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的价值

更新时间:2024-11-01 13:23: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北京外地车限行)

第三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A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

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

指向。

B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应然

性和实然形,特殊性和普遍性等。

⑴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

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的原因:

①人的法律需要是客观的;

②法律现象是客观的。

法的价值具有主观性的原因:

①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他以国家意志作为自己的

表现形式,属于思想意识范畴;

②人的需要及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

③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法的价值状况的评价具有主观

性。

⑵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

⑶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应然─就是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强调人们对这种状态的追

求。

实然─就是实际是什么样子的,强调这种状态已经实际存在

了。

①法的价值的应然性:

a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意义;

b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意义;

c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意义。

②法的价值的实然性:

a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必要性;

b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象的可能性;

c指法的价值已经转化为客观现象的客观性。

③法的应然性是法的实然性的指导,方向和目标,法的价

值的实然性则是应然性的表现,过程和得以实现的途径。

⑷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

二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

A联系:

⑴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没有法的价值的指导,法的

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

⑵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

无法成为现实。

B区别:

⑴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①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和实施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②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知道意义,他是法的社

会效果。

⑵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①法的价值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

②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很少具有主观成分。

⑶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①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特点;

②法的作用具有实然性特点。

⑷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⑸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

的评价不同。

三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

A联系: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具有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B区别:

⑴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应然的基点不同;

⑵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目的和途径的差异,法的

功能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而法的价值是法的功能的目的。

⑶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差别,法

的价值是法的功能的知道。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一秩序

A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

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

B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的秩序价值与法律的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

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法律的秩序价值是

连接法律与法律其他价值的中介,法的秩序价值是法律的

基础价值。

C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的决定因素:

⑴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法律的本质和任务所

决定的;

⑵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由秩序的本身的性质

决定的;

⑶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由法的其他价值所要

求的;

⑷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不等于秩序是法律的唯

一价值。

二效益

A效益的基本含义:效益是指有效产出减去投入后的结果。

他表现为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B法的效益价值

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或较小的

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⑴法的效益价值包括资源利用上的效益价值与资源分配上

的效益价值。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部分。

⑵法律的效益价值包括经济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

价值理论要求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别发展或同步发

展。

C法对效益的价值意义

⑴达到实际效果的优化。

⑵减少社会代价。

①在实体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行为模式,减少

不必要的资源耗费。

②在程序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保证

人们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消耗,达到预期的法律目

的。

⑶确保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

①法律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

②法律必须兼顾公平,以自己特别的方式保证和维护社会

公平,使社会既有效率又有公平。

三自由

A作为法的价值的自由

⑴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

①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

②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③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⑵法律自由的含义:

法律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

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①法律自由是人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

②法律自由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

③法律自由是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④法律自由是一定社会中的法律自由,具有特定的时代性。

⑶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具体的说:

①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

的,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②从法律的授权,禁止和义务规定来看,法律上的授权固

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了确保

自由而设立的;

③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

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

宗旨

B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⑴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①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

②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

③法律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

要追求。

⑵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⑶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①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②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法律保护。

③法律对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进行法律制裁,以保证自由

的彻底实现。

四平等

A平等即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法律所追求的平

等涉及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B现在我国对平等的理解必须注意一下几点:

⑴平等不是平均;

⑵平等反对特权;

⑶平等反对歧视。

C平等和法律的价值关系

⑴平等对法律的价值意义

①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

准则一样是法律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

②平等指导着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

③法律把对平等的确认,维护,实现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④平等引导着法律的进步。

⑵法律对平等的价值意义

①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依据;

②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法律对平等的保障意义表现在:

A法律为平等设立了标准,法律为平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b法律为平等设定了措施,以保证平等得以顺利实现;

C法律为平等设置了保障,凡是破坏平等的法律行为都可

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人权

A人权及其法律化

⑴人权的概念: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

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

⑵人权的属性:

①人权具有时代性;②人权具有应然性;③人权的自然属

性;④人权具有社会性;⑤人权具有平等性;⑥人权具有

属人性;⑦人权具有阶级性;⑧人权具有共同性;⑨人权

具有国内性;⑩人权具有国际性。

B人权的法律化问题

对于那些无需法律化的人权,如果勉强法律化就会出现这

样的情况:

⑴由于人权的内容,范围过于广泛,无法实现对人权的全

面法律化,良好的愿望成为泡影;

⑵有的人权法律化与不法律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人权法

律化的努力成为多余和徒劳;

⑶有的人权法律化后反而不如不法律化,它不仅无益于人

权,而且还会有害于人权。

应当法律化的人权不法律化带来的问题:

⑴它可能使人权的主体忽视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人权,当然

也就不能主动行使和享受人权;

⑵它可能使人权的义务主体不履行人权义务,不尊重,不

保障他人的人权,推卸应有的人权保护之责,侵犯他人的

人权;

⑶它可能使有的人权因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而无法实现或

遭到损害。

C人权法律化范围适中,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具有法律

化的物质可能性;

⑵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尤其是思想文化

的发展所允许,具有法律化的社会文化可能性;

⑶法律化的人权应为人们普遍具有,是一般主体的权利而

非个别主体的权利,具有法律化的主体普遍性;

⑷法律化的人权需要法律保障,没有法律保障就难以成立,

具有法律化的现实必要性;

⑸法律化的人权应在立法上可以表现为法律权利,在实施

上可以依法实现,具有法律的可操作性。

D法律人权的基本内容─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和文化权。

六正义

A正义是法律的先导

⑴从执法上讲,执法者的执法活动:

①以统治者熔铸于法律规范中的正义观念为指导,以实现

立法愿意为目标;

②执法活动也要受执法者本人的正义观念的左右。

⑵法律能否被良好的遵守的因素:

①法律本身是否具有正义性,具有多大的正义性;

②社会民众的正义观念怎样;

③法律所包含的正义观念与社会民众的正义观念是否吻合

B法律的正义的意义

⑴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

⑵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

⑶补偿受害损失以恢复正义。

第三节法的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冲突结构

A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

自内部之间和相互之间的矛盾。

B从法的价值冲突的形式上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二元

价值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

二元价值冲突的形式基本上包括两类:

⑴有A无B,有B无A的二者只取其一的冲突形式,可以称

之为排他冲突。

⑵A首B从,B首A从或A主B次,B主A次的冲突形式,

可以称之为位列冲突。

多元法的价值冲突实际上是又多个二元法的价值冲突构成

的,人们完全可以把多元法的价值冲突转化为多个二元法

的价值冲突来研究。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最为可行的办法为综合测

评。

A综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

⑴拒绝纯粹抽象的谈论法的价值的优先选择,强调价值的

取舍和位列应根据具体的价值冲突状况及其相关因素来确

定;

⑵拒绝绝对具体的衡量,评判法的价值问题,强调具体与

抽象,现实与未来,目前与长远的有机结合;

⑶拒绝用单一的“利害标准”或“苦乐标准”进行价值计算,也

拒绝根据某种中心来决定价值取舍或位列,主张从实在与

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个别与一般的结合出发

进行全面的评估,再做出价值决策。

B进行综合评测应贯彻和实行以下三大操作原则:

⑴适当成本原则─追求以低成本获得高产出,原因:

①主体所能承受的成本支付量并不是无限的;

②效益的好坏与多少,并不是与成本的投入量绝对成正比

的。

⑵最佳效益原则─最佳结构,最佳运行为保障。

⑶补偿有余原则。

第四节法的价值判断

一法的价值判断的含义

A法的价值判断是法的评价的结果,也是法的价值评价主

体根据自身的需要,衡量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或法律现象

是否满足主体需要以及多大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判

断。

B法的价值判断与法的事实判断

⑴区别:

①结构要素不同;

②信息需求不同;

③存在意义不同;

④主观程度不同。

⑵联系:

①法的事实判断是法的价值判断的基础;

②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共同构成了人类法律认识的整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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