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15 09:41: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上海个人房屋出租)

经济法(2019)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

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

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

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

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

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

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

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

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

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

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

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

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

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

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第1页经济法(2019)

经多次催告,乙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租金。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

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

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塔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作为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

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作为抵押,并为丁

公司办理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

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

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

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合同因此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

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说明理由。

(4)租赁到期后,塔吊应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张的150万元利息,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得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6答案】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

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乙公司)应当履行占

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塔吊归丙公司。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丙公司)。

(5)人民法院应支持100万元。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

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超过了24%,

故应按24%计算利息,应支付的利息=5000×(24%÷12)=100(万元)。

(6)乙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7)A银行的要求成立。根据规定,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

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在本题中,写字楼的拍卖价款,应首先清偿乙公司工程价款2000

万元,然后将应支付A银行的3亿元及其利息提存,剩余部分再向丁公司清偿。

二、典型例题

【案例1】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

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

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扣,丁公

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

第2页经济法(2019)

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

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

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

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

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

应先实现抵押权;(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该精密仪器归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丙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

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

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辛公司)优先受偿。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

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

抵押合同,2018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2018年4月1日丁

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也未进行约定。

2018年6月1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

2019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

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

辩权。

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后,丙公司准备将该挖掘机作价160万元卖给庚公司,用于履

行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

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第3页经济法(2019)

(3)乙公司对挖掘机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卖给庚公司时,戊公司是否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7)当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丁公司追偿?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

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公司的抵押权于2018年4月1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

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6)戊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

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7)丙公司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

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案例3】

2015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在借款合

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此外,甲公司以其5台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双方于2018年4月1日签

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

接归乙银行所有。

2018年4月10日,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

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8年4月20日提货。

2018年4月16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

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机器设备,并拟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将货款支付给甲公司。

2018年4月20日,丙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器设备已被丁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器设备的所有

权人为由要求丁公司返还,被丁公司拒绝。

2019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其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人

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5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

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称: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

银行所有”,抵押合同无效。

陈某抗辩称:(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

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称: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无须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第4页经济法(2019)

(5)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买卖机器设备的合同是否有效?丙公司是否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分别

说明理由。

(7)丁公司是否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8)乙银行能否对丁公司手中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

力。

(2)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

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3)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即便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

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

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5)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

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①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虽然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

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②丙公司未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由于甲公司未向丙公司交付该设备,丙公司不能基于

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7)丁公司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尽管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丁公司基于善意

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与是否支付价款没有关系)。

(8)乙银行不能对丁公司手中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乙银行提供抵

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公司)。

【案例4】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

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

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8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外,应甲企业的要求,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出具了保证书,乙银行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在张某

出具的保证书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2018年10月,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

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场价格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甲企业已经将其交付给丙公司;(2)2018

年12月,甲企业另有一台价值50万元的生产设备被送至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原材

料款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乙银行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首

先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乙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

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的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2)乙银行与张某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张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张某提出乙银行应首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第5页经济法(2019)

(6)丁公司是否有权就甲企业的生产设备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7)丁公司提出其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乙银行的抵押权于2018年1月1日设立。根据规定,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乙银行与张某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

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张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张某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首

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

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6)丁公司有权就甲企业的生产设备行使留置权。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

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7)丁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

偿。

【案例5】

吴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的名下。后吴某和李某离婚,人民法院判决房

屋归李某所有,该判决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2月1日,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8年3月1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当日支付

了500万元购房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8年4月1日,吴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

当日支付了600万元购房款,并于2018年4月10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知悉后提出,由于吴某

在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吴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8年7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出租给谢某,双方签订了1年期书面租赁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018年9月1日,王某向刘某借款500万元,期限6个月,但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王某以该

房屋设定抵押,并于2018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清偿债务,刘某拟对该房屋行使

抵押权。经与刘某协商,王某拟将该房屋变卖,以清偿债务。

2019年4月10日,王某在未告知承租人谢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作价700万元卖给姚某。双方于2019年4

月15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日姚某要求谢某在10日内搬出该房屋,遭到谢某的拒绝。

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与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赔偿其因未能行使优先

购买权而造成的损失。此外,谢某还提出,由于自己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该

租赁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自何时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3)张某关于吴某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谢某关于自己与王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谢某关于王某与姚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6)谢某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7)姚某是否有权要求谢某在10日内搬出该房屋?并说明理由。

(8)刘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李某自2018年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本题中,李某自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

日(2018年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6页经济法(2019)

(2)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

同的效力。

(3)张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4)谢某的主张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谢某的主张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谢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

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姚某无权要求谢某在10日内搬出该房屋。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

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姚某)继续有效。

(8)刘某无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

内的利息。

第7页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7:16: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455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