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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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商业计划书范文)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第一部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填空题

1、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

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3、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

施竣工验收。环保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4、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在(60)天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在(30)天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在(15)天内批复环

境影响登记表。

5、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污染物

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6、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

里的地带为国家明令的秸秆禁烧区。在禁烧区内违规焚烧秸秆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的

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作业,必须有(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9、国家禁止新建没有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

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10、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

设施、场所。

1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

1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

批,减兔排污费数额在(5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

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

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13、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排污情况,是其履行(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义务和

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同时,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的本身也是排污单位履行(

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体现。

14、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

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

,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15、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

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16、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17、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超过经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18、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接受(公众监督)。

19、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

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环保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2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

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21、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

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2、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

(资质管理)制度。

23、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24、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

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25、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6、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27、发生(放射源丢失)、(放射源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

29、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

(近地表)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3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所称的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

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31、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也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3、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

矿的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

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

38、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

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3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

,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绕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0、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

41、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

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42、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

种。

43、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

(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

44、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铸、(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

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停产。

45、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46、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行政参与权、行政协助权、(行政保护权)行政受权、隐私保密权、(行政监督权)

、(行政赔偿和补偿权)等权利。

47、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遵守行政法律秩序)、(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

48、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

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执行)步骤.

49、行政处罚执行的四项原则是:

(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决定与收缴相分离)原则、强制执行原则

50、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依据错误、适法错误和程序违法事件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

有义务(自我纠正)。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51、行政侵权事件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行政赔偿)、(提起行政

赔偿诉讼)。

5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行为、(颁发许可

证和执照)行为、未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行为、发放抚恤金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侵犯

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起诉或申请复议的行为.

54、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国家)

行为。

5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6、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是;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

产损害的)的。

二、选择题

1、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B人类环境)。

2、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C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损害赔偿一般赔偿(A直接损失)。

4、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D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5、在因公害而引起的环境民事侵权的救济方式上,根据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原则,应主要采用(D预防式)

的责任形式.。

6、相对人过失责任由于(A责任人的疏忽大意)所引起。

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种类有(C6)种。

8、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申报登记时限是(C改变前15日内)。

9、拒报或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可以处以(D5万元以下)的。

1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可以处以(C1万元以下)的。

11,《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可以处以(D5万元以下)的。

12、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可以处以(C5万元以下)的。

13、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可以处以(DlO万元以下)的。

14、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处以(B200元以下)。

15、逾期未完成固体废物限期治理任务的,可以(D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关闭)。

1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或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D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17、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以处以(A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18、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以处以(C10万元

以下)的。

19、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以处以(C10万

元以下)的。

20、违反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处以最高不超过(C50万元)的。

21、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处以最高不超过(D100万元)的。

22、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但未经环保部门

验收而投入生产,且将污染物排放不超标,应当(D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

23、环保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或在接到举报之日起(A7)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登

记。

24、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D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5、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C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6、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B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7、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A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

2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B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29、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C30日)内完成验收。

30、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B一个月)内办理。

31、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有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当在变更前(C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32、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C淘汰)制度。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A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4、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A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3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A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6、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B分类管理)

3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依法(A给予行政处分B追究刑事责任)。

38、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B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3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ABCD)。

A、建设项目概况

B、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C、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D、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40、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1、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

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C行政处

分)。

42、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资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

务,并对(A评价结论)负责。

4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A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

构)编制。

44、任何(A集体B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45、除(A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46、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B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7、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C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8、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

动的,应当(A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9、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B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0、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C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

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1、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C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52、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

的(A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5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B跟踪检查)。

5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C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55、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C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补办手续)。

56、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

准该项目建设,构成犯罪的(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构成犯罪的,(C给予行政处罚)。

5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ABC)三类。

A、环境影响报告书B、环境影响报告表C、环境影响登记表

59、贯彻“预防为主”的环保方针,最主要的两项制度是(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

60、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B建设单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

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A、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B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62、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是

(A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63、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D收支两条线)管理。

6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的使用应当

(C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65、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排放污染物的(B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66、装机容量(B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67、污染物排放量经核定后,由(C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书面)通知排污者。

68、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A7日)内提出。

69、排污者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D发出核定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复核。

7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C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71、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由(C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72、污水和废气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D每排放1当量污染物,污水征收0.70元,废气征收0.60元)。

73、负责污染物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C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予以公告。

74、排污者应将排污费缴纳到(A指定的商业银行)。

75、排污者在(D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76、排污者在(C因有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缓缴排污费。

77、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时,是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A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

78、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D7日)内缴纳排污费。

79、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A3个月)。

80、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下列(D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属于环

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81、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责令限期缴纳)。

82、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D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3、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C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补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84、(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行为具有处罚权。

85、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逾期不改正的,

(D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D1倍以上3倍以下)的。

8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D上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87、下列(C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88、下列(D农民自建住宅噪声)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89、(A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

核算排污量,计征排污费。

90、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征收(A3项)

91、同一排放口中的(D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92、从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正确的是(B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0.

20元土氧化硫排污费,第二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0.40元排污费,第三年每一污染量征收0.60元排污费)

93、排污者缴纳排污费时应当使用(D一般缴款书)。

9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由(D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95、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材料,除了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外,还需提交(A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

9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B同级财政

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

97、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B千分之

二)的滞纳金。

98、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C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99、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

工(C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100、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A7日)内向

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101、排污者因遇不可抗力和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C1年

)的排污费应缴额。

102、排放污染物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在改变后(A3日)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103、排污者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

(D30日)内,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

104、在批准缓缴排污费后(B1年)内,排污者不得再重新申请缓辙排污费。

l05、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C半年)公告一次。

106、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C国务

院环保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107、(A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

108、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D备案)制度。

109、医疗废物登记资料至少保存(B3年)。

1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B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

的贮存、处置。

11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其结

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B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

次。

11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对(AB

D)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予以公布。

A、医疗卫生机构B、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D、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113、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B10)dB。

114、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C15)dB。

115、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B11)岁的公民每年都应义务植树。

116、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公民每年应义务植树(C3-5)棵。

117、在当场处罚程序中,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的限额是(B20)元以下。

118、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举行听证的行为属于(C未按法定程序)。

119、当行政违法主体不自我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时,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行政赔偿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A

BCD)。

A、行政滥用职权B、适法错误C、行政侵权D、行政不当

120、可以引起行政救济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是(ABCD)。

A、行政滥用职权B、适法错误C、行政侵权D、行政不当

121、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和不当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ABCD)等责任。

A、赔礼道歉B、恢复名誉C、返还权益D、恢复原状

12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D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

123、《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分别是(B前者

为15天;后者为3个月)。

124、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D自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125、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撤诉之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A不予)受理

12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D60日)内不履行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诉讼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B10日)内,

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128、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果特别严重的,(C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判断题

1、排污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B)错

(正确提法:排污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A)对

3、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

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A)对

4、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家价格主管部、财政部门、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B)错(正确提法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5、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

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B)错(正确提法: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6、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超标的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

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征收排污费。(A)对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

,排污者可以缓缴排污费。(A)对

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收回违规使用的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B)错

(正确提法: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妒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9、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

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A)、对

10、对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及变更情况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A)对

四、问答题

1、我国宪法对环境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

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

地。”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2、国家和我省已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1部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

部单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于2003年9月1日

起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30多件。

我省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

丹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等。

3、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者应当履行哪些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1)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着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物质以及噪声、振

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

记;(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5)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

期完成治理任务;(6)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

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7)生

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4、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者应当履行哪些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1)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缴纳排污费,超过标准排污缴纳超标排污费;

(3)超标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4)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5)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6)向水体排放含热废

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7)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

毒处理,并符合排放标准;(8)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

准;(9)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5、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者应当履行哪些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1)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向大

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及污染防治情况;(3)有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4)新建、扩

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

、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5)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6)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7)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

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8)在国家规定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7、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者应当履行哪些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2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产生环境噪声

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4)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

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5)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的工业企业、在城市市区

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的施工单位和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的商业企业,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有关情况

;(6)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

居民;(7)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8)机动车辆在城市

市区范围内行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9)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

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0)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

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11)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

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12)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

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8、根据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者应当履行哪些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1)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

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

害,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2)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生产、销售、使用、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等活动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和办理

审批、登记手续。(3)核设施营运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

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并报批。

(4)核设施营运单位、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周围环境实施监测。(5)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的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6)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

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送交废旧放射源。(7)核设施营运单位、铀(牡)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或

铀(钍)矿退役计划。(8)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9)向环境排放放射

性废气、废液应当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报告排放计量结果。(10)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不得向环

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在存。(11)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后,

送交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9、排污者的环保法定义务有哪些?

(1)执行环境管理制度的义务;(2)采用清洁工艺的义务;(3)

治理污染的义务;(4)禁止引进不符合环保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义务;(5)不得转移、转稼污染的义务;

(6)执行环保技术政策的义务;(7)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害的义务。

1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作出了哪些规定?

(1)界定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2)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3)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4)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5)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

所。

11、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有哪些?

(1)在建设单位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有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2)建设单位负责落

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3)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关各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有

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12、国家对大气污染物的控制采取了哪些法律措施?

(1)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①提高燃煤品质,减少燃煤污染;

②加强对城市燃煤污染的防治;③对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实行严格的区域性污染防治措施。

(2)对废气污染:①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

利用;③向大气排放各类工业尾气者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④在石油、化学以及金属等工业冶炼过程

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⑤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

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⑥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

居民区受到污染。

(3)对粉尘污染:①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各类产生有毒有

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③运输、装卸、贮存能够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1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是如何规定的?

(1)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3)污染物排放种类、数

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4)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

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保部门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10日

内,作出复核决定。(5)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

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14、哪些行为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所禁止的?

(1)建设项目防治水污染的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并达到规定要求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未经县级以

上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3)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的水体

排放污水;(4)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

的活动;(5)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6

)不得将国务院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7)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

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8)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

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9)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10)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11)禁止将含

有汞、镉、砷、铬、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12)禁止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13)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废弃

物;(14)、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15)禁止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

体;(16)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17)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

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18)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

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15、哪些行为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所禁止的?

(1)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未达到规定要求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未经县级

以上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

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4)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5

)不得将国务院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6)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

标准的煤炭;(7)禁止在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燃用高污染燃料;(8)不得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达不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要求的锅炉;(9)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

建燃煤供热锅炉;(10)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

砂石、灰土等物料;(11)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12)不得制造、销售或者

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13)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

动车不得上路行驶;(14)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15)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不得

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16)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向大气排放转炉气、

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17)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

放标准;(18)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19)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

以及当地居民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20)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

措施不得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21)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不得在

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

16、哪些行为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禁止的?

(1)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未采取防扬散、防

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团体废物;(3)不得在运输过

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4)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5)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

、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6)未向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许可不得

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7)禁止中国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8)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9)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许可不得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

料;(10)不得将国务院明令淘汰的工艺、

转让给他人使用;(11)未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场所不得露天贮存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

其他工业固体废物;(12)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13)禁止擅自关

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14)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15)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

、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16)禁止

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物废物;(17)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

废物中贮存;(18)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19)未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不得将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

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20)未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

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作;(21)禁止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17、哪些行为是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禁止的?

(1)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并达到规定要求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未经县

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3)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城市范围内

从事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生产活动;(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

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5)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噪声限值规定的汽车;(6)禁止在商业经营活

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7)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

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8)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18、哪些行为是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所禁止的?

(1)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2)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

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3)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4)禁止未经

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5)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

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6)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国境内或者经中

国境内转移。

19、哪些行为是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禁止的?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2)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3)禁止在非贮存地点

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4)禁止邮寄医疗废物;(5)禁止通过铁

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6)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7)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8)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9)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10)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天;(1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12)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

运送其他物品;(13)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14)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的检

查、监测、调查取证,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0、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2)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3)拒报或谎报环保部门规定的污物排放申报事项的;(4)不按国家要求规定缴纳超标排污

费和排污费的;(5)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技术和设备的;(6)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

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7)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

生产或使用的;(8)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9)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10)违反规定,造

成土地、森

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1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12)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21、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不正常使

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

(4)未采取措施在人口集中区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5)违反规定在城市集

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6)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

假的;(7)

未采取有效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有毒物质气体的;(8)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

、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9)未采取措施运输、装卸或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

;(10)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11)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12)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13)违反规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生产或进口

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14)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

,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15)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

煤焦化以及有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16)违反规定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

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17)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

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18)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19)违反规

定制造、销售或进口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20)违反规定在当地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21)未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销售含铅汽油的;(22)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

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23)违反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

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24)违反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当地政府

规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25)违反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22、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2)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3)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

废油或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

垃圾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5)使用无防止渗

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病原体污水、含有毒污染物废水或其它弃物的;(6)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

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7)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汞、镉、砷、铬、氟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

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8)建设项目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

产或使用;(9)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处理设施,排污超标

的;(10)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污建设项目或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或超

标排污或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ll)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

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12)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油类、酸液、碱液

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废水的;(13)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或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14)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15)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

标排污费的;(16)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17)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18)违反规定在生活饮用水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19)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

口禁止采用的工艺的;(20)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

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20)违反规定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23、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哪能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2)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设施、场所的;(3)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

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或生活垃圾填埋场的;(4)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5)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经

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7)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8)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9)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10)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

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的;(11)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12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13)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14)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危险废物或不承担依法应当

承担的处置费用的;(I5)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

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16)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17)违反规定将中国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

废物用作原料或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18)违反规定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19)

不按规定申请登记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20)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1)不按

规定缴纳排污费的;(22)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或采用淘汰生产工艺的。

24、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2)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的;(3)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不按照规定报告有

关环境监测结果的;(5)拒绝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

资料的;(6)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

和使用等活动的;(7)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

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8)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9)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10)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

尾矿的;(11)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12)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

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13)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

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14)将放射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15)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16)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

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17)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18)不按照规

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1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20)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21)向中国境内输入或者经中国境内转移放

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

25、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工建设的;(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

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

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报重新审核的;(4)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5)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6)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

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7)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2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

专(兼)职人员的;(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3)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4)未对

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5)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

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6))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7)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

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8)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

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9)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10)未使用符合标准的

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11)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

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12)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13)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14)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

、运送、贮存、处置的;(15)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16)未按

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

污水处理系统的;(17)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

处置的;(1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19)无正当理由,

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

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20)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排泄

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21)未按要求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废物的;(22)违反规

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27、医疗废物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

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

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

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

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8、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哪些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并处?

(1)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2)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

29、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哪些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按刑法规

定,可列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30、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哪些行为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

(1)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2)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3)拒报或谎报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4)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排

污费的;(5)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6)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

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31、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

(1)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不正常

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4)未采取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

、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5)违反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的;(6)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7)

未采取有效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有毒物质气体的;(8)、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

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9)未采取措施,运输、装卸或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

或粉尘物质的;(10)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32、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

(1)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

的;(2)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33、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1)违反规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生产或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

;(2)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3)排放

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配

套脱硫装置或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3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设备?

(1)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2)违反规定

,制造、销售或进口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无法达标的

机动车船,没收销毁;(3)违反规定,在当地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没

收燃用高燃料的设施;(4)未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销售含铅汽油的,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

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35、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

(1)违反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

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2)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产

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36、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

(1)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2)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3)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

、废油或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

圾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5)使用无防止渗漏

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病原体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6)

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

37、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

(1)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汞、镉、砷、铬、、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

地下的;(2)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故意不正

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处理设施,排污超标的;

(4)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或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5)

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

38、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

(1)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废水;(2)利用

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3)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39、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噪

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建

筑施工作业的;(3)经营中的文件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边界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4)在商业活动中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未采取措施,边界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5)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发出高噪声方法

招揽顾客的,经省级以上政府授权行使处罚权的。

40、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5万元下?

(1)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2)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设施、场所的;(3)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

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或生活垃圾填埋场的;(4)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41、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3)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的;(4)将

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5)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

险废物的;(6)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7)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危险废物或不承担依

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8)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

转作他用的。

42、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

(1)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经

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43、违反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应如何处罚?

(1)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2)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此活动的

,发证机关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3)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4、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哪些行为,环保部门可以给予处罚?

(1)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2)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

45、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工建设的;(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

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

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报重新审核的;(4)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5)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46、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

(1)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2)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

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4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的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

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

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

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

的结论。

48、“三同时”制度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哪些要求?

(1)同时设计。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获得通过后,建设单位就要开始制作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其中必须有

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应当包括:①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

和措施;③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④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⑤绿化

设计、监测手段;⑥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

(2)同时施工。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①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

;②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③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

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4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⑤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3)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

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

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49、被检查单位必须提供哪些方面的情况和资料?

(1)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3)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及校

验情况;(4)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5)限期治理执行情况;(6)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7)其

他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8)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0、哪种情况可以认定为闲置处理设施?

(1)处理设施未与相应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同时运行;(2)已有的处理设施搁置不用;(3)虽然处理设施在运

行但已失去作用,也相当于闲置;(4)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停运,逾期无故仍不启动

,视为擅自闲置。

51、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什么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

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52、农业生产中应如何进行清洁生产?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

、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5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

相应的技术工人;(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

处置的规章制度。

54、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

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5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医疗废物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1)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2)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

资料,采集样品;(3)责令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4)查封或者暂扣

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5)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6、排污者遇到哪些不可抗力可以申请减免缓缴排污费?

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

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不得申请减缴或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缓缴排污费:(1)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

污费以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2)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

、半停产状态。

57、免缴排污费的达标单位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

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赢利性社会公

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58、环保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一方对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未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对人在法定期

限内申请复议被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内,环保部门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59、对已被取缔、关闭或者停产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如何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本行政区内

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决定》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还应将情况

抄报同级监察机关和上级环保部门。

60、现场检查记录是否必须经被查单位签字后才能作为执法依据?

根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各级环保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现

场检查时应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现场记录必须经检查

单位签字后才能作为依据。

61、新建的饮食娱乐服务设施是否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和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凡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的饮食

娱乐服务设施,以及承租他人已建成房屋或厂房改建或扩建装修成饮食娱乐服务设施都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

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或审批手续。否则,环保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

62、企业改制后的环境污染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4条、《民法通则》第44条、《公司法》第184、185条规定,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

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依法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63、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环境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123条和第124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

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护环境防止

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均把“保障人体健康”作为立法宗旨写入第一条,同时规定:一切单位和个

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

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依法享有环境监督权、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权、环境污

染损害请求赔偿权、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中的停止请求权和环境保护自卫权。

我国《环境保护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对公民提起环境诉讼,参与环境纠纷

的解决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64、什么是行政复议?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其基本原则是:(1)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复议原则;(2)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3)一级复议原则

;(4)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5)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65、行政复议参加人有哪些?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可能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申请人

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人,而不是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2

)申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而不能以他人的名义申请复议:(3)申请人必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即申请人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指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决定或结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条件是:(I)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参

加复议。(3)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

66、如何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继续行使

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7、申请复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

以是组织;可以是中国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的个人或组织。②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③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程序条件:①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

已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68、复议请求有哪些?

(1)请求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3)

请求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4)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69、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也称管辖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它规定着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同时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70、哪些情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

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与国家行政职

权无关的行为。(8)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9)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10)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11)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71、为什么不事先告知法律依据和事实直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无效?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3)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2、哪些环境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包括处以行政的行为,吊销有关环保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

停止使用污染设施的行为,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恢复环境质量原状的行为,加收排污费的行为等;(2)

环境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包括责令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等;(3)拒

发环保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包括拒发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的行为,拒发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的行为,拒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行为,拒发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拒发放射品生产

、经营、使用许可证的行为等;(4)环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

的行为;(5)环境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6)环境行

政机关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行为;(7)环境行政机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

第二部分环境保护科普知识

一、填空题

1、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是(规划)、(协调)、监督、(指导)。

2、排污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排污者为其(排污行为)必须承担环境影响的(经济责任),以缴纳排污费的形式来

(补偿)对环境的损害。

3、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

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4、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权利有检举控告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上诉权)、申诉权、

请求赔偿权。

5、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

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6、人为污染源按人类活动功能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

7、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排污者),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8、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

(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9、酸雨的产生是由矿物质燃烧和冶炼过程中的硫和(氮)的氧化物排入大气层,在空气中与(水汽)化合生成硫酸

和(硝酸),随大气降水降落到地面。

10、有污染损害环境、造成污染事故等行为,就必须承担(行政处罚)、(损害赔偿)、(治理污染)三种法律责

任。

11、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是:

(起诉资格的放宽)、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较长)。

12、我国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时,非排污活动所引起的生态破坏有森林枯竭、草原退化、(土地沙

化)、(水土流失)、土壤次生盐碱化和潜育化、土壤贫瘠化、(物种灭绝)、景观破坏等几种。

13、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

14、大规模的森林污染主要是由(酸雨)和(大气污染及水污染)等引起的。

15、森林的功能是:蓄水保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

(净化大气);美化环境,(降低噪音)。养育生物,保留物种;提供林产品,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

16、草原的功能是: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和养育草原动物与植物,(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

衡),生产生物产品,满足人类物质生活需要。

17、沙漠化的主要指标是:森林或木本植被减少、(草原退化)、(早作农田减)、(小沙丘扩大)等。

18、我国土地荒漠化主要集中地在(华北)、(东北北部)和(西北)地区。

二、选择题

1、“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在(B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宣布的。

2、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层主要是地面往上(D10—12千米)范围内的部分。

3、安静的环境是指(B20-40)分贝之间的环境.

4、在(C60)分贝以上的声音是有害的噪声。

5、清洁的大气含飘尘约(C10—20微克/米)。

A、3-5微克/米3B、8-15微克/米3

6、当雨水的PH值小于(D5.6)时即可称之为酸雨。

7、下列(ABCD)可以产生恶臭污染。

A、制药厂B、炼油厂C、金属冶炼厂D、化肥厂

8、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污染源(A最高)允许排污限额。

9、全国人大常委会从(B1979年)开始,把每年的3月12日定为全国植树日。

10、我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分为(B3)级.

11、10000平方米阔叶林每天吸收1吨二氧化碳放出(D730千克)氧气.

12、世界地球日是(C4月22日)。

13、中国人口日是(A6月11日)

14、世界人口日是(C7月11日)

15、世界上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在(A美国)建立。

16、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是(A鼎湖山)。

17、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是在(C美国)建立的。

18、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A环境质量标准)。

三、问答题

1、什么是环境?

环境一般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世界。对于环境科学而言,环境是以人类社会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总

体,因而又称为人类环境,其中外部世界主要是指人类已经认识到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

的周围事物,包括阳光、空气、陆地、土壤、水体、草原、天然森林、野生生物等未经人类改造过的自然界

众多要素,以及城市、村落、水库、港口、公路、铁路、园林等经过人类加工改造过的自然界。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所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

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

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我国宪法以人类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特点为依据,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

生活(包括日常生活,以及生产流通和各种社会活动等)相距较近、关系较密切的各种自然条件和人工条件

,如大气、水、城市、乡村、居室和交通等。生态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生活相距较远,由生物落及其非生

物环境组成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生态系统所构成的大自然环境,包括土壤条件、气候条件、生物条件、

地理条件等各种生态因素。

2、什么是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人类出现之前就存在的,是人类目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需的自然调节和自然资源的总称,即阳

光、温度、气候、地磁、空气、水、岩石、土壤、动植物、微生物以及地壳的稳定性等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人类的一切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自然现象的总体”,有时简称为环

境。

(1)物质包括空气、水、岩石、土壤、动植物、微生物;(2)能量包括气温、阳光、引力、地磁力;(3)自然现

象包括太阳的稳定性、地壳的稳定性(地质构造情况、地震、火山活动、海啸)、大气力量、水循环、水土

演变等多种自然因素。

3、什么是人工环境?

人工环境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而形成的环境要素,它包括由人工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精神产品,以及人类活

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称上层建筑。人工环境由综合生产力(包括人等)、技术进步、人工建筑

物、人工产品和能量、政治体制、社会行为、宗教信仰、文化与社会因素等组成。

4、什么是环境法?

环境法,也叫环境保护法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

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

与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2)环境法所要调整的只是人们之间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部分,即人们

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环境法的直接目的

就是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以便人类与自然界能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

环境协调发展。这也说明了环境法产生的原因。

(4)环境法所要保护和改善的对象是整个人类环境,包括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不仅仅是一个或数个环境要

素,更不仅仅是一种或数种自然资源,而且,环境法对所有的环境要素提供同等的保护。

环境法的目的是: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改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任务有

:(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健

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作用:(1)环境法是国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手段。(2)

环境法是国家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3)环境法是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和合作的有效手段。(4)环境法

是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和寻求环境侵权救济的有利保障。

5、什么是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

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

的总称。它的任务就是保护人类发展和生态平衡。

环境保护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包括保护城乡环境,保持乡土景观

,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的调节净化能力,确保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库的持

续发展,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其中保护环境包括保护组成环境的各种因素,即保护自然环境,包括大

气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旅游资源等。(2)防治环境

污染和其他公害,即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

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什么是生态环境保护?

是以生态系统平衡理论为依据,采取措施,防止生态系统的破坏,改善生态系统使之更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

发展。自然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

7、何谓生态平衡?

任何一个生态系统,都有其一定的生物体和生物栖居的环境,并进行着物质流动和能量交换。系统内的各

因素都处于运动状态,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各因素或各成分之间建立了相互协调与补偿的关系,使整个自然

界保持一定限度的稳定状态。生态系统发展到成熟的稳定阶段,它的能量和物质的输入、输出以及生物种类

的组成和各个种的数量比例都处于长期相对稳定的状态,又称自然平衡。

8、人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活动的两个界限是什么?

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不得超过:(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9、什么是大气?

是指从地球周围的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间一定范围的大气圈所存在的由多种气体所构成的混合体。大气的

主要成分包括恒定的、可变的和不定的三部分。

10、当前,全球面临的十大环境问题是什么?

目前,全球面临的十大环境问题是: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蔓延、森林锐减、土壤

荒漠化、大气污染、淡水资源枯竭与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

11、什么是生态环境的破坏?

是指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非排污活动超越了环境的自我调节能力,使环境质量恶化或自然

资源的枯竭,影响和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发展和演替以及可更新自然资源持续不断的利用现象。

12、当代环境问题包括哪些?

当代“严重而且普遍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污染、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淡水资源枯竭、河流、湖泊及海洋

和海岸环境污染、海洋和海岸资源减退、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沙漠化、森林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酸沉

降、有毒物品扩散和管理不当、有毒有害物品和废弃物的非法贩运、区域不断扩展、城乡地区生活和工作条

件恶化特别是生活条件不良造成疾病蔓延,以及其他类似问题。而且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加剧,妨碍他们满足

人民合理需求与愿望的努力,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压力。”

13、河流污染有哪些特点?

(1)当排入河流的污水中污染物量一定时,污染程度与河流的径流量有关,径流量大则污染程度轻,反之则严

重;(2)污染物在河流中扩散快,所以河流上游污染会影响中下游,一般河流受到污染,会影响整个河道的生

态环境;(3)污染影响面大,因为河流是主要饮用水源,通过食物链和农田灌溉危害人体健康。

14、什么是排污收费?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费用的行政行为。排污收费制度是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征

收、管理和使用等规定的总称。

排污收费是防治污染和改善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并利用价值规律,通过征收排污费,给排污者以外在压力

,促使其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从而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15、什么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的一

种法律制度。

16、为什么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统一的?

在三种效益关系中,环境效益是基础,经济效益是手段,社会效益是目的。没有环境效益,就不能产生或长

期产生经济效益,没有经济效益也就没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也使环境效益的实现失去了物质手段。

所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是统一的。而实现三者的统一,则是协调发展的必然结果。

17、什么是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的简称,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

,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进行治理。

内容有:

(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源产生提供物质保障;(2)实行城市

环境综合整治;(3)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和破坏,对建设项目切实加强环境管理,严格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18、什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尽量

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

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是相互渗透和相辅

相成的。

19、什么是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应积极

自觉地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20、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有:(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2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3)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

、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4)建设项目。

21、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2、三同时制度有哪些基本要求?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报告书(表)

,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的投资概算;(2)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报

告书(表)的环保部门申请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3)配套环保

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23、什么是环境行政许可?

指环境行政主体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环境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

行为。环境行政许可是环境行政主体通过颁发许可证对环境采取的有效管理手段。(1)许可是针对一般人禁止

的事项对特定人的解除。(2)许可是依申请的环境行政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者,经环境行政主体

审查批准,才能解除禁止。(3)环境行政许可可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24、什么是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

申请,经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具有许可性质的环境法律制度的总称。

其作用是:(1)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

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2)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

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3)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

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4)促进企

业加强环境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5)便于众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对

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25、什么是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是指凡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事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

登记手续的基础上,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排放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排污行为的一系列环境行政过

程的总称。

26、什么是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是指由于违反环堤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7、什么是污染集中控制?

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

手段。污染集中控制是以改善流域、区域等控制单元的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废水、废

气、固体废物等的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

、经济、社会效益的防治措施。

28、什么是综合利用?

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

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9、限期治理制度有哪些特点?

(1)有法律强制力,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必须履行,对未按规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

单位,给予严厉的制裁并可采取强制措施;(2)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以时间期限为界限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

据之一;(3)有具体的治理任务和指标要求;(4)体现了突出重点的政策,有明确的治理对象。

30、什么是污染物的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直接控制就是针对污染物的排放口,对其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实施管制,通过强制排污者遵守

排放标准的义务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是一种被动的方法。

间接控制则是针对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全过程,通过以市场的手段实行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逐步淘汰落

后生产工艺或设备、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的方法,促使排污者积极主动地努力从工业生产的开始就注重通过提

高生产效率和资源能源的利用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方法。

31、环境民事责任有哪些法律特征?

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侵权责任,是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导致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特征是:(1)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是环境民事主体违反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以环境侵权行为为前提,而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3)具有强制性。(4)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也不仅限于财产责任。构成条件是:(1)有损害事实存在。(2)有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32、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制度?

环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制度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财产和人身损害

,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其特征是:(1)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2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3)适用环境法的特别规定。

33、什么是环境污染纠纷?

是指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纠纷通常都是由

于单位或个人在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

的。

产生的原因有:(1)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比例失调;

(2)经济建设布局不合理,规划失控,环境保护欠债太多;(3)违反“三同时”规定,增加新污染;

(4)放松污染治理,漠视众呼声;(5)

管理不善;(6)排污者法制观念淡薄,环境意识不强,存在各种错误思想;(7)人民众生活水平和环境意识

迅速提高,对不良环境状况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34、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要认真及时严肃地对待环境污染纠纷,积极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2)纠纷一发生就

要进行全面的综合调查,弄清事实真相。(3)要以调解为主。

(4)要既重视对污染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又重视对污染的治理,排除污染危害,实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5

)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利益。(6)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和责任,为纠纷的顺利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3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把污染物排入环境;(2)引起环境污染并产生了污染危害后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造成财产损失,另一种

是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3)排污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6、污染致害方应当赔偿受害方哪几方面的损失?

(1)公私财产遭受污染和破坏的损失;(2)受害者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因环境污染破坏而未获得的利益;(3

)以往在被污染破坏的自然环境上花费的物质和劳动消耗;(4)为消除污染后果,恢复污染破坏的自然环

境而需要付出的费用;(5)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者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6)致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生者死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37、什么是违法行为?

通常是指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超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活动。广义的违法行为包括犯罪,狭义的

违法行为不包括犯罪。它的构成要素有:(1)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3)

行为人有主观过错;(4)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8、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有哪些特征?

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是指相对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环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它有如下特征:(1

)行为人是环境行政相对人即在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被管理的一方。(2)行为是非行政管理的,而是直接实施的

危害环境的行为。

(3)违法行为既可以是个人的违法,也可以是组织的违法。(4)违法行为只能是违反环境法规范的行为,不包括

违反其他行政法规范的行为。(5)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

39、空气质量报告的级别是如何确定的?

空气质量报告中的空气质量级别是这样确定的:当污染指数为0-

50时,空气质量为I级,优,是理想的生活环境,当污染指数为5l-

100时,空气质量为II级,良,人们可正常活动,当污染指数为101-

200时,空气质量为III级,轻度污染。其中,指数101-150时为III1级,轻微污染,指数151-

200时为III2级,轻度污染,长期接触,易感人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出现剌激症状;当污染指数为20

1-300时,空气质量为IV级,中度污染。其中,指数201-250时为IV1级,中度污染,指数251-

300时为IV2级,中度重污染,一定时间接触后,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

中普遍出现症状;当污染指数大于300时,空气质量为V级,重污染,健康人明显强烈症状,降低运动耐

受力,提前出现某些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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