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分析
1、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16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
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
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
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
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答:(1)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
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
两者的关系来看。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否则
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3)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
承财产。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
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
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应当判决剥夺该男
孩的继承权。
2、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被认为是当时最伟大的辩护律师,曾任执政官。后屋
人维、安东尼和李必达组成三头执政。将西塞罗排挤出统治的圈子。并开列了一份
不受法律保护的名单(当然包括西塞罗),西塞罗遂遭追杀,头颅、双手被割下,
钉在罗马城市广场的讲坛上。安东尼接着宣布:西塞罗一死,就可以废除宣布不受
法律保护这一法令了。因为他相信,这位昔日的执政官,仅凭其雄辩的口才。就可
在他面前筑起许多不可途越的障碍。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安
东尼等人的做法。
答:安东尼等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的要求。破坏了法律一般不溯及
既往的原则。其所颁布的所谓“不受法律保护的法令”不应具备法律效力。理由是:
法律的概括性要求法体不针对其体的人或事。可以反复被适用。当时的执政者出于
统治的需要,根本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是把法律希成为任意迫害的工具。与
法治观念不相容。
3、1995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而
医学院又是培养健康卫士的地方,因而作出决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
。在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也发出了在
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1996年起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
此一举动受到部分媒休的关注和肯定。但也引起了吸烟学生和家长的反对。请运用
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上述决定和倡议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答:(1)某医科大学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是不合适的。(2)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这农明,
受教育权是宪法从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取
消。上述医学院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却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剥夺了
吸烟学生的受教育权,明显是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因而其做法足不合适的。应当予
以撤销。(3)当然,上述决策者的动机和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也符合杜会文明和进步的趋势。
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毕竟不能等同。倡导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对其负面进行法律禁止、法
律制裁的东西(4)一些新闻媒体对于此举的关注和肯定。表明在我国,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原则
的确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
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行政与非行政的决定,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违背、相冲突,否
则就必须制止和纠正。
4、有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国家镇压与统治的工具。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谈一谈
你对这一看法的认识
"答: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注
意鉴别法的本质和现像,界定法的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认
识法的本质理论。主要应对如下三对概念进行分析:
<1>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
。即法具有意志性。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法的意志性
绝不是任意成者任性,而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法的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客观物
质生活条件,但法律也不等于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简单
地说,法律是主观性的东西。受客观规休支配。
<2>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一方面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共同性。阶
级性是指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
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共同性即某些法律内容、形式、法律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
而是带有共同性和相似性。
<3>法的正义性与利益性。法律与利益是分不开的,同时法律绝不能抛弃正义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即法律以
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为内容。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最终目的。
5、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修订,
将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从大专学历提高到大学本科学历。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
基本原理。分析说明此举的意义。
答:(1)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杜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规范变得愈来
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即成为社
会生活的必须。因此,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有法律专业知识、经过法律专业培训
,已成为普遍的共识。(2)法官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院审判案件也
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适应现代社会变化速率加快的需要,法官拥有
不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形下,法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
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法律目的的实现。因此。适当提高法官任职条件,具有积极而重
要的意义。(3)过去由于认识等原因。我国法官任职条件不是十分严格。其任职
条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大的区别,几乎什么人都可以进。不可否认。其中一些
自学成才的今天己经能胜任审判工作。但必须承认,这也是造成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不高的主要原因。1995年通过的法官法才对学历条件有了明确要求。新修改的法官
法又将原来的大专学历修改为本科学历。要求进一步提高。这表明了我国对于法律
职业专门化认识更加明确。对于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
坚定决定。这也必将对视国社会发展、文明进步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降作用。
6、马克思种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是根本不存在的。我
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请分析这个观点。
答:从法的形式特征来看。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进行调整。
而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虽然。法律有时要考虑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但是
并非以此为出了点。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调节来调整社会关系。另外,法律不以主
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
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
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概而言,法律是
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7、
某镇镇长在一次镇人代会上郑重指出:“为维护全镇良好的社会秩序,加快全镇经
济的发展。必须坚决做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具体来说,必须做到依法治镇
、依法治村,要制定各种办法、规定来治理全镇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特别是重
点治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村民。请你运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和原理对这段话做出
分析。
答:该镇长的言论表明了他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错误理解。表现在三个方面。其
一,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典型表述。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而该镇长的言
论却表明了他所抱有的法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这样一种人治的观念。其二。就依法治
国而言。法是指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不能把法泛化。以至于
认为只要是权力部门制定的规则都是法。这是对法的严重曲解。其三。依法治国或
者说法治的主休是人民,其客体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因此。该镇长
言论中流露出的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理老百姓的观念同样是错误的。
8、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提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
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运
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对该讲授内容进行分析。
答:该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确有广义和狭义
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性法体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
外的法律。从范围上讲,两者的确有范围大小之别,即广义的法律范围宽于狭义的
法律。但其内容和效力是有差别的。并非“无内容和效力之异”。就内容而官,广义
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其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有明显的差别。就效力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
级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同
时。行政法规与鉴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不在一个效力层次上,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
法和法律来创定,不得同后者相抵触。
9、法制定过程中,应坚持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答:这种观
点是对的,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要想使法律真正有效力,就必须使法律具有稳
定性。从某种意义外讲。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
。但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了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矛盾。要
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的原则。法律稳定性和连
续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
断、废弃。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
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法律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
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
法律。
10、有人认为。权利是让人享有的。义务是让人承担的。因此。有权利就没有
义务,试评价上述观点。
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木的范
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
任。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它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的相互协
作的关系和状态。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
得,而义务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可见。二者在具体法休
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权利享有者并不承担义务。义务承担者并不享有
权利。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
另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时二者又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如果从具体
法律关系之外看。权利享有者也承担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义务承担者也可能享
有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从总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和和义务总和上处于等值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得才能达到平衡
。社会生活才不至于混乱。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
的界限。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雄护某种
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权利本身并不是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
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权利义务具有
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权利主体也要承担义务。义务承担者也享有权利。
11、甲。男,27岁,因违章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某运输公司乙驾驶大货车当场
撞死。甲系家中独子。父亲早年过世。现家中仅有60岁的老母亲无人抚养。老人要
求运输公司支付抚养费,运输公司以非自己责任为由不予支付。请分析此案件法律
原则的适用原则
答:这是一个法律责任适用问题。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把法
律责任分为过错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
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它
是按”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认定的一种责任。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古老、最普
通的责任形式。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
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公平原则是指无明文规
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
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公平责任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法无明文规定
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对于本案,法
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将导致老人无法安
度晚年。因此应该适用公平责任。运输公司应予以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7:12: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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