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
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
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
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
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
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
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
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到刘先生,告
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
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
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
《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
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
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
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
利息。
【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
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
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
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
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
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
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
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
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
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
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
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
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3、尚
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
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
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
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
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
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
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
签字。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
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
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
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
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
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
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
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
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
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
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
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
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
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
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
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
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
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
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
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
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
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
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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