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9 05:14: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大学毕业证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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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

供,此外有1000元月薪资(高于当地均匀薪资)。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特别喜欢的

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存储和借钱将其买

下,花去2万元。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还没有成年为由,主张该购置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可否建立?为何?

(1)甲父的主张不可以建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纪、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赞同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根源。

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

毒的食品后中毒倒地,难过挣扎。此时甲看着难过万分的老婆,于心不忍,赶忙将老婆送到医院救治。

经急救,其妻离开了生命危险并康复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法中断,仍是犯法未遂?为何?

(1)甲的行为属于犯法中断,而非犯法未遂。

(2)甲的行为切合“固然已实行完了某种犯法行为,但在犯法结果发生以前主动防备了犯法结果的发

生”的犯法中断

犯法中断两个组成要件:一、一定是在犯法过程中停止犯法,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

行动。二、一定是主动有效地防备了犯法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由,在其妻死亡的

犯法结果发生以前,主动地采纳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举措,有效地防备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

生。

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行景区游乐,快到目的地

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知道乙正在学车,还没有获得驾驶执照,开

车尚不娴熟,且旅行景区游人许多,担忧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

面,同时也以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失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行景

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

弯处,因闪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

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问题:甲、乙二人能否组成共同犯法?为何?

答:不组成。因为:共同犯法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成心犯法。组成共同犯法,共同犯法一定具备以下三个

要件:

1)犯法主体一定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纪、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法人一定拥有共同的犯法行为;

3)各个共同犯法人一定拥有共同的犯法成心。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致使交通事故发生,

两人并没有犯法的主观共同成心。因此不组成共同犯法

4.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出门打工后向来着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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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

2003年甲与戊登记成婚。2005年乙忽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除了对其的

死亡宣布。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见告丁,当初收养丙未经

其赞同,完整由甲一人作主,是无效的,主张排除此收养关系。问题:乙的主张能否建立?为何?

答:不建立。因为:宣布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被宣布死亡人从头出现或确知其还没有死亡时,经自

己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该撤除对他的死亡宣布。撤除宣布原则上应拥有溯及的效劳,即等于

从未为死亡宣布。但应同时保护好心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布人

还存活,应认可再婚的效劳;其未成年儿女如已被别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排除此种收养关系。

甲(30岁),一日带街坊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

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喧闹,不用还

了。”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

问题:乙摸奖中奖的行为能否有效?为何?

答:有效。因为:公民因年纪和智力发育的不一样以及精神能否健全,可分为完整行为能力人、限制行

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在我国,民法公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能够独立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

法定代理人的赞同。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的行为是与其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

事行为,因此是有效的

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常常在街道上游

荡,时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起哄生事。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

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链条。甲挤上前,紧贴妇女身边,将手机偷走。后甲因打斗被拘禁。拘禁时期,

甲主动交待

了其盗窃手机的罪状。因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其实不知道此状况。后经查证,证明其交待的罪状真

实。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待其盗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何?

(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怎样办理?

答:(1)自首行为。因为:依据刑法例定,自首是指犯法此后自动投案并且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被

采纳强迫举措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人,虽非自动投案,可是他们假如照实地供述了司

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余罪状,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

2)自首是犯法分子改恶从善、悔罪自新的详细表现,依据刑法例定:对于自首的犯法分子,能够从轻

或许减少处分。此中,犯法较轻的,能够免除处分。本案中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减少处分

(法院依法裁决宣布乙死亡。

7.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弟。堂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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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邻近,是同班同学,老是如影随行。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俭房租,合租一套房子。

在互有关怀、照料中他们的感情快速升温,

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亲母亲提出了成婚的恳求,两方

父亲母亲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点的影响,均表示赞同。同年9月,两

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经审察得悉两人是表

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成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

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成婚登记手续。

问题: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可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成婚登记?为何?

答:不可以。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严禁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密亲成婚。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

则包含表兄弟妹。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严禁成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可以

为小刚与小华办理成婚登记

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乙中毒后倒在地上难过呻吟。甲见状十分惊慌,懊悔不该

投毒杀妻,赶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急救乙终于出险。

问题: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何?

答:属于犯法中断。

因为犯法中断有两种状况:(1)是在犯法过程中自动放弃犯法行为,从而防止犯法结果的发生;(2)是固然

已经实行完了某种犯法行为,可是在犯法结果发生以前,主动防备了犯法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

中毒后倒在地上难过呻吟赶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急救乙终于出险,主动阻挡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

9.甲,17岁,某公司暂时工,月薪资1000元。一天,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甲的父亲母亲以为甲还没

有成年,没有征得家长赞同,不可以进行大数额

的买卖,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退款。而甲却以为用的是自己的薪资,不肯退货。

问题:(1)甲的买卖行为能否有效?为何?

2)假如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整没有收入根源,那么其父亲母亲的退款要求能否合法?为何?

答(1)有效。因为:我公民法公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根源的,视为完整行为能力人。甲作为某公司临

时工,月薪资1000元,应视为完整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其买卖行为有效。

2)合法。因为: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整没有收入根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好够独立进行与他的年

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民事活动应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赞同。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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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预先征得父亲母亲赞同。所以,其父亲母亲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

迈克系外国国籍,2001年到达我国,在某市外国语学校任教。迈克在我国任教时期,利用教师身份,收集我

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情报,

并盗取我国大批机密文件。某市公安机对于2003年1月将其拘捕,并在其住处内查获一批机密文件。迈克对

上述罪状招供不讳,但以为中国法院

无权对其判罪量刑。

问题:迈克的行为能否应合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讯?为何?

答:是。因为:依据刑法例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法的,不论行为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也不论所入侵的是

我国的权益或外国的权益,郜应该合用我国刑法,可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法,除

了享有外交特权和宽免权者外,一律合用我国刑法。本案中,外籍人迈克在我国领域内犯法,自然应合用我国

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讯。

甲(男,24岁)与乙(女,21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成婚,不

久,乙怀胎。甲性情烦躁,一言不睦即对乙拳打脚踢,乙以为两方感情破碎且自己没有过失,遂向人民法院提

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甲赐予补偿。

问题:(1)乙在怀胎时期可否提起离婚诉讼?能够。

2)假如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不可以受理

3)假如乙所述真实,人民法院能否应该支持乙的离婚及补偿恳求?为何?应该。因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

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实行家庭暴力,凌虐、遗弃家庭成员而致使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恳求

伤害补偿。

受害人甲(女,60岁)单独一人从离家不远的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

款2万元。正当她把钱装进信封后准备走开银行时,被告人乙(男,17岁)

忽然从其身后窜出,将信封抢走。甲呼叫,路人丙辅助其将乙抓住。此间,

乙抗拒抓捕而使用其所带匕首将丙的手割成稍微伤

问题:(1)乙能否应该肩负刑事责任?为何?

(2)假如乙应该肩负刑事责任,应怎样定罪?对其可否从轻或许减少处分?

答:(1)应该。依据刑法例定,犯盗窃、、强抢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坏罪证而就地使用暴力

或许以暴力相威迫的,应该以打劫罪论处。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的,都应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2)应定性为打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法,应该从轻或许减少处分。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置服饰,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公司经理要求补偿。该公司的

保安人员以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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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买卖服饰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伤害补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惹起的侵权伤害补偿关系。

14..某甲长久着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裁决宣布甲死亡。后来,乙就与丁成婚,并将一6

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两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质上甲并未死亡。经甲恳求法院撤除了对其死亡的宣布。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别人,幸丁已死亡。所以,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

己未赞同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能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可以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布死亡后乙与丁成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

乙若要赞同成婚,则需办理成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布死亡时期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然被撤除死亡

宣布,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排除。

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打鸟,预先没有验,自以为膛内没有铁便顺手扣动板机,结果把

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能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该预示到鸟的铁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可是他因为粗心

粗心的过失犯法。对于这一起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16.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育成人,乙婚后与老婆工共建12间房。1960年

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向来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

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逝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

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言。请问:

(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2)乙母逝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3)乙妻逝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答: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一定先切割夫妇共同财富。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继承2

间房。

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

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李四夫妇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忽然死亡,在遗物中

发现其亲笔书写,署名的一份遗言,并

注明年代日,此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念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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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遗言能否有效?(2)5万元应怎样继承?

答:1、遗言有效,因为该遗言属于自书遗言,且内容合法,拥有法律效劳。

、5万元应先切割夫妇共同财富,万元归其老婆所有。节余的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言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

其老婆、其儿子、其女儿、其老婆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甲系某公司经理,此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务来往。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归还。乙以

“父债子还”为原由,催逼甲代其父归还赌债,遇到甲的拒绝。乙便拒付所欠该公司的货款,于是发生纠葛,并诉至

人民法院。

问:此案应怎样办理?原由安在?

答:(1)民法公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入侵。该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乙

因正常的业务来往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入侵。

赌博系违纪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强迫该公司代其经理之父归还赌债。

乙应清账所欠该公司的货款,并应补偿因拒付货款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

损失。

王被判刑5年,此刻正在牢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此刻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告急,你此刻不可以奉养

老母亲,父亲母亲的所有遗产已由他俩均分。王不一样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此刻都做牢了,

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问:(1)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纪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能否丧失继承权?为何?谁为第一次序继承人?

答:(1)继承人有以下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成心杀戮被继承人;二、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余继承人的;三、遗

弃被继承人的,或许凌虐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假造、窜改或许销毁遗言情节严重的。

2)只有切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行其余犯法被判处刑罚甚至极刑的,都不该剥夺继承权。王应与母亲、

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次序继承人,同等的继承遗产。

20.李某1998年20日出门经商遇洪水着落不明,其妻张某于2000年9

月1日恳求法院将李某宣布死亡,李某的父亲母亲不一样意宣布死,只赞同将李某宣布失散。问:该案怎

样办理并说明原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布李某死亡。

(2)原由是:宣布死亡是公民着落不明满4年,或因不测事故着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布其死亡。有权提出宣布死亡的利害关系

人有次序之分,此中,配偶优先于父亲母亲。本案中,李某因遇洪水这个不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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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着落不明满2年,能够被申请宣布死亡。此中,其老婆张某申请宣布死亡,其父亲母亲申请宣布失

散,依照法律规定,张某的恳求优先。所以,法院应宣布李某为死亡。

邓某与王某1991年成婚,婚后有一女孩。夫妇二人因常常吵嘴,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1998年

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均无着落。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

法院经审察以为,邓某已失散多年,不可以应诉,但切合宣布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

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能否正确?为何?

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布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

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不是提出宣布死亡申请,

固然邓某失散已满法定宣布死亡限期,因为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合用宣布死亡程序。

王某在初中念书时,因为好打斗打斗,不思证书,成绩不好,多次被老师责备,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

高中,在家住闲。此时期,其父因犯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法,使他

受拖累,同学骂他是。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鄙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迫而不满,以致

恼恨这个社会不公正。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

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问:王某的行为能否违犯宪法?为何?

答:王某因为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恼恨而牵怒于政府,从而敌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损坏社会主义制度。”

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成的损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保护宪法的尊严和捍卫社会主义

度,王某理应遇到法律的处罚。

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藏、毁弃和开拆别人信函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

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流传扩散了有的信函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结果。

问:李某的行为能否违犯了宪法例定?李某的行为入侵了公民的什么权益?

答:李某的行为违犯了宪法例定。其行为入侵了公民的通讯自由、通讯奥密权。

某甲于2002年3月1日被宣布死亡。3月15日其遗产被其老婆、儿女

共5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切割完成。经查,甲其实是2004年4月1日死

亡,没有遗言。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白天经商又赚了6万元。问:谁为这6万元的继承人?3月1

日至4月1白天婚姻关系怎样确立?

答:(1)原老婆无权继承该6万元;该6万元由甲的儿女按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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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公则建议》第35条规定“被宣布死亡的人,宣布裁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公则建议》第36条规定“被宣布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

亡宣布之日起消灭。”所以被宣布死亡人甲与其老婆的婚姻关系自2002年3月1日起自然排除,既然婚姻关

系不复存在,则甲2002年3月1日至4月1白天经

商所赚的6万元只好由其儿女继承,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原配偶无权继承。

某高校的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学校发现,学校所以做出了开除他学籍的办理决定。但实质上李某向

来没有离校,仍与其余同学相同在学校学习,学校也相同收取李某的学费,并且每年都给李某注册。但毕业时,

学校以李某开除为由,拒绝给李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

关审理后,保持学校的决定。李某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何?(2)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恳求,为何?

答:(1)李某起诉应以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颁发证书的详细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例受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益和义务。本案随经教

育主管定义,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所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保持原详细行政

行为的,作出

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能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例定,行政管理相人以为主体颁发证照的详细行政行为入侵其合法权益的可

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例受权实行高等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的行政主体,其行

为性质为详细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的不服,能够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26.朱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县人大委任为教育局长。2009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除朱某教育局支

部书记和教育局长职务。朱某对县人

大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1)朱某与教育局、县委之间能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何?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可否合用行政法解决?为何?

答:(1)a,朱某与教育局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此属于行

政关系。因为,县教育局为行政机关。朱某所担当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教育

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b,朱某与县委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此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

为,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例受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两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2)不可以;因为县委常委会免除朱某支部书记的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

因为县委不拥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除朱某

教育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拥有行政效劳,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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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一年后两人成婚,婚后甲男之母丙某以为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关系紧张,,

开始甲男老是从中劝慰,时间长了,便说老婆对老人不孝,渐渐有些恼恨,后发展到小两口常常吵嘴甚至大打出手。

家庭生活和不睦睦。在此状况下,丙某到达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一份诉讼状,恳求法院裁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

有受理丙某的起诉。

问:法院的做法能否正确?切合什么条件的人材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民事权益义务发生纠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与案件审

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本案中,

丙某不拥有当事人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法院不论怎样裁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某没关。所以她不可以作为案件自己对原

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王某将房子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诉讼中王某之弟

王二得悉,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子中有两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恳求返还房子。

问:怎样确认本案中参加人的诉讼的地位?

答:本案中,王某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二是有独立恳求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是因房子买卖发生纠葛,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和违约金,所以,王某为原告,刘某为被告。在诉讼中,王二对王某、刘某争

议的房子主张部分的独立恳求权。以为两间房子是他的,因此是独立恳求权的系三人。在王二参加之诉讼中,王二

是原告,王某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二是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

退休的2人刘某去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因出口拥堵被人挤到摔伤。所以,住院花销了3000元。刘某向法院起

诉,要求法院为他寻被告补偿损失,但刘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

问:法院能否受理刘某的起诉?

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案件时一定有明确的被告的。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不

知是谁给他造成的伤害,没法确立被告,故法院没法受理。

30.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经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饮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货物,乙

丙丁表示赞同,甲遂分配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60

00余元的衣料,次日,甲要乙去丙想方法销脏,乙到丙后,丙再三表示不干,乙说:上船简单下船难,

不去当心你的狗命,丙逼不得已,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均分。

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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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因为犯法是由甲策划且详细组织实行的,起了主要作用,

是主犯;乙、丁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主假如准备作案工具、查察地形;丙在威迫的状况下进行了销赃行为,

属于协从犯。

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成婚。遇政治运动,65年黄

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别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

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贴金所有给黄甲,而后陆某提出疑意。

问这1.7万元该怎样办理?

答: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妇共同财富,应先予以切割,陆某获得万元,节余的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

继承三分之一

32.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夜晚,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预先察看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

某家中偷窃,岳某自己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盗取大批的财物。问:此一家三

口能否组成盗窃罪的共犯?

答:岳某夫妇组成盗窃罪的共犯,其儿子不组成共犯,因为其儿子才12岁,还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纪。我国

刑法例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组成犯法,共犯则要求建立共犯的各犯法人都一定达到刑事责任年纪,拥有刑事

责任能力。

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乡村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毁的

危险,状况紧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

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恳求,李某抽出一定2000元作为酬劳,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就地立上字据。过后

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问:应怎样办理?为何?

答:法院应裁决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因为李某在乘虚而入的状况下要求张某立下了字据,违反了张某的真切

意思表示,属于我公民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头至尾无效。

34.甲某丧偶,父亲母亲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儿女。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搭车出门,坠入山崖双

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问:(1)应怎样继承?

(2)如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老婆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

答:(1)3万元由其余三个儿子各自继承7500元,剩下7500元由乙的老婆和儿子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2)若乙某先死亡,则乙的老婆不继承,儿子代位继承7500元

35.甲乙分别持铁棒、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又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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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

请问:(1)依据刑法的犯法组成理论,剖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

(2)乙某和其妻组成共犯吗?

答:(1)乙某组成成心伤害致人死亡罪,其老婆组成成心伤害

2)不组成共犯,因为组成共犯一定拥有共同犯法的成心,并且是拥有直接成心的主观态度。本案中乙的老婆不拥有

杀人的成心。

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道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执。岳持

续坚持改变水道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执,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脱。岳看到站在一旁

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立马上其打垮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急救

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遇到马甲的非法伤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请问:(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用犯法组成论的理论详细剖析。

答:(1)该行为属于成心杀人的行为,组成成心杀人罪。

(2)本案犯法组成中犯法主体是岳某,犯法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法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的直接成心,犯法客观方

面是岳某成心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的行为

37.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8万元送给季某,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万元存

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并附的短信,上边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王某出国一个月

后遭车祸身亡。王某的姨母孙某得悉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掉父亲母亲,是自己向来奉养长大和念完大学。现

孤唯一人,但年纪已高,生活无着。王某工作此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

奉养花费。现王某死亡,所以,要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奉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另有

5000元税款未交。

请问:(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能否合法有效?为何?本案应怎样办理?

(2)假如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怎样办理?

答:(1)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为该行为不违犯法律。本案应先缴纳5000元税款,并且给孙某必需的奉养花费。

(2)如王某未死亡,则法院应裁决王某执行奉养孙某的义务,能够要求王某支付孙某必需的奉养花费

38.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记恨在心,乘机报复。某日,趁夜潜入食堂纵火,当点燃引火物

时,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忧事情败事,罪责问逃,最后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

请问:(1)甲的行为属于犯法未遂仍是犯法中断,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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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未遂与犯法中断主要差别在哪里?

答:(1)属于范围未遂,因为甲已经着手实行了犯法行为,不过因为外力的原由,使其在非自己意向的

状况下没有将犯法进行下去

(2)犯法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法,因为犯法分子意志之外的原由此未得逞的犯法中断是在犯法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法或许自动有效的防备犯法结果发生的

39.甲乙的父亲母亲逝世时,留下房子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后乙与并准备成

婚,丙的叔叔在外国,答应归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成婚礼品。不久,乙丙登记成婚,婚后,甲相同将

安闲的四间房子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归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富

切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一样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

丙不一样意。

请问:(1)丙的要求能否有法律依照?为何?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何?

(3)乙丙居住的房子是属于个人财富,仍是夫妇共有财富?为何?

答:(1)丙的要求没法律依照,因为乙在与丙成婚前就已经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了五间房子的所

有权,属于个人财富,不可以按共同财富来切割。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乙、丙共有,因为这是乙、丙婚后丙的叔叔赠予的,而动产的赠与以转移据有的

时间为奏效时间,即该彩电的所有权自由丙据有后发生转移。所以该彩电属于夫妇关系存续时期获得的

财富,属于共同财富。

3)乙、丙居住的房子属于个人财富,因为按继承法例定,上述房子在乙的父亲母亲逝世后即发生了继

承关系,不过乙暂时没有居住而已。

40.王某,16岁,某天到商场以1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亲母亲以为王某还没有成年,没征得家长

的赞同,不可以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商铺退货。而王某以为,她是靠做暂时工,白手起家的待业青

年,不肯退货。

请问:(1)王某的行为能否有效?为何?

(2)其父亲母亲要求退货能否切合法律规定?为何?

答:(1)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王某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根源,按我公民

法例定,王某视为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有效。

2)不切合规定。因为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材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民事行为,本

案中,王某已经属于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

((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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