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

更新时间:2024-11-15 00:09: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架在其

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

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

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刑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

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

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

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

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

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

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

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

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

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求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

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

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

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

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到7楼敲门让

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

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

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

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

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

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

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

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

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

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

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

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

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

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

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

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

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

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

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

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

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

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

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人身损害赔偿司

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

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

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

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

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

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

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

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

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

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

《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

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

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

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

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

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

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

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

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

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

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

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

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

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

(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

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

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

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

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

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

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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