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范文【范本模板】

更新时间:2024-11-08 11:02: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www bjp gov cn)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

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

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

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

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

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

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

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到刘先生,告

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

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

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

《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

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

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

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

利息。

【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

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

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

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

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

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

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

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

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

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

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

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

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3、尚

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

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

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

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

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

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

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

签字。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

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

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

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

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

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

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

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

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

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

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

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

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

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

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

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

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

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

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

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

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

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

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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