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看一个:中国某农村现象:
某农村曾发生这样一则案例:某村村长因自己家的果树于一夜之间被人全部砍毁,因怀疑某
村民所为,请求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在缺乏证据、仅凭怀疑的情形下,公安人员对此人进行
刑讯逼供,但这个村民并未屈打成招。在长达一个多月的非法监禁期间,致使该村民身体多
处受到严重伤害,最后确无有力证据,该村民被放回家。该村民回家后,起诉村长和公安局,
但经中间人从中说和,并被施加一定的压力,以村长给予两万元而了结。对于此事,虽然当
时遭到全体村民的唾骂、斥责,但是几个月之后,此事亦了无声息。
美国现象:
临近1985年冬天,纽约的天气很糟。气温降至零下,露宿街头的人们饱受寒夜的折磨,苦
不堪言。为了应对此种局面,纽约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政令,命令把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被
遗弃者全部集中起来,然后到城市的指定居所。。。。。。然而面对政府的好意,一位白人流浪
汉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竟毅然声称:“除非我做错了什么事,否则他们别想把我带走!”而另
一位黑人流浪者则更拔高为“我们享有权利。”
问题:
请结合课程内容,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不同的现象。
分析的思路:
1、中国农村的这一现象,反映了在长期的中国传统人治因素影响下,村长与公安局对法律
规定(含正当程序规定)的漠视,极大地体现着“权力至上”的观念;西方法治传统由来已久,
“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纽约市政府的政令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之前,也绝不畅通无阻。
2、传统中国的集团本位和义务本位以及宗法伦理传统,在这里也得到充分体现。我国的农
村还保留着浓厚的礼俗社会的谦让、服从、宽容、安宁、和睦以及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价
值同构,因此才可以通过中间人模糊熟人之间的矛盾,周围的人也最终认同这样的结果。西
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权利某种意义上
也就是选择。有选择,有自由;无选择,无自由。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对契约之重
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3、中国的法律传统在对待诉讼方面是厌讼—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
纷,尽可能在小范围内寻求调和或者私了。对簿公堂、上法庭是对传统礼俗秩序、乡土规范
的破坏,是很伤面子的。乡土规范讲求“和为贵”,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纠纷,是不合适宜的。
即便最终胜诉,也会落下被孤立的不利格局。而西方法律传统与价值取向之一就是所谓的泛
讼主义—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诉讼、权利、律师对于大多数美国
人来所似乎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词语,无论他是否参与了诉讼。
[引用原文]:美国:临近1985年冬天,纽约的天气很糟。气温降至零下,露宿街头的人们
饱受寒夜的折磨,苦不堪言。为了用对此种局面,纽约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政令,命令把无家
可归者、流浪者和被遗弃者全部集中起来,然后到城市的指定居所…”然而面对政府的好意,
一位白人流浪汉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竟毅然声称:“除非我做错了什么事,否则他们别想把
我带走!”而另一位黑人流浪者则更拔高为“我们享有权利。”
中国: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
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至
今未有对簿公堂事件。
请从中西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不同的现象。
参考答案要点:(1)西方法律传统与价值取向之一就是所谓的泛讼主义—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诉讼、权利、律师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所似乎是与自己密切相关
的词语,无论他是否参与了诉讼。而在中国,恰恰相反,中国的法律传统在对待诉讼方面是
厌讼—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在小范围内寻求调和或者私
了。(2)西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权利
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选择。有选择,有自由;无选择,无自由。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
对契约之重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而在中国,义务本位的观念由来已久并在几
千年的中华历史中占着主导地位。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不同的义利观,如儒家“重
义轻利”的义利观,法家“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墨家“义利兼顾”的义利观等。但是其中生命
力最强,影响最巨的莫过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义利观。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中国人习惯于
用义务观去评价别人和自己。“大公无私”、“舍己救人”、“舍生取义”。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
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二、论主题:根据以下材料,请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哪些差异?
案件情形:A夜晚跑到B家里盗窃,B大声呼救,B的邻居C在家不出手相救,地方长官D
也没有及时出现。C与D承担责任吗?
中国法传统下的处理结果:按照秦律,C和D都是要承担责任的。《法律答问》:“有贼杀
伤人□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
典、老皆不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另,
《唐律•捕亡律》:“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西方法传统下的处理结果:按照美国工业革命之前的法律,D是要承担责任的,C是不承
担责任的,因为治安法官有保障社区的平安的职责,C对B没有注意的义务;现代侵权法
的形成以“过失”的形成为标志,C不承担责任是因为B的损害C没有过失,D承担责任是
因为他因职位而有职责。
不同处理结果的背后折射着怎样的文化心理?
(学生有效讨论内容不得少于200字)
分析入手的关键点:古代中国乡村社会需要一种利他主义道德之下的连带责任,而西方陌生
人社会需要基于利己主义道德之下的分别的和个人的责任。从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
可以看出,公法彩浓厚,比如“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
助者,减一等。”这就是明显的刑事性的法律规定,用国家的公权力将邻居不救助的行为上
升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因为这样的事是规定在《唐
律•捕亡律》这样的国家基本法律中,采用的是加之于身体的刑罚“杖”刑,带有强烈的暴力
彩,而这一规定被普遍接受的根本原因是:在传统中国个人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始终被
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正因为每个人都隶属于团体,因此每个人都对这个团体有义务,
要承受团体赋予每个个体的义务要求,因为这个团体是家国一体的,家庭怎么能够彼此之间
不互相照顾?所以C和D都是要承担责任也就顺理成章。近代以后的西方社会则建立在个
人本位基础之上,法律制度体系自然体现的是非身份血缘的权利法,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的
行为负责,因此不顾具体的法律制度如何发展,个人权利的保障并因此而产生义务分配,自
然的结果就是C不承担责任,D承担责任了。
三、讨论主题:请从法律文化的视角,谈一谈你认为以下案例折射了中西方怎样的的冲突与
差异?
案例:“玛丽说我象彼尔,”彼利又说话了,“但她总说一代不如一代,说彼尔比我好。”
“玛丽就是我奶奶,是吗?”
彼利点点头,“是。”
“你叫你姥姥‘玛丽’,我可听不惯!”
“为什么不可以?我叫外公布朗,镇上的人都叫他布朗。你也可以叫他们布朗、玛丽呀!”
莲儿摇摇头,“不行,叫不出来。他们是我的爷爷、奶奶。”
“你叫他布朗,他也是你爷爷;你叫她玛丽,她也是你奶奶。那有什么区别呢?别小题大做
了。”
莲儿望了他一眼,两人没法说下去了。她心里本来就是惶惶的,一踏上美国国土,又碰上这
么一个不懂事的美国佬。居然还是她表弟!说了三句,没有一句投机……
——聂华荃长篇小说《千山外,水长流》(四川人民出版社)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长辈能不能直呼其名?答案是:在美国,可以;在中国,不行。为什
么在两种文化背景下,对长辈的称呼会这样大相径庭呢?
(学生有效讨论内容不得少于200字)
分析入手的关键点:
1、中国是宗法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依照血缘的亲疏被定位在社会组织的网络
中,各司其职、各司其份。照此原则组织起来的家庭或者家族,都必须孝敬长辈,尊敬长辈,
尊敬祖宗。汉语词汇中亲族词汇之所以这样分类细微、层次分明就是因为要分内外、别尊卑,
而其核心是别尊卑。说穿了,是按照“礼”制来建立一个规范的社会,其实,就是君君、臣
臣、父父、子子。(1)讲究血缘关系;(2)注重伦理;(3)以家族集团为本位。
2、从英语的称谓中,不分父系母系并称谓简单,子孙甚至可以直呼长辈的姓氏,说明在西
方社会,(1)个人本位大行其道,注重自我,不分尊卑恰恰体现的是对他人的普遍尊重;(2)
突破血缘、伦理的拘束与局限,形成普遍使用的平等规则。
四、讨论主题: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现象:西方国家法院门前常常会看到蒙目女神的雕塑。她神情肃穆,一只手拿着宝剑,一只
手持着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住。中国古代衙门前,常摆着两尊威严的独角兽,怒目圆睁。
蒙面女神手持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中国法院门口多见独角兽。独角兽,又名獬豸,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
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俗称独角兽。王充《论衡•是应第篇》“一角之羊也,性知有
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
验。”它嫉恶如仇,头上长着非常尖利的长角,用它断狱,看到有罪者则用长角触死,吃到
肚中。
分析入手的关键点:
两者都体现了对正义、公平的价值追求,都体现了法律的惩罚功能。但蒙目女神与独角兽身
上折射出了更多的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1、法治与人治的差异。(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最大的善就是公平。蒙目女神手持天平,
天平代表着公正,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法律的职责是“裁
断”而不是“发现”,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
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宝剑加以处罚。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
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
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
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
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
独角兽正是这一观念的化身,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都倡导独角兽精神,把其作为司法机
构和官员的标识,这是儒家人治观念的体现。
2、对于程序正义认识上的差异。(1)蒙目女神双眼被布蒙住,这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
念。程序正义是按照类似处理的要求,将法律和制度所确定的规范以同样的方式平等地适用
于类似的情况。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蒙目女神的形象正是这一
观念的体现。女神蒙住了双眼,变成了不受感情支配的理智的正义之神。(2)程序正义在独
角兽身上是不到影子的。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更是无从谈起。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
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
3、理性与自然的差异。(1)蒙目女神手持天平,天平不仅代表着公正,也体现了科学的、
理性的思维方式;她遮住双眼,这样就可以靠理性而不是情感和直觉来明辨是非。西方人强
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2)传说中独角兽怒目圆睁,能够辨别善恶忠
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去。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
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的人不寒而栗。它反
映了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体的人情。天理、国法、人情三
者相互融合是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提倡效法自然之道,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
另外,这两者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女性在法律中地位的差异。
补(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
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
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
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2)独角兽体现
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
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
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3)蒙目女神不同于独角兽的另一个特点是,她双眼被布蒙住,这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
念。程序正义是按照类似处理的要求,将法律和制度所确定的规范以同样的方式平等地适用
于类似的情况。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程序正义在独角兽
身上是不到影子的。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更是无从谈起。
“五、日本地震后的两国不同对待日常物品购买的态度与方式”作为分析题的话,就要从以下
角度分析呀:一个法治传统下,规则意识的深入人心;二个个人本位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是
被尊重的个体,所有人的利益都被彼此尊重
六、[引用原文]:1、挪威政府面对本国经济危机下的资不抵债,动议在全国内减薪降福利,
举国百姓抵抗;相对比10多年前,韩国经济危机,政府号召全民共助国难,百姓甚至家庭
妇女纷纷主动捐钱捐金。
请从法律文化的区别分析上述现象
2、日本福岛地震导致核电站泄漏后,市民们在超市购物尽然有序,没有抢购风潮;同时在
中国却多地出现食盐等疯狂抢购的现象。
请尝试分析两地民众的法律文化心理。
麻烦老师帮忙看下
1、参考答案要点:挪威在本课程的视野下无疑属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
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权利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选择。有选择,有
自由;无选择,无自由。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对契约之重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
的重要性。韩国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而义务本位的观念由来已久并在几千年的中华历史
中占着主导地位。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不同的义利观,如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法家“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墨家“义利兼顾”的义利观等。但是其中生命力最强,影响最巨的
莫过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义利观。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韩国人习
惯于用义务观去评价别人和自己。“大公无私”、“舍己救人”、“舍生取义”。国家利益高于个
人利益。
2、一个法治传统下,规则意识的深入人心;二个个人本位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是被尊重的
个体,所有人的利益都被彼此尊重
七、[引用原文]:2004年9月14日下午,在西班牙埃尔切的卡鲁斯工业区中国鞋店附近,
贴满了煽动埃尔切市民参加抗议游行示威的大标语:“埃尔切市民们,让我们团结起来,把
埃尔切所有亚洲鞋子都赶出去,把运送亚洲鞋子的集装箱全部烧光!……请大家9月16日
晚7点到中国鞋店所在的塔纳妥里奥大街集会,举行抗议活动!”9月16日晚7点,大约300
多名示威者聚集在塔纳妥里奥大街。到7点半左右时,大约聚集了500多人,示威者边投掷
石块,边恶意谩骂——其中几个人纵火焚烧中国商人的鞋,此次纵火造成7个集装箱的鞋子
被焚,造成经济损失100万欧元,约1000万元人民币!仅仅六天后的9月23日,当地又爆
发了一轮针对中国商人的示威游行。示威者扬言以后将每周举行一次抗议示威,以抵抗中国
商人的廉价产品给西班牙本地商人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引起如此剧烈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
几点:
第一,中国鞋商在进口中国鞋的时候偷漏海关关税;
第二,中国鞋商在销售鞋的时候,不向消费者为西班牙政府收取增值税;
第三,中国鞋商不遵守西班牙政府规定的营业时间与卫生标准。(1)星期天和节假日也营业,
每天的营业时间特别长,有时候甚至半夜也做卸货等工作,这种行为既有悖于当地的商业传
统,也是其法律不允许的;(2)中国鞋商不遵守西班牙政府规定的卫生标准,鞋店门前卫生
情况不佳。当地居民指责说,中国商人只知赚钱,货车常取货卸货直至深夜,街面变得也不
太整洁,原来的面包店、肉店、鲜花店、小酒馆等方便当地居民生活的店铺渐渐被中国人买
走,成了一间连一间的服装批发店,彻底破坏了以前安静整洁的生活环境。
第四,中国鞋商缺乏公益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请从法律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案例反映了两种不同法律文化的哪些特质。
建议从以下角度考虑:中国:缺乏法治传统,长期的人治意识下,对当地规则遵循意识不
强;封闭性的法律环境下,对外沟通差,社会责任意识不明显;
八、[引用原文]:无讼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原因。
第八章教学辅导文本里现成的:1、由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纷争、诉讼迭起,社会
罪恶严重,阶级斗争尖锐,从而引起人们对无讼境界的向往。
2、中国古代宗法制的社会结构对人们合理诉讼权利的限制。它使卑幼在家庭、家族之中终
生置身于长辈的“教诲”之下,在社会上则置身于“父母官”的教化之下不得相讼。
3.统治阶级对“息讼”的提倡。封建统治阶级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反对人们因卷入诉讼而耽
误生产并影响国家赋税收入,更担心执法官贪赃枉法而引发官民矛盾和爆发农民起义。最高
封建统治者往往还把诉讼案件的多寡,视为检验地方官员政绩的标准。不少判词都劝人“息
讼”。此外,在民间还流传一些劝人“息讼”、“戒讼”、“忍讼”的歌谣。
4、古代在哲学、美学、文化等方面崇尚“和谐”的观念影响。“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
简单的表现便是无讼,并顺理成章衍生出道德价值方面的“贱讼”观念。
九、还可以再看看这个: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
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
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
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
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
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
个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
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对于如何做出判决法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信奉
实证法学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
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
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不对他们问罪;另外,信奉经济法学的
法官认为,与其四个人都死,而让三个人活,这是有效益的,对这三个人没必要再定罪,可
以让他们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补偿死者的家属。
同样的一个案例,中国人也做出了不同的判断:一是判罪,理由是这三个人罪大恶极,于天
理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另一种判罪的理由是中国当前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过程中,为了维护法治的权威,必须依法办事。二是无罪,理由也有两个,其一,按照传统
思想“舍生取义,杀身成仁”,所以如果死去的那一个人是杀身取义,那也就没有必要追究了;
其二,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标准,牺牲自身来挽救他人是集体主义的题中之意,也是无
可厚非的。
请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说明。
分析思路:首先,西方实证法学派法官的判决强调对法律的遵循,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是
理性的体现,能最大程度的维持公平和正义,而且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必须要加以维护;自
然法学派法官的判决强调对自然规律的遵从,因为在他们心目中在实定法之外还有一个适用
于万物的法律——自然法,而自然法才是真正理性的体现;经济法学派的观点则充分体现了
一种经济理性。
相应地,中国人做出的判断充分体现了伦理道德的制约以及集体本位的影响。
综上,中西法律文化的最大区别主要有两点:其一,中国法律强调伦理道德,西方法律则讲
究理性;其二,中国法律注重集体本为,西方法律讲求个人利益。
十、请再看一个:
材料1:1972年共和党候选人尼克松总统竞选连任时,他的竞选助手为了偷取民主党竞选策
略的情报,深夜使用间谍技术开锁进入民主党在华盛顿水门大厦的全国总部办公室,试图安
装窃听器,被当场逮住,爆发了“水门事件”。通过“水门事件”的调查发现,案件牵涉尼克松
的直属官员。在哥伦比亚的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政府起诉了直接涉及丑闻的官员,并调查总
统与事件的联系。占国会参.众两院多数席位的民主党人,利用“水门事件”,向谋求连任的
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尼克松不断发难。1973年至1974年,国会要求总统交出白宫录象带以查
明真相,尼克松却以事关国家安全和总统享有特权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国会与总统之争诉至
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都不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行政特权,裁
定总统必须交出录象带。上交的录象带证明尼克松确实参与了掩盖“水门事件”的活动。国会
随即启动弹劾程序,尼克松被迫引咎辞职。“水门事件”后,为了限制总统的战争权,美国国
会于1973年通过了《战争权力法》,为了限制总统重组行政部门和拦截国会拨款的权力,1974
年通过了《预算和拦截控制法》,1978年,国会通过《政府部门道德准则法》,建立特别检
察官制度,授权特别检察官在不受总统控制的前提下,对行政部门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
调查。针对“水门事件”引发的政府官员的经济问题,1978年修正了1883年的《文官制度法》,
修改为《文官制度改革法》,加强了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约束。
材料2:美国联邦宪法关于弹劾总统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参议员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院应进行宣
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任何人非经出席议员三分
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共和国荣誉职务、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
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第二条第四项: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一切文官因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及行为不
检罪行而在弹劾并被判有罪时应予撤职。
请结合教材内容,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分析美国法律的精神
这个问题的设定已经体现的是后面几章的内容,核心关键是西方法律的法治精神。
参考答题思路:题中所给出的材料,充分折射出美国法律的法治精神。
一、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美国联邦宪法关于弹劾总统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任
何人非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最基本的原则。位高权重的总统,也必须和大
众一样按法行事,受法律的制约。并且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规范官员的行为。
三、分权与制衡。这是西方思想家为他们理想中的法治大厦所设计的权力框架和根本保障。
美国宪法建立了一个在西方堪称经典的分权与制衡的政制,即三权分立。从材料也可以看出,
三权不是简单地分立,而是在制衡基础上实行分权,在分权中实现制衡。
十一、还有一个:
在中美大学生案例竞赛活动的准备过程中,美国学生和中国学生在形成案例内容的过程中存
在着非常大的差别。美国学生做案例,注重内容,思维发散,尊重个人。写PPT的过程描
述下来就是:新建一个PPT,蓝背景,把自己能想到的内容架构一一罗列,然后想到哪,
就在相应的区域添加内容。有了任何新的想法就随时修改架构和补充内容。随着内容的丰富,
条理越来越清晰。他们可以边写边探讨,探讨的内容往往很具体,基本是针对自己没有想清
楚的问题,去征求他人的意见,再确定自己想要表达什么,补充进去。最后,这几个美国学
生可能都写了自己的想法,互相交换意见。他们尊重对方,把对方的内容都加到PPT中。
最后内容分工,谁负责哪一部分的presentation(介绍、演讲、现场发言等),就对本部分进
行整理,再去掉自己不能理解的部分。
中国学生做案例有所不同,倾向于谋求一个共识,但往往共识很难达成。也许中国学生有时
忽略合作的本质,或过于注重统一思想,为了达成presentation的架构,为了一个目标问题
可以一直争论,但最后往往各执立场。这里,中国学生也许太在意如何说服对方而忽视了去
听取别人的意见,而使共识很难达成。在PPT内容制作上,中国学生也表现出注重形式大
于内容。我们应该用什么图片?采用什么样的背景?使用什么样的图标?等等。在推荐
presentation时,会推举一个能够代表自己思想的人,用同一个声音说话。
请结合课程内容,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分析两者折射的差异
思路:案例中正体现了个人本位与集团本位的不同文化差异。(1)在以个人作为法的权利义
务基本单位的美国,美国学生注重自我,尊重他人。所以反映到案例上,不用考虑合作的一
致性问题,合作就是大家把各自的想法拼凑在一起,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反映到沟通上,基
本是以正面反馈为主;注重内容胜于形式,提高了效率,返璞归真;如果去推荐做presentation
的话,每个想贡献想法的人,都会上台。(2)在传统上一直以集团或者集体作为法的权利义
务基本单位的中国,中国学生更注重集体,讲究集团内部的一统性。反映到案例上,就是不
停的想统一思想,说服他人,反映到沟通上,就是谋求共识,而共识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形成,
效率会偏低。如果推荐做presentation,会推举一个能够代表自己思想的人,用同一个声音
说话。PPT是国外发明的,传到中国来的都是精美的代表,所以更侧重注重形式的完美。
十二、再比如,我们的形考第四次任务:观看电影《刮痧》,结合课程内容,简要描述电影
中你认为明显表现出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场景2-3处,并加以详细分析。
感兴趣的同学很多,我本来想留点悬念的,但如果不给点思路的引导,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
果。
建议思路:第一个场景:主人公许大同在自己电脑软件设计获奖的颁奖会上因儿子丹丹与老
板兼好朋友的儿子打架并拒绝道歉,动手打了儿子一巴掌。
两者差异:美国——社会普遍不接受。中国——传统社会说打就打,而且公开打。原因:美
国:比较成熟的权利社会,孩子也是独立的权利个体,是一个个人本位的法律社会;中国:
传统的集团本位和宗法伦理,孩子被认为是一个家庭团体的成员,有义务服从父母、服从长
辈和上级,而团体中责罚成员,也传达的是团体的内向,对另一个不属于本团体的成员的遵
照,也折射了这样一种差序格局、内向封闭的社会结构。
可以此类推
6、我们的形考任务三:
讨论主题: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现象:西方国家法院门前常常会看到蒙目女神的雕塑。她神情肃穆,一只手拿着宝剑,一只
手持着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住。中国古代衙门前,常摆着两尊威严的独角兽,怒目圆睁。
蒙面女神手持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中国法院门口多见独角兽。独角兽,又名獬豸,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
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俗称独角兽。王充《论衡•是应第篇》“一角之羊也,性知有
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
验。”它嫉恶如仇,头上长着非常尖利的长角,用它断狱,看到有罪者则用长角触死,吃到
肚中。
十二、新闻:紧接着上海大动作整治行人道路交通,杭州近日来也拉开了集中整治道路上的
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不文明现象的帷幕。据40名志愿者5月22日在杭城10个路口的
统计,10个路口30分钟内共有281人闯红灯,几乎每个路口每分钟都有人在闯红灯。相比
较而言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现象则明显少。
资料: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200新元(约相当于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
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
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2到50美元不等,虽然数额相对不大,但处罚记录将会记入个
人信用记录中,终身不能抹去。
德国闯红灯者将会面临很严重的后果。别人可以分期付款、延期支付,而闯红灯者却必须立
即支付;别人可以向银行拿到比较长时间的贷款,而闯红灯者却不可以,并且银行给闯红灯
者的贷款利率要远比其他人高。
我国机动车闯红灯的处罚由原来的5元提高到200元,并扣除3分。而行人闯红灯,或不走
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被罚10元。
请问:请试着从法律文化分析的角度来说明我国与他国为什么会在“闯红灯”问题上有显著的
差异?
思路:(1)西方法律的传统精神就是法治,其内在核心就是信仰法律、尊重规则。交通信号
灯就是规则的具象表征。乱闯红灯的现象正是折射出传统中国法治淡漠、藐视规则的人治文
化;(2)由于中国缺乏权利本位的传统,缺乏最基本的平等权利意识,在法律制度的构架上,
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并不均衡,尚未能明确对乱穿马路闯红灯者的严管重罚是对生命权的保护
和尊重,而不是权利的侵害。
十三、
[引用原文]: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对中西法文化
比较的主要观点进行简单的回顾。
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
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
至违约行为)概以刑罚处罚之,可以说,民事法律已经刑事化了。
反观西方,“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是
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力的结果。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
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社会妥
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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