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罪判处
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
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
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
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
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某市多所高校
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
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
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
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行
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
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
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
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
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高校钱财构成罪,而且是
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
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
对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
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法
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罪实行并罚。
(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
销)。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4:55: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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