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听到维特摩尔在山洞中不幸死去的噩耗,作为家属,我们悲痛万分。而更让人揪心的
是,如今,我们又不得不面临这场残酷的审判,我们同样会为维特摩尔用生命换来的生命被
剥夺而感到痛心。然而,既然我如今身处这庄严公正无私的法庭,就必须抛开自己的身份,
抛开自己在道德伦理中挣扎的情感。请相信,无论我有多么悲痛与不忍,道德是道德,法律
是法律,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神圣的法律的立场让我必须作出如下呈词:生还者必
须被判死刑。
首先,即便我们不从深邃的法理奥义来探讨,而仅仅只是从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法律常
识来判断,正如饥饿不是盗窃之借口,饥饿同样也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
一个人在正常环境下因为极度饥饿去偷盗会被判有罪,一个人在正常环境下因为极度饥饿去
杀人会被判有罪,那么仅仅只是换了环境,同样的人做同样的事,为什么就能免于刑罚呢?
庄严神圣的纽卡斯国法律并未对法律适用的环境或者不适用的环境作任何特殊规定。岩石挡
住了山洞的唯一出口,确实将维特摩尔等人与外面的世界阻绝开来,但却没有阻断法律的效
力。
其次,正如我的同伴所言,可怜的维特摩尔在参与投掷子之前撤回了自己的决定,然
而最终同伴依然不顾其反对,残忍地剥夺了维特摩尔的生命。如果该契约成立与否还有待商
榷,那么他们之后的行为不是更难逃脱法律的追究了吗?即便我们退一步讲,即使当时有人
替不幸的维特摩尔掷骰子得到了其默许,也就是说即使达成的契约是有效的,然而我们可怜
的维特摩尔对于受害的自愿,难道就能减少行为者行为的应受道义非难性吗?难道就能否定
生还者的刑事违法性吗?难道就能排除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吗?合议契约的效力为何能高
过刑法的效力呢?这是极度荒谬的。
再次,作为依然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幸运者,我们同样不得不考虑,如果判决被告无罪,
那么也就相当于开了“在生命健康受到潜在的极度威胁的情况下可以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
己”的先例,这一后果是无法想象的。也就是说,这一判决会形成一种潜在的鼓励,鼓励身
处困境的人做出违法的甚至是杀人的行为而不去思考其他的求生方式,这无疑会造成恶劣的
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反之,如果今后身困洞穴的人知道此类行为将会犯谋杀罪,很可能会将
这类残忍的行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而是去积极寻求其他不必剥夺他人生命
的方式。
至于有些人认为“一人生命换取四人生命”是合理的,这只是道德上的纠葛,根据我
浅薄的法律常识,纽卡斯国的法律似乎从来没有规定生命健康权可以替换。而既然我们如今
身处法庭,手捧法律,便必须抛开道德伦理上的束缚,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立场上。而至于“为
了营救这四人牺牲了十人的生命因此他们的生命必须保全”之类的陈辞,个人认为同样是荒
谬的,这四人现今是因为犯故意杀人罪与否而面临生死关头,也就是说他们有罪与否与“十
名营救者的死亡”是毫无关联的,这应该是一个法律上的基本常识。
作为受害的维特摩尔的家属,我们的震惊、悲痛、怨恨以及不忍交织在一起,让人痛不
欲生,相信在座的法官大人以及诸位律师、陪审团的成员所面临的道德人性的纠葛亦与我们
同样。然而我们如今面临的,毕竟是一场审判,是身处庄严法庭手捧神圣法律的审判,希望
你们将道德与情感置于一旁,宣判被告有罪,因为法律,宣判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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