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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宣传培训课件
一、活动主题:增强法律意识能防患于未然
二、活动目标:为了进一步抓好农机安全生
产,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望广大农机驾驶员和广大人民众认真学习吸取
教训,引起高度重视,引以为鉴,防止类似事故发
生。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农业即使事故事例,通
过这些事例使我们更加明白我们本次培训的重要
性。之后再结合上述事例深刻理解我们本次培训的
内容,达到我们的培训目标。
案例一
2001年6月30日14时许,永源镇上烟村三
组村民王某无证驾驶自家无牌照小四轮拖拉机,
将横过马路的本屯三岁男孩刘某碾压腹部致死。
责任认定:王某属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车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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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设施不全,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事故
全部经济损失为38500.00元。王某以交通肇事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01年4月21日l8时许,大岭乡隆兴村无
证驾驶员李某,酒后驾驶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驶
往本村二组驶往五组的路段时,由于站在牵引架
上的苏某为抓住车上要掉下来的稻草而掉到车
下,被后轮胎碾压胸部致死。责任认定:李某属
无证、酒后驾车,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
事故的经济损失为18000.00元整。李某以交通
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01年4月19日11时许,杨树乡永丰村无
证驾驶员刘某、酒后驾驶来本屯收粮的双城市周
家镇沈某的农用三轮车,在倒车时将本屯村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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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碾压头部致死。责任认定:刘某属无证、酒后
驾车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沈某将车交给
无证人员驾驶,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起事
故全部经济损失16060.OO元,肇事人刘某以交
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002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崔某驾驶自
家四轮车到舍利乡繁荣村六组魏某父亲的地里拉
玉米秸杆,作业时崔某把车挂上一挡,让车由东
向西沿着垄沟自引行走后,崔某就到车的后大箱
上捆玉米秸杆,魏某和他的父亲在地里往车上扔
玉米秸杆,魏某再工作期间,不慎摔倒,被主机
右侧大轮压伤,送市医院被诊断为左胧骨颈骨骨
折,左胸外伤。
事故分析:因崔某违反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
安全操作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第七款农业机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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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和崔某在肇事后没有保护
现场,使现场被破坏,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
责任认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破坏现
场使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这起事故崔
某负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案例五
1999年7月19日14时许,阿城市舍利乡太
平村驾驶员王某驾驶农用四轮车在行驶城西站铁
路东侧与相向行驶畜力车会车时,因其车辆拖带
农具严重超宽,又不注意减速避让,致使农具与
赶车人左腿刮擦,并造成其骨折。
事故分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保护现
场,反将现场破坏,又不报案,使责任无法认定。
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驾驶员
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协议驾驶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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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付给付某医疗费用5500元。
案例六
1998年3月9日1O时,阿城市交界镇董家
村民陈某无证驾驶农用四轮车行驶至董家村二组
村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其他行人的动态和进出村
屯口时应减速慢行的操作规章,将从村口相向出现
的6名小孩之一刮倒碰伤。驾驶员因无证驾驶,对
在行车中出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行人受
伤。无证驾驶员陈某应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这
起事故驾驶员陈某赔偿经济5700多元。
以下是相关的事故发生现场图片。
通过上述事例及现场图片的学习,我们应给已
经知道了农机事故的严重性,下面我们具体来学习
相关法律及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例》中农业机械的法定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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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
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
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
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农机认证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
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
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
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
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
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
农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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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
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
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农机维修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
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
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
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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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农机登记、培训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
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
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
的考试。
农机使用年龄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
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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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农机挂牌、转移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
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
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
带操作证件。
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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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农机安全事故管辖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
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
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
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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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
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
理。
路外农机事故报案及现场保护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
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
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
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
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
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
置。
农机事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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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
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
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
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
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
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
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机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
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
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
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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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
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
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
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
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
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
为。
农机报废
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
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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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
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
告知其所有人。
不办理牌照处罚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
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
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伪造、变造牌照处罚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
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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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
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
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无证驾驶拖拉机处罚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
农机事故概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类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
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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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
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农机事故主管部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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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
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
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
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
农机事故报案
第十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
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
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
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
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
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
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
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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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行撤离现场。
农机事故逃逸
第十一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
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
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
查工作。
农机事故立案
第十三条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
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
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
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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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受伤人员救治及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发生农机事故,需要抢救受
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由肇事嫌疑人和肇事农业
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拖拉机
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
抢救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
追偿。
农机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处置
第二十六条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
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
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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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
或代理人到场。需解剖鉴定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
或所在单位的同意。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的,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起动发动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离合器处于分离位置。(2)
手摇起动要紧握摇把,站立位置要正确,发动机起
动后立即取出摇把。(3)严禁用溜坡或明火引燃等
非正常方式起动。(4)严冬季节,起动前应加热水
预温,严禁用明火预热或无水起动。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农业机械起步或输出动力,必须在观察周
围情况,确认安全并及时发出信号后方可进行。手
扶拖拉机起步时,不准在放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
分离一侧转向手柄。
仅供参考学习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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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拖拉机倒车时,驾驶员应鸣号、了望,确
认安全后方可低速倒车。挂接农具时,不准站在农
具挂接点的前方。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通
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听从道口
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2)通过设有道口信号的铁
路道口时,要遵守道口信号的规定;(3)遇有道口
无信号或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了望,确
认安全后,方可通过;(4)不准在道口停留、倒车、
超车、掉车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5、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冰雪和泥泞路
上行驶时,不准急转弯;同方向行驶的机车,后车
与前车要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仅供参考学习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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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过漫水路、漫水桥、
小河、洼塘时,须察明水情和河床的坚实性,确认
安全方可通过。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7、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坡路上行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上下坡途中不准换档;(2)
下坡时,不准将发动机熄火、空档滑行;(3)手扶、
履带式拖拉机在下陡坡转向时,要注意反向操作,
防止走偏或自动转弯;(4)不准曲线行驶、急转弯
和掉头。
仅供参考学习第22页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23:43: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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