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
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
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
着。李某用橇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
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
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⑴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按犯罪行为能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按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犯罪既遂状态为标准,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
工具不能犯未遂。
⑵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应对保安员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属故意伤害罪。因为盗
窃的行为和伤害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侵
犯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健康权,从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侵害他人
健康权的行为,主观方面李某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李某属于一般主体。
⑶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
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犯罪预备
⑷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盗窃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2、对张某是否可以不予处罚?
张某,十九周岁,无业。一九九0年七月的一天,张某在某中学门
口拦住该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以借钱为名向李某钱物。李某迫
于无奈,将身上所带的十元钱及一支钢笔交给张某。事后,张某认识到自
己的错误主动将的钱物还给李某,并向李某赔礼道歉。当地的公安机
关鉴于张某违法行为轻微并能主动纠正,对张某不予处罚。
问:对张某不予处罚是否合适。请说明理由
答:对张某不予处罚合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七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就本案而言,张某索要财物数额较小,事后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
将将的钱物还给李某,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
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张某不予处罚是合适的。
3、盗窃下水道井盖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⑴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某市市民吴某和王某
经过事先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某市景德路附近,将路面上铺设的5块
下水道井盖拉起,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盗走贩卖。就在两人盗窃得手准
备离开时,被夜间巡逻的民警发现,两人当场被抓获。后经相关部门价值
评估,被盗的5块下水道井盖价值人民币925元。
下水道井盖被盗是全国各地城市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而引发的伤亡惨剧,时时见诸媒体。据说各地政府为
下水道井盖被盗事件伤透了脑筋,在防盗方面采用了各种
高科技手段,但仍然不能防止被盗事件的大量发生。下水道井盖被盗,从
表面上看是一件小事,但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却是件大事。如何来预防下
水道井盖被盗?无论是对下水道井盖进行技术改造,还是强化对废旧品收
购的管理,都是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的重要因素。但充分发挥法律的预警
功能和威慑力也是很重要的。
⑵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
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吴王二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根
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第3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
的为“数额较大”,所以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
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吴王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该市某中学
400多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
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的伤亡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
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下水道井盖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的体现。
从表面上看,井盖作为市政工程设施被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上,这
种在使用过程中的“财产”除了体现一种财产权外,更重要的展现其使用
属性,对其使用属性的危害,侵犯的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力而是其“使用
属性”所体现的一种社会关系。道路是一种公共交通设施,盗窃道路上的
下水道井盖,实际上就是破坏了道路,破坏了交通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侵
犯的是一种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由于下水道井盖
被盗,给公共交通安全留下了实际的危害,随时都有可能导致现实的损害
后果,这种由于盗窃者
的盗窃行为,造成公共交通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的现象,是刑法上所规
定的危险犯,应当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按照刑法第117
条规定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
因为下水道井盖被盗,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则应当依照刑
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出意见评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
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
吴王
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该市某中学400多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
车处,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
入的伤亡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
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对小偷实施暴力、威胁并当场夺取被盗财物的行为如何认
疋
⑴基本案情
200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顾某、张某、李某、鲁某四人在
北京市海淀区后章村村边遇见骑摩托车的同乡人崔某。因顾某曾听另人讲
崔某所骑摩托车系盗窃所得,就和其他人一起商量“把车骗过来”。于是,
几人上前拦住崔某并问摩托车是哪来的,崔某说是亲戚家的,顾某等人要
拉崔某去其亲戚家问,崔某不去,几人便对崔某拳打脚踢,逼问车的来源,
崔某被打后承认摩托车是偷来的。顾某等人称这车是他们朋友丢的,要送
崔某去派出所,崔某央求顾某等不要把他送派出所,顾某等人说要想不去
派出所,不但要留下摩托车,还要再赔300元其朋友丢车后打车的钱,崔
某最后同意。顾某等人当时骑走了摩托车并于次日从崔某那拿到了另外的
300元钱,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⑵争议问题
一个犯罪行为中既有暴力手段又有敲许手段,应定何罪?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以及抢劫罪与
罪的区别。本案应定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
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
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和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作案手段没
有使用暴力。而抢劫的构成是以暴力手段。在本案当中,顾某、张某、李
某、鲁某四人对崔某拳打脚踢是迫使崔某承认摩托车是偷来的后实施
,而不是通过对崔某拳打脚踢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迫使崔某交
出了财物的原因是受到了顾某等人“要送崔某去派出所”这种胁迫交出的。
顾某等人于次日从崔某那拿到了另外的300元钱的事实也不符合抢劫罪
“当场”的特征。
四、制作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男,XX岁,系XX市XX厂职工
现住XX市XX生活区XX号楼X单兀XX室被申请人:
XXX市公安分局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号法定
代表人:XXX,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XX不服XXX市公安分局XXX年XXX月XXX
日以X公乂字〔200X〕第乂乂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的200元
的治安处罚决定。于200X年X月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
依法受理了该行政行为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与我因琐事发生殴打,***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而我的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XXX市公安分局对我治安处罚100元,
而不处罚张***,XX市公安分局处罚不当。
被申请人称:2005年6月12日在某饭店张***和申请人发生口角后
进行了相互撕打,经法医鉴定,***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申请人
的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张***讯问材料和申请人讯问及在
场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
或者警告。因申请人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认定张***行为不构成殴
打他人,而张***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治
安管理处
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此我分局
对申请人治安处罚100元的决定,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量罚得当。
........................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2日在某饭店张***和申请人发生口角后
进行了相互撕打,经法医鉴定,***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申请人
的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张***讯问材料和申请人讯问及在场证人证言及
法医鉴定.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XXX市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XX条对申请人作出的200元的
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
合法,量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现决定如下:
维持XXX市公安分局200X年XX月XX日以X公X字
〔200X〕第XX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的200元的治安处罚
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XX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公安局
(印)
XX日
X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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