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例指导用书(法律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15 09:52: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麻希玛柔)

刑诉-案例指导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CASE——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告无罪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就本案事实来说,并不复杂,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刑事

诉讼中"一旦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一般都会改判"的陈旧印象,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

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维护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体现了近年来党和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案情|

杨明,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

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1日,四川东风速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广州永昌人力资

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向东风公

司派遣劳务人员。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明与永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明

由永昌公司派往东风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该

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同日,杨明在东风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

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东风公司向杨明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明

于2013年8月27日到东风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的"成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

员。

2013年11月15日凌晨,杨明在东风公司的"成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

拣工作。凌晨3时许,杨明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

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东风公司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遂向公安机关

报案。当日下午,杨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明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

从杨明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杨明归案

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分拣工作时窃取手机包裹的事实,并赔偿东风公司1999元。

本案由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明涉嫌盗窃罪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双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判

决后,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是: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贾某福盗窃案(已经生效并执行

完毕)中,贾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1850

元。该案判决结果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杨明盗窃案,杨明系初

犯、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1999元。该案判决结果为:单处

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案盗窃金额和量刑情节相当,判处刑罚差别悬殊,第一审法院对杨

明的量刑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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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改判:撤销一

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杨明无罪。第二审判决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一审判决和二审

判决均确有错误,提起再审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经再审审理,作出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如果你是本案第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简述你的辨护意见。

2.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3.简述提起二审抗诉的理由和程序。

4.结合本案,谈谈对"量刑规范化"理论与实践的理解。

5.结合本案,简述刑事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和处理结果。

6.结合本案,简述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7.结合本案,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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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CASE——高波故意杀人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本案例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既有共同犯罪,也有单一犯罪,涉及的罪名有罪、

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归纳起来,本案重点考查刑事诉讼法以下知识要点:一是专门机关与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诉讼权利和义务;二是刑事案件的管辖间题;三是辩护与

代理问题;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五是二审审理的原则;六是死刑复核程序。

|案情|

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2月13日高波因涉嫌故意

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王霞,女,1968年生,高中文化程度,无

业。2016年2月13日王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高波和王

霞系情人关系。

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由高波伪造王霞前夫邱朝晖的身份证,冒充邱朝晖,于2016

年1月3日将王霞和邱朝晖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1号楼3层1号房屋出售给北

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售价500万元。被告人高波将该款项用于购买、赌博

等,被抓获时该款项被其挥霍殆尽。

2016年1月14日13时许,高波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属于邱朝晖所有

的房屋门锁。当高波进入邱朝晖的房间翻物品时,与外出返回借住在邱朝辉房间的张明丽

(女,殁年27周岁,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张明丽

的头部,致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明丽未婚,其父现年60周岁,其母现年61周

岁。被告人王霞在明知高波作案后,仍帮助高波清洗血衣,藏匿作案工具斧子。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

涉嫌包庇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霞的父亲到某

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让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双方约定,如果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支付代理

费2万元。后张律师给高波的父亲打电话声称,自己在办案机关有关系,可以把人"捞出来

",高波的父亲邀委托张律师作为高波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委托某

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波和王霞

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赚养费等损失共计51万元。

|问题||

1.本案中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

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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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如何处理?

6.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7.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高波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

定罪名和量刑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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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管辖与当事人

CASE——刁谋利盗窃、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为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案情内容经

过作者改编。

本案例是被告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盗窃犯罪行为,被告人在盗窃既遂后,又将

盗窃所得购物卡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采取欺诈的方式,骗取被害人

的信任,使被害人误认为是被告人通过合法渠道得到的真实购物卡,从而自愿购买。由于京

西商城及时发现并进行止付,使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又构成了罪。

分析本案的难点之一是,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数额的认定,以及罪数额

的认定问题。从本案侦查获得的证据来看,由于京西商城作为盗窃罪的被害单位,拒绝配合

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声明放弃追究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使被盗购物卡实际消费

数额难以确定。这就涉及刑事诉讼中侦查取证和补充侦查的相关问题,证明责任的承担、证

明标准的问题。

分析本案的难点之二是,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和被害人地位的认定问题。首先,因为本

案涉及网络犯罪问题,需要熟悉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人实施了不同

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罪。在不同的犯罪行为中,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也是本案

的关键问题。本案中,京西商城是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的被害单位,向被告人购卡者是被告人

涉嫌罪的被害人。如果人民检察院仅以盗窃罪起诉,那么就不能将向被告人购卡者作为

本案的被害人,他们的诉讼地位只能是证人。

|案情|

刁谋利,男,26周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2017年6月1日因涉嫌罪被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刁谋利因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游戏,欠下巨额外债。刁谋利利用大学期间所学计

算机知识,从国外获得一款"后门"软件。该软件能够利用网上商城的程序漏洞,侵入网上商

城计算机系统,篡改支付系统后台程序,修改交易价格数据。为偿还赌博所欠债务,2017年

5月13日1时许,刁谋利登录网上京西商城(该商场为国有公司),发现该商城正在发售一

款名为"E卡礼品卡"(以下简称购物卡)的商城购物卡。该卡为不记名等额面值卡,卡面价值

与实际购物价值相同,无优惠或折扣活动。在网上购买成功后,商城会将客户所购卡寄送其

所指定的地址,客户持卡到商城购物消费。刁谋利便在京西网上商城申购了5张面值为1万

元的购物卡,随后利用"后门"软件侵入商城的后台系统,把该卡的售价从1万元改为1元,

并进行了支付,用5元成功购得5张价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购买成功后,刁谋利大喜、贪

心顿起,觉得5张卡太少,做一次就做大点,遂用同样方法再次购得40张购物卡。同年5

月15日,刁谋利收到京西商城寄送的45张购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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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谋利利用"后门"软件,实际支付45元,购得45张价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

2017年5月初,刁谋利将窃得的购物卡通过向外兜售,并谎称自己为京西商城

的员工,可以通过内部优惠价购卡,拿到成本价的京西商城购物卡,以每张便宜2000元的

价格出售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并答应先验证后付款、"假一赔三",担保该卡的真实和有

效。刁谋利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将窃得的购物卡以每张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泽(男,39

周岁,公务员)10张,张天佑(男,45周岁,律师)6张,赵颖(女,34周岁,事业单位员工)4

张,共计售出20张,非法获利16万元。刁谋利将窃得的购物卡送给其母亲陈丽5张,剩余

20张案发时尚未售出,被公安机关在刁谋利住处查获。同年5月25日,京西商城网络系统

管理人员发现,有一批45张购物卡存在异常,经调查发现该批卡均以1元的价格售出,商

城便立即决定对该批45张购物卡予以止付并作废处理。由于商城经理担心承担责任,便禁

止员工报案。

本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得知,刁谋利销售给李泽的10张卡,李泽为了得到提

拔,全部送给了领导。张天佑购得的6张卡送给了一名法官。赵颖购得的4张卡,其中2张

送给了孩子的老师,剩余2张自用,在去商城购物时被告知不能使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京西商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无法查清售出卡的具体消费情况。京西

商城出具一份书面《声明》称:"本公司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刁谋利任何刑事责任。一切损失

由我公司承担。"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办案说明》称:"由于京西商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取证,有关犯罪嫌疑人侵入被害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所盗卡实际消费情况的证据无法调取。

"

|问题||

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2.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如何认定?本案中,有关单位和人员

的经济损失如何得到救济?说明理由。

3.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和京西商城出具的《声明》等证据材料进行评析,并说明

理由。

4.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罪,应如何处理?

5.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还涉嫌罪,应如何处理?

6.本案在审判期间,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涉嫌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如何保障?

7.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辩称: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查清涉案购物卡的具体消费情况,京西

商城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对律师上述辩护意见,应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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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证据

CASE——陈龙故意杀人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为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案情内容经

过作者改编。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出现了"一案两凶",究竟谁是真凶,是陈龙,还是王渊,

或者二者均不是,而是另有第三人?这就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熟悉证据审查、判断和运

用的法律规定,对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和认定,准确理解刑事诉讼

中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严格贯彻"罪疑从无"原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

权利,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和以暴力、威胁、利诱、

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同时,熟悉和掌握本案的诉讼程序问题:二审期间发现新的犯罪

事实,二审程序如何处理问题;发回重审审理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漏罪如何处理问题;再审

启动问题死刑复核问题等,这些都是分析本案需要关注的要点。

|案情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王飞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

刑10年。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飞向看守所民警"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线索。王飞揭

发同一监室的陈龙涉嫌杀人。王飞和陈龙羁押在同一监室,陈龙家里穷,王飞经常在生

活上照顾陈龙。陈龙非常感激王飞,就这样两个人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有一天夜里,陈

龙告诉王飞,他在很多年前曾经杀过一个女孩,并描述了详细的过程,还让王飞发誓不告诉

任何人。

陈龙,男,现年27周岁,北京市人,无业。因犯盗窃罪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3年,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经侦查人员讯问,陈龙对2007年5月6日在海淀区黑

山路杀人案予以供认,并承认将这件事告诉了王飞。侦查人员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北京

市海淀区黑山路杀人案已于2014年7月破案,罪犯王渊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侦查人员调取了王澜杀人案的一审、

二审案卷材料。根据王渊杀人案一审、二审案卷材料,证明如下事实:

被告人王渊,男,1978年11月5日生,北京市人,无业。因犯集资罪于2014年6

月7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渊主动交代自己还第有

其他重要犯罪事实,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满

供述的其他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王调供述了他于2007年5月6日晚9时许在海淀区

黑山路将一名女子杀害的事实。鉴于王渊另有重大犯罪嫌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撤销对王渊的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通知公安机关

对王满杀人案补充侦查。在侦查期间,根据王渊的供述并在其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海淀

区黑山路的小树林里挖出了被害女子的尸体。现场勒验发现,尸体埋藏在一棵树旁,经仔细

辨认树上有人为刻画的标记。现场提取了被害人绿短袖上衣、黑短裙、棕高跟鞋的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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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片,身边有一棕小手提包。经法医鉴定和户籍查询证明,被害人王娟,女,2周岁,身高

1.66米,死亡时间为2007年左右,死因为颈部受外力挤压窒息而亡,无其他致命伤痕。侦

查期间收集到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尸体、辨认笔录、现场勘验

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追加起诉被告人王渊强好

罪、故意杀人罪。2016年4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渊案作出判决:因《刑法

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罪的死刑,将王渊集资罪改判为无期徒刑;被告人王渊构

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察机关指控的罪,由于证据不足,不

予认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判决之后,王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他并没有实施强好杀人,之所以

供述杀人是因为原审集资罪被判处死刑后,为了拖延死刑判决生效时间,故意编造

的犯罪事实。杀人的犯罪事实是一个叫陈昏的同监室的人告诉他的。王渊供迷以下事实:

"当集资罪原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我非常害怕,我不想死,但也没有其他办法。同

监室的陈昏,平日和我关系不错,看我情绪很低落,就告诉我一个救命的办法,并说以前他

一个狱友就是这样教了一命。他说,既然集资诈猎罪是事实,不可能改变,现在唯一的办法

就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争取立功。我说,我也没有什么案件线索呀。他说,我告诉您一

个案件线索,你就说是你自己干的,这样你的案件就会被发回重审,争取拖一段时间,时间

长了如果公安机关查不清楚,你的案件就会改判,也就把命保住了。我当时想,反正已经被

判了死刑,也没有别的办法,干脆就按他说的办,碰碰运气。陈昏告诉我说,你要记清楚我

告诉你的每一个细节,这样才能不被公安机关识破,千万不要告诉任何人是我告诉你的,否

则你就没命了。

"陈昏就告诉我在海淀区黑山路杀人的案件。(该杀人事实和上述陈龙告诉王飞

的杀人事实基本一致,重复的地方在此不做重述。只是个别地方进行了修改:陈昏没有

告诉王渊作案人的姓名。强好后,发现被害人死了,自己就到附近废品收购站偷来一把铁锻,

将尸体埋在一棵小树旁,并在小树上做了一个记号,以便日后来祭奠赎罪,事后又把铁缺放

回了废品收购站。)

"我问他你怎么知道,他说这是一次一个朋友喝醉了酒说的,自己也不知道是真的还是

假的。我就按照他说的熟记在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我所说的,都是按照陈昏告诉

我的说的。现在一审将我的集资罪改为无期徒刑,我死不了,就不想承认杀人罪了,

这也的确不是我干的,我确实没有实施过杀人行为。"

在第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对王渊的供述进行了补充侦查,讯问了陈昏,询问了同监

室的其他证人。陈昏始终否认告诉过王渊杀人的事情,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案件,

也从未到过现场,怎么会知道那里有杀人的事情。其他证人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鉴

于补充侦查期间没有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渊的辩解。2016年12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渊集资罪的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渊构成故意杀

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王渊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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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为死刑核准判决。

陈龙供述自己在海淀区黑山路杀人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陈龙父亲陈

昏原来就是在王渊集资、杀人案中王渊提到的陈昏。王渊说是陈昏告诉他杀人

的事情。陈昏,男,1960年11月5日生,北京市人,无业。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

罪,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系陈龙父亲。公安机

关在提讯陈昏过程中,陈昏否认帮助儿子陈龙掩埋被害人尸体,也不承认告诉过王满杀

人的事情。虽经多次讯问,陈昏始终予以否认。公安机关在侦查陈龙杀人案中,陈龙在

现场指认中准确指认出尸体掩埋地点和树上做的记号。在被害人照片辨认中,准确辨认出被

害人生前的照片。除上述证据外,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未收集到其他有效证据。

|问题||

1.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立功的事实如何证明?被告人王飞是否构成立功?

2.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陈龙涉嫌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

3.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王渊故意杀人案进行评价。如果王渊故意杀人案被确定为

错案,司法人员应否承担司法责任?说明理由。

4.如果发现王渊故意杀人案确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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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CASE——孙某入室抢劫杀人秦

|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间接证据、言词证据等运用规则,证明责任原理及我国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等知识点展开,对于分析刑事证据相关间题具有较

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2014年6月12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警方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

场,被害人王某倒在血泊中,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笔录),

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O型血。小区保

安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慌张,该男子当时身着

黑卫衣。经过排查,警方认为孙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随即对孙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

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孙某的家进行搜查,当即搜到一件黑卫衣和一双皮鞋,还在鞋的缝

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A型血,而侦查人员将孙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为O型血;但

物证检验表明,在孙某家搜查到的一件黑卫衣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本案中,没有证据证

实现场遗留水果刀属于孙某所有;孙某的妻子证实,案发时孙某与自己在一起。办案过程中,

办案人员将孙某从看守所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准许孙某吃饭和喝水,

也不允许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室外受冻,最终孙某实在忍受不住,被

迫作出了有罪供述。在其供述中,孙某称将溅有血迹的卫衣藏在了小区大门口的花丛里,警

方根据孙某的供述并没有到溅有血迹的卫衣。庭审过程中,孙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

排除申请,法官经过审查,认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能成立,并最终作出了被告人孙某有罪的

判决。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问题||

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3.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4.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

么?

5.针对被告人孙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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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制措施

CASE——赵某放火杀人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拘传、拘留、逮捕等知识点展开,对于分析刑事强制措施相关问题具有较强

的参考意义。

|案情|

2012年5月6日,某市小区的一住户室内发生火灾,消防队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救火,

在救火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张某倒在血泊中,奄奄一息,于是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当

地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即派员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工作。经过走访调查后,确定在

火灾发生当天和张某在屋内发生激烈争吵的赵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经张某的邻居反映,赵

某系张某的生意合作伙伴,两人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发生了矛盾,最近经常在屋内吵架。2012

年5月10日9时,侦查人员直接决定对赵某进行拘传,并在2012年5月11日11时对赵

某进行了讯问,由于赵某对打伤张某、故意放火的事实予以否认,侦查人员出于尽快破案的

考量,对赵某进行连夜突审,直到2012年5月12日20时,赵某才初步供认了犯罪事实。

2012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在这期间,

赵某提出要聘请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则以案情还尚未清楚为由拒绝其聘请辩护律师的要求。

2012年5月22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某,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犯罪

嫌疑人赵某的供述、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法医

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等)。检察机关通

过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批准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2012年6月5日,检察机

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开庭审理后,发现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翻供行为,而且被

告人赵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

有不清楚之处,证据不够充分,于是决定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并作出中止审理的

决定。

|问题|

1.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传赵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2.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留赵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3.侦查机关拒绝赵某聘请辩护律师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某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5.法院中止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法院直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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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CASE——马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等知识点

展开,对于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2014年8月,在某社区内赵某之妻张某与被告人马某之父亲马某一因地面上散落的碎

玻璃发生争执,赵某见状将张某手中的汤饭泼向马某一脸部。被告人马某得知此事后,召集

马某一和弟弟马某二在赵某家门前对其谩骂,并与赵某和其哥哥郭某发生激烈争吵,马某一

上前手戳赵某脸部,马某则挑衅郭某,赵某遂向马某一胸部打出一拳还击,后马某一、马某、

马某二三人恼羞成怒,合力殴打赵某和郭某,在此过程中马某失手打伤了郭某,后被鉴定为

轻伤,并打死了赵某。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张某提起了附带民

事诉讼,共要求马某赔偿损失约60万元。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顺利进行,依法

查封和扣押了被告人的部分财产。同时人民法院将赵某的哥哥郭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

原告,.并直接将马某、马某一和马某二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进行审判。在审判过

程中,发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案情比较复杂,人民法院考虑到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了保

证案件的质量,于是决定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审理。判决作出后,张某对附带民事部

分判决不服,遂针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起上诉,针对马某的刑事判决部分生效。在二审期

间,被告人马某提起了反诉,二审法院受理了其诉讼请求,并作出裁判。

|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郭某是否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郭

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张某只对马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马某一和马某二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

是否正确?为什么?

3.人民法院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开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财产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张某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刑事判决部分有错误,该如何处

理?

6.针对被告人马某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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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八、侦查制度

CASE——张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例指引|

本案来源于真实裁判案例,案情内容有所改编。本案例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债查行为的规范化、非法证据的排除、庭前供述的审查、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发回重审

制度、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等诸多问题。本案例对于疑案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2006年7月27日,某省甲县A村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甲县

公安局于7月28日接到报案,尽管尚未查清中毒原因,但由于案情重大,公安机关于当天

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书,对该案迅速展开侦查。甲县公安局当天即封领了被害人家的厨房,在

现场勒验、检查中共提取了50多件物品,其中40多件物品均无任何记录,不能证明物证来

源,笔录中只记载提取5件物品,且无见证人签名。

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身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死者邻居张某有重

大嫌疑,并将其逮捕。张某到案之初来承认犯罪,但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时

曾经作过多次有罪供述,自审查起诉起则始终否认作案,称警方刑讯逼供导致其作出有罪供

述。

2006年10月11日,甲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

查起诉,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罪名认定错误,遂口头通知甲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

侦查完毕,甲县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再次向甲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将该案转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

张某的委托辩护律师丁某通过调查取证和查阅案卷材料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通供,在审

讯过程中张某存在咬舌自尽行为,且张某身体出现多处伤残情形。此外,案卷显示值查人员

办案存在"分身术"的问题,办案人员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在多份证人调查笔录上出现签名;有

的证人调查笔录上则没有侦查人员签名。某市人民检察院听取了辩护人丁某的上述意见,认

为该案事实不清,遂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2007年2月6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

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张某当庭翻供,并指控警察游某、翁某刑讯逼供。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实施了刑讯逼供,被告人张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

院认为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该案前后历时8年,从2006年案发到2011年共历经了8

次庭审,其中3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6次报请

延期审理,被告人张某4次被判处死刑。2014年6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终

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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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在终审审理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张某首次做出有罪供述过程的审讯录像以证明审讯的合

法性。经审理查明,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在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且在案

审讯录像内容不完整。在案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录像中断之前张某一直辩解自己没有投毒,

中断之后张某则作了有罪供述。警察朱某出庭证实,张某在警察朱某和游某、翁某等人对其

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咬了舌头,但不能举证证明对张某的"思想教育"没有采用刑讯逼

供手段。经审理查明,张某关于鼠药来源的多次庭前供述与证人证言不相符;供述把鼠药放

在货架上毒老鼠,但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

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

此外,法庭上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均指出,在被害人尿液、心血和呕吐物的鉴定

过程中,鉴定机构未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阳性检验结果,因此

难以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

2014年8月22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的致死原因、

投毒方式、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张某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不能得出张某作案的唯一结论,遂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张某无

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

1.试根据案件材料,分析本案中各诉讼阶段专门机关诉讼行为的违法之处。

2.从案件材料来看,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哪些属于瑕疵证据?

3.试结合本案谈谈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如何对庭前供述进行审查判断?

4.本案多次发回重审,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做法是否正确?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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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九、审查起诉制度

CASE——黄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系自编案例,主要围绕审查起诉的内容、方式、程序,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中的侦查监督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机制等问题展开,对于分析审查起诉相关

问题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黄某(男)与孙某(女)都是某市A区某高中高三学生,来满18周岁。二人恋爱一事被孙

某父亲知道后,孙某父亲孙某某表示强烈反对。孙某在父亲高压之下,决定与黄某分手。黄

某因此对孙某某心生怨恨,并扬言报复。

2015年10月8日晚上7时左右,黄某喝得酷酊大醉后怀揣一把菜刀直奔孙某家。孙某

某刚好在家,黄、孙二人当即发生争吵。黄某挥刀朝孙某某头部猛欧过去,但连续两刀都被

孙某某躲过,只划伤左脸颊(轻微伤)。孙某某紧急报警,黄某慌乱中弃刀而逃。某市A区公

安分局接到报案后,以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黄某被拘留后第3

天,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黄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后黄某被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后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到A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孙某某向检察机

关陈述意见,要求查明黄某年龄,称学生证显示黄某已满18周岁,对黄某不能按照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处理。检察员张某和刘某对于是否需要听取被害人意见有不同看法。刘某认为,

被害人的要求已经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无须再听取被害人意见。张某认为,听取被害人意见

可以避免被害人的抵触和不满,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黄某在检察人员讯问时辩称自己并没

有杀人的故意,只是酒后行为失控,想报复孙某某,并表示很后悔。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遂电话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该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新审查起诉期问,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将该案撒园再次补充侦查,补充

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其犯罪

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又考虑到黄某是未成年人,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

定。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没有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错误的,

于是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核维持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害人

孙某某气愤中突发心脏疾病死亡。

其后,孙某某的妻子李某向A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黄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

任。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公诉案件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问题||

1.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如何对待被害人意见?检察人员刘某和张某对于审查起诉过程中是否

听取被害人意见的问题存在争议,二人观点是否正确?

2.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的适用是否正确?公安机关能否启动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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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3.检察机关对黄某所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理决定错误,其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如果犯罪

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侦查人员没有在拘留后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6.本案中孙某某妻子李某能否向A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追究黄某刑事责任?人民法院驳回李

某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李某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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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十、第一审程序

CASE——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系自编案例,主要涉及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活动、当事人申

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辩护人的拒绝辩护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程

序要求以及庭审期间特殊情形的处理等问题。本案例对于理解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具有较强

的参考意义。

│案情|

刘某(女)带着先天性痴呆儿宋某(现年20周岁)改嫁给袁某,袁某嫌宋某是个累赘,经

常对其打骂。2013年6月5日上午,袁某因宋某贪玩不肯回家便用拳头猛打宋某头部数下,

又把宋某按倒在地打耳光,以致宋某昏迷不醒。当时恰有邻居李某走出家门,看到了发生的

一幕,便大声呼唤,刘某闻讯赶到把宋某送到医院,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

定:宋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硬膜下广泛性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死亡。

案发后,刘某向甲县公安局报案。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袁某也畏罪投案。甲县公安局

于6月7日对此案以虐待罪(致人死亡)立案。

9月25日,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人民检察院于10月26

日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宋某的母亲刘某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甲

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11月15日开庭,并于11月13日向辩护

人李律师发出开庭通知,李律师以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人民法院只好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张某出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11月16日。甲县人民法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以担心被告人报复为由拒

绝出庭作证。审判庭考虑到李某是唯一目击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很重要,且被告人袁某要

求与李某质证,遂发布拘传令将李某拘传到庭。

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提出宋某生前就患有严重的先天疾患,并非自己殴打致其死亡,因

此,要求对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法庭同意其重新鉴定申请并宣布中止审理。该案

后经再行开庭审理,法庭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指控罪名不当。袁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宋某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宋

某致其死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补偿费、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

24万元。袁某不服一审判决,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并提起上诉。

|问题||

1.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在庭审阶段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2.甲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开庭。请问该法庭的庭前审查活动是

否正确?庭前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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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3.本案中,甲市人民法院的庭前准备活动是否正确?李律师以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

出庭辩护是否正确?

4.法庭能否对证人李某进行拘传?

5.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二审期间袁某因突发疾病死亡,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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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十一、第二审程序

CASE—曾某、陈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系结合指导案例改编而成,主要涉及上诉权主体范围、检察机关抗

诉权的行使方式、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审理方式、发回重审制度以及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等问题。本案例对于全面理解刑事二审程序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曾某、陈某共同故意杀人一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死刑

立即执行,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判令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

万元。判决宣告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被告人曾某、陈某和某市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判

决书。陈某没有上诉,曾某父亲经过曾某同意后,在上诉期内以曾某没有杀人为由向第二审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判决书送达后第3日电话通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陈某提出抗诉,但因故于判决书送达后第1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才以对陈某量刑畸轻为由,

签发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抄送某省人民检察院。某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

为原审判决正确,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某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曾某父亲以自己是上诉人为由申请参与庭审,合议庭同意

了曾某父亲的请求。同案被告人陈某也要求参与法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陈某没有提出上诉,

也没有被检察院抗诉,没有必要参加庭审,因此拒绝了陈某的请求。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

一审所认定的作案时间和作案工具都存在疑点,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裁定撒销一

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该案经再次重新审理,以

故意杀人罪判决曾某无罪,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

1.该案中,曾某的父亲是否有权提起上诉?能否以上诉人的身份参加庭审?

2.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陈某能否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法庭拒绝其参加庭审的做法是否正确?

3.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和撒回抗诉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4.该案经再次重新审理,判决曾某无罪,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种处理是否合法?

5.本案一审宣判后,曾某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但本案的民事部分没有上诉。如果第二审法

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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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CASE——黄某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一案"为蓝

本,围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复核程序、复核后的处理方

式以及死刑的执行等问题展开。对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案件的处理具

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黄某猛,男,1975年出生,广西柳州人。黄某荣,男,1972年出生,广西柳州人。广

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4日至10月13日,黄某猛分别向"金宝"等24人

贩卖共计4388.2克,收取毒资1402105元。2013年9月19日至10月12日,黄某

猛在广东省东莞市分11次向黄某荣贩卖共计1290克,收取毒资215525元。2014

年3月5日至8日,黄某猛在广东省东莞市分4次以每克310元的价格向黄某荣贩卖360克

。黄某荣将所购买均加价转卖他人。2014年4月12日,黄某猛在贩卖过

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资9000元。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猛、黄某荣贩卖

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1)被告人黄某猛犯贩卖罪,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黄某荣犯贩卖罪,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猛、黄某荣不服,

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二人上

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黄某猛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核准。

对该案进行了复核,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贩卖同案人的存在,黄

某猛在贩卖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能最终确定。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

刑事裁定:(1)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猛以贩卖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2)撒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猛以贩卖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的刑事裁定。(3)发回重审。

|问题||

1.除有权核准黄某猛的死刑判决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也有权核准?为

什么?

2.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是否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

式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

3.请问哪个法院有权核准对黄某荣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有核准权的法院对该案复核后

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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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4.在裁定不核准黄某猛的死刑判决的同时,将该案发回重审。请问,可以发回

哪几个法院重审?若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黄某猛可能

另案犯有非法持有支、弹药罪,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本案还有另一名同案犯张某,3次参与了黄某猛的贩卖行为,二审被判处有期徒

刑15年,对张某是否应当立即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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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一)

CASE——赵某涉嫌再审宣告无罪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改编而成,其中涉及罪的具体认定、经济纠纷与

刑事犯罪的界限,刑事证据的认定及运用等知识点,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1994年8月,时为L省A市M区B厂厂长的赵某,因涉嫌被A市公安局收容审查,

后执行逮捕。1998年9月14日,A市M区人民检察院向A市M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

赵某犯罪。同年12月24日,M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犯罪证据不足,宣

告无罪。

宜判后,A市M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A巿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二

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利用C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

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从C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

元。据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赵某先后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L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出申诉,均被驳回。2015年8月29日,申诉人马某(赵某的妻子)向提出申诉。

经审查后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依法组

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再审查明:

1992年年初,原审被告人赵某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A市M区B厂与C公司建立了持

续的钢材购销关系。1992年至1993年赵某从C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赵某提货后,通过转

账等方式,向C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

的关系。其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某在向C公司财会部

预交了支票的情况下,从C公司购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提货后,

赵某未将C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C公司财会部。1992年5月4日、5月29日、

1993年3月30日,赵某支付的货款220535元、124384元、2万元分别转至C公司账户。

后双方在赵某是否付清货款问题上发生争议,产生纠纷。1994年8月11日,C公司以赵某

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一审、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银行进账单及明细账、A市工业品销

售发票、发货通知单等书证,证人刘某、李某、马某等的证言,检察技术鉴定意见,搜查笔

录,以及原审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已于2019年1月审理终结,最终改判赵某无罪。

|问题||

1.本案的再审程序存在哪些错误?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本案的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在再审程序中提出辩护意见?

22

刑诉-案例指导

3.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应该如何撰写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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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指导

十四、审判监督程序(二)

CASE——张某、张某平涉嫌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蓝本,涉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再审适用的审理程

序、非法证据排除、国家赔偿等知识点,对申诉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情|

2003年5月19日早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泗路旁水沟内发现一具赤裸女尸,后确

认该女尸为安徽省歙县人王某,并获悉王某于5月18日晚上9时许从歙县竹铺镇搭乘张某、

张某平叔侄二人驾驶的货车前往杭州。张某、张某平遂被认为有杀人的重大嫌疑。张某、

张某平被抓获后,曾先后供认杀人事实。2004年4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罪

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平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某、张某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同年10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罪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平有期徒刑15年。

张某之父、张某平之兄张某发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认为张某发的申诉符合再审规定,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2013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

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某、张某平一案依法进

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及他人隐私)。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

质证,检、辩双方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二人在被

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关押,二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应依法予以排除。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经再审

庭审查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

公安机关提供的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某、张某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

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

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

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张某

平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经查证不实。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纠正。

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某、张某平无罪。

|问题||

1.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系由张某之父的申诉引起,请问是否有申诉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

序?为什么?

2.请问张某之父是否为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本案有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

24

刑诉-案例指导

3.再审期间能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为什么?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对审判组织有何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为什么?

6.再审改判无罪后,原审被告人可以在什么时限内向哪个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25

刑诉-案例指导

5十五、执行程序

CASE——金某右等人贩卖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浙江省某法院审理的"金某右等人贩卖罪"一案为蓝本,围绕有期徒刑和

财产刑的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赃款的处理和强制措施的适用等问题展开。对财产刑的执行

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金某右,男,1968年出生,系尿毒症患者。2013年7月15日晚,金某右在浙江省平阳

县某桥头贩卖0.84克""时,被平阳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

保候审。2013年9月4日晚,金某右在平阳县某宾馆门口贩卖0.25克""时,被公安机

关当场查获,次日转监视居住。同年9月和11月,金某右两次贩卖共计1.82克。平阳

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某右犯贩卖罪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

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并获合议庭同意。2014

年2月23日,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法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对案件

的审理。2014年3月10日平阳县人民法院以贩卖罪判处金某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5000元。同日,因金某右患有严重疾病尿毒症,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

在监外执行期间,金某右因涉嫌贩卖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2015年5月19日,平阳县人民法院以贩卖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金某右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与原犯贩卖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交付执

行时,监狱以罪犯患病为由拒收。2015年9月1日经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

2015年6月19日,金某右和金某任(另案处理,诉讼过程中一直被取保候审,后被平

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浙江省平阳县贩卖59.3克。2015年6月20日金某

右与人商谈购买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现金80900元。2015年7月

3日,金某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华(被判处死刑)。2016年12月27日,平阳

县人民法院以金某右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原犯

贩卖罪、非法拘禁罪未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15年8个月3日,剥夺政治权利3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

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问题||

1.请问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5日将金某右由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是否正确?

为什么?

26

刑诉-案例指导

2.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判处金某右有期徒刑5年,暂予监外执行1

年,请问对金某右的5年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是否正确?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这一决定?

3.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金某右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请问,对本案的财产刑应当如何

执行?

4.请问对金某任的2年有期徒刑应当如何执行?

5.本案中,从被告人金某右身上查获的现金80900元如经查实属于违法所得,应当如何处

理?

27

刑诉-案例指导

十六、缺席审判程序

CASE——刘某销售假药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销售假药案以及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

刘某贩卖案为蓝本改编而成,围绕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权利保障及缺席审判制度的意

义等问题展开。对准确理解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情|

刘某,女,1975年12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自2010年居住于厦门市B区。

刘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厦门市B区某保健药品店内销售药品,2013年

6月25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药品"Viagra"31粒。经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未取得药品的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应按假药论处。因涉

嫌销售假药罪,刘某于2013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2015年3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刘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厦门市B区人民检察院

于2014年6月23日向厦门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厦门市B区

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该案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

理。该案于2014年9月23日延期审理,至2014年10月22日恢复审理。后因刘某患严重

尿毒症,无法出庭受审,厦门市B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

理期间,刘某病情一直未好转。后经刘某申请,该案于2018年11月23日恢复审理。厦门

市B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厦门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出庭支持公诉,刘某因患严重疾病缺席庭审,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其辨

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在案的"Viagra"药

品,取证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

药品认定的函》,刘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刘某的户籍登记资料、其他

法律文书等。厦门市B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

罚,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并由作出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问题||

1.本案是否可以缺席审判?为什么?

2.本案的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若刘某是潜逃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且案件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法院

决定对其缺席审判的,应当如何保障其辩护权?对一审判决,谁有权提起上诉?若刘某在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并对判决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先后经历了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请问对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

28

刑诉-案例指导

附:司法考试经典主观题及评析

2015年试卷四第7题

CASE

|案情|

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

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

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

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

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

致。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

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

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

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

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

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

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

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29

刑诉-案例指导

2011年试卷四第3题

CASE

|案情|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

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

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

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作案目

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

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

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

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

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

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

循线索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

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

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

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

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

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

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

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

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

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

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

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

30

刑诉-案例指导

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

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

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辨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

否适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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