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律法规汇编(更新至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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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移动乱收费)

资产评估

2018.6

目录

第一编资产评估制度...............................................8

一、资产评估综合管理制度.......................................8

1.1章程和规划类............................................8

1.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2005..........................8

1.1.2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2.....................17

1.2综合管理类.............................................21

1.2.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21

1.2.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25

1.2.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2005.................35

1.2.4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5...............37

1.2.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09.............39

1.2.6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2003.............45

1.2.7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的通知2004...........47

1.2.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48

1.2.9关于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职能的通知2006.50

1.2.10资产评估行业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2012..............51

1.3执业监管类.............................................54

1.3.1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54

1.3.2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

工作的意见2001........................................56

1.3.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58

1.3.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

知2005.................................................61

1.3.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63

1.3.6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2005.........68

1.3.7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2006.................74

1.3.8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2006.....................78

1.3.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6.....79

1.3.10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申诉管理办法2008....82

1.3.11关于加强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86

1.4.会员管理类............................................87

1.4.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2008.............87

1.4.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2.................91

1.5.财务管理类............................................95

1

1.5.1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09.............95

1.5.2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96

1.5.3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

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99

1.5.4关于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收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2009..100

1.6.涉外管理类...........................................101

1.6.1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国际交流工作的通知

2000...................................................101

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102

2.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2007..............102

2.2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05

2.3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

知2008...............................................106

2.4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10

2.5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2009........113

2.6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0..................118

2.7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21

2.8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

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11...............................121

2.9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122

2.10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130

2.11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2010.........................135

2.12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1..........................145

三、资产评估人员管理制度.....................................149

3.1考试管理类............................................149

3.1.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5..........149

3.1.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150

3.1.3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2...................................................153

3.1.4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3..155

3.1.5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

题的通知2003.........................................156

3.1.6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

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57

3.1.7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

2

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58

3.1.8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

通知2007.............................................159

3.2注册管理类............................................160

3.2.1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2005......................160

3.2.2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162

3.2.3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2006............167

3.3继续教育类............................................169

3.3.1关于规范岗前培训的通知2005......................169

3.3.2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大纲2005..........170

3.3.3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班考核暂行办法(试行)2005

.......................................................179

3.3.4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2008..............179

四、资产评估服务制度.........................................183

4.1国有资产评估相关制度..................................183

4.1.1资产评估............................................183

4.1.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183

4.1.1.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2..............187

4.1.1.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96

4.1.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99

4.1.1.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204

4.1.1.6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2003..........210

4.1.1.7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2004.................216

4.1.1.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220

4.1.1.9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228

4.1.1.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2013.........232

4.1.1.1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239

4.1.1.12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2011................................................244

4.1.1.13关于规范央企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247

4.1.1.1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248

4.1.1.1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250

4.1.1.16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251

4.1.2改制重组............................................256

3

4.1.2.1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256

4.1.2.2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

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261

4.1.2.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263

4.1.2.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的实施办法2002........................................266

4.1.2.5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

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270

4.1.2.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005...................................................272

4.1.2.7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06

.......................................................275

4.1.2.8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2008

.......................................................279

4.1.2.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280

4.1.2.10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2003......................................286

4.1.2.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

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2014.290

4.1.3产权转让............................................297

4.1.3.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297

4.1.3.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303

4.1.3.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306

4.1.3.4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5..........307

4.1.3.5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310

4.1.3.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313

4.1.3.7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007......316

4.1.3.8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319

4.1.3.9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理管办法》有关事项

的通知2009...........................................329

4.1.3.10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09.................332

4.1.3.11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

.......................................................338

4.1.3.1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339

4.1.3.1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341

4

4.1.3.1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346

4.1.4无偿划转............................................352

4.1.4.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352

4.1.4.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2009..............356

4.1.4.3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2006.........358

4.1.5上市公司............................................363

4.1.5.1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2005..............................................363

4.1.5.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

关事项的通知2005.....................................365

4.1.5.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

意见...................................................367

4.1.5.4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368

4.1.5.5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370

4.1.5.6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007......378

4.1.5.7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2008..............................................381

4.1.5.8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

知2009...............................................385

4.1.5.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2009....387

4.1.5.1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389

4.1.5.1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392

4.1.5.12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

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2013...............................394

4.1.6产权............................................395

4.1.6.1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2007..........395

4.1.6.2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400

4.1.6.3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403

4.1.6.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1...................................................408

4.1.6.5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410

4.1.7其他................................................412

4.1.7.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412

4.1.7.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5

422

4.1.7.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428

4.1.7.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434

4.1.7.5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2000................................................441

4.1.7.6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444

4.1.7.7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8..............447

4.1.7.8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0.............449

4.2其他评估相关制度......................................456

4.2.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6................456

4.2.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8............460

4.2.3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5...................................................467

4.2.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2003......................................468

4.2.5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

估工作的通知2005......................................471

4.2.6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2009.......................................472

4.2.7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

.......................................................473

4.2.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

通知2003.............................................475

4.2.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

补充通知2004.........................................475

4.2.10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摘录)2005...476

五、其他法规相关规定.........................................477

5.1相关法律..............................................477

5.1.1《公司法》有关资产评估规定2014..................477

5.1.2《证券法》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2005................477

5.1.3《合伙企业法》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2006............480

5.1.4《刑法》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1997..................481

5.1.5《拍卖法》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2004................481

5.1.6《保险法》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2009................482

5.1.7《公路法》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2004................482

5.2相关司法解释..........................................483

6

5.2.1《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2000.........................483

5.2.2《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

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2001.............484

5.2.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

于资产评估的规定2002.................................484

5.2.4《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2003.............486

5.2.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2003..................486

5.2.6《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

定》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2004.........................487

5.2.7《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

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2005

.......................................................488

5.3相关规章..............................................488

5.3.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2014....488

5.3.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2014

.......................................................488

5.3.3《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中关于

资产评估的规定2012...................................489

5.3.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2012490

5.3.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2006

.......................................................490

5.3.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

2011...................................................491

5.3.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

2006...................................................493

5.3.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评

估的规定2014.........................................494

5.3.9《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2008494

第二编资产评估准则............................................496

一、资产评估基本准则.........................................496

1.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496

1.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498

二、资产评估程序类准则.......................................500

7

2.1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2003....500

2.2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11......................502

2.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2007......................505

2.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2011.....................508

2.5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2007.......................510

2.6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2012..................512

2.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2007.......................517

2.8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2010.......................519

2.9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2012.................527

三、资产评估实体类准则.......................................529

3.1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2007.........................529

3.2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2007.......................534

3.3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11.......................537

3.4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2012..................544

3.5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8.......................547

3.6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2009......................551

3.7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2003..........................554

3.8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558

3.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2007.......................573

3.10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9..........................576

3.11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0........................580

3.12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1..........................585

3.13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10..............589

3.14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11..................592

第一编资产评估制度

一、资产评估综合管理制度

1.1章程和规划类

1.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2005

(1996年8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5

年7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资产评估行业

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8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

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

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

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

称“地方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设立地方派

出机构。专业分会、地方派出机构接受本会的帮助和领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

(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

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

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

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

(八)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

员合法权益;

(九)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一)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

(十二)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十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

9

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

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本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授权地方协会对本地区

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

或经过本会认定的当然团体会员为特别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

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

构。

第九条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

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

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

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

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

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具备一定的专职评估经历、专业研究成果,在业

内具有较高声望,并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

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专职从事评估管理、研究的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

具备一定的管理经历和研究能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行业协会建设做出突

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资深会员的具体条件

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六)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

名人士,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

誉会员。

第十条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10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

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

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

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

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五)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

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二条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4、7

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3、5、8、

11

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

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

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

(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

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

邀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

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

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12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

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

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

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

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

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

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

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

13

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

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

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地方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协调;

(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经常务理事会通过,财政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在不具备设立地方协会条件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本会可以设立办事处、代表

处等派出机构,作为本会的代表机构,负责当地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

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

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

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

的顾问。

第八章地方协会

第三十三条地方协会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

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其组织机构和章程由其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

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地方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当

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联系团体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

14

会员联谊会。其有关组织运行及活动方式另行规定。

第九章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六条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七条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

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

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名誉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

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

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三十九条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

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

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资深会员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

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取消其资深会员资格。

第四十条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公

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

申诉。本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

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

过。

第十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15

(二)国家拨付的经费;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

交纳会费。会费收缴由会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向本会

上解会费。同时应当加强对留用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

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遵循会费收支标准。

第四十七条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用于支持和表彰地方协会工作的支出;

(十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八条会费标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本会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

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

产,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AppraisalSociety,缩

写为CAS。本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

16

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全体会员代

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经全

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财政部、民政部审查同意。并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五十四条本会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会章程报财政部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备案,由

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1.1.2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2

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财企〔2012〕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快发展,我部制

定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明确了财政部门管理的资产评估行业发展

目标及相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

23日

资产评估行业是指运用专业优势,对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

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二十多年来,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不断发展,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执业能力和监管水

平稳步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逐步增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产权改革等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市场经济发

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但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等原因,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水

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加快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制定本规

划。

一、加快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资产评估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17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需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资产评估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在完善市

场经济体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服务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快发展资产评估行业,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客观

需要。合理的经济结构,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了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方针,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兼并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

加快发展资产评估行业,能为企业兼并重组、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提供

专业服务。

(三)加快发展资产评估行业,是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随着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利用外资和对外

投资并重,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要求我国企业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

开展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企业跨国经营、资本跨境流动,需要资产评估机

构延伸国内外服务链条,为战略并购、项目论证、价值评估和资产管理等提

供综合性高端服务。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按照资产涉及的范围以及资产与评估、评

价的关系,大力拓展资产评估的服务领域,指导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做优、做强、

做大,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全面提升行业

执业质量和专业服务能力,切实改善执业环境和内部治理,实现资产评估行业跨

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以下主要发展目标:

——法律制度基本健全、有效实施。着力推动资产评估立法工作,加强资产

评估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加强评估理论创新研究,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适应

不断拓展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的要求。切实加强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展。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

发展方式的要求,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专业优势,开展测算、鉴证、评价、调查

和管理咨询等全方位服务。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业务领域的基础上,大力开拓高附

加值业务,延伸服务链条,促进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转型升级。力争实现资产评

估行业传统业务收入年递增20%以上,全部收入300亿元的目标。

——资产评估机构规模优化、布局合理。加快形成特大型、大型和中小资产

评估机构协调发展、有序竞争的合理布局。重点培育5家左右年收入超过10亿

18

元、2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5亿元的特大型资产评估机构。积极扶持50家左右年

收入超过1亿元的大型资产评估机构。科学引导众多中小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有序

发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科学、核心竞争力增强。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其发展战

略、业务特点和规模,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健

全业务、人事、财务、分配等各项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风险管理和

质量控制,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从业人员队伍壮大、素质过硬。制定和实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规划,采

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分层次地培养从业人员队伍,努力打造

300名左右能够提供高端服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5000名左右业务骨干,执业

人员数量超过10万人,从业人员数量超过30万人。

——执业环境切实改善、规范有序。切实打破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有效治

理指定业务、索取回扣等行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和项目招投标管理,着力形成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保护资产评估行业依法执业、独立出具评估报

告和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供全方位服务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要求,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

了广阔的市场需求。资产评估行业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熟悉和掌握股票、债

券、基金、期货等现代金融业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民经

济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等,提供全方位服务。同时,重

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于文化、林权、海岛、玉石等相关特殊产业,

积极参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涉税评估等业务领域。

贯彻“引进来”、“走出去”战略,要求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

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和核心竞争力,对资产评估行业提出了国际化服务需求。资产评估机构要努力拓

展国际业务,积极探索与评估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为利用外资、投资、

国际合作区建设、海外工程承包等提供全过程支持。

企业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能力评估等制度安排,是促进企业全面提升管理水

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举措。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已在全国范围实施,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评估制度建设有序推进。资产评估机构应

当大力拓展管理咨询业务,或吸收管理咨询机构加入,积极参与企业内部控制以

及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对管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指

导和行业规范,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

四、构建大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

(一)重点扶持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加快发展。

19

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是在业务收入、人员数量、执业水平、服务质量

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的资产评

估机构。支持资产评估机构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

发展。鼓励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与国际评估机构

的合作。探索适合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加快发展的组织形式,总结母子公

司试点经验,促进母子公司在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体系、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统一,

引导具备条件的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依法、有序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转换。

(二)积极促进中型资产评估机构健康发展。

中型资产评估机构是在业务收入、人员数量、执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具

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稳步

扩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数量,不断提高中型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内部管

理水平,增强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满足所在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需求。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或者具有区域代表性的中型资产评估机

构重组联合,成为大型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三)科学引导小型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发展。

小型资产评估机构数量众多,主要面向众多小型微型企业等提供相关专项服

务。小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突出服务特,重在做精做专,满足市场经济多元化

发展需求。小型资产评估机构要把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契机,为

众多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特专业服务。

五、全面实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战略

(一)改进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是执业人员市场准入的重要环节,要根据市场需求,研

究改进适合行业特点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调整报名条件,优化考试科目,

完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改进考试命题,着力促进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知识结构

更新和能力提升,适应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的市场需求。加强考试组织

管理,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

(二)重视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工程。

加强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培养具有扎实理论

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鼓励应届毕业生取得资产评估硕

士专业学位,加快建立在职人员攻读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制度。健全院校与资

产评估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积极探索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与

资产评估考试制度的衔接。

(三)建立胜任能力评价机制。

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指南,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胜任能力评价制

度,开展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工作。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发展规划,促进资产

20

评估机构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晋级和职务晋升等评价制度。研究建立行业其

他相关人员胜任能力评价制度。

(四)完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

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对行业管理人员及机构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分级和专业分类培训,加大行业高端管理人才、

国际化人才、新型业务人才和特殊需求专门人才的培训力度。扩充继续教育师资

库,开发适用的培训教材。充分发挥网络教育平台的作用,丰富继续教育方式和

手段。完善继续教育评价和考核体系,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引导和鼓励资产评

估机构开展内部继续教育培训,与行业协会培训形成优势互补。

六、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

财政部门要依法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资产评

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和注销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充分

发挥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支撑作用,支持其为国企改革、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促进产融结合和企业管理创新,贯彻“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等提供专业服务。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行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资产评估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协会管

理制度。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加强

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实现对执业质量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措施,

加强收费自律管理。完善会员管理模式,扩大会员队伍,不断加强会员诚信档案

建设。完善和发展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准则,推动资产

评估准则国际趋同。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促进可持续发展。

深化资产评估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评估事务,提升国际影响力。

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和服务,形成满足行业和政府管理需求

的数据库服务共享平台。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建立行业诚信价值体系,提升行业

软实力。

财政部门要关心和支持资产评估协会建设,资产评估协会要积极协助财政部

门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1.2综合管理类

1.2.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颁布1991年11月16

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21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

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

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

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

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

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22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

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

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

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

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

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

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

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

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

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

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

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

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

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23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

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

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

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

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

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

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

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

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

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

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

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

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

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24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

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

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

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

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

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

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

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

国资办发〔1992〕36号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

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

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

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

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

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

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

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

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

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

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26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

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担

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

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

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

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

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

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

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

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

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

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

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

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27

第十五条《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

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

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

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

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

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

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

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

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

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

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

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

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

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

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

28

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

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

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

《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

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

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

委托单位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

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

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

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

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

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

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29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他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

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

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补

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

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

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

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

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

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

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九)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十)附件名称;

(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三)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0

(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

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

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

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

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

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条要

求的,应予以确认,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

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

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

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

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被委

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

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

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

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31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

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

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八条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

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

方法。

第三十九条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

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

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四十条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

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

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

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

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

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

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

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

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

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

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

协议前进行。

32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

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

50%),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

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

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

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

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

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

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

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

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

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

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

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B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

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

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

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

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七章法律责任

33

第五十二条违反《办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

情形未进行评估的,应按《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处罚,造成国

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

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

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

由违法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

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

内、对个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五条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

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

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

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十六条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理门提出

建议,提请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由颁

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

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人

员,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

上交国库。单位支付的在企业留利、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个

人支付的由本人负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应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下进行。其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

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34

第六十条资产评估涉及到企业、单位资金增减变动帐务处理和评估费用的

开支渠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各地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发布的

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

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2.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200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5年8月8日发布中评协[200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工作和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中国资

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

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7月21日分别经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费收取、使用

和管理,保证中评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

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中评协会员应当按照中评协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年度业务收入,并

按规定上报机构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和中评协。

第四条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五条中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

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按照中评协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中评协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会

费。

第二章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团体会员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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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然团体会员

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以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总和为基数,按1%的

标准交纳会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以上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评估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各项业务收入总和为基数,按1%的标准交纳会费。

特别团体会员除交纳上述会费外需交纳特别团体会员会费100000元。

中评协可依据行业发展情况,对特别团体会员会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联系团体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条个人会员每人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100元;

(三)见习会员100元;

(四)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五)资深会员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当然团体会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其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

交纳当年度团体会员会费,其分支机构的团体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分支机构注

册所在地地方协会。

特别团体会员会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以前直接上交中评协。

第九条见习会员、执业会员会费每年3月31日以前通过所在当然团体会

员单位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在分支机构中的见习会员、执业会员会费按属地原

则通过分支机构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十条非执业会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费直接上交其登记所在地

地方协会。

第十一条每年4月30日前地方协会应当将收缴的团体会员会费总额的

50%上解中评协。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会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中评协秘书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的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的支出;

(五)考试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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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中评协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协会年度

工作计划编制,每年4月30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中评协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常务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

机构审计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六条中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

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地方协会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地方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会费的预、决算制度,

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做好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中评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1.2.4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5

中评协[2005]72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估准则项目(以下简称准则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

监督,保证准则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准则项目

招投标。

第三条中评协根据准则制定计划和准则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参与招标的准

则项目。

第四条准则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中评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

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中评协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中评协将公开招标的准则项目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

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中评协向具备承担招标准则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特

37

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五条中评协根据招标准则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以团体形式组成准则项目组进行投标。

准则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代表性,包括评估实务界资深人员、院校或研

究单位专家、监管部门代表或报告使用者代表。准则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

人。

准则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

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国内外评估准则状况和相关准则制定历史有深入了解,

具有与投标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

第七条准则项目组设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自签订准则项目协议书到相关

准则文件最终发布的准则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负责人应当参与过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或主持过重大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理论素养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评估领

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准则项目实施期间,未经中评协同意,准则项目组不得更换负责人。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响应。

第九条中评协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标,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中标准则

项目组。根据准则项目具体情况,中评协可建议对准则项目组成员进行必要调整

或对准则项目组进行组合。

中标准则项目组负责人应当代表准则项目组与中评协签署准则项目协议书。

第十条准则项目组应当严格执行准则项目协议书,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接受中评协对准则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的阶段性指导和考核。

未按计划执行或达不到阶段性考核目标的,中评协有权终止准则项目。由于

更换准则项目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调整研究计划等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研究

任务的,应当向中评协申请延期。

无故未完成或自行中止准则项目任务的,中评协停止拨付研究经费,准则项

目组应当退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准则项目组应当围绕投标项目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形成项目成

果。

项目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准则征求意见稿(代拟稿)及相关文

件。

第十二条准则项目组应当就准则项目所涉及问题形成研究报告。研究报告

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相关问题国内和国际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相关国际和国外

准则、文献翻译、准则项目开展情况、资料收集情况、调研报告等。

第十三条准则项目组应当根据研究报告,按照中评协的要求起草准则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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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代拟稿),并提供起草说明、培训教材或释义、相关宣传文章等相关文

件。

第十四条中评协收到准则项目组提交的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准则征求意

见稿(代拟稿)及相关文件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准则项目组应当参与中评协组织的准则项目意见征集和对征求意

见稿进行修改的工作,并根据相关意见和修改内容对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和文件

进行必要修改。

第十六条准则项目组应当根据中评协的要求,积极参与准则项目发布后的

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准则项目研究经费由中评协承担。中评协有权对研究经费的使用

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准则项目研究经费标准和完成期限,研究经费分三次拨付。

签订准则项目协议书时拨付30%;研究报告和准则征求意见稿(代拟稿)经评

审合格后拨付40%;准则项目发布后拨付30%。

第十九条准则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准则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并接受

中评协的监督。

准则项目研究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研究经费的使用限于准则项目直接需要的

支出,如资料费、国内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条准则项目成果形成过程及通过评审后的相关资料,未经中评协同

意不得出版或发表。研究相关的成果归属于中评协,中评协享有项目成果的著作

权及有关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解释。

1.2.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资产评估服务市场经济的专业影响力,满足服务社会、服

务行业、服务会员的需求,推动资产评估战略、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

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

下简称“中评协”)研究课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评协章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评协研究课题,包括以中评协名义下发的研究课题以

及学科院校承接中评协的相关课题。

中评协负责管理并监督其资助的课题,指导监督学科院校相关课题。

第三条中评协研究课题,主要采用招投标、委托和申请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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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中评协负责研究课题的管理与组织,具体包括: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规划;

(二)统一归口管理中评协立项、参与的课题项目;

(三)指导地方协会和评估学科院校的课题计划,协调课题的立项及管理;

(四)具体筹措、管理课题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负责课题立项的审定及公布;

(六)检查课题研究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七)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中评协成立行业发展研究部,具体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评协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发布资产评估行业研究课题指导目

录,提出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编制研究课题成果目录,在中评协网站、杂志等媒

体公布。

第三章招投标

第六条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课题招标分

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

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

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课题招标鼓励院校、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

投标。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根据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发布招标公

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课题能力、

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投标人应组成3人(含3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1名

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

(二)有能力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统筹管理、确定思

路、主持撰写、协调把关等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九条投标人一般不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中评协课题。一个年度内正在执

行中评协课题的投标人不再承担新的课题。

第十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发布后,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课题投标申

请书》等投标文件,接受招标人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

签字或印章。自然人投标文件应有每位课题组成员的签字。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

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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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

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课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委托与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行业重点、难点或急需研究的课题,中评协可以采取委托的

方式,委托院校、机构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委托人)开展研究。

第十四条被委托人应当组成3人(含3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

定1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有担任中评协研究课题负责人的经历或在相关专

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第十五条中评协根据委托课题要求编制委托立项文件,以书面通知告知被

委托人,被委托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中评协签订课题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中评协年度行业课题研究计划发布后,相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

称申请人)认为计划外有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可以向中评协提出课题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组成5人(含5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1

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在资产评估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第五章审定

第十八条课题审定包括对招投标课题审定和申请课题审定两种方式。采取

招投标的,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定。采取申请方式的课题,

由中评协组织专家进行审定,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后续程序管理。

第十九条审定研究课题的原则:

(一)课题研究应当符合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

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二)课题研究应当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基础完备,具有合理、

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

(三)课题研究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四)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研究能力和研究团队;

(五)经费预算合理。

第二十条参加审定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

课题审定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负责组建5人(含5人)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其中外

聘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价比较,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每

个课题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确定两个中标人。不同的中标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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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案独立完成中标课题。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必须进行招标的课题,所有投标被否

决后,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中评协对审定通过的课题审核批准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或

《中标通知书》,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协议。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中评协每年以一定比例的会费作为课题经费,用于课题资助。

第二十六条资助课题经费一般采取一次审批、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

不补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翻译

费等)、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用、管理费用、计算机使用

费、成果印刷费、鉴定费、论证费、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

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对本办法第三十

四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九条课题项目完成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当向中评协报送课题决算

表。此项工作结束后,方可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章检查

第三十条课题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课题协议开展研究工作,按时保质保量

完成科研项目,向中评协提交科研成果。

第三十一条中评协不定期地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课

题负责人应当根据检查要求,向中评协提交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

报告。

第三十二条课题期中,课题负责人应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明确课

题研究思路和详细提纲,待中评协审批后再撰写具体内容。课题结项时应填写

《课题结项审批书》。

第三十三条课题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

所在单位同意报中评协秘书处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

研究。课题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修改、变更课题协议;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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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课题延期;

(七)中止课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评协撤销已立项课题:

(一)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所报课题参加人与实际参加人不一致,负责

人没有实质性地从事课题研究等;

(二)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三)严重抄袭他人成果;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课题者和无故中止课题者,中评协在3年

内不受理其课题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项目或没有合理使用课题

经费的,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一)限期纠正、批评、通报批评、减(缓)拨款和停拨课题经费;

(二)撤销课题;

(三)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属业内人

士,需记入机构和个人诚信档案;业外人士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八章鉴定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课题研究完成后,应进行鉴定验收。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

采取书面鉴定的方式。重大或重点课题可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第三十七条书

面鉴定方式应组建课题鉴定组,成员不少于5人,人选由中评协在专家库中依

一定程序选取,专家组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一般由业内外权

威专家学者担任。

第三十八条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要求,是否符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求;

(二)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协议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

学性和指导性;

(四)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课题研究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六)课题的文字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格式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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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课题成果有何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八)课题研究有何不足,有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

合不同课题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三十九条书面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后,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准备鉴定成果

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六份及电子文档报中评协申请组织鉴定;

(二)中评协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

将最终成果和《课题鉴定专家意见书》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鉴定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

的评价,分别填写《课题专家鉴定意见表》。鉴定组组长在归纳鉴定意见的基础

上撰写鉴定结论,并填写《课题鉴定意见书》,中评协于鉴定完成10日内将鉴

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四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后,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准备鉴定成果

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六份及电子文档报中评协申请组织鉴定;

(二)中评协召开专家会议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审查、

鉴定。

(三)鉴定会议专家人数不少于9人,会议主持人担任鉴定组组长,鉴定专

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鉴定组组

长在归纳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鉴定结论,并填写《课题鉴定意见书》,中评协

于鉴定完成10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课题鉴定或验收未被通过的,一般撤销课题。有修改基础的课

题,可允许在1年内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验收;鉴

定验收仍不合格者,撤销该课题并追回课题经费。

第九章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二条课题成果的著作权及版权归中评协所有。对有利于资产评估行

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中评协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

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并择优纳入出版计划,出版时注明课题负责人和实际参加

研究人员的姓名。课题负责人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另行发表,需征得中评协书面同

意并在发表时注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字样。

第四十三条中评协不定期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

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四条地方协会、科研院校、评估机构及社会其他组织在资产评估行

业课题研究指导目录内开展的课题研究,可以向中评协申请备案,列入资产评估

研究课题成果目录,实行统一的行业研究文献编码。

第四十五条中评协秘书处每年举行一次评奖活动,对中评协资助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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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在指导目录内开展的优秀课题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9年8月12

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资助研究课题检查、鉴定和验收办法(试行)》(评协字[1999]60号),

2006年3月21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评协[2006]63号)同时废止。

1.2.6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2003

(财政部2003年12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

发〔1999〕92号)精神,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加强和规范评估

行业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评估行业的发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评估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执业

队伍不断扩大,各类评估执业准则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服务领域和对象不断拓

宽,国际间评估业务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共拥有

具备各类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近8万人。评估中介已成为企业改制、资产重组、

中外合资与合作、产权交易,以及出租、抵押、保险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基础,为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殊的新兴服务行业,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断发育和完善的过程,评估中介服务作为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各类专业评估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律基础。由于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有关评估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各类专业评估进行规范管

理无法可依,对相关政府部门、评估行业协会、评估中介机构以及评估师的职责,

缺乏必要和统一的法律约束。实际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只能通过制定一般规范

性文件,对各自归口管理的专业评估事务进行管理。

二是政府行政性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不到位。有的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行政

管理的职责,有的评估专业尚未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对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的

执业资质、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管。

三是执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评估专业的执业技术

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严重滞后,不能满足评估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45

四是不同评估专业之间缺乏沟通、协调与合作。各类评估专业之间有着密切

的业务联系,需要相互沟通、协调与合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各评估专业之间缺

乏必要联系,影响各类评估专业执业资质、执业资格、执业技术规范等制度建设

的协调发展。

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

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要求,以

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规范评估行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设置评估专业资格种类,以适应不同评估业务特点和执业资质的要

求,满足市场的客观需求。

(二)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建立规范的评估行业管理机制,

强化评估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的健康、协调发展。

三、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评估专业资格设置管理。

(三)建立不同评估专业协会之间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推动整个评估行业

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

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

(二)切实改进和加强评估行业行政和自律性管理。

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规定的职能,以及国

家有关加强评估中介服务管理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进和加强评估中介

服务的行政管理。认真做好制定评估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评估机构和从业

人员的执业情况,指导和监督评估行业协会等工作。

评估行业协会要切实改进对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自律性管理,拟定并组织实

施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的建设,组织开展对

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动评估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

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对违反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机构

和人员进行处罚。尚未成立评估师协会的评估专业,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程

序抓紧组建。

各类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依法从事评估业务。严格遵守评估执业准则和各项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诚

信执业,客观、公正地提供评估中介服务。

46

(三)建立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改进和加强各评估协会之间的沟通、

协调与合作。

为了有利于各评估专业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协调发展,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行业协会自主协商,建立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

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我国评估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规范评

估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协调各专业的评估执业准则和执业规则,研究

提出加强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评估行业法律法规的研究草拟

工作等。

(四)抓紧研究制定《评估行业管理条例》。

为依法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在总结国内

外评估行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评估行业

管理条例》应明确评估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评估中介机构的

资质要求和管理方式,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行业的管理职责,以及评估行业

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

(五)组织开展一次评估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全面检查。

2004年6月底以前,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对评估行

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

质量,评估机构是否彻底脱钩改制。对不具备执业资质条件,或有严重违反有关

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四、组织实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上述意见要求,认真

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004年8月底之前,财政部要将有关整顿、规范和检查情

况汇总后报国务院。

1.2.7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的通知2004

财政部2004年2月16日发布财办[2004]6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并报国务院同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其主要职

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对资产评估行

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实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组织注册

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和年度检查,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情况

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负责实施对会员的自律性

处罚,组织开展行业对外交流等;参与有关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研究、起草工作;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参与组织注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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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提出

审核意见。

单独设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进和加强资产

评估行业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过程

中,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要顾大局,讲团结,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有关人员、资产划分工作,确保

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2要按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估协会单独设立的相关事项。

3要推动和指导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尽快单独设立,建立地方的行业自律性管

理组织。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改进和加强资产

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

1.2.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

(2005年7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规范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

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是本

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的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对本会理

事会负责。

其中,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

履行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团结、联合、组织资产评估及相关领域的

专业人士,积极组织开展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促进我国资产

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

动,并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

费计划,提交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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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于当年12月书面提交下一年度的工作计

划、年度经费计划,下一年1月底前,书面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六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

第七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举办全国性活动的,应当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通过,任期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1人。

第九条主任委员有以下职责:

(一)主持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拟订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年

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会理事会和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议,主持本专门、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本会或以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本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

执行、指导机构。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有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意见;

(二)召集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提交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

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根据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四)就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热心资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实务方面的素养;

(四)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或研究经历,未受过本会纪律处分,有一定的

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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