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7 18:45: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大学生当兵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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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宣传培训课件

一、活动主题:增强法律意识能防患于未然

二、活动目标:为了进一步抓好农机安全生

产,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望广大农机驾驶员和广大人民众认真学习吸取

教训,引起高度重视,引以为鉴,防止类似事故发

生。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农业即使事故事例,通

过这些事例使我们更加明白我们本次培训的重要

性。之后再结合上述事例深刻理解我们本次培训的

内容,达到我们的培训目标。

案例一

2001年6月30日14时许,永源镇上烟村三

组村民王某无证驾驶自家无牌照小四轮拖拉机,

将横过马路的本屯三岁男孩刘某碾压腹部致死。

责任认定:王某属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车辆安

仅供参考学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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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设施不全,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事故

全部经济损失为38500.00元。王某以交通肇事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01年4月21日l8时许,大岭乡隆兴村无

证驾驶员李某,酒后驾驶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驶

往本村二组驶往五组的路段时,由于站在牵引架

上的苏某为抓住车上要掉下来的稻草而掉到车

下,被后轮胎碾压胸部致死。责任认定:李某属

无证、酒后驾车,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

事故的经济损失为18000.00元整。李某以交通

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01年4月19日11时许,杨树乡永丰村无

证驾驶员刘某、酒后驾驶来本屯收粮的双城市周

家镇沈某的农用三轮车,在倒车时将本屯村民付

仅供参考学习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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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碾压头部致死。责任认定:刘某属无证、酒后

驾车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沈某将车交给

无证人员驾驶,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起事

故全部经济损失16060.OO元,肇事人刘某以交

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002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崔某驾驶自

家四轮车到舍利乡繁荣村六组魏某父亲的地里拉

玉米秸杆,作业时崔某把车挂上一挡,让车由东

向西沿着垄沟自引行走后,崔某就到车的后大箱

上捆玉米秸杆,魏某和他的父亲在地里往车上扔

玉米秸杆,魏某再工作期间,不慎摔倒,被主机

右侧大轮压伤,送市医院被诊断为左胧骨颈骨骨

折,左胸外伤。

事故分析:因崔某违反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

安全操作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第七款农业机械运

仅供参考学习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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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和崔某在肇事后没有保护

现场,使现场被破坏,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

责任认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破坏现

场使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这起事故崔

某负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案例五

1999年7月19日14时许,阿城市舍利乡太

平村驾驶员王某驾驶农用四轮车在行驶城西站铁

路东侧与相向行驶畜力车会车时,因其车辆拖带

农具严重超宽,又不注意减速避让,致使农具与

赶车人左腿刮擦,并造成其骨折。

事故分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保护现

场,反将现场破坏,又不报案,使责任无法认定。

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驾驶员

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协议驾驶员一次

仅供参考学习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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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付给付某医疗费用5500元。

案例六

1998年3月9日1O时,阿城市交界镇董家

村民陈某无证驾驶农用四轮车行驶至董家村二组

村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其他行人的动态和进出村

屯口时应减速慢行的操作规章,将从村口相向出现

的6名小孩之一刮倒碰伤。驾驶员因无证驾驶,对

在行车中出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行人受

伤。无证驾驶员陈某应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这

起事故驾驶员陈某赔偿经济5700多元。

以下是相关的事故发生现场图片。

通过上述事例及现场图片的学习,我们应给已

经知道了农机事故的严重性,下面我们具体来学习

相关法律及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例》中农业机械的法定概

仅供参考学习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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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

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

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

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农机认证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

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

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

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

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

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

农机销售

仅供参考学习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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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

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

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农机维修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

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

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

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

仅供参考学习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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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农机登记、培训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

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

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

的考试。

农机使用年龄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

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

仅供参考学习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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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农机挂牌、转移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

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

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

带操作证件。

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

仅供参考学习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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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农机安全事故管辖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

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

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

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

仅供参考学习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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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

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

理。

路外农机事故报案及现场保护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

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

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

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

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

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

置。

农机事故调解

仅供参考学习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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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

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

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

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

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

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

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机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

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

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

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仅供参考学习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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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

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

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

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

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

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

为。

农机报废

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

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仅供参考学习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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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

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

告知其所有人。

不办理牌照处罚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

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

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伪造、变造牌照处罚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

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

仅供参考学习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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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

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

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无证驾驶拖拉机处罚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

农机事故概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类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

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

仅供参考学习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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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

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农机事故主管部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仅供参考学习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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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

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

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

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

农机事故报案

第十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

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

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

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

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

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

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

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

仅供参考学习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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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行撤离现场。

农机事故逃逸

第十一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

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

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

查工作。

农机事故立案

第十三条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

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

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

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仅供参考学习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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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受伤人员救治及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发生农机事故,需要抢救受

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由肇事嫌疑人和肇事农业

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拖拉机

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

抢救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

追偿。

农机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处置

第二十六条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

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

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对

仅供参考学习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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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

或代理人到场。需解剖鉴定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

或所在单位的同意。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的,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起动发动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离合器处于分离位置。(2)

手摇起动要紧握摇把,站立位置要正确,发动机起

动后立即取出摇把。(3)严禁用溜坡或明火引燃等

非正常方式起动。(4)严冬季节,起动前应加热水

预温,严禁用明火预热或无水起动。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农业机械起步或输出动力,必须在观察周

围情况,确认安全并及时发出信号后方可进行。手

扶拖拉机起步时,不准在放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

分离一侧转向手柄。

仅供参考学习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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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拖拉机倒车时,驾驶员应鸣号、了望,确

认安全后方可低速倒车。挂接农具时,不准站在农

具挂接点的前方。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通

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听从道口

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2)通过设有道口信号的铁

路道口时,要遵守道口信号的规定;(3)遇有道口

无信号或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了望,确

认安全后,方可通过;(4)不准在道口停留、倒车、

超车、掉车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5、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冰雪和泥泞路

上行驶时,不准急转弯;同方向行驶的机车,后车

与前车要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仅供参考学习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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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过漫水路、漫水桥、

小河、洼塘时,须察明水情和河床的坚实性,确认

安全方可通过。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7、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坡路上行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上下坡途中不准换档;(2)

下坡时,不准将发动机熄火、空档滑行;(3)手扶、

履带式拖拉机在下陡坡转向时,要注意反向操作,

防止走偏或自动转弯;(4)不准曲线行驶、急转弯

和掉头。

仅供参考学习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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