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寻衅滋事与相近罪名的区别
应该说,在社会生活中,寻衅滋事是比较多发,但又相对难以认
定的罪名。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这样几种情形属于寻衅滋事,即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
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强
拿硬要”往往易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相混淆,造成判断上的困难。
本文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区分进行探讨。
一、“随意殴打”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身体健康”
是指身体组织的完整或者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只有故意伤害他人造
成轻伤以上的损害,才按犯罪处理。按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
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
么,在寻衅滋事行为中,发生了伤害结果(轻伤)的情况下应如何定
性呢?这就涉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
(一)从主观犯意来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
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而
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往往出于特定的原因,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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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而寻衅滋事的故意,是行为人公然藐视人与
人之间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而随意殴打、追逐、拦
截、辱骂他人,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那么在实践中,寻衅滋事的“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如何判
断呢?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
生非,打人闹事;二是小题大做,即被害人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
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映。因此在考量主观的“随意性”时,要从两
点出发:第一、行为人是否事出有因,如果有原因,那么该原因是否
有悖常理,足不足以引起普通人做出该行为。第二、行为人是否出于
藐视国家法纪、耍威风、自我显示、取乐、寻求刺激的心理。
所以,在寻衅滋事判定的实际操作中,要本着“双重置换”原
则来进行。一方面,把行为人置换为另一个社会正常人,看其是否会
实施该行为,如果不会,则可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要威风等不
正当动机,并且可以进一步判断事件起因显著不足以引起行为人的行
为。如果换为其他人仍会予以殴打,则说明刺激的强度是足以引起该
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是一种正常反应,而不是一种随意行为。另一
方面,还要把被害人置换为另一个社会正常人,在同样的环境里该人
实施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仍会殴被害人打则是随意殴打行为,反
之则不是。上述两种情况以第一种为主,第二种情况是补充,在一些
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关系时,就需要结合
被害人置换规则来认定。
同时,在进行置换的时候,要注意行为人和置换的“社会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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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该在同一个年龄段,有着相似的教育背景、文化背景和生活经
历,防止对行为人的要求过于严格、理性。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结论更
加的客观公正。
(二)从客观方面来界定
首先,二者的犯罪对象的不同。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随
意”就是没有特定的对象,想打就打,不讲原因,没有理由,有时以
看不惯为由,以此显示其横行和无法无天。故意伤害则不同,行为人
要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一般有起因,有源头,以此满足其动机。第
二、犯罪场所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人一般在公共场所进行,希望知道
的人越多越好,以满足其虚荣心,树立其“霸主”形象。故意伤害的
行为人,以伤害被害人为目的,既有在公开的场所实施其行为的,也
有为了逃避打击而在较为秘密的场所实施的。第三、在后果上,寻衅
滋事罪通常要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在随意殴打
他人的寻衅滋事中一般是“多人多次”,不需要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
“轻伤”以上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起码要轻伤以上才构成。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
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
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四)伤害限度要求不同
寻衅滋事罪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
害的结果则分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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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拿硬要”与抢劫的区别
另外一个与寻衅滋事犯罪难以区分的罪名是抢劫罪。因为寻衅滋
事的“强拿硬要”和抢劫行为都有侵害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表
现极为相似,应注意区别。
(一)主观故意、犯罪目的不同
抢劫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是其行为人主要的目的,也是其追求的根本和最终目的。而使用暴力
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故意是做为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是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行为。也就是行为人想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
威胁的手段来获取财物。占有他人财物才是其唯一目的,而暴力控制
或暴力威胁则被作为手段,居次要地位
而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的主观故意表现为蓄意生事、寻求刺
激、挑衅社会。所以,耍弄威风是其主要目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是从属目的,且多被作为寻衅手段,居次要地位,不是行为人的最主
要的和终极目的,是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
的。简言之,其真正的动机并不是占有财物。
(二)客观方面,具体表现有差别
首先,从强制手段来说,“强拿硬要”一般只有轻微的暴力或暴
力威胁,给被害人造成的心里压力较小,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一
般没有抢劫手段的力度和强度大,也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对他人人
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而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有时也
可能使用麻醉等方法,经常有凶器,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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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或者不敢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
害人交出财物。其次,占有公私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强拿硬要”
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有时能获得更多财物而无意获取;抢劫则以
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标,作案现场能获得的财物基本不会放弃。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从侵害的客体看,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
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因此行为人选择实施行为的
地点往往也不同。
“强拿硬要”属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其
犯罪地点均为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当众放刁撒野,
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财物,周围是否有人,别人看见
与否均不影响“强拿硬要”行为人行为的实施,而行为人还常常通过
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示威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
而抢劫罪中的行为人选择作案地点一般在没人、偏僻的地点进
行。主观上不希望有其他人看见。即使作案现场有人或是在公共场所,
行为人也是尽量采取隐蔽方法进行,或是要挟被害人不要声张来避免
行为的暴露。即使一些公然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人也会在抢
劫后匆忙逃离现场。而不是像寻衅滋事那样表现出威风、炫耀、无所
谓的态度滞留现场或者到处宣扬。
因此,在区分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与抢劫罪的时候,不能只
从是否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来看,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
客观行为进行分析,准确定性,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29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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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8:54: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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