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A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
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
指向。
B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应然
性和实然形,特殊性和普遍性等。
⑴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
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的原因:
①人的法律需要是客观的;
②法律现象是客观的。
法的价值具有主观性的原因:
①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他以国家意志作为自己的
表现形式,属于思想意识范畴;
②人的需要及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
③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法的价值状况的评价具有主观
性。
⑵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
⑶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应然─就是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强调人们对这种状态的追
求。
实然─就是实际是什么样子的,强调这种状态已经实际存在
了。
①法的价值的应然性:
a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意义;
b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意义;
c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意义。
②法的价值的实然性:
a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必要性;
b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象的可能性;
c指法的价值已经转化为客观现象的客观性。
③法的应然性是法的实然性的指导,方向和目标,法的价
值的实然性则是应然性的表现,过程和得以实现的途径。
⑷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
二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
A联系:
⑴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没有法的价值的指导,法的
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
⑵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
无法成为现实。
B区别:
⑴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①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和实施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②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知道意义,他是法的社
会效果。
⑵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①法的价值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
②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很少具有主观成分。
⑶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①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特点;
②法的作用具有实然性特点。
⑷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⑸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
的评价不同。
三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
A联系: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具有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B区别:
⑴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应然的基点不同;
⑵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目的和途径的差异,法的
功能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而法的价值是法的功能的目的。
⑶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差别,法
的价值是法的功能的知道。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一秩序
A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
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
B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的秩序价值与法律的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
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法律的秩序价值是
连接法律与法律其他价值的中介,法的秩序价值是法律的
基础价值。
C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的决定因素:
⑴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法律的本质和任务所
决定的;
⑵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由秩序的本身的性质
决定的;
⑶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由法的其他价值所要
求的;
⑷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不等于秩序是法律的唯
一价值。
二效益
A效益的基本含义:效益是指有效产出减去投入后的结果。
他表现为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B法的效益价值
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或较小的
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⑴法的效益价值包括资源利用上的效益价值与资源分配上
的效益价值。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部分。
⑵法律的效益价值包括经济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
价值理论要求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别发展或同步发
展。
C法对效益的价值意义
⑴达到实际效果的优化。
⑵减少社会代价。
①在实体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行为模式,减少
不必要的资源耗费。
②在程序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保证
人们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消耗,达到预期的法律目
的。
⑶确保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
①法律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
②法律必须兼顾公平,以自己特别的方式保证和维护社会
公平,使社会既有效率又有公平。
三自由
A作为法的价值的自由
⑴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
①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
②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③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⑵法律自由的含义:
法律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
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①法律自由是人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
②法律自由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
③法律自由是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④法律自由是一定社会中的法律自由,具有特定的时代性。
⑶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具体的说:
①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
的,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②从法律的授权,禁止和义务规定来看,法律上的授权固
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了确保
自由而设立的;
③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
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
宗旨
B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⑴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①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
②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
③法律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
要追求。
⑵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⑶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①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②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法律保护。
③法律对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进行法律制裁,以保证自由
的彻底实现。
四平等
A平等即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法律所追求的平
等涉及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B现在我国对平等的理解必须注意一下几点:
⑴平等不是平均;
⑵平等反对特权;
⑶平等反对歧视。
C平等和法律的价值关系
⑴平等对法律的价值意义
①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
准则一样是法律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
②平等指导着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
③法律把对平等的确认,维护,实现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④平等引导着法律的进步。
⑵法律对平等的价值意义
①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依据;
②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法律对平等的保障意义表现在:
A法律为平等设立了标准,法律为平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b法律为平等设定了措施,以保证平等得以顺利实现;
C法律为平等设置了保障,凡是破坏平等的法律行为都可
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人权
A人权及其法律化
⑴人权的概念: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
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
⑵人权的属性:
①人权具有时代性;②人权具有应然性;③人权的自然属
性;④人权具有社会性;⑤人权具有平等性;⑥人权具有
属人性;⑦人权具有阶级性;⑧人权具有共同性;⑨人权
具有国内性;⑩人权具有国际性。
B人权的法律化问题
对于那些无需法律化的人权,如果勉强法律化就会出现这
样的情况:
⑴由于人权的内容,范围过于广泛,无法实现对人权的全
面法律化,良好的愿望成为泡影;
⑵有的人权法律化与不法律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人权法
律化的努力成为多余和徒劳;
⑶有的人权法律化后反而不如不法律化,它不仅无益于人
权,而且还会有害于人权。
应当法律化的人权不法律化带来的问题:
⑴它可能使人权的主体忽视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人权,当然
也就不能主动行使和享受人权;
⑵它可能使人权的义务主体不履行人权义务,不尊重,不
保障他人的人权,推卸应有的人权保护之责,侵犯他人的
人权;
⑶它可能使有的人权因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而无法实现或
遭到损害。
C人权法律化范围适中,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具有法律
化的物质可能性;
⑵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尤其是思想文化
的发展所允许,具有法律化的社会文化可能性;
⑶法律化的人权应为人们普遍具有,是一般主体的权利而
非个别主体的权利,具有法律化的主体普遍性;
⑷法律化的人权需要法律保障,没有法律保障就难以成立,
具有法律化的现实必要性;
⑸法律化的人权应在立法上可以表现为法律权利,在实施
上可以依法实现,具有法律的可操作性。
D法律人权的基本内容─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和文化权。
六正义
A正义是法律的先导
⑴从执法上讲,执法者的执法活动:
①以统治者熔铸于法律规范中的正义观念为指导,以实现
立法愿意为目标;
②执法活动也要受执法者本人的正义观念的左右。
⑵法律能否被良好的遵守的因素:
①法律本身是否具有正义性,具有多大的正义性;
②社会民众的正义观念怎样;
③法律所包含的正义观念与社会民众的正义观念是否吻合
B法律的正义的意义
⑴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
⑵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
⑶补偿受害损失以恢复正义。
第三节法的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冲突结构
A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
自内部之间和相互之间的矛盾。
B从法的价值冲突的形式上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二元
价值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
二元价值冲突的形式基本上包括两类:
⑴有A无B,有B无A的二者只取其一的冲突形式,可以称
之为排他冲突。
⑵A首B从,B首A从或A主B次,B主A次的冲突形式,
可以称之为位列冲突。
多元法的价值冲突实际上是又多个二元法的价值冲突构成
的,人们完全可以把多元法的价值冲突转化为多个二元法
的价值冲突来研究。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最为可行的办法为综合测
评。
A综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
⑴拒绝纯粹抽象的谈论法的价值的优先选择,强调价值的
取舍和位列应根据具体的价值冲突状况及其相关因素来确
定;
⑵拒绝绝对具体的衡量,评判法的价值问题,强调具体与
抽象,现实与未来,目前与长远的有机结合;
⑶拒绝用单一的“利害标准”或“苦乐标准”进行价值计算,也
拒绝根据某种中心来决定价值取舍或位列,主张从实在与
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个别与一般的结合出发
进行全面的评估,再做出价值决策。
B进行综合评测应贯彻和实行以下三大操作原则:
⑴适当成本原则─追求以低成本获得高产出,原因:
①主体所能承受的成本支付量并不是无限的;
②效益的好坏与多少,并不是与成本的投入量绝对成正比
的。
⑵最佳效益原则─最佳结构,最佳运行为保障。
⑶补偿有余原则。
第四节法的价值判断
一法的价值判断的含义
A法的价值判断是法的评价的结果,也是法的价值评价主
体根据自身的需要,衡量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或法律现象
是否满足主体需要以及多大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判
断。
B法的价值判断与法的事实判断
⑴区别:
①结构要素不同;
②信息需求不同;
③存在意义不同;
④主观程度不同。
⑵联系:
①法的事实判断是法的价值判断的基础;
②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共同构成了人类法律认识的整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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