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实现
一文献综述
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基本制度与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完善的经
济制度以及理论都应有自己的责任制度和理论。我国法学界一直以来都受到传统
法学理论的束缚,在经济法责任方面的研究不充分,对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研究
不系统,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程度不深入,因此,并不能实现在司法实践
中的准确应用。本文从经济法责任、诉讼制度的独立性来分析入手,写出经济法
责任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诉讼制度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实现;
经济法责任主要是根据法律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是经济
法主体因不当行为,或者违反经济法义务,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受的法律上
的不利后果.“经济法主体因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
后果,以及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加于行为人的负担.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责任显得
十分迫切和必要。”1
一、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
首先,国内学者关于经济法责任尚未有统一的观点,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面
较广且研究角度较深,主要集中在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以及经济法责
任的独立诉讼程序这两方面。分析此两点从而探讨经济法责任的实现。
(一)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说。该说认为经济法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
并且对“经济法责任”这一名称已达共识.支持这个观点的学者们于经济法责任
独立性研究较为权威。张守文老师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一文中,批判了
当前对传统法律责任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责任存在的合法性和独立性作
了较充分合理的解释,是目前经济法学界中对经济法责任体系研究较为深入的代
表学者之一。张富强教授也认为经济法责任有其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为经济法
责任独立提供的重要提,而独立需要和前提也使经济法责任独立具备可能性。张
富强教授还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是经济法发展必然过程,是传统法律责任理论发
展之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之必然趋势.
(二)综合责任说。该说承认经济法的确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不承认
经济法责任的完全独立性,认为这种法律责任由于未能形成独立的归责方式,没
有创建独立的相关诉讼程序,因此仅仅是一种综合责任。石少侠教授在《经济法
新论》中认为:“经济法责任仅是经济法规定的责任的一种。随着知识产权的发
展和电子商务经济的到来,社会关系及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已经使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面对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捉襟见肘。如果在处理法律实务过程
中坚持使用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将打乱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2同时,由于
1
林诗原:《浅谈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载《经济与法》,2013
2
石少侠:教授在《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年第9期(下)。
2003年。
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所区别,是综合性的,但这并
不阻碍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这种观点的提出在理论上是一种突破和超越,它冲
破传统的“三分责任”理论的局限,承认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立场
不够坚定,过分强调经济法的自我否定。所以认为,综合责任说反而有可能阻碍
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和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完善。因此,综合责任说并不能为经济法
责任独立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三)非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说.吕忠梅教授等学者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法
律责任,这是传统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仅仅援引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相关条款而已,仅仅是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
相加而已。他们认为经济法自身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能够体现经济
法特征和社会本位法本质的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体系无法体现其责任承担形
式、归责原则以及规范方式,而是仅仅体现在与经济法有关的其他部门法中一个
部分。
从法的本位—利益出发,经济法部门由特定的利益决定,也反映着特定的利
益,这样特定的利益就决定着特定的经济法责任。
从部门法来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部门法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特定
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其深入到部门法形成的源头也论证了经济法责任
的独立存在。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反映这一特定社会关系内容的法律语言是权
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即利益类型决定社会关系类型,特定社会关系决定特
定法律关系,特定法律关系决定特定权利、义务、责任模式作为工具维护特定的
利益.
从经济法的经济性、社会性本质诱出经济法责任构成.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
要性质。经济法从本质上体现社会性,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从经济法责任权利主体为“多数人"特征角度分析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法律
3责任权利主体不同,导致法律责任的形式以及追究程序都会有所不同。”经济法
责任的权利主体是不同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权利主体,是“多数人”的权利
主体,正是基于这个特征,也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独立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的特征。
民法责任的权利主体和行政法责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单个人”,刑事责任
的权利主体是“国家”、“社会”和“单个人”.
二、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
体现出对各项经济权利的保护,需要借助相应的程序和机制来完成,其实现
机制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制和诉讼机制。
(一)经济法责任实现的行政执法机制
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由于每一经济法主体都在某一主管机关
的直接管理之下,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法主体的监管具有特有的便捷优势。因此,
行政机关应当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其经营活动的每一环节进行监督,强化
执法职能,高效处理市场异常。由于行政主体具有执法权力,可以迅速对市场变
化做出反应,在其执法过程中应当强化监管主体的职能,使其在处理市场变化时
做到高效迅速,为市场主体提供即时救济,以促进市场优化合理规划行政机关权
限,强化其责任意识。“由于目前行政机关大都独立性较差,其公正性也受到来
自行业,部门以及地方各种利益的严重侵蚀,很难做到公正执法,因此,应当用
严格的责任制度增强行政机关的独立性,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4行政机关作为
3刘云珍李铁军:《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文献综述》,载《管理之窗》,2013
4杨妮娜:《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载《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0
年第2期。
年第6期。
经济法的主体之一,与其他经济法主体特别是经营者产生纠纷时,利益冲突使其
执法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保证。
(二)经济法责任实现的诉讼机制
1.综合经济法诉讼说。顾培东、王莹文、郭明忠(1988,《经济诉讼的理论
与实践》)等支持综合经济法诉讼观点的学者主要从“法的可诉性"理论出发进
行论证,认为经济法也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也应当具有可诉性。主张建立经济
法诉讼程序。
2。独立经济诉讼说。根据孟庆瑜(2002)的观点,虽然其与三大诉讼融为一
体,但经济法诉讼仍然是有着自己独特特征的一种诉讼类型.根据漆多俊教授
(2000)的观点,“经济法纠纷"是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而为了
5解决这种法律纠纷所建立的诉讼程序则称之为“经济法诉讼”。根据贺敏(2004)
的观点,经济法诉讼理应是一种多元、开放的诉讼类型,它不是除了三大传统诉
讼外的第四种诉讼类型,也并没有融入到三大诉讼类型中去,更不应当是三大诉
讼的叠加,其所具有的开放性、多元性的特征要求经济法诉讼程序兼收并蓄,充
分吸收借鉴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各种特别诉讼程序。
3.经济集团诉讼说.对于公益诉讼,较为一致的看法是,集团诉讼是对于违
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集体、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任何行为,由根据法律授权的
国家机关或者相关的组织及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
律责任的活动。在此公益诉讼的概念基础上,王帅、董明芳(2006)在其论文中
指出:其一,集团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二,集团诉讼的起诉主体
具有广泛性和兼容性;其三,集团诉讼判决效力具备扩张性。根据韩志红的观点
(2003),应当建立经济法自己独特的诉讼制度,即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因为经
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追求的法律,对于任何违法经济法的行为,都侵害了社
会整体利益.
二、我国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的局限性
我国经济法无独立的责任实现机制,其主要借鉴民法及行政法中的责任实现
机制.
首先,其社会性表明经济法责任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是区别于民法及
行政法的重要特征。而经济法的责任实现机制的研究往往忽视经济法社会性特征.
其次,忽视了经济法责任形式独立性。混淆了经济法责任实现形式与民法、行政
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再次,我国的经济法强调补偿性忽略惩罚性,没有有效遏制
不法经济行为。最后,经济法法规的制定不完善,没有综合民法、行政法规等多
种法律法规,在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或经济违法活动问题时捉襟见肘.
“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是构成我国法律实施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
实际中屡禁不止的经济违法现象告诉我们,我国现行的这种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
存在着很大缺陷。这些都是我们在完善我国现有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过程中需要
6考虑到的问题.”因此,我们只有充分理解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本质,才能构建适
合经济法责任特的实现机制。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的措施
要实现经济法的独立性,需完善其中的民事与行政责任.其社会性决定了经
5游钰:《论经济法的可诉性及其实现模》,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年。
6申东亮:《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载《商场现代化》,2011年5月。
济法调整的是人与社会的经济关系,因此其目的也是维护和调节社会的公共利
益,但经济法中也涉及民事关系,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等,为维持良好的经济主体竞争关系,保护经营者免受不正当竞争而受到
损害,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为保证各个经济主体间的
平等法律关系。
但由于当前我国经济法坚持“当事人积极主义”原则,即当出现经济纠纷时,
只有当事人向法律机关提出请求,才能保证民事责任的实现。若当事人没有向法
院提出请求,则受害人得不到法律帮助。国家干预主义它强调国家行政机关主动
去调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如何实现经济
法中的行政责任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
应将经济法中补偿性民事责任改为惩罚性民事责任,一保证受害人用法律武
器维护权益.二鼓励受害人从经济违法犯罪现象做斗争,让其他经济主体吸取教
训,减少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者也起到制裁和警示作用。
其次,完善适用公益诉讼程序审理违反经济法的案件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从
“当事人积极主义”向“司法积极主义"过渡。当受害者数量大,且短时间内难以
确定数量的经济纠纷应采取公益诉讼的方式。当经济活动主体出现违法行为,而
众多受害者未提出诉讼时,司法部门应介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也使众多
受害人损失得到补偿,有利于法院充分体现其审判职能。因此完善经济法的民事
责任实现的制度应当更多的适用公益诉讼的程序审理违法的经济案件。
第三,由检察官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利用自己特殊法
律身份,将一定种类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保障正当的民事法律秩序。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符合公正性,效率性和效
益性,可以快捷的实现社会公正。且避免了因私人纠纷产生恶意竞争报复等缺点,
使起诉的标准得到统一。在国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非常普遍的,各国检
察机关的职能不断扩大是各国的司法体制的共同发展趋势。
第四,任何个人及组织能够对不法经济行为提起诉讼。作为潜在的受害者,
对尚未造成损害,但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的行为,每个人都应当积极
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完善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的实现机制。经济法需要调节包含大量国家公权
力、各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决定了经济法的责任
实现机制要规定各种行政责任。“当行政人员不能很好的完成其工作,且发生不
法行为时,不能落实作为权利机关的责任,就很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7在进
行处罚管理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弥补损失,引导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要从实体
和程序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实现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因此,必须建立一
套完善的经济法责任实现制度,在丰富和完善责任实现方式的基础上促进经济法
主体权利的实现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8
“责任追究的主体从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扩张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利害相关
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防止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启动诉讼而
导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被动性,保障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及时有效制
裁。而传统的诉讼机制已不能适应经济法责任实现的现实要求。”9
7
刘水林:《论经济法责任的二元结构与二重性》,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8杨妮娜:《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载《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9刘拥:《经济法责任的实现与公诉权的现代转型》载《青年法苑》2012年1期。
结语
经济法责任的有效实现有利于促进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一
个完整的系统工程。经济法责任实现体制的系统化、规范化也是经济法发展的必
然要求,是国民经济得以良性运转的关键环节,经济法责任制度是经济法的生命
力之所在,其责任实现的程度是经济法得以持续发展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直接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来规
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或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
法律责任实现的效果是直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责任的实现需要社会公共干
预和公众参与,由此需要确立新型的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
任何人和任何组织均有权进行追究。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2]林诗原:《浅谈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载《经济与法》,2013年第9期(下).
[3]石少侠:教授在《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年。
[4]刘云珍李铁军:《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文献综述》,载《管理之窗》2013年
第2期。
[5]杨妮娜:《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载《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0
年第6期。
[6]游钰:《论经济法的可诉性及其实现模》,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7
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
[7]申东亮:《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载《商场现代化》,2011年5月。
[8]刘水林:《论经济法责任的二元结构与二重性》,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
3期。
[9]杨妮娜:《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载《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
第6期.
[10]刘拥:《经济法责任的实现与公诉权的现代转型》载《青年法苑》2012年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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