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
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
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
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
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
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多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
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
构成要无过错责任
件
归责原严格责任原则
则
举证责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
任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的过错负责举证;过错推定只适用于
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
赔偿范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
围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
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时,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
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
损失和间接损失。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用等。
责任方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
式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
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誉、赔礼道歉。
第三人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
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为人本人负责。
第三人无法救济到第三人,只向合同的相对人可以救济到受损害的第三人。
救济承担责任。
诉讼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辖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法院管辖,此外还对特殊的侵权之诉
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管辖作出了专门规定。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
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
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诉讼时一般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
效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诉讼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
时效期间为1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竞合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首次在法律上明
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
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
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自合同法开始,我国正式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竞合的制度。
我国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的思路:
首先,力求在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主要的思路是,一方面债权人的
损失应该得到全面的补偿,而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应负担不必要的双重赔偿责任,
双方的利益都应得到合理周全的考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这其中,必须首
先强调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从民法的基本精
神与基本原则来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受到法律
平等的保护。但是,作为确认和保护权利基本手段的民法,应该是以权利为中心
的,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
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成为债权人时,法律总要通过一定的制裁措施,惩戒不
法行为人来对债权人进行保护。而为使债权人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理应允许
债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如何获得赔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与此同时,
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责任负担,使之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因此,相关制
度的设计应当在最大限度内谋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天平的基本平衡。
其次,在确保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前提之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
源。法律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为当事人合理
行使诉权,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利条件,这值得肯定。但是应当看到,如果缺
少有关限制请求权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难免会趋利避害,
频繁改变、混淆诉因,来争取规避,滥用选择权,与此同时,由于诉讼程序本身
就是一个两相博弈的过程,债务人在债权人趋利避害的同时也在积极寻防御对
策,这样,在债权人请求权选择上和债务人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和
回旋的余地,这就使得整个诉讼程序变得异常不稳定,在实践中则集中表现为双
方不断提出的管辖权争议。这一方面造成双方当事人人力、物力、精力的大量投
入,另一方面也使得法院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在对违约责
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进行设计的时候,尤其是在当事人的请求权及选择问题
上,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对同一事实多次审查、多次
判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当事人不必要地陷入重复诉讼之中。
对公报案例的分类分析:
一、合同履行中侵权案件的类型表现
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
诉案(案例1),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
偿案(案例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3),吴成礼等
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4),吴文景、张恺
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
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5),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
纷案(案例6)。
二、合同履行中非侵权案件的类型表现
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7),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
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
例8),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案例9),王利毅、张丽
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案例10)。
这些案件的公布为我们在理论上考察和反思合同履行中的侵权与非侵权案
件的判断取向提供了资料和依据。
案例1: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
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及时采取或通知有关
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
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小前提: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收取费用后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使副业
公司的车辆在通过时发生事故,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
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
结论:原审以违反合同义务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的权利。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
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
康权。
小前提:罗友敏是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道板架设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招
收原告刘明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罗友敏作为工程承包人
和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刘明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
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罗友敏应负
的民事责任。该公司在与被告罗友敏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
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
的自然人承担的行为无效。刘明因工伤事故致左手残废的身体损害的事实。
结论: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与罗友敏就原告的
工伤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
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诉讼
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
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
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小前提:三信律师所与王守智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王守智立遗嘱
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王保富继承。由于三信律师所接受王
守智的委托后,在“代为见证”王守智立遗嘱的过程中,没有给王守智提供完善
的法律服务,以至王守智所立的遗嘱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王守智的
遗愿不能实现。
结论:三信律师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王保富因遗嘱
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
案例4: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
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小前提:吴艳红在犯罪分子持抢劫时遇害,因此应当由作案人对吴艳红之
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商业银行在开展存、贷款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应依
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应当根
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营业厅
内预先安装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安排保安人员,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
发生,为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官渡建行未能
合理配置保障客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防范设施,安排的值班保安人员又未能
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保安义务,在吴艳红死亡事件上有一定过错。
结论:五华保安公司与此次侵权事件无关,不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官渡建
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待作案人缉拿归案后,官渡建行可就自己承担的赔
偿责任向作案人追偿。
案例5: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前提:原告等人与康健旅行社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康健旅行社
应为原告等一行游人提供导游服务。康健旅行社承诺提供优秀导游服务,本案导
游既代表牛姆林公司也代表康健旅行社。
结论:牛姆林公司、康健旅行社对于张渊的死亡都具有过错,应当按照过错
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共同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6: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
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
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民
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
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前提:朱杭乘坐被告长阔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长阔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
系。朱杭是旅客,享有安全抵达目的地的权利;长阔公司是承运人,被告付建启
是长阔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安全运输旅客抵达目的地的职责。付建启在
履行运输职责时,对突发癫痫病的朱杭不仅不尽救助的法定义务,反而中途停车,
将昏睡中的朱杭弃于路旁,使朱杭处于危险状态下。付建启的行为虽未危及朱杭
的生命、健康,但对朱杭的精神造成了一定刺激,侵犯了朱杭作为旅客应当享有
的合法权利。
结论:长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朱杭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付给原告朱
杭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案例7: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小前提:方金凯与闽海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有效成立。闽海医院的
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全面适当的提供了服务。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并没
有因果关系。
结论:闽海医院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8: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
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支付医疗费、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前提: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没有根据气罐
承压能力科学安全地按比例成份装填气体,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
内容互相矛盾,属于不合格产品,上述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众
乐”牌卡式炉燃气瓶与炉具连接部位存在漏气可能,使用时安装不慎漏气的可能
性更大,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不符合坚固耐用不漏气的行
业生产标准,质量存在缺陷。在炉内存有小火酿成事故的因果关系中,漏气环节
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过错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
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论:被告气雾剂公司(70%)、厨房用具厂(30%)应该按照各自所负责
任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9:
大前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
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
济补偿。《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
小前提: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在本案中既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不能以违约
或者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李萍、龚念一家是在实施
有利于五月花公司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的生存权益受损。
结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五月花公司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案例10: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
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小前提:王翰生前入住被告银河宾馆,其与银河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
关系。河宾馆既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24
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则应予以兑现,现未能
兑现承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上海银河宾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要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身或财产损害问题上存在
固有的缺陷,必须另辟蹊径,其实,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不是截然的相互区分的,
甚至是模糊的,出现了“无合同的合同后果,有合同外表的非合同后果”的情形,
有些当事人双方构成合同,却适用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案例6),违反合
同中的安全保护义务,适用合同中的侵权。在现行法中两者统一的法律依据为《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
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
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就淡化了请求权的基础事实,一定程度上
建构了民法责任的体系,使其更加和谐统一,也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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