台师德方面的文件。[14]此外,有网络自媒体通过电话成功访谈到了原“211”高校中55
所高校的招生办,咨询学校是否有性骚扰的防治机制,结果发现没有一所高校明确表示有反性
骚扰培训教育、申诉渠道或调查处理机制,大多答复内容是“我们学校师德好,没有性骚
扰”“这个主要靠学生自我保护”“校内安保措施做得好,很安全”等,并且许多工作人员也不认
为学校有承担反性骚扰的责任。
其次,性骚扰等师源侵害行为的发生,根源在于教师权力的不拘禁忌,高校缺乏预防与监
管、举报与受理、调查与处置性骚扰的强健机制。2019年,教育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
二次会议第8950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教建议字〔2019〕102号),明确要
求各高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完善受理与调查处
理机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明确具体处理程序。但当前,各高校仍缺失针对教师性骚扰问题
的专门工作制度、处理机构及举报渠道。
(二)居安不思危:高校缺失有关性骚扰防治的教育培训课程
对于防治性骚扰,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治理经验,其中最关
键的基础共识是将高校性骚扰治理职责的主体明确为教育部门和学校。目前,我国内地大部分
高校在学生手册、教师条例、入职协议等相关文件中均缺乏禁止性骚扰的相关内容,在大学生
通识教育中缺乏开设有关“性”方面的课程或培训讲座[15],而专门的针对性骚扰预防的培训课
程更是尚付阙如。诸如如何防范性欺凌、性骚扰等内容很难在高校课程中得以寻觅,更甚者亦
缺失性健康教育课程,导致诸多女生对性骚扰缺乏明确的认知。一些女生也许亲历或目睹过性
骚扰,但对于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和真正内涵却缺乏明辨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高校事关
“性”问题的舆论环境缺乏理性的观照与人文的关怀。
高校师生间关系中嵌入的特殊权力或权力结构问题,是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问题的“潘多
拉魔盒”。对于学生来说,如果高校教师直接或间接要求或胁迫学生服从与性相关的行为,则
常会发生交换利益型性骚扰或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两类常见的教师性骚扰行为。交换利益型
性骚扰带有明显的权力—利益关系特点,具体包括职务型性骚扰和学术型性骚扰。学生为了参
加大学的课程、项目计划或活动“羊入虎口”,或将这种交易作为教育决策的基础,例如一个好
的分数或推荐。而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带有明显的威胁性特点,受害人没有必要说“不”,因
为受害人可能会为免受到某种伤害而屈服。教师这种性骚扰会严重限制学生参与教育活动和计
划或从中受益的能力,学生接受或拒绝此类行为被用作其个人学术决策或评估的依据,并造成
恐吓、敌对或攻击性的不良教育环境。此外,颇具争议性的师生恋类型性骚扰亦是值得关注的
一种特殊情形,一些国家在教育领域治理性骚扰实践中均竭力禁止师生恋。[8]根据权力—利
益的角度,杨军将之区分为一般的非纯爱型师生恋和纯爱型师生恋。前者指师生双方在具有直
接指导关系或教学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暧昧关系,涉嫌衍生交易型性骚扰或敌意工作环境型性
骚扰;后者指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交叉,行为主体的权力不会带给受害主体任何的优
势权利,不带有性骚扰的嫌疑。[9]
二、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现象的现状
近年来,高校教师性骚扰案件频发,高校校园作为学生们纯洁的学习之地,正在受到性骚
扰的侵蚀。2014年,全国妇联在“高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研讨会”上报告了一项关于北京、
南京等地15所高校学生的调查结果,数据显示经历过性骚扰的女学生总数占比高达57%。
2017年,广州某调研机构对我国当年在校和毕业的4542名大学生抽样调研发现,遭遇过各类
性骚扰的学生比例高达68.7%,其中女性占75%。蒋梅对1200名女大学生的调研发现,44.3%
的学生遭受过性骚扰,其中经历两次以上性骚扰的学生不在少数,选择“情况严重”和“情况非
常严重”的女大学生占比分别达到了60.4%和23%。[10]王献蜜以1631名大学生为调查对象,
研究发现有6.6%的学生承认曾在学校遭受过性骚扰,其中超过一半是来自教职工的性骚扰。
[11]李佳源通过调查表明,仅有近7%的女研究生承认自己曾遭受性骚扰,而有32.56%的学生
认为在其周围的或在其他高校读研的同学遭遇过性骚扰,这两种具身性认知差距悬殊。原因在
于高校教师性骚扰行为的高度隐蔽性,研究者需要通过迂回投射的发问方式才能更多地还原真
相。[12]
“反对性骚扰”在中国进阶为另一种主流话语肇始于20世纪末,人们对性骚扰的判定标准
亦被该主流话语与自身日常生活经验之间的互构、参照系、行为逻辑、运行和调节机制共同改
造。相对未被“启蒙”的人,被“性骚扰”话语深度介入的人,更有可能获知、接受和认同这一话
语,也更有能力运用这一话语来判定自身在生活中遇到的类似情况究竟属不属于“性骚扰”。黄
盈盈和潘绥铭通过三次全国性人口随机抽样调研分析发现,一般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更易辨
别和披露其所遭遇过的性骚扰。从数据來看,学历背景为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体,仅
5.5%的人表示自己受到过性骚扰,而在初中、高中、大专及本科以上的学历背景体中,该占
比分别升至11.1%、12.5%、14.9%和16.9%(p=.000)。此外,该研究还总结了在文化程度方
面上受到性骚扰的可能性或概率差异分布,即与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相比,初中和高中
的人数增加44%-48%,大专和本科及以上者则增加73%-74%。[13]
三、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何以产生
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不仅妨害了学生的身心发展,败坏了教师体和高校教育系统
的声誉,更破坏了师德红线,背离立德树人的教育初衷。诘究本末,主要缘于高校防范、应对
和处理性骚扰事件的意识能力不足、法律体制机制不健全、培训课程缺失、绩效主义评价体系
盛行、耻感文化与舆论暴力规训、师生恋关系加剧复杂性等因素。
(一)不拘禁忌:高校缺乏对性骚扰事件的防患意识和专门维权处理机制
首先,存在的观念问题是高校对于教师性骚扰问题的普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于涉及
性的议题尽量回避,耻于公开讨论。2014年教育部下发《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
意见》后,全国40余所知名高校纷纷响应,发布校内师德规范,对师生关系进行规范约束。
然而,复旦大学、厦门大学等10所高校,虽制定了师德规范文件,却并未针对性骚扰问题在
相应的规范中做出说明。有研究表明,在2019年教育部公布的首批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
校的42所高校中,仅有6所高校公布了教师师德师风的投诉、举报渠道,有8所高校未
专门出台师德方面的文件。[14]此外,有网络自媒体通过电话成功访谈到了原“211”高校中55
所高校的招生办,咨询学校是否有性骚扰的防治机制,结果发现没有一所高校明确表示有反性
骚扰培训教育、申诉渠道或调查处理机制,大多答复内容是“我们学校师德好,没有性骚
扰”“这个主要靠学生自我保护”“校内安保措施做得好,很安全”等,并且许多工作人员也不认
为学校有承担反性骚扰的责任。
其次,性骚扰等师源侵害行为的发生,根源在于教师权力的不拘禁忌,高校缺乏预防与监
管、举报与受理、调查与处置性骚扰的强健机制。2019年,教育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
二次会议第8950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教建议字〔2019〕102号),明确要
求各高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完善受理与调查处
理机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明确具体处理程序。但当前,各高校仍缺失针对教师性骚扰问题
的专门工作制度、处理机构及举报渠道。
(二)居安不思危:高校缺失有关性骚扰防治的教育培训课程
对于防治性骚扰,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治理经验,其中最关
键的基础共识是将高校性骚扰治理职责的主体明确为教育部门和学校。目前,我国内地大部分
高校在学生手册、教师条例、入职协议等相关文件中均缺乏禁止性骚扰的相关内容,在大学生
通识教育中缺乏开设有关“性”方面的课程或培训讲座[15],而专门的针对性骚扰预防的培训课
程更是尚付阙如。诸如如何防范性欺凌、性骚扰等内容很难在高校课程中得以寻觅,更甚者亦
缺失性健康教育课程,导致诸多女生对性骚扰缺乏明确的认知。一些女生也许亲历或目睹过性
骚扰,但对于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和真正内涵却缺乏明辨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高校事关
“性”问题的舆论环境缺乏理性的观照与人文的关怀。
高校师生间关系中嵌入的特殊权力或权力结构问题,是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问题的“潘多
拉魔盒”。对于学生来说,如果高校教师直接或间接要求或胁迫学生服從与性相关的行为,则
常会发生交换利益型性骚扰或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两类常见的教师性骚扰行为。交换利益型
性骚扰带有明显的权力—利益关系特点,具体包括职务型性骚扰和学术型性骚扰。学生为了参
加大学的课程、项目计划或活动“羊入虎口”,或将这种交易作为教育决策的基础,例如一个好
的分数或推荐。而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带有明显的威胁性特点,受害人没有必要说“不”,因
为受害人可能会为免受到某种伤害而屈服。教师这种性骚扰会严重限制学生参与教育活动和计
划或从中受益的能力,学生接受或拒绝此类行为被用作其个人学术决策或评估的依据,并造成
恐吓、敌对或攻击性的不良教育环境。此外,颇具争议性的师生恋类型性骚扰亦是值得关注的
一种特殊情形,一些国家在教育领域治理性骚扰实践中均竭力禁止师生恋。[8]根据权力—利
益的角度,杨军将之区分为一般的非纯爱型师生恋和纯爱型师生恋。前者指师生双方在具有直
接指导关系或教学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暧昧关系,涉嫌衍生交易型性骚扰或敌意工作环境型性
骚扰;后者指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交叉,行为主体的权力不会带给受害主体任何的优
势权利,不带有性骚扰的嫌疑。[9]
二、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现象的现状
近年来,高校教师性骚扰案件频发,高校校园作为学生们纯洁的学习之地,正在受到性骚
扰的侵蚀。2014年,全国妇联在“高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研讨会”上报告了一项关于北京、
南京等地15所高校学生的调查结果,数据显示经历过性骚扰的女学生总数占比高达57%。
2017年,广州某调研机构对我国当年在校和毕业的4542名大学生抽样调研发现,遭遇过各类
性骚扰的学生比例高达68.7%,其中女性占75%。蒋梅对1200名女大学生的调研发现,44.3%
的学生遭受过性骚扰,其中经历两次以上性骚扰的学生不在少数,选择“情况严重”和“情况非
常严重”的女大学生占比分别达到了60.4%和23%。[10]王献蜜以1631名大学生为调查对象,
研究发现有6.6%的学生承认曾在学校遭受过性骚扰,其中超过一半是来自教职工的性骚扰。
[11]李佳源通过调查表明,仅有近7%的女研究生承认自己曾遭受性骚扰,而有32.56%的学生
认为在其周围的或在其他高校读研的同学遭遇过性骚扰,这两种具身性认知差距悬殊。原因在
于高校教师性骚扰行为的高度隐蔽性,研究者需要通过迂回投射的发问方式才能更多地还原真
相。[12]
“反对性骚扰”在中国进阶为另一种主流话语肇始于20世纪末,人们对性骚扰的判定标准
亦被该主流话语与自身日常生活经验之间的互构、参照系、行为逻辑、运行和调节机制共同改
造。相对未被“启蒙”的人,被“性骚扰”话语深度介入的人,更有可能获知、接受和认同这一话
语,也更有能力运用这一话语来判定自身在生活中遇到的类似情况究竟属不属于“性骚扰”。黄
盈盈和潘绥铭通过三次全国性人口随机抽样调研分析发现,一般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更易辨
别和披露其所遭遇过的性骚扰。从数据来看,学历背景为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体,仅
5.5%的人表示自己受到过性骚扰,而在初中、高中、大专及本科以上的学历背景体中,该占
比分别升至11.1%、12.5%、14.9%和16.9%(p=.000)。此外,该研究还总结了在文化程度方
面上受到性骚扰的可能性或概率差异分布,即与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相比,初中和高中
的人数增加44%-48%,大专和本科及以上者则增加73%-74%。[13]
三、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何以产生
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行为,不仅妨害了学生的身心发展,败坏了教师体和高校教育系统
的声誉,更破坏了师德红线,背离立德树人的教育初衷。诘究本末,主要缘于高校防范、应对
和处理性骚扰事件的意识能力不足、法律体制机制不健全、培训课程缺失、绩效主义评价体系
盛行、耻感文化与舆论暴力规训、师生恋关系加剧复杂性等因素。
(一)不拘禁忌:高校缺乏对性骚扰事件的防患意识和专门维权处理机制
首先,存在的观念问题是高校对于教师性骚扰问题的普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于涉及
性的议题尽量回避,耻于公开讨论。2014年教育部下发《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
意见》后,全国40余所知名高校纷纷响应,发布校内师德规范,对师生关系进行规范约束。
然而,复旦大学、厦门大学等10所高校,虽制定了师德规范文件,却并未针对性骚扰问题在
相应的规范中做出说明。有研究表明,在2019年教育部公布的首批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
校的42所高校中,仅有6所高校公布了教师师德师风的投诉、举报渠道,有8所高校未
专门出台师德方面的文件。[14]此外,有网络自媒体通过电话成功访谈到了原“211”高校中55
所高校的招生办,咨询学校是否有性骚扰的防治机制,结果发现没有一所高校明确表示有反性
骚扰培训教育、申诉渠道或调查处理机制,大多答复内容是“我们学校师德好,没有性骚
扰”“这个主要靠学生自我保护”“校内安保措施做得好,很安全”等,并且许多工作人员也不认
为学校有承担反性骚扰的责任。
其次,性骚扰等师源侵害行为的发生,根源在于教师权力的不拘禁忌,高校缺乏预防与监
管、举报与受理、调查与处置性骚扰的强健机制。2019年,教育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
二次会议第8950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教建议字〔2019〕102号),明确要
求各高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完善受理与调查处
理机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明确具体处理程序。但当前,各高校仍缺失针对教师性骚扰问题
的专门工作制度、处理机构及举报渠道。
(二)居安不思危:高校缺失有关性骚扰防治的教育培训课程
对于防治性骚扰,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治理经验,其中最关
键的基础共识是将高校性骚扰治理职责的主体明确为教育部门和学校。目前,我国内地大部分
高校在学生手册、教师条例、入职协议等相关文件中均缺乏禁止性骚扰的相关内容,在大学生
通识教育中缺乏开设有关“性”方面的课程或培训讲座[15],而专门的针对性骚扰预防的培训课
程更是尚付阙如。诸如如何防范性欺凌、性骚扰等内容很难在高校课程中得以寻觅,更甚者亦
缺失性健康教育课程,导致诸多女生对性骚扰缺乏明确的认知。一些女生也许亲历或目睹过性
骚扰,但对于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和真正内涵却缺乏明辨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高校事关
“性”问题的舆论环境缺乏理性的观照与人文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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