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
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
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
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
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
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
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
准以上、最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
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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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
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
定。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
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
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
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
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
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
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
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
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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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方案》组织试点。现就试
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
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
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
(三)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
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
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十)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
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
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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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加快组织实施
步伐。尚未启动的地区要尽快启动,已经启动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深
化配套改革,加强基础管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一
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占本人工资的2%左右。具体缴费比
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
较高的地区,单位缴费可以高一些,但要注意控制;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较低
的地区,不能盲目攀比。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全部
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
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
费用。少数单位缴费比例较低、划一部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有困难的地区,可
以暂不划入,先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四)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办法;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
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配合,同步推进
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
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要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促进医院之
间、药厂、药店和药房之间、医务人员之间的竞争;对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
要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竞争;医院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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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逐步将医院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
算,照章纳税。要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
序,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办法,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现在医疗保险及相应的改革已在大多数城市推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
试点的省市更应如此,其他尚未推开的城市应按国务院的要求尽快推开。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1日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
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
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
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
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
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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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
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
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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